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进 冯 帮 何小凤
(1.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2.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教育评价
政策评估: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衡量
朱勇进1冯 帮2何小凤2
(1.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2.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异地高考政策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实施整整两年的效用如何却缺少相关评估。本研究主要从异地高考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目标群体的影响、政策的溢出效应和未来发展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政策评估。评估显示开放异地高考意义重大,但部分准入条件不合理;随迁子女受惠其中,距离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异地高考引起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异地高考政策未来发展仍需克服诸多现实障碍。因此,应建立由中央主导、地方自主的政策机制,合理设置异地高考准入条件和改革高考招生制度,以进一步推行异地高考政策。
异地高考;政策评估;政策效用
异地高考是指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从201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后,异地高考政策也随之出台。有关报道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已有1 277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9.3%”[1]。教育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所以新生代随迁子女在流动地参加中考、高考已是大势所趋。开放异地高考无疑成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顺利在异地高考最大的福音。它意味着高考制度与户籍的长期“捆绑”将被放开,随迁子女也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
综合近两年的文献来看,学界主要从异地高考政策推行的原因、阻力等方面分析,进而为更好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提出相关对策。公众舆论则主要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公平,完全开放是否会陷入“为了教育公平开放异地高考,最终却又加大了教育不公平”的悖论中。异地高考政策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实施整整两年的效用如何却缺少相关评估。异地高考政策实施对目标群体的影响如何、对社会是否起到有益的作用、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等问题仍是大众非常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拟从政策评估的视角对现行的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效用衡量,评估异地高考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包括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对策,以期对推进异地高考有所帮助。
政策评估(Policy Assessment)主要用于了解公共政策实施后产生的各种结果。其一般定义为:“政策评估就是衡量一个全国性方案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总体效果,或者是比较两个或更多的方案在实现一般目标上的相对效果。”[2]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政策评估是将一个方案或者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与它预期达到的“目标”相比较得到的。但是通常我们无法知道达到这些“目标”的客观标准在哪里,也无法将所有实际效果进行数据量化,所以我们就无法把政策评估限制在它们实现目标的程度上。相反,我们会关注政策的本身,即本文各种结果所说的“政策效用”。
效用是经济学中的常用术语之一,通常是指消费者通过付出相应的成本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评估。计算一项政策或者方案的总效用是一件只能在理论上执行的事情,因为它等于要计算该政策或者方案实施后达到的当前和长期的收益,减去当前和长期的成本(即效益-成本)。即使我们对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有一个客观的数据记载,评估出一个总体平衡的政策效用仍是十分困难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政策效用的评估并不只是依据给出的统计数据——比如多少省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多少学生在异地高考等,而是必须能够分辨出该项政策实施后给社会带来哪些相应的变化。将政策评估的视角落在它实施后带来的变化上,而不局限在对它的描述性数据上,是政策评估的另一种方式,即政策效用的评估。前面在政策总效用衡量中已经提及政策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无法用一个“纯数据”代表,因为政策效用的评估不是简单的“数豆子”。公众在这项政策中需求得到满足的度量和这项政策的社会作用是重要的评估依据。
开放异地高考意味随迁子女在异地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成为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情,而享受教育红利地区的考生优势逐渐消失。异地高考政策的目标是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够同样享受教育公平,进而推进社会公平。对于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评估,本研究基于托马斯《公共政策》中对政策效用评估划分的维度,把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异地高考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目标群体的影响、政策的溢出效应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评估异地高考的政策效用。简而言之,异地高考政策效用评估并不是依据简单的数据统计,而是从多方面对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进行评估。
