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建设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2015-02-26 20:34唐德龙
现代经济探讨 2015年3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公共服务政府

唐德龙 杨 君 高 翔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在中国试验已一年有余,现有文献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自贸区的意义、改革的方向、金融改革、负面清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经验等,较少学者注意到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问题。实际上,实现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角色的合理定位,对于形成良性政社关系,推动社会组织尽快成长为重要的第三部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梳理了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职能定位与社会组织活动空间,探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现状及困境,并给出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对策。

一、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职能定位与社会组织空间

1.自贸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定位。根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上海自贸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主要措施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规定,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自贸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领导、协调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建设活动,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由此可知,自贸区建设是“收回政府之手,减少政府干预的有效尝试”,政府必然要放宽投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更大的贸易自由度与投资便利性,根本上提高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程度(孙婵、肖湘,2014)。为此,自贸区建设中的政府将加快职能转变,促进从“正面清单”管理转向“负面清单”管理,从“分权”转向“减权”,从管制转向服务,从“政策红利”转向“改革红利”,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培育、扩大国内市场,从而提高投资成功的机会 (陈爱贞、刘志彪,2014)。同时,改革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同时也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调整,这毫无疑问将给社会组织发展带来机遇。

2.社会组织的优势及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作用。相对于政府,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特殊优势。首先,社会组织有特定公益目标,较为擅长从事特定的公益慈善、行业管理、环境保护、咨询、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领域。社会组织独立于市场和政府之外,较少受到利益和权力干扰。自贸区建设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可能性。其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志愿性,使其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特别是动员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优势明显。在一些缺少利益激励,市场不愿管、政府不便管的公共领域,社会组织联结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发挥其协调、服务、监督功能。最后,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以及扁平化管理方式,避免了官僚层级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回应性不足等问题,能够根据多样化、个性化与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需求,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灵活应变,精细、准确、即时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一,实现公共服务提供的多元化。政府不再垄断公共服务提供,而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政府将精力放在“掌舵”与监管,让企业、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最擅长的能力释放出来。其二,促进自贸区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自贸区是改革的深水区,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共领域的政府 “无治理作用”,经济领域的市场作用,社会领域的社会作用。同时,自贸区建设中的行业自律、反倾销、反垄断等领域,引导社会组织出场,有利于同国际接轨。其三,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市场失灵并不一定要由政府“有形的手”解决,政府失灵可能侵犯市场和公民权利,带来腐败和寻租。社会组织对于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领域,有其独特优势。

3.社会组织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空间。根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贸区要激发社会活力,重视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对制度建设的诉求,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丁伟,2014)。《条例》提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条例》所规定的管委会职责涉及行政管理、信息管理、行业监管、推进项目建设等,其中,可以厘清哪些职责通过购买服务、职能转移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来完成。具体来说:

(1)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行业监管。《条例》规定,自贸区将进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由原来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以上海石材行业协会为例,虽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其主管部门,但二者业务联系较少,上海石材行业协会属于完全社会化的行业协会,日常经费来自会员单位每年的会费,以及为石材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咨询等费用。在石材这样一个狭小、竞争性强的行业中,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为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在自贸区建设中,相关行业可以效仿这种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借以进行行业监管,提供更加专业服务,减少“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2)社会组织可以提供行业咨询与直接提供服务。《条例》鼓励将自贸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以上海市海外经济技术促进会为例,该组织为海内外投资与贸易提供咨询、信息沟通等服务;开展科技咨询、人才交流、工业加工、商务考察、物资流通和企业人员培训,同时,受托为国内外企业在沪开展业务联络及项目招商。这类社会组织可以为自贸区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贸易信息共享、业务培训等提供专业服务。又如,《条例》规定,加强自贸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对此,很多环保社会组织往往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专家、实践经验以及灵敏的反应能力,也有助于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为自贸区的环保工作贡献力量等。

(3)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法制建设。《条例》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适应自贸区发展的,可以相应提请上海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贸区的适用作出规定。自贸区法律环境有其特殊性,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进入自贸区,“量身定制”合理稳妥的法律体系。此外,《条例》规定,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的协同管理和执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贸区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在行政复议制度方面,自贸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服,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劳资关系上,自贸区推行企业与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以上这些,都急需相应人才与各种专业社会组织,都需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自贸区法制建设,促进政府实现职能转移。

