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之日军罪证调查问题再考察

2015-02-28 21:07刘萍
东岳论丛 2015年12期
关键词:罪行国民政府外交部

刘萍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6)

历史研究

国民政府之日军罪证调查问题再考察

刘萍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6)

日本侵略中国14年间,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无数惨绝人寰的暴行。1942年,同盟国开始筹设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号召各国调查搜集德意日战争罪行证据,以备战后对战犯进行法律审判。中国国民政府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对日军罪证进行调查,但因调查机构和调查方法存在弊端,调查成果不佳。二战结束后,国际检查局在中国检察处和国民政府相关机构配合下,赴中国调查取证,并确定了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的证人,为法庭对日本侵略中国的罪行和制造南京大屠杀等暴行的判决提供了重要证据。但因证据的缺失和美国对战犯的庇护,日军在中国广大地区犯下的暴行却没有得到惩处,从这个意义上看,东京审判是不完整的审判。

敌人罪行委员会;东京审判;日军罪行;国际检察局

近年来,随着对东京审判研究的升温,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侵略中国罪证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引起学者的关注,并相继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国民政府调查机构的设立、调查工作的展开及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影响都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①相关的成果有: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刘广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中国的调查取证》(《日本侵华史研究》,2013年第2卷),伊香俊哉:《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2年第4期),张连红:《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江海学刊》,2015年第2期)等。。但由于相关资料较为分散等原因,一些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化。比如东京审判中,中方提供的日军罪行证据究竟有多少;在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指导下,具有统一的调查标准的战时国民政府调查机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却工作乏力,广受批评,其症结何在?中方与盟军最高统帅部旗下的国际检察局合作调查的经过、成果、出庭证人的确立及其对法庭判决的影响等等,需要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考察。本文拟利用海内外相关资料,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并就教于方家,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补益。

一、中央新闻社消息风波

1948年1月10日,上海《大陆报》、《大美报》、《字林西报》等报,以China’s Evidence of Atrocities等为题,发布了关于东京审判中,中方提出的日军在华暴行证据的报道,内容为:“据中央社东京9日电,关于25名甲级日战犯之暴行罪证,经国际军事法庭认可之3700份文件及照片中,仅有30份系由中国供给。关于所有被告暴行中最重要部分之罪证,中国迄今只能提出17份,而其他盟国则有600份之多。此17份文件中,尚有若干无足轻重者,例如其一,只证明日军于侵陷湖南衡阳时宰杀二鹅及殴打三农民之事实。然据谓此文件,即中国用以支持其控告日军于衡阳杀戮数万平民及无武装士兵之罪证。某法官对日军暴行素称猖獗之中国,只能提供此种不足量之罪证,颇感奇异。彼指出,甚至新西兰亦能提出暴行之罪证300件。”报道称,该法官进一步表示,由于缺乏充分具体之证据,中方或将于起草最后判决书时处于不利之意,“中国所提出之罪证,或不足以确认被告在华之暴行”。报道又载:“中国检察组在接见中央社记者时,谓暴行罪证之缺乏,实由于中国当局对东京审判采取‘不合作不关心’态度”②China’s Evidence of Atrocities译文,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一),典藏号:020-010117-0026-112,台北,“国史馆”藏。。

《大陆报》等的报道,不仅将矛头指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查处,且直指中国当局。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在东京的中国检查处的不满和抗议。1月22日,中方检察官向哲濬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及司法行政部,声明各报的报道“内容显与事实不符”,除要求中央社申明更正外,并提出彻究消息来源。经向哲濬等人的调查,确认消息为中央社东京记者李嘉所发。李承认关于所谓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处提证之消息,事前确未向检察处采访,“内容实多谬误”,除当场表示歉意外,并承诺立即重新发稿,翔实报道。同时,李并透露其消息系得知自中方某法官,但拒绝指出其姓名。李嘉此言不排除为自己开脱责任之嫌疑,既然未采访中方检查处,是否采访过中方法官也存疑。但其言却将矛头转向了中方法官。

1月23日,向哲濬再次致电外交部和司法行政部,要求彻究,指出:“按身任法官者,应知依法不得在判前任意对外发表案情之意见。则该项消息之来源,似仍有彻查之必要。”同日并电外交部,谓“如此颠倒是非,殊深骇异,影响所及,足以引起各方误会,且内中复有涉及法官之处,更有查究其来源之必要”,并点名远东军事法庭中方法官梅汝璈协助查究①《向哲濬致外交部长王世杰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电》(1948年1月22、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一),典藏号:020-010117-0026-108-109/116,台北,“国史馆”藏。。

