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国庆
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国有企业内部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其主要原因是对国有企业的性质认识不清,把国有企业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许多问题由此而来。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企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理顺内部关系,即建立起企业管理委员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运行;三是明确企业职工的身份,他们既是国家的雇员,也是国家劳动人民中的成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在理论上解决国有企业的性质。在这一问题上,往往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产生的许多矛盾由此而来。我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往往把二者划等号。例如: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是指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全民所有意味着全体劳动人民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企业归全民所有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他说:“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①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97页。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批判了把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的注释中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末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行列了。”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5-436页。
如果说全民所有(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是人民社会主义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包含国有企业)就属于国家社会主义了。相比较而言,国家社会主义是低级的社会主义,与此相适应,国有企业是低级的公有制形式。要把国有企业办成社会主义企业,就需要国家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实际中,国有企业也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由党、政、人大和政协共同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由它们共同管理国有企业。
更深一步考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自然人)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无法行使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利,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 (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所有)。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当然,要办好国有企业,使它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还需要附加必要的条件,如:生产领域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合理的分配政策,搞好民主管理,等等。
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把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混为一谈。在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时,不少学者考察、借鉴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做法,这种努力是徒劳的。恩格斯根据19世纪末期的情况,对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作出了科学的评价。“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失,反而被推到了顶点”。①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8页。到了现代,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成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手段。我国的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国有企业要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代表国家管理企业。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关键环节。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政企分开。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组织形式,这对企业运行和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管理上出了问题,就会使企业变质,或变为领导者剥削工人的资本主义企业(尽管名称上它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或者使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不复存在,工人失业,国有企业领导利用贪污的公款设立企业,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资本家。这两种情况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都出现过。
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后,企业最高领导层与工人的收入差距拉大,企业内部不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是实行按权力分配的原则,挫伤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对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企业利用经营自主权,招收本单位、本系统的子女,也有在招工过程中收取钱财的现象,而不是在社会上公开招工,严格考试、择优录取,造成企业素质下降,对社会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更有甚者,在任用企业各级领导过程中,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而不是按照中央提倡的德才兼备原则配备各级领导干部。以上情况表明,国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非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分析。如果说上述问题存在于现有国有企业的话,那么,过去在中小国有企业改革中则问题更为严重。中小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已完全失去约束,企业内部的劳动者对厂长也毫无约束,甚至企业党组织也处于边缘位置,企业经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厂长的道德和良心。在这种体制下,怎么能把国有企业搞好呢?有的厂长利欲熏心,利用手中权力捞取国有资产,把企业搞垮后,在别的地方设立归自己所有的企业。这是中小国有企业倒闭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低级形式。因此,在国有企业内部也必须实行民主管理。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多种所有制条件下的企业组织,由于在各种所有制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即使在同一所有制内部,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因此,就国有企业内部而言,还不能完全实行民主管理。如果在国有企业内部搞民主管理 (如:民主选举厂长),那么,国有企业也就不是国有企业,而变成了由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了。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和实际中没有弄清国有企业的属性,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全民所有,企业内部设立的职代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有其制度原因,而不仅仅是执行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在所有者层次实行民主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层面,设立一个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国家委派,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它的职责包括决策和监督两个方面,类似于股份制企业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企业经理的聘任和监督。企业管理委员会与经理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经理人选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在竞争中产生。这样,既实行了国有制,也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对接。
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隔离带(金碚,200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必须退出企业,由企业做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如果由政府决策,那就是政企不分。但是,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在企业运行中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否定了国家所有制。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可行的,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目的是能从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中选拔社会主义企业家。他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担负起振兴国有企业的重任;能主动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能关心职工,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把国有企业搞好,承担起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不是董事会,以体现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董事会是在股份制企业中设立,股东是具体的自然人,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本质上是私有制企业。
概括地说,企业管理委员会与经理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就是说,企业管理委员会掌握国有企业的决策权,经理要按照制定的决策开展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委员除了选拔和任用经理之外,还要对有关企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如:产品经营的决策、企业创新的决策、企业用人标准、工资分配的重大政策等。对重要的中层干部(如:人事、会计、审计等)要由企业管理委员会任命,以利于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组建董事会,形成了部门所有制,不符合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而不是也不能成为某个部门的企业。在现实中,存在董事长兼经理的现象,这种做法混淆了董事长与经理的职责。董事长要负责企业的长远发展,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除少数外部董事外,多数是由企业内部人员所组成的。它成为国有企业内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国有企业与国家(所有者)之间的“隔离带”。企业管理委员会在国有企业设常设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所购原材料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以经理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能正常运行等等。
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国家派遣到企业开展工作的代表,而不是企业的“内部人”。由于把国有企业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现行董事会中还设有1—2名的职工代表。从实际情况来看,职工代表既不会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董事会成员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也没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维护他们的权益,反而可能会使企业做出的侵害职工利益的政策合法化,影响到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国有企业中,职工应该是企业的雇员,而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企业职工是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它与企业是对立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企业管理阶层收入的最大化,职工往往成为利益的受损者。职工的劳动时间延长,劳动强度增大。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越来越多地使用“体制外”劳动者,其中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他们的收入低,有些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需要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组织。工会代表会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方面与企业进行谈判。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毕竟是公有制企业,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应以振兴国家经济,增加人民福利为己任,因此,国有企业要保护职工的权益,这也属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此,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要制订录用职工的标准,提高职工进入企业的门槛。由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所决定,国有企业必须实行固定工制度,而不是合同工制度。国有企业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组建的企业,企业职工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一部分。实行劳动合同制和临时工制度,有可能侵害到职工的利益。企业领导层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录用自己的关系户,这样做,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国有企业缺乏具体的所有者,不可能做到产权清晰。实行固定工制度,职工就能成为制约领导层的重要力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有企业内部要发扬民主,发挥职工的作用。总之,从企业属性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也应有辞退劳动力的权利;从企业的国有性质看,企业必须实行固定工制度,职工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一员,在实践中,要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不可以偏废。
1.金碚:《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