二、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现状与困境

中国社会组织在“现代化仍然在比较低的起点上迅速推进,同时在没有激烈政治转型的前提下,在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何建宇,2009),逐渐成长起来。

1.中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现状。近年来,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中国初步形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中央政府不断调整政社关系,地方政府在行业协会改革、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基金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依法监管、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建设等方面,不断取得进展,这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有利空间(孙伟林,2008)。根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比上年增长9.6%;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36.6万人,比上年增加 3.8%;形成固定资产 1496.6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71.1亿元,比上年增长8.7%,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2%;接收各类社会捐赠458.8亿元。再以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为例,根据《2013上海统计年鉴》,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共有社会组织10730个,其中,社会团体3693个,民办非企业6897个,基金会140个。由此看出,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回应了政府改革、市场经济转型与社会需求,并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中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成为积极影响社会的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形式”(王名,2006),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态度,逐渐从陌生、抵触到肯定和认可。具体来说,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领域上,涉及如医疗卫生、公益慈善、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社区建设、行业管理、中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领域。在承接能力上,大部分有活力、富创新精神的社会组织以公益或互益为宗旨,视野开阔,重视改善服务,积极寻找生存和发展机会,推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能力不断增强。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质量上,社会组织强调服务质量的提高,确立以公众满意为中心的营销战略,吸引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积极影响上,社会组织有效联结政府与市场主体,协助政府宏观调控,参与市场监管,对上献计献策,实现政策倡导,表达民意、传达民情,对下体察民情,了解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由此,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之间整合的组织载体,推动公众参与,促进公共价值的协调,唤醒公共意识,缓和社会阶层的矛盾,培育社会资本的实现,促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补充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公共服务缺失。

2.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困境。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社会组织在自贸区建设中承接政府职能还停留在讨论阶段,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还存在以下困境:

(1)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体制、法律与政策障碍。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这将有助于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但尚在改革中的双重管理体制仍然约束了社会组织发展。而高位阶的社会组织法的缺失,无法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财产关系,从而导致社会组织激励不足。同时,社会组织的责任追求、内部治理结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也存在制度漏洞。如何实现自贸区内外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衔接,目前也尚无明确规定。此外,社会组织“行政化”问题仍然存在,难以保证其独立性(王全兴、王凤岩,2014)。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较为重视给企业提供货物贸易、关税减让等优惠政策,对此,政府也要为社会组织减少体制、法律与政策的束缚,为社会组织在自贸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创造发展机遇,提供制度平台。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纳入既定程序。目前,中国政府购买(采购)多集中在货物和工程,较少涉及公共服务项目,已有的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后勤服务。各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多是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领域的尝试。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政府购买资金尚未纳入统一预算,不利于审计与监管;购买过程缺少中介机构,信息沟通不畅;购买过程不规范,评估环节被忽视等(徐家良、赵挺,2013)。自贸区倡导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但社会组织如何在其中承接政府外包服务,还是一个未知数。目前,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职能转移问题还在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未纳入既定程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范围、模式、资金投入与管理、评估等机制尚未形成,相关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也并没有明确说明。

(3)社会组织自身存在能力缺失问题。社会组织的“志愿失灵”在中国同样存在(唐德龙、高阳、首一苇,2013),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缺失,也是如此。其一,资源不足。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单一,有的依赖于政府拨款,甚至人事任命也由政府主导,导致独立性、自主性和创新性不足。有的依赖社会支持,但社会动员能力较弱。例如,上海市海外经济技术促进会面临资源不足问题,资金匮乏,活动开展和功能发挥受限。其二,慈善特殊主义的存在。与政府提供普惠性服务不同,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具有特定性,能否与社会组织相对接,这需要两方的有效协调。但这种协调不应是政府强制,而要在尊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自立性、自决性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实现两方共赢,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平衡。其三,家长式作风。社会组织中掌握实际资源的人决定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由此可能产生 “专断”,内部决策不民主、不透明,导致公信力下降。其四,业余主义。社会组织强调志愿性,但志愿者往往带来非专业化的问题。中国社会组织人才的总量不足,志愿者队伍层次不齐。自贸区建设是一个新鲜事物,政府职能转移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社会组织则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进行承接。

