依法治国的逻辑图谱及分析

2015-03-02 02:14李兴军刘德忠
大庆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良法普法党的领导

李兴军,刘德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依法治国的逻辑图谱及分析

李兴军,刘德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新梳理了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制定良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生命力,司法公正是生命线,拥护与信仰是权威来源,法治队伍是驱动力,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同时,先立法,再执法,后司法、普法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全程,法治队伍驱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而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队伍建设都统归于党的领导。所有这些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最终走向不断增进最广大人民福祉的至善追求。

依法治国;逻辑图谱;至善追求

纵观历史,依法治国古已有之。然而,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今天如此之高度,却是前所未有。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即为有力例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系统地提出了一个总目标、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1]依法治国既是一种治国方略,同时也是系统的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既然是系统的治国理念,其内部必然存在着逻辑关系。

一、依法治国的逻辑图谱

依法治国即奉行法治政治理念并依据良法治理国家。[2]而良法就是追求至善的法律。法律的本质又是社会契约。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社会契约来治理国家。而所谓的社会契约,就是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共同订立的权利与义务。所谓的权利就是人们应该获得哪些事物,所谓的义务就是人们应该去做哪些事情。权利和义务也就构成了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的行为规范。可是,这些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否至善或正当,契约生效后,是否有人违反契约,如何去保证人们都严格履行契约,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如何去界定以及界定之后如何去承担责任,我们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我们的终极追求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既有先后的顺序,也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也就构成了依法治国的逻辑图谱,见图1。

图1 依法治国的逻辑图谱

二、对依法治国逻辑图谱的分析

首先,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步。依法治国的第一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如果无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是空中楼阁。然而,法从法理上可分为良法与恶法。对于良法与恶法的认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良法是法,恶法非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良法与恶法皆是法,即恶法亦法。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良法的执行与遵守才能使最大多数的人获得最大程度的善,对于恶法的执行与遵守只会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痛苦与灾难,比如二战期间法西斯主义的法律。所以,立法一定是立良法,而不是立恶法。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是,何谓良法呢?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良法的标准:良法应合乎政体、正义和公共利益。[3]也就是说。良法是与政体相适应的,是追求至善的,并且是追求整体的至善。然而,对于正义的认知,又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各司其职,罗尔斯认为正义必须符合两个原则:一是权利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功利主义者又认为正义就是满足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4]但总体上讲,对于良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良法具有普适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特权;第二,良法具有公益性,即法律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第三,良法具有向善性,即法律一定是追求真善美,摒弃假丑恶;第四,良法具有程序正义性,即立法的程序必须是民主的,而不是独裁的,法律是多元主体的多轮博弈的最终结果,而不是某一主体的单方意志的体现。

其次,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二步。法律没有被执行等于没有法律。法律既然被制定出来,就必须执行,也即有法必依,且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讲的是法律只有被执行才能产生法律结果,有结果才会产生效果;执法必严讲的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权利与义务。[5]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即为执法。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法律的生命力就会衰退,法律的权威也会弱化。如此一来,法律也就形同虚设。

第三,司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三步。司法主要体现在审判、检察和侦查。对于司法的要求就是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换一句话说,如果司法不公正意味着依法治国就会半路夭折、功亏于溃。虽然,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必须按照契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总有一些人擅自违约。有些人违约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有些人违约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即使违约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更多的人违约是因为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知法犯法。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以,司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坚持违法必究,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普法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但是,人民拥护和信仰法律必须有一个前提:人民认同法律。对于不认同的法律,人民根本不会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有人拥护和信仰自己不认同的法律,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就是虚情假意。而人民认同法律也必须有一个前提:知法和懂法。只有知法、懂法,才可能守法,才可能拥护和信仰法律。然而,人民知法和懂法的途径又在哪里呢?那就是普及法律知识。法律虽说是专业知识,但人民也应该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普法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只有人民知法、懂法,才会积极参与立法;只有知法、懂法,才会自觉遵守法律;只有知法、懂法,才会在权益受损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法治队伍是依法治国的驱动力。法律是写满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契约。契约仅仅是静态的文本。要想让静态的文本发挥应有作用,就需要动态的法治队伍来驱动。如果没有法治队伍作为驱动力来推动法律的运转,那么依法治国就成为了一纸空谈,整个国家也会陷入瘫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治队伍有三支,即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对于三支法治队伍的第一要求是忠诚,第二要求是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三个层面的高标准。

第六,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根本之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所以,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宪法。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中国共产党自然也就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6]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再次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之所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更是源于中国共产党本身的性质与地位以及我国的政党制度。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将失去主心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想自然也就不会实现。

第七,总目标是依法治国的纲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六大任务,包含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队伍建设以及党的领导等六个模块。六大任务的推进都指向和服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如果,六大任务在推进的过程中偏离了总目标,那么,也就意味着偏离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调整。同时,总目标也如一盏灯塔,照亮着依法治国的前进道路。没有总目标的指引,依法治国的道路也将漆黑一片。

最后,至善是依法治国的终极追求。依法治国虽是治国方略,但也仅仅是治国理政的工具与手段。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也仅仅是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不是依法治国的终极追求。总目标也必须服从于终极追求。对于依法治国来说,其终极追求就是至善。何为至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换一句说,依法治国的终极追求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的福祉。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在服从总目标的同时,更是服务于终极追求。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如果无法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国家安全稳定,依法治国也就意味着有待进一步推进。

寥寥数千言,无法涵盖依法治国的所有方面,但也大致勾勒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与内在逻辑关系。即依法治国在终极追求的指引下明确了总目标,在总目标的指导下明确了六大任务,六大任务涉及六大模块。在六大模块中,制定良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生命力,司法公正是生命线,拥护与信仰是权威来源,法治队伍是驱动力,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同时,先立法,再执法,后司法、普法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全程,法治队伍驱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而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队伍建设都统归于党的领导。

当前,法治早已深入人心,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的治国方略必将引领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前列。

[1]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3/c1001-25896726.html,2014-10-23.

[2]刘爱国,刘俊祥.论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J].江汉论坛,2014,(1):41.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85.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21-30.

[5]李林.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J].学术探讨,2011,(2):78.

[6]徐学庆.论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中州学刊,2015,(2):5.

〔责任编辑:卫宇坤〕

D902

A

1002-2341(2015)04-0119-03

2015-07-08

李兴军(1985-),男,陕西安康人,教师,主要从事公共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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