24日,向哲濬又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名义呈文司法行政部,详细说明东京审判中中方检察处向法庭提证情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自1946年5月开始审判,截止至1947年底,共接受证件3686件,其中2391件为检察方面所提出,仅就日军在华暴行一节而言,径由本处在国内搜集向法庭提出者有99件,其他大部分文件均为证明各被告之侵略阴谋,并同时证明该被告等因职务关系对于军队暴行亦应负有责任。以上证件有在检方提证及反诘被告阶段由职等提出者,亦有在去年本处添置顾问以前由其他盟国检察官协同提出者,均有法庭记录可考。至本年1月职与倪首席顾问征日奥于反驳Rebutal阶段中所提出之证件30余件尚未计算在内。”此外,检察处还携带有700余件日军暴行证据作为研究资料。在呈文中,向哲濬又对法庭上检方举证环节作了说明:“按检方举证之需要,并不依法庭程序之规定严格审查,择要提出,其情节较轻者予以剔除”,意即报载的那条关于日军在衡阳的暴行资料系为剔除的资料。而关于新西兰提证情况,“因其国土未遭日军蹂躏,故关于日军暴行之资料甚少,其向法庭提出者,卷查仅有经法庭列为第1880A号之文件一件”②《司法行政部至外交部代电》(未发)(194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一),典藏号:020-010117-0026-0119-0121,台北,“国史馆”藏。。

司法行政部接获电文后,认为事关重大,需要查清事件真相。3月1日,司法行政部拟致电外交部,除全文转达向哲濬的呈文外,并希望外交部电饬梅汝璈会同向哲濬追究消息来源,查明真相。但电文送审时,司法行政部某次长③此处签名不清。批示:“梅法官曾面告职,我方提证情形,大致与中央社所报无甚出入。二人之间或早有异见。为促进梅、向二氏合作,以免影响审务起见,似不要再追究,本件拟存。”④《司法行政部至外交部代电》(未发)“批语”,(194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一),典藏号:020-010117-0026-0119,台北,“国史馆”藏。电文被扣下,暂时平息了这场风波。

关于日军暴行的证据情况,在东京审判期间梅汝璈也有所谈及。1947年6月1日,梅汝璈在向外交部汇报工作时,曾谈到法庭判决书起草情况及自己所承担部分的进展:“返任后即忙于整理《日本对华全面侵略》事实确认之一部分初稿,上周已提出于多数派法官会议,经审查顺利通过。稿约百五十页,对日本侵我之目的,及其间是非曲直,均有明确详实之叙述。……多数派草案(即异日代表法庭之唯一判决书)业已完成审查者,计有序论,对中国东四省(满洲)侵略及对华全面侵略三大部分。正在草拟未付审查者,尚有日苏关系、全面侵略战之准备、太平洋战争之发动及扩大、日军暴行(即违反战时国际法规及人道之行为)。”同时,梅汝璈对于“日军暴行”部分中方证据的薄弱非常焦虑,指出:“我国此部分,最近证据至为脆弱。起诉书中,我国诉项虽占暴行项目中约半数之行动,但所提证据,则不足道。除南京屠杀外,其他汉口、长沙、广州、衡阳、桂林、柳州等项下,证据几等于零。将来判决书上,对此数大诉项如何交代,俾不致第一检方及我国面子过分难堪,实为一极困难问题。”但同时又表示,“在可能范围内,璈仍当竭力设法掩护之。”⑤《外交部致国防部司法行政部代电》(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二),典藏号:020-010117-0027-0010,台北,“国史馆”藏。

从中央社发表的消息风波中,向哲濬给司法行政部呈文中所述中方提出的证据数量,应该说较为可靠。不过,对于一个遭受日军侵略长达14年的国家,向法庭提供的日本罪行证据仅有约130件,相较于法庭接受的3686件证据,不足5%;除2391件为国际检查处提出外,余下1295件为各国提出,中方也仅占10%,证据材料确实是非常少。其原因何在?

二、调查机构及调查方法检讨

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暴行证据的搜集工作成绩不佳,有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比如沦陷区未收复、妇女羞耻心重、司法专业人员缺乏、战争环境的制约等等,对此,已经有学者进行了探讨①参见张连红:《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等论文。,但调查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应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从1944年2月中国相关调查机构设立,到1945年5月,在抗战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蒋介石竟然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裁撤,其本身就说明了问题,因此,有必要从这一视角进行考察。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一直没有设立搜集调查日军罪行证据的专职机构。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也未认识到搜集调查日军罪行证据的重要性,只因对外宣传的需要,在外交部下设立了“战后外交资料整理研究委员会”,兼为办理敌人罪行暨抗战损失调查事宜。

1942年1月13日,欧洲被德国占领的九个国家在英国召开会议,发表了《惩治德国暴行宣言》,声言在战后对纳粹法西斯的暴行进行惩处。中国政府派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出席会议,并提出“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获得欧洲国家赞成。

会后,外交部代电国防最高委员会办公厅,建议为与欧洲各国保持一致,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对日军罪行证据的搜集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派遣司法专门人才参加同类的国际法庭组织或国际组织,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以利于将来惩治日军暴行的工作。国防最高委员会令饬外交部欧洲司搜集敌人暴行材料,并送亚东司进行整理,启动了搜集调查日军罪行证据的工作②《外交部欧洲司第三科上外交部欧洲司梁司长签呈》(1943年7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我国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案》,典藏号:020-010117-0017-0014,台北,“国史馆”藏。。