三、促进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对策

自贸区建设是中国国家层面的战略布局,试图“以小搏大”,发挥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杠杆作用。自贸区意味着开放的市场竞争和明确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将有机会在全国推演和复制(谭保罗,2013)。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责任,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

(1)促进政府角色转换,调整政社关系,优化公共非营利关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责任。自贸区建设中,中央政府既要自上而下推动顶层设计,也要鼓励地方政府实现改革创新;既要重视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也要重视公共服务能力等软环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合作,建立新型政社关系。新型的社会治理结构,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合理分工、密切合作。政府必须改变对社会组织的偏见,逐步减少控制和干预,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2)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扫清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体制、法律与政策障碍,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在法律地位上,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能、职责。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将管理职责界定为社会公共事务,合理限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范围和内容,避免直接干涉社会组织的活动,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激励社会组织参与自贸区建设,改革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同时,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自贸区内外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衔接。

(3)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购买者,要进行职能转变,通过法律、市场机制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就要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为推进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预算要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2010)。根据自贸区建设特点和公共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目标,合理规划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制定评定标准并确定预算,促进竞争型购买,完善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服务提供、监督和评估机制,规范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和社会组织行为。同时,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选择能力强、效率高、信誉好的社会组织,并对其承接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政府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2.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1)增强公益精神,强化服务、合作与竞争意识。公益性则是社会组织的本质。社会组织应该围绕自身公益宗旨,坚持公益方向,将服务、合作与竞争意识贯穿于自身能力建设的始终,杜绝逐利的冲动,强化责任与奉献精神,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树立良好的公益形象。在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职能转移也要求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其服务能力的强弱程度,直接决定了政府职能转移的可能性。社会组织要提升竞争意识,改变传统官办社会组织那种竞争意识差、运营水平低、“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强、缺乏开拓性和灵活性的状况;要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诉求,树立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意识,根据经济社会的服务需求,及时调整自身的发展策略。同时,要积极引入现代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运作能力和成本管理能力,注意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的知名度。

(2)提升专业能力,形成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提供专业的服务,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的核心能力,而无论这种能力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社会组织员工要了解社会组织的基本常识、主要特性,要熟悉所处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社会组织的成长历史、活动宗旨、发展目标、运行方式、组织文化、部门职责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还要了解该社会组织所处行业情况、发展趋势、主要服务人群,也要了解政府与该社会组织关系等。要确保员工掌握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技能,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对社会组织来说,自贸区的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有很多新的课题和难题。如何参与其中,帮助政府面对和解决这些难题,需要社会组织挖掘自身的专业潜力,把握机遇,塑造项目品牌,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不同的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公共服务面向,也就要求具备不同的专业技能要求。不同的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所处行业特点,要求员工具备专业服务能力,进而形成社会组织自身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加强筹资能力,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在自贸区建设中,社会组织要善于寻找机会,向政府宣传自身价值追求、功能作用,促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可能性。社会组织要广泛拓宽筹资渠道,适当引进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积极参与公益创业。同时,社会组织应该拓宽服务范围,深入基层社区,“接地气”,开拓新的活动空间。另外,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

(4)促进协调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主体之一,社会组织不可或缺。理论上,社会组织与政府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合作关系。但在实际中,社会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政府博弈。社会组织要围绕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主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关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善于发现自贸区建设中政府创新与政府改革的机会,协调服务社会公众、促进行业发展以及本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现实问题,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职能转移的承接者,发挥好社会组织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5)强化自律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社会组织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自律,认真建设和经营公信力。要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包括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意识,改善内部治理结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道德规范,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善于发现问题,将监督与惩罚相结合,积极改进完善,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在出现公信力危机时,社会组织应积极面对,及时、全面、真诚地回应外界质疑,勇于承担责任。还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明确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权利和方式,加快信息公开建设,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估制度,明确责任追究。

1.陈爱贞、刘志彪:《自贸区:中国开放型经济“第二季”》,《学术月刊》2014年第1期。

2.何建宇:《比较视野内的中国社团发展——一个新的分析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3.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

4.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5.谭保罗:《上海自贸区“改革杠杆”破冰》,《南风窗》2013年第20期。

6.唐德龙、高阳、首一苇:《“志愿失灵”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民政》2013第10期。

7.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8.王全兴、王凤岩:《我国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初探》,《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9.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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