1.异地高考政策出台意义重大,但部分准入条件被指苛刻
目前从29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执行的情况来看,不难发现不同省份的准入条件差别很大。例如河北省规定,学生有两年以上高中学籍,流动家长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住证就有报名资格;浙江要求随迁子女具有在浙高中学籍以及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这些准入条件是防止“高考移民”而设置的,所以一般都在公众的理解和赞成中。而与之相对的,“北上广”等教育资源聚集的核心地带,被指“门槛”苛刻:上海规定来沪人员须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入户积分;北京要求必须在京缴纳社保满6年;广东表示2016年才能完全放开异地高考。从异地高考方案不难看出,近两年内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只有开放高职院校入学考试的可能,随迁子女报考本科及以上院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另外,目前在各省出台的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方案中,对随迁子女家长的工作、居住地、连续缴纳的社保年限等方面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使部分非户籍考生只能报考流入地本科以下的院校。为防止出现“高考移民”的现象,部分偏远的省市要求学籍和户籍都要在当地,这些限制条件使得“两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学生无法报名参加该地区的高考。
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全面放开异地高考对流入地的承载力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而这恐怕也是当前真正在异地高考中受惠的学生数量远未达到社会需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29省市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仍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开放异地高考方案的初衷是希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公平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异地高考开放之前随迁子女只能返回到户籍地参加高考,到如今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这对随迁家庭无疑是一件喜事。另外,异地高考有准入条件是合理的,但不能因此把社会一般阶层甚至更低的阶层排除在受益群体之外。现在多个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要求连续缴纳数年的社会保险。而据有关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农民工不赞成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近 70%的农民工反对家长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3]社会保险一般由企业缴纳,而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为流动农民工连续缴纳社保,所以使得部分随迁子女失去了在异地参加高考的资格。从上面论述来看,部分异地高考方案的准入条件并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拥有城市需要的工作怎样界定、到底连续缴纳几年社保才算合格仍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设置。开放异地高考,分配高等教育资源,不应该在政策上设置障碍,牺牲农民工和他们子女的利益。
从政策执行过程中效用评估来看,开放异地高考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务院要求开放异地高考,使得异地高考政策实施“雷声大雨点小”。尽管多数人支持开放异地高考,但是对于这项政策到底能带来什么实际效果仍存在疑问。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显示,几乎没有网民认为异地高考方案能够很快有所效果,而另外有23%网民认为异地高考政策涉及很多领域的改革,并非是仅仅靠教育部门改革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异地高考执行的实际效果期待较低。
2.随迁子女受益人数增多,但距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
政策效用评估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目标群体的影响程度的评估。对异地高考政策而言,它的目标群体很明显就是流动人口随迁子女。2013年,异地高考政策在山东、重庆等12个省市艰难破冰,4 440名学生受惠其中,到2014年实施的省市扩展到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29个省市,受惠学生的数量增至2013年的11倍。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约有5.6万名随迁子女符合条件参考。随迁子女受益人数增多,但占1 227万随迁子女总数的比例仍然较小。而且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现行的异地高考政策开放的多数属于高职高专院校。受益随迁子女增多,但距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
有关学者认为,一些发达地区的高职高专缺少生源,如果对异地考生开放面临的竞争不会太激烈,可以作为异地高考政策的试点区。不难理解,允许异地考生在流入地就读专职院校能帮助他们提高进入大学的机会。但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到:“就读重点院校比就读一般本科院校及专科及以下院校的毕业生在职位获得和地位变迁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4]拥有不同学历的人在其未来就业时,他的学历会对他的职业选择、工资以及社会的认可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的异地高考方案是部分省份对异地考生参加高考的资格审查要依据其父母的职业、户籍地甚至是否连续缴纳社保等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学生的能力来决定能否获得进入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导致部分异地考生失去了竞争的机会。
