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菊贵 王伟
民间金融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与组织分析的视角
戴菊贵 王伟
民间金融已经逐渐从一种人格化交易转变为一种非人格化交易,导致传统制度对民间金融失去了有效的治理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国内多个地区进行民间金融改革,以图探究新的治理机制。论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供需要求和创新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因素,如文化观念等;利用法-经济学-组织范式的治理机制分析方法,对民间金融制度创新进行研究。作者认为,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就是研究非人格化交易条件下民间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并提出了民间金融制度创新需遵循公平、效率与激励三个基本原则。
民间金融 改革 制度创新
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比正规金融更早地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之中。尤其是在正规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在经济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一方面,民间积累了较多的资金,在银行利率倒挂、投资渠道匮乏的情况下,急需寻找投资出路;另一方面,由于信贷配额效应的存在,许多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得到贷款。由于资金供求关系的存在,导致这些地方的民间金融交易很活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民间金融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特征。传统民间金融主要是解决农业发展等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额度不大,而且由于人口流动较少,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是一种人格化交易。而当前民间融资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额度较大,交易链拉长,人口流动性加大,民间金融演化为一种非人格化交易,民间金融的风险大大增加。近年来,在温州等地区,由民间集资引发的“跑路”等事件,已给社会的稳定增加了一定的风险。有鉴于此,政府在温州、广州等地方进行民间金融改革,以期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活动规范有序,减少金融风险。民间金融改革进行两年多来,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如温州设立了民间金融借贷中心、定期发布民间利率指数等。不过改革的成效还不是很显著,改革还处于摸索之中。
对于民间金融的内生机理和制度变迁,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有文献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大理论:一是金融抑制理论(Anders Isaksson,2002),民间金融是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结果;二是信贷配给理论(Stilglitz&Weiss 1981),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融资,而只能转向民间金融融资;三是交易成本理论(林毅夫、孙希芳,2005),民间金融是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过高的结果。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民间金融更多地是一种“内生金融”和“横向信用”。他们还认为,民间金融制度变迁受交易成本的影响,而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是一种“U”形,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趋势或者成为互助性金融组织、或者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或者转化为地下金融。江曙霞、张小博(2004)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并利用成本-收益方法对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和路径选择进行了分析。王曙光、邓一婷(2007)认为,民间金融制度的演化受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网络变化、社会体制转变及政府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民间金融的制度化水平将逐渐提高,民间金融的功能也逐渐由社会性向经济性转变。张杰、尚长风(2006)认为,农村经济的区域差异性及内外不平衡性等因素导致农村金融制度的多样性,民间金融制度应该与社会制度相协调。岳彩申(2009),岳彩申、袁林和陈蓉(2009)从法律监管方面对民间金融制度创新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合法化,减轻当前我国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抑制和融资风险。何广文(2010)认为,现有的民间金融制度创新不足,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需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制度创新应该从培育市场主体、经营者“自组织机制”等角度考虑。
制度创新离不开制度治理。卓凯(2006)认为民间金融契约主要是依靠信誉机制、连带责任、社会资本等私人机制来执行。吴少新、王国红(2007)认为,由于社会文化和社会秩序匹配等原因,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自生性和可持续性,政策创新需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协调发展。刘明远(2011)分析了民间金融稳定运行的基本社会圈、获利方式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李富有、韩国栋(2012)从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角度入手,提出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模型。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组织的视角提出了民间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基本准则。作者认为,民间金融改革制度创新必须遵循公平、降低交易成本及有效激励的三个基本原则。
制度是指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一个制度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各种制度之间形成相互合作和竞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整套的社会秩序。制度创新会有成本。因此我们可以用供给-需求理论来分析制度市场上的制度竞争。
1.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分析
不管是根据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政府都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民间金融的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况且这次民间金融改革也是由政府首先倡导的。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存在“搭便车”问题。私人制度创新的激励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提供制度创新。政府创新的主要是民间金融中的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等。政府作为自然垄断者,可以比一般性竞争组织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制度服务。由于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刚性,政府在制度创新时必须考虑制度变化产生预期结果,而且政府制度创新会受到相关官员的偏好和有限理性、利益集团冲突、官僚机构问题及意识形态等问题的干扰,所以在出台正式的制度之前,政府必须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广泛民主的讨论。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借鉴其他国家在民间金融制度上的安排,但必须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风俗习惯、相关配套制度设施等因素的影响。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主要是对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创新,如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等问题,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主要是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以及激励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积极性。
政府虽是制度创新供给的主体,同时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制度供给的补充。他们创新的主要是民间金融中的非正式制度,如行为规范、交易惯例等。尤其是民间金融中的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制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融资成本,而且人数相对资金供给者少很多,容易克服“搭便车”问题,因此他们有制度创新的动力。还有就是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中介部门,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它们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也有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过不管是融资者还是中介机构,很多制度创新是为了规避监管或现有制度的约束,有的是降低交易成本,有的则是掩盖他们非法融资的逐利行为或灰色交易。即使是这样,也应该遵循“负面清单”的形式,政府正式制度没有禁止的即是可为的,促进民间金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变革,达到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2.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分析