但外交部的调查工作并不顺利。由于是非专门的调查机构,外交部的调查只能采取间接调查方式,一是“分别函请军政机关饬属将敌寇所为之罪行详为调查并搜集有关资料汇送本部”;二是从有关暴行书籍中搜集资料。后者曾先后获得徐淑希编撰之《南京安全区档案》《广州念日记》《三周的广州轰炸》(Three weeks of Cantons Bombing)、《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的《外人目睹中之日军在华暴行》等资料③《外交部办理关于调查并惩治罪行工作节略》(1943年),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我国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案》,典藏号:020-010117-0017-0043,台北,“国史馆”藏。。前者由于机构缺乏权威,“函电盈尺多无效果”。不得已,欧洲司改为制定“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签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通令各战区司令长官及各省政府,按表切实填报,连同证件呈由军委员会汇转外交部,“虽曾获得报告表多起,然以我国人民缺乏普遍法律知识,其所填项目,多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④《外交部呈行政院文》(1945年5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15-0021,台北,“国史馆”藏。。

1942年8月2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发表《警告轴心国进一步的暴行宣言》,对纳粹法西斯提出警告,并强调:“美国一直在收集关于轴心国对占领国平民的犯罪证据,比如人质;当胜利一旦实现,合理地利用与欧洲和亚洲侵略者的暴行相关的信息与证据,是美国,也是每一个联合国家的目标”⑤Roosevelt Warns Axis Against Further Atrocities(1942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典藏号:020-010117-0055-0006,台北,“国史馆”藏。。随后,罗斯福建议同盟国间应立即设立一从事调查战争罪行事实之委员会,搜集、调查敌军罪证,以备战争一结束,立即开启战犯审判工作。随即,同盟国开始酝酿成立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并拟在重庆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得知这一消息,国民政府令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草拟“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并于1943年6月19日拟就,蒋介石转饬行政院令司法行政部及外交部筹设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

1943年11月,同盟国在伦敦举行的外交代表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各国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敌军战争罪行的搜集调查工作。蒋介石对此极为重视,11月16日在其日记中,将“九一八以来我国各种损失统计与调查之组织及南京敌军暴杀照相之搜集”作为预定事项⑥《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抄件。。

1944年1月18日,有美、英、中、法、比利时、澳大利亚等17国参加的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在伦敦正式成立,作为响应,1944年2月23日,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该会隶属于行政院,中央委员王正廷为主任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行政院参事管欧为常务委员。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外交部外交资料整理委员会随即裁撤。同年11月,在外交部的努力下,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在重庆成立,负责审查各同盟国提出的日军暴行案件及证据。

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战后惩治战争犯罪、审判法西斯战犯提供法律准备,其主要职能之一是督促指导各国对敌人战争罪行的调查工作。为此,战争罪行委员会不仅要求各国成立调查敌人罪行的专门机构,并要求由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调查工作,战争罪行委员会并制定了罪证调查大纲、案件提出及登记方式等细则,对各国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

1943年12月3日,同盟国代表会议通过了犯罪性质报告及战争罪行一览表(List of War Crimes),该表系根据第一次大战后协约国所拟定者制订,共列32项战争罪状①List of War Crimes,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典藏号:020-0101170053-0008,台北,“国史馆”藏。。1945年11月20日,在国民政府战争处理委员会第二次常会上,通过了司法行政部专员马志振针对日军在中国的暴行提出的增列“集体拘捕”罪的决议,并获战罪委员会的批准②《外交部致司法行政部公函》(1946年3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08-0205,台北,“国史馆”藏。。这33种罪行,成为同盟国搜集敌军罪证的基本标准。委员会并强调,应特别注意有组织之犯罪;罪犯无论职务之高低,均应调查。

1943年12月13日,委员会第一组拟定了关于特殊战罪案件提出及登记方式之报告,并于次年2月获得总会通过,报告中规定了战罪调查的八项原则,以供各国开展战罪搜集调查时有所依循③Transmission of Particulars of War Crimes to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1943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典藏号:020-010117-0053-0009-0012,台北,“国史馆”藏。。

为了规范案件提出方式,委员会还特别编写了样本,提供给各国参考。对于案件的登记方式也作了原则规定,如登记格式、档案编号、部队番号、罪犯官阶、单位机构等。

战罪委员会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开列战犯名单、提交案件,交战争罪行委员会第一组审查;制定了审查案件的标准:凡证据充分之案件归甲类;证据尚待补充者归乙类;证据不充分者归丙类。

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使各国调查工作有了统一的标准。

作为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成员国,中国接受总会的督促和指导,其组织机构、调查方法和途径理应与各成员国一致,但其成立后,工作却饱受会员国的批评,原因虽然有多种,但其机构本身及其工作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其主要原因。