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是异地考生和家长的共同诉求,他们要求不能因为外在条件而被排斥在教育公平之外。罗尔斯在《正义论》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5]而我国《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由于稀少的优质高等教育和较多的学生数量,所以竞争相当激烈。但不能因为家庭情况、经济背景等进行阶层划分,从而剥夺异地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一些本身成绩优异的随迁子女来说,因为异地高考政策的限制只能进入高职高专院校,无法就读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学校,这显然就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而对农民工来说,处于社会底层阶级的他们会对子女未来的受教育机会更加失去信心,甚至反对孩子继续升学。更重要的是会使随迁子女丧失通过后天努力积极改变生活的动力,使社会阶层固化愈加严重。异地高考政策的开放对异地考生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但在实施过程由于各种准入条件、实施规范的限制,使得随迁子女并没有因此享受到很大的政策福利。对随迁子女而言,达到“高考洼地”的准入条件仍是困难重重,就算符合异地高考的条件,目前随迁子女也不能进入流入地的本科甚至重点大学。所以,异地高考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让更多的学生在教育公平中受惠。
3.异地高考政策引发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
溢出效应是指一项方案或者政策对目标以外的群体或者状况的作用。对异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溢出效应进行评估,也是衡量异地高考政策效用的重要一方面。因为分析这些溢出效应可以看到在推行异地高考政策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异地高考政策的改革涉及教育资源资源配置、教育体制、户籍管理、人口政策、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异地高考实施过程中,衍生出不同利益集团,而他们之间的博弈和冲突成为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阻力,主要分为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之间的博弈和冲突。
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方均以“教育公平”来论证异地高考政策是否合理和科学。户籍人口从“机会优先论”角度认为如果完全开放异地高考政策,会导致大量外来的人口涌入,使得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过程中随着外来随迁子女增多被稀释,这样不是真正的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他们认为真正的教育公平应该是优质而且可持续的,并不是简单地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简单平均化。同时,大城市虽然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其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会使城市系统不堪重负,教育财政压力增大,一旦开放进入门槛,也会出现“高考移民”等现象。另外,从机会均等的角度讲,一旦异地高考政策完全开放,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流入地接受教育,有两次机会,而拥有户籍的当地子女只有一次选择机会。这种机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均等,并不是公众诉求的教育公平。流动人口认为如果异地高考不完全开放,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歧视,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却因为户籍限制享受不了平等的城市公共服务,不仅在身份上得不到城市人口的承认与尊重,而且自己的子女只能在农民工子女学校接受次等教育或者交付高昂的借读费。对他们而言,机会与权利的均等更为重要,而不是户籍人口要求的有质量的公平,他们要求异地高考门槛彻底放开。总而言之,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冲突,主要围绕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对教育公平的理解这两方面。
在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仅只是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发生利益博弈,北京市政府同中央政府以及同其他地方政府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政策具体执行主体和政策制定主体的分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同中央政府进行博弈的可能。对于北京市、广东省等流动人口密集的一线城市,要想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可能会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改革,比如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等,全部解决的难度相当大。所以,北京市政府更偏向与中央进行博弈,包括“对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拖延、替换或选择性执行,而不是单单靠自己的能力去进行改革”[6]。同样的,北京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间也存在利益博弈。具体表现在,对于像北京这样的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城市,它更想借鉴其他省市地方政府成功后的模式。而作为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对于这种需要投入大量实验成本并承担风险的创新性政策,他们更倾向于等到其他政府试验成功后,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与风险,以此获得政策实行带来的最大效益。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一种北京市政府与各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各个地方政府都等着其他省市去采取行动,自己能减少相应的成本和风险,而其结果往往是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与冲突,如何协调这些冲突成为推行异地高考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户籍人口的观点并不能成为不开放异地高考的理由,异地高考开放并不代表会稀释优质教育资源。另外,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连续性教育,绝大部分对家乡教材不熟悉,而且流入地教育资源一般都比流出地教育资源丰富,自然选择在异地高考,户籍人口认为的“两次机会”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户籍人口认为应该完全开放异地高考的意见还有待商榷,有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是必需的。各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也需要得到重视,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各个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协调推进异地高考政策。