制度创新不仅内生于供给者,而且内生于需求者。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来源于制度的功能。制度创新的目的是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达到:一个是降低民间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另一个是追求规模经济和外部性收益。原有制度失衡是制度创新的动因。导致制度失衡的因素包括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变化及制度需求的变化等。
政府和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仅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者,而且还是制度创新的直接需求者。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民间金融的交易额越来越大,交易的性质也逐渐转向“非人格化”,民间金融原有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民间金融活动的需要,依靠非正式制度治理的民间金融活动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民间金融活动游走在法律边缘,由非法融资行为导致的“跑路”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不仅给许多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政府首先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者。
由于信贷配额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只能走民间融资的道路,而由于现有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模糊不清,不仅增加了它们的借贷成本,而且大大增加了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如近年发生的吴英案。因此民间金融的融资者也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者。他们希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列出一个“负面清单”或者监管制度有所创新,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居民手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缺乏正规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只能流向民间金融。由于民间金融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供给者要求高利率进行补偿,导致民间利率畸高。融资者为了偿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或者干脆进行投机,导致资金与实体经济分离,不仅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增加了资金供给者的风险,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供给者要么惜贷,要么不断提高利率。因此,资金供给者也是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者之一。
制度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考虑到各参与者的利益诉求,还需克服思维习惯、风俗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带来的重重阻力;不仅需要比较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而且需考虑新的制度的可执行性。
1.文化观念
文化在民间金融制度创新中的作用。首先通过教育提高民间金融参与者的认识水平,从而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民间金融活动的大部分参与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民间融资的风险认识不足,“羊群行为”特征明显。在我国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案例中,最终受骗的大多是年纪比较大、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不法分子利用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对一些新型的金融工具难以理解等弱点,进行虚假宣传,引诱他们上当。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文化观念决定行为规范、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行为规范、风俗习惯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可以降低由正式制度引起的高交易成本,还可以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搭便车、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制度创新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制度创新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比较,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成本收益是不同的。制度创新只有与本土文化兼容,才可能取得成功。
第三,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和锁入效应。在行为规范、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中都嵌套着某种文化,从人类社会各种文化逐渐形成了非正式的制度约束。文化是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来源。因此,在民间金融制度创新中,要充分考虑制度的适应性,不能简单移植其他国家的经验。即使在国内不同地方,也要考虑区域文化在民间金融制度中的作用,如广州的岭南文化与温州的瓯越文化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操作规则时,必须考虑区域性文化的影响。
2.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补
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制度创新需要符合参与者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参与者对新制度的反应是缓慢的,新制度需要与行为规范、并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逐步协同演进。民间金融最初就是起源于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人格化交易,主要依靠区域内的行为准则、道德约束及社会资本等非正式制度进行治理。虽然民间金融非人格化交易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但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在民间金融交易中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交换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可以大幅度降低民间金融活动的衡量成本,促进民间金融交易的自我实施。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包括正式制度创新和非正式制度创新。正式制度创新主要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正确引导:一是从法律上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界定,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并能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地方政府在民间金融具体交易上出台新的操作规范,降低民间金融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减少投机行为。非正式制度创新需要政府对民间金融参与者进行教育引导,改变他们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惯例,根据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形成新的交易惯例和行为准则。
3.民间金融交易的特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交易也出现了许多新特征。民间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新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民间金融交易的影响,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创新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创新才能成功。民间金融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额度不大,交易也主要发生在邻近的亲朋好友之间,而且因为他们之间比较了解,风险也具有较高的预见性和可控性。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不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企业投资,甚至是一些投机活动,民间融资的额度也越来越大,交易的对象不再限于熟人之间,随着民间融资的链条越来越长,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最后的结局就是风险越来越大,交易成本也越来越高。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就是要适应民间金融的新特征,解决由于非人格化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民间金融交易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主要靠道德约束、惯例等非正式制度治理,而现代民间金融交易已经是一种非人格化交易,人口流动加速,投资风险加大,使得道德约束等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逐渐失去治理效力,现代民间金融的治理需依靠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这次民间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是各级政府机构结合民间金融特征制定民间金融交易的正式制度,减少民间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4.