国民政府敌人罪行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院、内政部、外交部、军政部、教育部、司法行政部、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办公厅、政治部、军令部、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等13个单位的14名成员担任,涵盖了除经济部、宣传部之外的所有部门,委员大多为各部、处的部长、司长、处长、主任。涵盖机构虽广,但14名委员全部为兼任,而且仅谢冠生、管欧、刘隧昌三人有法学背景。44名职员中,除9名为各部派出,担任秘书、收发登记、档案管理及缮写工作外,其他职员均也为兼职④《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职员名册》,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2页。。这样的组成结构决定了敌人调查委员会无论是委员或是职员,均不能专心从事调查工作,委员会空有其专名,实际上仍然是一个非专门的调查机构。

由于机构不专,调查工作只能假手相关机构。1944年5月31日,敌人罪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制定了《敌人罪行调查计划纲要》,规定以省市政府为主持调查机关,函请军事委员会通令各战区司令长官部、中央党部通令各省市党部、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省市法院协助省市政府办理调查事宜;沦陷区省份除由省市政府办理外,并请中央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协助办理。其调查途径与之前外交部采取的方式如出一辙,即仍然是间接调查的方式,只是规定对于重要罪行案件,需要专案予以调查的必要时,才派员直接进行调查⑤《敌人罪行调查计划纲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65-66页。。由于无隶属关系,各省市政府及战区司令等对于调查工作多不重视,工作进展缓慢,委员会不得不多次呈请行政院令饬地方政府协助办理调查事宜。而对于搜集上来的案件,由于缺乏专人负责,也来不及进行整理。相比较而言,同为成员国的美国,有专任法官60余人直接参加调查工作,且有随军调查者跟随军队直接进行调查⑥《敌人罪行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记录》(1945年2月19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91页。,其差距之大不言而喻。

委员会常务委员管欧在检讨委员会工作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机构存在的问题:“委员太多,集会困难,负责不足,章掣有余”;“会内职员多系有关机关职员兼充,名额虽多,职责不专,办事无人”①管欧:《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工作概况及改进意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39页。。为此,委员会先是将兼任秘书王启华改为专任,后又在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通过了“减少兼任人员增加专任人员以加强工作”的动议②《敌人罪行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5年2月19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92页。。但该项动议一直未能落实。

由于机构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委员会工作乏力,对敌军罪证的调查工作进展缓慢,成果较少。直至1945年3月,搜集的敌人罪行案件不足3000件,比之于14年间日军对中国人民实际施加的暴行数量相去甚远。而搜集到的3000余件案件,大都不合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对案件提出的要求,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以1945年6月外交部接收的敌人罪行委员会移交、待编译之1871件案件为例,初步合格者仅仅63件。不合格案件证据中,存在无证人、证人无印鉴、证人住所不明等问题,而这些要项,早在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颁发的调查细则中已有明确要求③《调查敌人罪行会议》(1945年5月3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37,台北,“国史馆”藏。。

委员会工作的滞后,直接影响了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总会及分会的工作。总会原本规定各同盟国于1944年11月11日前呈报敌人主要罪犯名单,但中国政府逾期未能提出。分会多次催促敌人罪行委员会提交案件,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存在的一年多时间内,提送分会审核之案件,仅有四件,且以格式不合,被分会退回④《外交部致蒋介石签呈》(1945年8月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108,台北,“国史馆”藏。。当时出席分会审核会议的查良鉴会后向外交部次长吴国桢汇报云:“5月7日参加远东分会会议,审查我国敌人罪行委员会所送之英译罪案四件(实际系魏司脱就原译本代为整理编送)。当时出席各员,以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世界各国靡不特加注意,而中国对于是项调查,为日已久,乃所送案件如是之少,且又情节轻微,殊不信经历战事最久之中国而无较多之特别昭著之敌人罪行。美代表且谓,彼对中国战场敌罪材料之整理,甚愿予以帮助,近曾数度专赴中国敌人罪行委员会,乃至无人负责接洽。当此战事即将结束,何以中国对此关系重大之事体,反而如是漠不关心,令人失望。”⑤《查良鉴致外交部次长吴国桢函》(1945年5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我国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案》,典藏号:020-010117-0017-0106-0107,台北,“国史馆”藏。实际表达了分会对中国调查工作的不满。

由于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工作进展迟缓,远东及太平洋分会颇多责难之辞,并有成员国提议敌人罪行委员会干脆自行宣布停会。这让当初力争在重庆设立分会的外交部十分难堪,多次将总会和分会的意见面陈行政院代理院长宋子文和秘书长张厉生。1945年2月20日,行政院第687次会议上,由宋子文提出,决定将敌人罪行委员会及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合并,改隶内政部。但新任内政部长张厉生却以敌人罪行调查原系由外交部办理;该项工作与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关系密切,外交部外语人才及国际法人才较多等为理由,提出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应改归外交部⑥《张厉生拟请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呈》(1945年3月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51页。。4月4日,经蒋介石批准,行政院训令外交部接办⑦《行政院训令》(1945年4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10,台北,“国史馆”藏。。但外交部鉴于之前调查工作遇到的种种困难,因而坚拒。

