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规模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救济

2015-02-27 15:41连莲
关键词:责任法责任保险救济

连莲

(云南省文山州卫生学校 云南文山 663000)

浅谈大规模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救济

连莲

(云南省文山州卫生学校 云南文山 663000)

现如今,大规模的校园侵权案件频发,该类案件涉及被害人较多、损害范围较广,而归责原则指向的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真正落实,而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有一定的欠缺。本文在总结侵权责任法不足的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制度,提出解决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方法,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从而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大规模侵权 案件法律救济

目前,在中小学校园中经常发生侵权伤害案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大规模的校园侵权案件涉及到的被害人较多、损害范围广泛,而归责原则指向的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也面临着法律最终适用效果的挑战。因此,针对大规模的校园侵权案件,应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制度,提出解决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方法。

一、大规模校园侵权的定义

大规模侵权,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在理论上,我国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1]。

在实践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王利明教授认为此处所说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侵权,大都是指大规模侵权。由上可以得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

二、《侵权责任法》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损害填补

近两年大规模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由于规模校园侵权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害难以估计,损失后果严重,小则影响个人生计,大则使全家陷于不幸,而填补损害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

而侵权法之基本目的,系在于转移或分散社会上发生之各种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它概括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这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规定了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依据,如第40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但是在实践中,大多侵害人在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后,根本就无力承担任何费用,更别说是什么赔偿金了。如此一来,大多受害人及其家属根本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大规模校园侵权伤害案件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困境:被害人无法从行为人处得到相应赔偿。由于不能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侵权法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损害填补功能,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

三、大规模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救济

1.大力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大规模校园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传统侵权法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观念正逐渐改变,而责任保险应成为侵权领域中一种新的救济方式。侵权领域新的救济方式,即责任保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即不再将侵权事件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将它看成一种社会风险,利用商业保险互助性、科学性的特征来分担大规模侵权带来的损害。

随着现代损害事故发生的频繁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侵权法所要求的加害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分散风险,责任保险得到了发展的空间。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它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属性。

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填补被害人之损失,符合社会公益。

在责任保险制度下,填补损害系采分散方式,即透过保险制度,将损害分散于社会大众。保险制度可以分散风险,具有填补损害及促进集体安全之功能,应尽力推行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企业,使得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

责任保险让大规模侵权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风险。责任保险能够为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保险范围内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

2.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制度

侵权行为法之基本目的,系在于转移或分散社会上发生之各种损害。因此,在现代社会,损害之填补,除了侵权法之外,尚有社会安全制度。社会安全制度系基于社会福利思想而建立之体制。依其崇高之理念,应透过各种组织和制度,对公民从摇篮到墓场之一切生活及意外事故加以保护和照顾。

社会负责的归责原则是来自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思想,因为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是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无过失责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理由是:社会制造了意外危险之来源,社会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此外,政府在事件发生之初应启用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职能,及时介入,并通过事前筹划的合理安排充分准备,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急性救济,最快最有效地缓冲大规模校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总之,面对频发的大规模校园侵权案件,应寻找多种解决的法律救济方法,将损害降到最低,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和谐的校园。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杜路遥.论在校学生人身侵权损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D].云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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