4.异地高考政策未来发展仍需克服诸多现实障碍
鉴于异地高考政策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实施异地借考来帮助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异地高考。国家规定异地借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考生为因公长期在外人员或其随迁子女,两地试卷相同,由考生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才可在流入地考试。但目前有多个省市高考采取自主命题的形式,而其他省份在制定高考试卷时也有全Ⅰ卷和Ⅱ卷这两种可能。由此可以得出,异地借考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也说明异地借考几乎没有可行性。异地高考实施困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而各方利益集团间的冲突、户籍制度的限制及招生指标的分省配额制加强了这种阻力。在未能改变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下,无论中央政府怎样呼吁各地方政府尽快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各地政府基于各种考虑也无法进行破釜沉舟的改革,于是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中。一方面考虑如何协调和平衡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考虑进一步放宽改革户籍制度的限制,是推进异地高考向前的重要举措。利益集团间的冲突无法得到完全解决,但仍需要得到一个平衡点去弱化这种冲突,所以未来开放异地高考政策的程度和条件还有待考虑和试点,但想要彻底化解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阻力依然很难的。所以为了更好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在近几年甚至未来更久时间,对招生指标进行重新“洗牌”,继续加大政策补偿缩小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差距,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等举措任重而道远,是不得不啃的“硬骨头”。
要评估异地高考政策的政策效用,还要关注该项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是未来异地高考政策方向的预测。网上民意调查显示,网友回答“异地高考真正落实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这个问题时,“40%的人认为开放门槛,突破户籍制度对高考资源的限制;选择由国家层面主导,全国“一盘棋”制定政策的占31%;选择推进高考制度改革,打破现行高考录取框架占23%;认为要实现与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有效对接的占5%”[7]。可见,为推进异地高考政策的顺利实施,尽可能实现教育公平,现行出台的政策远远不够,更需要多方面协同机制的配合。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流动性较强的现代社会,改革户籍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各政府之间都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时候需要国家层面主导,并对各地方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是未来异地高考发展的方向。
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评估显示开放异地高考政策意义重大,它是缩短社会教育公平差距的举措。从2012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异地高考政策使得上万名随迁子女在异地顺利参加高考。但在政策评估中我们不难发现,异地高考政策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所以笔者从政策主体定位、异地高考准入条件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异地高考政策有所帮助。
1.政策主体定位要明确:中央主导,地方自主
在异地高考决策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中央出台异地高考指导意见,而地方政府采取自主决断异地高考的具体方案和执行方式。政策制定主体的态度只是明确开放异地高考,而具体执行任务却完全放权给地方政府,导致出现拖延执行政策时间、限制报考院校类型等偏离中央意愿的决策。因此,中央政府应该主动发挥更为积极的主导作用,监督地方政府落实异地高考政策,特别是像北京、上海、广东等流动人口较大的重点地区。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保持中央政策的意愿下结合本地情况出台具体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央可以调动调研部门对现行的全国省市的异地高考政策进行分析和实地取证,权衡各省市异地高考政策的准入条件和实施方式的利弊,制定相关的开放政策。京沪地区由于情况特殊,但仍可以选择几个地区先进行试点开放,再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招生计划。一项政策的实施必然会有风险和相应的代价,中央和地方应该转变观念,坚决执行异地高考方案,而不是都想着“搭便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还存在政策实施经费的分担问题。地方政府投入到教育方面的财政是有限的,而且异地高考政策的风险性很强,导致政策执行更为迟缓和不力。因此,应建立由中央政府主导、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共同分担政策实施经费。中央可以对地方政府开放异地高考的投入成本进行适当比例的补偿,同时由于学生的跨省市流动,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可以适当划分国家对该学生的教育投入。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尽快建立中央和政府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形成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教育投入的跨省市转移机制。这些都需要发挥中央在政策决策中的主导作用,以强劲的决策力度加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共同推进异地高考政策。