由于内政、外交两部均拒绝接手敌人罪行委员会工作,也造成调查工作陷于停滞。4月26日,行政院再次训令外交部接办。当日,外交部呈文行政院,指出:调查工作由司法行政部办理最为合适,因司法行政部在各地有直辖的省地方法院和各县承审员,由其直接进行调查,必能事半功倍;而编译敌人罪行案件、提交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各种报告的编撰,可以由外交部担任。呈文还建议撤销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⑧《外交部呈行政院文》(1945年4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12,台北,“国史馆”藏。。

5月4日,外交部又呈文蒋介石,提出了具体的调查办法大纲,内容为:(甲)由司法行政部电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该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事宜;(乙)凡在各该员所管区内如有敌人罪行,无论以往或发生不久者,应即依照规定表格经由各县县长发交受害人或证人详细填具后,送由各该员初步审核,务使填写合格,证据相当确实,再行径报司法行政部;(丙)由蒋介石通令各省军政长官转饬所属,切实协助司法行政部指定之人员办理此项任务;(丁)司法行政部核定每一案件后,即转交外交部编译转送远东分会审核。(戊)有关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由外人作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暂由中统和军统两调查局办理,俟地方恢复,再由司法行政部指定人员复查①《外交部呈行政院文》(1945年5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23-0024,台北,“国史馆”藏。。

这五点意见,指明了今后调查工作应采取的途径和方法。5月20日,蒋介石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致电外交部,表示:“所拟调查敌人罪行办法核属可行,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准予裁撤”;敌人罪行委员会调查的资料转交外交部“限于三个月内汇编完竣”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代电》(1945年5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29,台北,“国史馆”藏。。

与此同时,各同盟国也积极督促国民政府尽快派专人从事调查工作。5月22日,中国政府驻旧金山使馆胡世泽至电外交部次长吴国桢:“日前美外部范宣德及驻华大使馆参事艾其森来访,表示希望两点:现在战局好转,调查敌人罪行不容稍缓,远东分会之进行全赖中国方面调查工作之加紧,甚盼我方能有专人负责,并能有全部时间从事工作之人员”③《旧金山胡世泽致外交部次长吴国桢电》(1945年5月2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30,台北,“国史馆”藏。。5月26日,行政院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即日裁撤,相关工作由司法行政部和外交部分别办理。

司法行政部接手调查工作后,重新拟定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修正草案》,修正后的调查办法共10条,主要内容为:1.各省市(院辖市)地区敌人罪行之调查以司法行政部为主持调查机关;2.指定所属地方法院、检察处、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县政府为办理调查机关;3.办理调查之机关遇必要时得就敌人罪行举行直接调查;4.高等法院检察处遇有各该辖区发生战事时,应即督饬所属进行调查敌人罪行,以期获得有力证据;5.地方法院检察处、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县政府调查敌人罪行应指派得力职员或司法警察办理之④《敌人罪行调查办法修正草案》(1945年7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典藏号:020-010116-0010-0086-0088,台北,“国史馆”藏。。该方案与之前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所拟的调查办法最大的不同,是确定司法系统为专门的调查机构,由司法行政部主持,其属下的司法部门具体办理调查,明确可行之调查途径和办法。

敌人罪行调查工作分属司法行政部和外交部后,工作有了较大起色,特别是外交部迅速将接收的3000件案件翻译整理后,提交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司法行政部也开始对敌人罪行证据进行搜集和整理,登记的案件数量大增。只因战事迅速结束,国民政府忙于接收,地方政府除接收外,还忙于安置难民和灾民,无暇顾及调查工作。比如衡阳,因在战争期间遭受日军侵略最深,有14万人民被日军杀害,数万间房屋无存,以致于收复后,“灾民遍野,饿殍载道,死者病者到处可见,每日饿死70余,故敌罪检举工作无法进行”。而司法行政部由于缺乏人手,只能采取由被害人或见证人申报的方法采集证据,虽然接收了14万件日军暴行案件,但大多缺乏有效信息。比如,上海市收到的3万件人民控告案中,有被告姓名者只有2000余件⑤杨觉勇:《战犯罪证调查工作报告》,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45-0061,台北,“国史馆”藏。。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在即,证据信息来不及核查,无法作为法律证据向法庭提交,这给东京法庭上检方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虽然中方检察官向哲濬等多方努力,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搜集证据,直至举证阶段仍然电催相关部门检送日军在中国各地的暴行证据,但负责调查工作的司法行政部却称“至广州、武汉、长沙、衡阳、桂林、柳州失守当时日军暴行证据及有关资料尚未呈报到部,暂难检送”⑥《司法行政部致外交部快邮代电》(1946年6月1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审判日本战犯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案》(二),典藏号:020-010117-0030-0038,台北:国史馆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日军罪行的认定和判决。

