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展望

2015-02-27 17:59杜建伟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5年22期
关键词:法学院实务法学

杜建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浅析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展望

杜建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法学教育比较注重通识教育,其次是注释法学教育,对未来的法学教育发展,应该从知识型作为中心,加以演变转向为职业型。本文对此针对未来30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作为分析,给予相关研究人士以参考。

法学 教育 展望 质量

1.重新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

国家在未来的法治发展中,对于法律要做好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进程工作,法学教育在当前为国家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培养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于高素质法律人才除了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体系,还需要具备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为一体。要转变将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一次性的学历教育的传统观念,构建法学教育的大教育观,对法学教育的认识,除了要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专业教育,还要有法律职业机构和有关组织的继续教育,以此作为互补;对法学教育在功能上除了学历和学位教育,还要包括非学历、非学位教育;除了法律学科教育,还要具备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教育。

2.树立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根据司法部法学教育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发展目标,当前我国在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仅仅注重法律的专业性,还要做好对学生的素质培养,要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有很强的实践能力。法学教育在质量上的问题如果只是法学教育机构是难以解决的,需要有政府做出宏观监控,对法学教育机构做出自我管理,以满足社会市场需求,以此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法学教育质量观。政府要注重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对法律做好规范化,以政策进行正确的指导和约束;符合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法学教育的准人制度,规范法学教育门槛;设立相关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对全国法学教育质量做好全面的有效评估;构建法学教育竞争淘汰机制,以投资控制、设标考核、专项检查相关方式,做好法学教育工作,将不具备法学教育条件的学院以淘汰。

3.分层次设置法学院系与评估考核

分析发展走向可以看出,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法学院系,对法学毕业生进行培养的时候,依据功能定位,可以实行走分化和差异化这两条路线,将法学院系分为学术型、实务型、特色型,可以在分设精英型和普通型,从而不断地促进法学教育以层次化、多元化、特色化发展。对于学术型的法学院系在法律人才方面要注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为理论型培养;实务型法学院系注重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特色类法学院系注重具有行业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对于法学院系无论是学术型,还是实务型、特色型法学院系,这些都可以再进行精英型、普通型划分,精英型法学院系主要是以学术型、实务型和特色型多层次为主,普通型法学院系主要是实务型和特色型教育。针对这些法学院系的分类,对其的相关规范管理有这样几方面:首先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学院系以相关的标准条件,做出对法学院系的对应划分。其次是根据法学院系标准条件审核要求对法学院系做出设立。第三,针对法学院系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并定期进行相关考核。

4.法学学历教育层次的优化调整

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层次较多,这些层次法学教育都有着各自的问题,对于法学教育的整个体系资源难以做到良好的调整,很多法学教育在各个层次、模块上都是各自为政,整体的质量较低。对于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没有以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高度作为思考,局限的角度在认识对法学专科、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教育的改革,所做出的发展观念过于狭窄,使得法学教育的层次内部出现一些矛盾,以此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力量大大被削弱。因此对法学学历教育层次的优化是种必然的发展对策,也是对法学教育相关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不断地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对于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遵循未来的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定位。

5.法学教师队伍结构重组与法学教育方法改良

首先,设置良好的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遵循法学教育规律,不在只是以“行政政绩”作为评价标准,摒弃单一的科研成果,优化对法学教师的管理评价;其次,做好对各个学科的教学和科研规律的分类,以做出相对应的评价,不在只是以往的不同学科的法学教师“一视同仁”的管理和评价模式;第三,改变法学教师束之于理论高阁的现状,建立法学教师走进法律实务、亲历司法实践的长效机制,并且还要不断地拓展法律职业机构与司法实务精英参与法学教育的范围;第四,改变基础性教学以青年教师队伍为主的法学教师结构,对法学教师的内部结构进行相关的整合。

6.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在未来的发展中,首先,调整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相关资源,法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在资料和信息方面要实现共享,因此要构建良好的教师互教制度、学生互换制度等方式;其次,推进司法的职业化进程工作,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良性互动。对于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司法职业化是一种趋向,对此,一方面要对司法职业化的总体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定位,从而为法学教育据做好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的确定;另一方面,做好对司法职业的层次标准确定,构建法学教育目标与人才培养的参考坐标。以对司法考试制度做出调整,做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互动。

7.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为核心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对普法教育做出深化,首先强化人们对法律的相关使用意识,调整自身使用法律的能力,其次强化人们对司法者司法行为和执法者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加深人们对执法者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当前对人们的普法教育工作,要加强对公民的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以此不断地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好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好对公民的意识教育,促进全社会的政治素质。

[1]冯玉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 2013.12.15

[2]何志鹏.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3.4.20

[3]刘福元.“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以法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为线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3.2.15

[4]李磊.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改革[J].民族教育研究.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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