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梅娜
(新疆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网络环境下新闻案件报道如何维护司法独立
程梅娜
(新疆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从目的上讲,新闻监督和司法机关审案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矛盾。正确处理司法的独立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我们处在一个信息传播迅速,传媒力量强大,媒介监督强劲的时代。当然,司法制度也要受到监督。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虽然从目的上讲,两者是一致的。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而且,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推行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日益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媒介监督越来越有深度和广度,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互联网的这种开放性给司法公正造成更大的压力,也日益使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激化。
(一)二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也使每个人都成为监督者。这些传播者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报道的训练,只是从个人道德的角度来发帖,这样就使得有些案件的信息来源有很大的倾向性。而网民的理性思维还有待提高,看到这样的信息就很容易受到鼓动,对司法造成巨大的压力。而司法审判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这种不同导致二者互相不理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无法逾越。
(二)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新闻事实的认定不同
新闻事实往往是个别采访所得,虽然经过一定的考证,但毕竟是个人的片面之词。而法律事实必须具有规范的证据来源和经过严格逻辑推敲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的。媒体的报道往往倾向于受害者,而法院必须听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三方的陈述之后再结合证据认定事实。
(三)新闻报道具有倾向性,而司法则必须中立
专业的新闻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更不要说在这个全媒体的时代,发布信息的一般网民不但没有新闻专业知识,更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网民往往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发表具有较大倾向性的意见或评论。而司法程序要求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为诉讼双方制造平等参与表达意见的机会。而在互联网的时代,即使新闻媒体秉承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但网络评论和发表意见自由的特性使得大量充满个人偏见的舆论充斥舆论空间。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给法院、法官带来压力。
(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功底相对比较薄弱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活动,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而新闻从业人员在这方面有较大的缺陷。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懂司法程序的规律,正是这方面的差异使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有所偏差,这对司法独立造成消极的影响。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报道过程中难免以世俗的伦理代替国家的法律,造成媒介审判。
(五)网民素质不高
在互联网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网民中间不乏理性的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但毕竟是少数,很多网民都是没有法律知识的人,甚至没有法律常识。更不要说有专业的新闻知识。他们发布信息和发表言论的角度知识从个人出发,从道德出发。并没有想到这个消息是否客观,是否真实。当这些缺乏理性的言论在网络上汇集成巨大的舆论洪流的时候,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
(一)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信息,以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法院和法官应该欢迎媒体的报道,法院提供给媒体的信息够公开、够透明,媒体和网民也就不会捕风捉影,从而使报道失实。人民法院的发布机构要加强与网民的联系沟通,可以开通自己的微博或微信公众账号,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这些公众账号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就能抢占先机,把握主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这同时也有利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应不断提高
法官的法律知识过硬,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敢于并且善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无论媒体制造的舆论压力有多大,法官都能无所畏惧,依据法律办事,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如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判决张二江有期徒刑18年。按照我国有关的规定和惯例,受贿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单位超过100万元一般不判处死刑。而张二江经法院认定受贿69万元,贪污10万元。如果将其判处死刑并无违法之处。在媒体和公众一片喊杀声中,法庭并没有判处张二江死刑。可见,审判公正,关键还是在于法庭、法官能够不受舆论的影响,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公正的认识和对法律的正确运用。
(三)不断完善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一方面,国家要不断完善法律,特别是针对网络上的一些行为进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虽然目前有一些法律约束网络行为,但还不是很完善;另一方面,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懂法、用法,这样才能在网络舆论的洪流中保持清醒,意识到什么对的,什么是错的。
(四)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
在案件的报道中,由于报道的记者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懂专业的法律术语,常常用世俗伦理的语言代替法律语言,造成司法活动的舆论扭曲,这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司法记者证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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