三、与国际检察局的合作调查

日本投降后,根据盟国间的相关宣言和协定,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年12月成立了国际检察局,并于1946年1月组建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对28名日本主要战犯迅速提起诉讼。国际检察局立即展开对日军暴行的调查取证工作,采取的途径主要有:“1.侦讯犯人,录取口供;2.从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档案中搜集可以作证的文件;3.实地采访调查、录取证人的书面证言及约定证人出庭口头作证;4.联系各盟国政府及有关机关,收集证据文件。”⑦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1946年3月6日,远东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率国际检察局检查官莫乐上校、萨顿律师、克劳莱上校、温德上校、拜南少校等组成调查小组,在中方检察官向哲濬、检察处秘书长裘劭恒陪同下赴中国,为国际检察局拟将对日本战犯“对中国的全面军事侵略(1937-1945)”阶段的诉讼搜集证据。期间,向哲濬“赴渝请训”,并介绍季南等面见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因东京法庭开庭在即,季南、向哲濬等不久即返回东京,留下莫乐等人继续调查。

国际调查局在华调查工作计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6日至4月11日,调查小组成员在中国搜集人证、物证阶段;第二阶段,4月11日莫乐和萨顿返回日本,留下其他成员继续搜集证据,中国政府指派五人,组成军事委员会暨行政院战犯罪证调查小组,与国际检察局调查小组共同进行调查;第三阶段,5月31日,萨顿返回中国,在战犯罪证调查小组陪同下,进行“获取证人的中国之行”,确定证人并将之带到东京法庭作证①参见莫乐:《有关对中国的侵略及南京暴行的证人和证据》(1946年5月18日)、萨顿:《萨顿南京之行报告》(1946年6月1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9)·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5页、第97-104页;向哲濬:《国际检察组工作概况》(1947年10月2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要案件》(一),典藏号:020-010117-0026-0094;杨觉勇:《战犯罪证调查工作报告》,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45-0061,台北,“国史馆”藏。。

国际检察局调查小组为来华调查,拟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及“应搜文件单”等文件,并提交给中国政府。《纲要》共列9项需要调查的项目,包括: 1.抗战前日本对华阴谋侵略之计划准备与挑衅行为;2.抗战发端之战争责任;3德日于发动或推进侵略战争之诸种合作行为;4.违反战争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之战罪行为;5.对人民之暴行,包括南京之强奸与大屠杀,其他城市之类似罪行;6.对战俘之虐待;7.日本侵华机构;8.鸦片麻醉毒品;9.其他藉以形成日本侵略战争之事实及其他打击人道良心之罪行而应归咎于高级指挥官者。在“应搜文件单”中详细列出了67件有关日本侵略中国的文件名称,由外交部帮助搜集②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78/0070-0075,台北,“国史馆”藏。。

莫乐等人在外交部等部门的协助下先后至南京、重庆、上海、北平等地搜集资料,并寻找出庭作证的证人。4月5日,外交部并派出亚东司专员杨觉勇协助调查。杨觉勇曾陪同莫乐等人至上海战俘管理处,第一补给区司令部、卫生处、陆军病院,中央电影制片厂,中央宣传部对日文化工作委员会,外交部驻沪办事处,上海市政府等处搜集证据。

莫乐等此行收获颇丰,主要搜集了两方面的证据:

一是有关日军破坏和平、侵略中国的证据。根据莫乐提供的“应搜文件单”列出的67项文件细目,外交部派人至各处搜集,并经外交部驻沪办事处等协助,共抄送文件38件,皆由莫乐带回东京作为法庭重要证据。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有关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行动,如《辛丑条约》规定的日本驻兵范围、《塘沽协定》、《淞沪停战协定》、上海大山事件及日本方面提出的要求、日本要求中国军队从北平撤退的最后通牒、中国政府迁都重庆的声明、近卫声明(1938年12月)、日本封锁中国海岸线的声明、国联关于日本使用毒气的决议等等。2.中国政府解决卢沟桥事变的举措,如中国政府关于中日军队退至原始位置的书面提议以及和平解决方案、有关中国政府向国联的申诉文件、国联的有关决议及报告、布鲁塞尔会议的相关文件、日本政府的相关答复等等。3.日本分裂中国的阴谋,如“内蒙自治政府”的成立、“汪日秘密协定”(《日华协议记录》)、日本政府对汪伪政权的宣言、中国政府的声明等。4.中国对轴心国宣战及与盟国的关系,如中国对日德意宣战声明、《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中美新约》等。

“应搜文件单”中的其余29件,因较难寻觅或不属外交部职权范围,暂时未能抄送。同时,杨觉勇并将中方搜得的证据,包括16枚日军暴行照片及有关书籍五本交予莫乐带回东京。

莫乐等人还实地考察了卢沟桥等地,并约见了卢沟桥事件的亲历者、亲见者,包括前宛平县长王冷斋、前北平市长秦德纯、前美国驻华使馆武官大卫·巴雷特等,录取了王冷斋等的口供证言。