民间金融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诺斯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它们的实施特点三个部分。制度创新不仅要分析制度的公正性、完整性等,还需分析制度的可实施性。制度实施一般是不完美的:一是因为制度本身会产生成本;二是因为制度制定者和制度执行者一般是分离的,需靠代理人来执行。代理人本身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不能有效、低成本去执行新制度,是制度创新失败的主要原因。民间金融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制度实施给参与者收益与成本的衡量,而制度实施的成本与收益取决于客观环境状态、价值观念及文化知识水平等因素。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它的治理最初依靠的主要是非正式制度。因为民间金融交易的参与者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是重复交易,因此非正式的民间金融制度可以自我实施。随着民间金融交易的非人格化,非正式制度很难再自我实施,需要依靠正式制度进行治理。民间金融改革的制度创新要以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正式制度的有效实施要依靠中立的第三方,而且第三方可以低成本衡量民间金融交易者的成本与收益,比如温州成立的民间借贷管理中心,创立出中立的第三方,也属一次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是法、经济学、组织三者的交叉融合。法-经济学范式研究传统经济学对法律的影响,是一种规范的、单向性的研究,而法-经济学-组织范式研究经济学对法律和组织的影响,同时研究法律和组织对经济学的影响,是一种实证的、交互性的研究。法-经济学-组织范式注重治理机制的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就是研究非人格化交易条件下民间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问题。因此,民间金融制度创新需遵循这一范式,符合法、经济学、组织三个基本原则。
1.法原则
过去我国民间金融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抑制了民间金融交易,结果反而使民间金融交易非法化,产生纠纷后又无法可依。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法原则就是要对民间金融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使民间金融交易合法化。民间金融制度创新有关法的方面主要是契约法,虽然刑法等可以对民间金融有关的活动进行禁止,但民间金融交易作为市场自发行为,政府治理只是最后的手段,市场自发治理应作为民间金融治理的主要方式。将契约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是法-经济学-组织范式的重要特征。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应该遵循“负面清单”原则,重点在于监管制度的创新。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立法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民间金融交易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的自发交易行为,在立法上应该对资金供求双方要公平、公开。现在很多民间金融融资活动最后陷入借贷危机就是因为资金供给者对借款人的真实投资项目并不清楚,而借款人有时也故意隐瞒借钱的目的,将资金用做一些高危的投机活动。因此,在法制度创新上,可借鉴股票市场上募集资金的方法,要求借款人公布借款用途,减少信息不对称。另外,立法创新还要体现可救济性原则。很多民间融资纠纷发生后,现有立法对资金供给者的利益保护不够。有时在财产处理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应该将财产处理等市场事宜交给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而不是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只需起监督作用就行了。
2.经济学原则
经济学原则就是指根据经济学假设和系统分析的方法,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传统民间金融交易,由于借贷双方比较了解,资金用途也比较简单,风险也可预测,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和正规金融相差不是很大。现阶段,资金不再用于简单的农业生产,而往往投资于企业的生产活动,资金供给者很难了解这些复杂的投资项目,风险也变得不可预测,因此往往要求较高的利率作为高风险的补偿。高额的融资成本导致企业只能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这样形成了一种逆淘汰机制,低风险的融资者由于承担不了高交易成本而退出民间金融市场,市场只剩下高风险的融资者,民间融资利率进一步提升。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降低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民间金融交易作为一种自发行为,制度创新不一定非要将高风险项目逐出市场,而是可以对项目风险进行区分,达到分离均衡的效果。在制度创新上,政府可以引导民间资金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含有高风险的创新企业可以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风险投资资金则通过多样化规避风险。低风险项目则可以通过中立第三方对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解读,降低融资成本。对于隐瞒信息的行为,政府则加重处罚,高额的违约成本可以剔除掉大部分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重视对资金供给者的教育宣传,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意识,抵制那些将资金用于泡沫投机的融资行为。培育市场意识,市场自发交易需自担风险。
3.组织原则
交易者通常是有限理性的。组织原则就是在有限理性条件下,通过对组织内部结构和运行机理分析,抵制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的效率。法-经济学-组织范式注重比较制度的分析,因为治理模式不同,产生的实际效果也不一样。民间金融改革的制度创新不仅要体现公平、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需考虑新制度是可以有效实施的。新制度也就是一种新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需符合参与者的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这样的新制度才是有效的。此外,民间金融契约往往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民间金融制度创新要体现事后的治理机制。
民间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组织创新。自民间金融改革推进以来,也有不少组织创新,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和P2P平台等融资平台。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些机构的运行效率并不是很高,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这些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内部结构进行仔细分析,实现民间资金与实体经济的有效结合,达到民间金融改革的目的。
民间金融已由人格化交易演化为非人格化交易,传统制度已失去了有效治理作用,必须对民间金融制度进行创新,找到新的有效治理机制。社会上对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同样存在很强的供给和需求。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应该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为主,同时发挥诱致性变迁的作用,正规制度创新和非正规制度创新相结合,充分考虑文化观念等因素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民间金融制度创新应遵循法-经济学-组织范式,同时兼顾公平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组织治理原则,制度创新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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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曙霞、张小博:《双重准则规制下民间信用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研究》2004年第11期。
4.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
5.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与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5期。
6.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经济法论坛》2009年第6期。
7.岳彩申、袁林、陈蓉:《民间借贷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要点》,《经济法论丛》2009年第1期。
8.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逻辑思路》,《中国农村金融》2010年第1期。
9.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财经研究》2006年第8期。
10.吴少新、王国红:《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机制与管制政策研究》,《财贸经济》2007年第7期。
11.方先明、孙利、吴越洋:《江苏民间金融风险及其形成机理》,《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5期。
[责任编辑: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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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2015)07-0058-05
戴菊贵,温州大学商学院讲师(温州325035);王伟,景德镇陶瓷学院工商学院讲师(景德镇333000)。
※该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温州人经济研究中心项目“温州民间金融改革的机制创新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组织的分析范式(项目编号:12JDWZ03YB)”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