2.异地高考准入条件要合理: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
为防止高考移民,多个省市都对异地考生取得异地高考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有学者在实证调查中表示,多数流动农民工赞成异地高考有准入条件。但设置异地高考“门槛”的初衷是为了顺利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在保障本地考生的利益下尽可能实现教育公平。开放异地高考的目的,不仅要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更要努力帮助那些处在社会中下层的农民工子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自由权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希望得到城市的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享受到城市的教育资源。所以,异地高考不应该设置政策上的障碍,把这些弱势群体排除在教育公平之外。相反,笔者认为我们更需要对弱势群体继续给予教育补偿。
在异地高考政策的准入条件中,对随迁子女家长设置的条件比较严格。“城市所需要的工作、有稳定的工作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等准入条件对农民工而言达到无疑是困难的。流动农民工本来流动性就强,工作是否稳定和城市是否需要这份工作很难界定,而连续缴纳社保更难。所以,在制定异地高考政策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如何减少因为父母的经济背景因素造成的随迁子女受教育的障碍。异地高考是针对异地考生怎样才能取得异地高考的资格才设定的,那么准入条件更多应该针对随迁子女,比如是否拥有学籍、连续就读年限等。开放异地高考是想保障随迁子女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所以坚持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原则是必需的,而对流动农民工的设置条件更需要灵活的调动。
3.高考招生方式要改革:关键是教育公平
在分析异地高考政策推行的阻力中,要求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成为公众相当关注的问题,因为户籍不同导致高考招生的选拔方式、招生标准都不一样。逐渐放宽户籍对随迁子女在异地就学的限制是推进异地高考先前的重要一步,仍需要高考招生方式改革来配合。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各个区域的教育资源差异很大。而高考招生方式是按照各个省市划分固定的名额,高校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本地考生比外地考生享有更多的机会。分省定额的招生方式和户籍制度的限制都会剥夺随迁子女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关键是确保教育公平。一方面要打破教育资源丰富的“高考洼地”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另一方面要允许经济落后、教育资源弱的地区存在区域间差异,并继续给予教育补偿,即在原有招生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加多招生名额,以此弥补他们因缺少优质教育资源而造成的落差,从而使各地的高等教育入学的“机会公平”。另外根据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落后地区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较差,招生名额向他们倾斜符合教育机会平等的要求。目前,高考录取院校分为重点大学、普通大学、民办大学、高职高专等,将院校划分固定的等级在无形中就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未来应不断淡化院校等级差别,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去报考院校更能促进学生自身的发展和高等院校的发展。同时异地高考政策不能限制异地考生对院校报考的类型,以牺牲异地考生进入大学机会为手段来保障高职的生源是违背教育公平理念的。
本文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政策评估,从而衡量出异地高考政策实施后的效用。从异地高考政策执行情况来看,除西藏之外其他省市对异地高考政策都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同时对报考院校类型有限制。“北上广”等拥有教育优质资源地区的准入条件被指“高门槛”,距离真正的教育公平还有很大的距离。异地高考政策引起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要想减少异地高考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显得十分必要。要想异地高考释放更大的实际效用,需要各方面协同机制共同推进。发挥中央政府的政策主导作用、合理设置异地高考准入条件、进行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重新对招生指标进行“洗牌”、打破户籍限制的樊笼等举措必须与异地高考政策配套实施,这些都将帮助释放异地高考的最大效用。
[1] 张斯絮.异地高考开闸了[J].中国青年,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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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陈斌.异地高考的利益博弈、困境分析与对策[J].教育与考试,2012(3):10-14.
[7] 两会调查:改革异地高考的阻力在于地方保护政策[EB/OL].[2015-05-20].http://www.yewn.cn/thread-1728335-1-1.html.
[责任编辑:江桂珍]
10.16165/j.cnki.22-1096/g4.2015.10.025
2015-05-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MZ09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36);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jytq080);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重点学科教育学研究成果(20120320)。
朱勇进(1981-),男,湖北大冶人,硕士研究生,讲师;冯帮(1982-),男,湖北大冶人,博士,副教授;何小凤(1992-),女,安徽合肥人。
G40-058.1
A
1002-1477(2015)10-00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