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

2015-02-27 00:15韩锋
现代农业 2015年7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农户

韩锋

新疆哈密地区农经局

哈密地区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

韩锋

新疆哈密地区农经局

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结果表明,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存在的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土地流转不规范和土地流转意识不强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土地流转 问题 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是地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1]。近年来,哈密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对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促进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1.土地流转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为“三不”:一是不敢“流”,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不了解,害怕进行土地流转难以收回,失去了基本生活资料;二是不愿“流”,部分农民留恋土地,即使不以农业为主,也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有较浓厚的乡土情结;三是不肯“流”,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少数农户以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为理由,导致规模流转难以实施,加之现行政策免除了农业税,还有农业补贴,导致农户流转土地动力不足[2]。

2.土地流转不规范

目前,哈密地区土地流转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转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无三不”。“一无”即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秩序不好。“三不”:一是不约定,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二是不规范,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三是不合法,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3.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土地流转发达的地市,都建立了完善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例如,江西省南昌县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列为全县2015年“三农”工作重要内容,在江西省率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形成了设备完善、人员稳定、信息共享、制度健全、操作规范、交易便捷、服务畅通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网络,有力推动了该县土地流转[3]。据调查,哈密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介发展滞后,还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导致土地流转缺乏信息交流。经常出现想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想转入土地的也找不到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只好将土地撂荒或简单耕种,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既浪费土地资源,又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其次,哈密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发生流转纠纷时,没有权威的调解仲裁机构来及时处理,流转双方相互扯皮,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加强土地流转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流转意识

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只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才能有所突破。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草牧场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草牧场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牧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牧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深入细致地做好牧民的思想工作,把土地流转的优越性向牧民讲清楚、讲透彻,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好处和必要性,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进行草牧场流转。同时抓好典型示范,在培植、壮大现有流转典型的基础上,通过宣传、引导、示范、服务的方式,组织牧民群众现场观摩,帮助农户分析流转经济收益,调动积极性,消除思想顾虑,努力形成人人支持、参与土地流转的浓厚社会氛围。

2.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针对哈密地区土地流转不规范的情况,笔者建议哈密地区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并公布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畅通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效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减少或者避免流转纠纷;健全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对于流转的土地要及时进行备案,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土地流转现状;乡镇可以成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中心,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要健全服务体系,强化土地流转指导服务

把握政策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依法执行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用途监管,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充分发挥流转服务机构在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重点加强乡(镇、街道)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确定工作承担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为土地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4]。

[1]徐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契合土地流转目标的一种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2):.34-35.

[2]王杰,句芳.内蒙古农村牧区农牧户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研究--基于11个地区1332个农牧户的调查[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06):74-79.

[3]彭丹梅.用信息化为土地流转打造放心平台[J].北方园艺,2015(05):202.

[4]徐鲜梅.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经济,2015(0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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