二是日军违反战争法规及习惯法的证据,主要是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证据,包括相关文件和证人,以及证人的宣誓证词。南京大屠杀发生后,外交部先后搜集了徐淑希的《南京安全区档案》、田伯烈的《外人目睹中之日军在华暴行》等资料,并着手寻找相关证人。1944年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在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的指示下,积极寻找当时在南京的西方人士,如南京安全区的成员路易斯·S·C·史密斯、乔治·费奇、罗伯特·威尔逊、贝茨、查尔斯·里格斯等人调查取证,并按照英美的证词宣誓法,录取了史密斯、乔治·费奇的宣誓证词③《1943-1944年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71-377页。在1943年3月28日,即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未成立时,川康外交特派员公署就曾调查路易斯·史密斯,并提供了证词。关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访问费奇的详细情况可参见伊香俊哉的前揭文。。这为莫乐等在南京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基础。莫乐等人到中国后,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联系并访问证人,当中大多数是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同时莫乐等还得到了31名证人的书面陈述,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出席东京审判的证人①莫乐:《有关对中国的侵略及南京暴行的证人和证据》(1946年5月18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9)·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第111-115页。。

由于日军在中国各地所犯暴行的证据未及搜集,4月11日,莫乐决定自己和萨顿先行返回东京,留下克劳莱等继续搜集证据②《杨觉勇致外交部电》(1946年4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审判日本战犯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案》(一),典藏号:020-010117-0029-0018,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决定由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派员,组成战犯罪证调查小组,会同克劳莱等人共同调查。1946年4月9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政院发表通令:“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来华之机,特派战犯罪证调查小组柴子尚等五员,会同该处美籍调查官克劳莱等前往南京、上海、徐州、北平、郑州、南昌、武汉、长沙、衡阳、桂林、广州、福州、台湾各地搜集战罪证据及指导处理战犯事宜”③《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政院通令》(1946年4月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76,台北,“国史馆”藏。。后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将于5月3日开庭,6月3日须由检察方向法庭提出证据,进行陈述,时间紧急,季南来电指定调查地点缩减为广州、桂林、衡阳、长沙、汉口五市(后因长沙机场不能降落,改飞北平)④杨觉勇:《战犯罪证调查工作报告》,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48,台北,“国史馆”藏。。

参加调查工作人员共16名。中国方面计有7人,即组长柴子尚高级参谋(军政部),组员马振志专员(司法行政部)、杨觉勇专员(外交部)、唐表民高级法官(军法部)、邓良士参谋(军政部),以及随员2人。国际检察处方面,计有温德、克劳莱、拜南等人以及随员6人。

调查小组除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翻译成中文,并拟订了《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小组搜集战罪证据标准》,颁发各地,要求各地配合调查。《证据标准》规定了搜集战争罪行的种类,即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习惯法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普通战争罪下详细列出了由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颁发的33条战争罪状。搜集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人证等。

由于种种原因,延至5月9日,调查小组成员才在上海汇齐,5月10日开始正式调查。调查首先在上海进行。调查成员先后赴第一绥靖区司令部、港口司令部、警备司令部、军事法庭战犯拘留所、上海市政府、战俘管理处、江湾日本宪兵集中营、陆军病院、第一补给区司令部卫生署、军械处、卫生署办事处、日侨管理处等地搜集证据。此外还赴第三方面军联络组,询问日本战俘。

因美国飞机故障,直至5月18日调查人员才开始飞赴广州等地调查。行程仓促,克劳莱等人也只得缩减调查时间。调查小组到达各地后,一方面请求当地机关,根据《证据标准》将已搜集之证据交给调查小组,另一方面,小组实地调查取证,先后至各地战犯拘留所、日军毒气遗迹处、日宪兵集中营、日宪兵队行刑室,以及敌伪产业处理局、经济部特派员公署、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等,访问军政人员,询问受害者,审问战犯战俘,搜集资料。通过上述途径,计获各种证据60件,包括照片、敌人日记、作战命令,信件及其他文件书籍,以及中国官方调查报告、统计表、罪行调查表及结文、资料目录以及1200余件战俘战犯供词。其中,广州12件,广西22件,武汉9件,北平14件,此外还有《重庆战时经济论》、照片16枚,而有关衡阳的材料阙如。可以看出,证据确实很少。5月26日,调查人员返回上海,着手整理证据资料,交克劳莱等运至东京⑤调查情况均参见杨觉勇:《战犯罪证调查工作报告》,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45-0061,台北,“国史馆”藏。。

5月31日,萨顿受季南指派返回中国,落实中国战区最后出庭的证人,并携带至东京。3月初,当莫乐和萨顿到中国调查取证时,初步确定了证人和替补证人名单,共有21人,正式证人:德丁、乔治·菲奇、梁庭芳、大卫·巴雷特、王冷斋、秦德纯、贝茨、史密斯、许传音、麦卡伦、哈罗德·吉尔、彼得·劳利斯、翁文灏、太田一郎。替补证人:威尔士、尚德义、多兰斯、孙远震、陈福宝、利奥·罗佐夫、姜震瀛。上述证人,或是莫乐根据日军侵华情况确定的,或是国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或是证人看见报纸广告后主动前来的。萨顿到南京后,曾经力图说服国民政府前经济部长,时任行政院副院长的翁文灏能够赴东京作证,但由于工作关系,翁无法赴东京出庭,故推荐原资源委员会委员孙恭度代替自己出庭。南京地方法院介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伍长德作为证人,并获萨顿同意。司法行政部又推荐了日军轰炸怒江的幸存者、东成(一说东洋)企业公司经理徐节俊以及其他15人,萨顿从中只选出了徐节俊一人①“证人名单”(英文,原件无标题,附中文批注和译文),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军战罪调查》,典藏号:020-010117-0005-0097,台北“国史馆”藏。。

在战罪小组成员杨觉勇帮助下,萨顿与分散在各地的证人取得联系,并确定了15人与萨顿一起赴东京出庭作证。这15人分别是:大卫·巴雷特、乔治·菲奇、贝茨、哈罗德·吉尔、彼得·劳利斯、梁庭芳、许传音、多兰斯、孙恭度、王冷斋、尚德义、陈福宝、伍长德、徐节俊、秦德纯。6月12日,萨顿带着15名证人乘机到达东京②萨顿:《萨顿南京之行报告》(1946年6月1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9)·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第104页。这15人的情况是:大卫·巴雷特,前美国驻华使馆武官,卢沟桥事变时在卢沟桥,并起草了当地局势的报告。乔治·菲奇,美国传教士,目睹了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贝茨,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梁庭芳,南京保卫战中国幸存士兵。许传音,原国际红会副会长。多兰斯,前标准石油公司中国公司经理,目睹1938年日军在汉口屠杀中国俘虏的暴行。孙恭度,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成员。王冷斋,卢沟桥事变时任宛平县长。秦德纯,卢沟桥事变时任北平市长,时任国民政府国防部次长。徐节俊,原东成开发公司总经理,1942年日军轰炸怒江时的幸存者。尚德义、陈福宝、伍长德,南京居民,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其余二人不详。,个别证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同行。至此,国际检察局搜集证据的工作告一段落。

结语

通过考察分析国民政府对日军战争罪行调查工作的历史,似乎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证调查成果不佳,虽然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调查机构的乏力,徒有专名,而无专责。战争期间成立的敌人罪行委员会,在其存在的一年多时间内,虽然主持了对日军罪行的调查工作,搜集了部分案件,但由于无专人具体负责调查,大量的证据未能搜集,更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证据核实,错失了调查时机。抗战胜利前夕,国民政府虽然裁撤敌人罪行委员会,授令司法行政部专办,但随着日本投降,远东军事法庭迅速成立,一些重要证据来不及调查和勘实,无法作为法律审判的有效证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审判。

二、国际检察局在中国的调查取证成果是在国民政府对日军暴行证据的搜集基础上取得的。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证的调查材料虽然不合法律证据的要求,但却为国际检察局在中国的调查取证打下了基础,提供了线索,国际检察局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鉴别、剔除、补充,使之成为有效的证据,并为法庭所采纳。惜因时间仓促,国际检察局在中国各地的调查取证未能全面展开,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果。从这个视角考察,不应把国际检察局和中国检察处在东京法庭上的举证截然分开,应作为整体看待。

三、证据的搜集与法庭对战犯的审判以及最后判决密切关联。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沿用英美审判制度,法庭的判决采取“证据主义”,即法庭的最后判决必须根据法庭已经采纳的证据而作出,因此,检方提供的证据数量及质量直接影响判决。这可以国际检察局在中国搜集到的证据及法庭判决书的最后判决作为比较。在远东军事法庭判决书中第五章《日本对华的侵略》中,对有关日军制造卢沟桥事变的判决较为具体,详细论述了日军策划、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种种阴谋,列举了由中国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如事变前后与日军交涉的经过,日本政府的文件,国联的报告书,当事人王冷斋、秦德纯的证言等③同时也得益于向哲濬等中方检察官在东京搜集摘抄了大量的日方重要文件。。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中,判决七七事变后的日军暴行的犯罪地点集中在南京、上海、武汉、长沙、广州、广西、北平等地,而这些地点即是检察长季南指定调查的地方。在上述地区中,又以南京大屠杀的证据最为充分,这得益于南京大屠杀发生后,国民政府的调查取证以及开庭前夕国际检察局的补充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成果,莫乐等人在中国调查时搜集的31名证人的宣誓证词,其中大多是有关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据。法庭判决书以较大的篇幅专门对该暴行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对上述证据均加以不同程度的引用,并特别引述了贝茨和史密斯的证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方法官梅汝璈事后回忆说:“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检察处对南京大屠杀和卢沟桥起衅事件的提证工作做得比较有声有色。”④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61页。但相较于南京大屠杀,中国其他地区敌军暴行事实的判决却较薄弱,引用的证据也非常少,确实像梅汝璈所说的“至为脆弱”。战争期间有14万人被日军杀害的衡阳虽然在调查取证之列,但因缺乏证据,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而中国其他广大地区遭受的日军暴行均未得到审判,此外,战后遗留的诸多问题,如细菌战、大轰炸、“慰安妇”、强制劳工等问题,都与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有关,这一方面有美国对日本的刻意庇护,另一方面也因证据的不充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东京审判确实是一次不完整的审判。

[责任编辑:翁惠明]

K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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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5)12-0053-09

刘萍(1965-),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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