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英英
(广西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今年8月12日,因移动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涉嫌非法转载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所属媒体《楚天都市报》原创作品,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对拥有今日头条网站和客户端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这一事件将“今日头条”再次推向新闻侵权的风口浪尖。而早在2014年6月,《广州日报》和搜狐就曾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今日头条”提起诉讼。
新一轮对今日头条的起诉结果还未知,但从最新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湖北广电集团已经与今日头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100家媒体将入驻今日头条。可以猜测,这一次双方的纷争可能又是以和解宣告结束。如今,“今日头条”侵权风波或许已经尘埃落定,但回顾过去十年,国内关于新闻版权保护问题的讨论始终不绝于耳,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有关新闻转载侵权问题的纷争似乎也愈演愈烈。
由于在新闻采访权方面受到的限制,网络媒体在发展之初主要都是转载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当时,传统媒体缺乏版权意识,“有偿转载”的规范也还未建立,一些报纸甚至会主动分享新闻报道给网站,以期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但这种情况并未持续多久,传统媒体便意识到让这些网站免费使用自己的新闻报道,并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反而使得广告收入和用户流量都被瓜分。于是,在被称为国内纸媒“寒冬”的2005年,20多家报业老总在10月发布《南京宣言》,号召全国报界联合起来,抵制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报道的现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些纸媒尝试着向使用了自己新闻报道的网站索要版权费用,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走上了法律的道路。2006年10月,《新京报》正式状告TOM网未经授权大批量使用其稿件和图片,要求网站公开道歉并赔偿372万元。这场“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最终以双方和解,TOM网“一次性予以经济赔偿”并“诚恳道歉”告终。同年,《新京报》还状告了“浙江在线”网站侵权。由此可以看出,在关于新闻转载版权问题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开始便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
很多传统媒体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赔偿,而是想以此表明维护版权的决心,以及促成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合作的规范化。一些商业网站在经历了漫长的侵权诉讼官司后,也逐渐认识到与其事后花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解决问题,不如一开始就进行沟通,争取合作。于是这些网站开始主动跟传统媒体协商购买版权事宜,以避免再次发生此类纠纷。
这一时期传统媒体与商业网站的合作,除了授权允许后者转载其稿件外,传统媒体还积极与网站共同搭建地方网络媒体平台。2006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打造了国内第一个商业性区域门户网站“腾讯·大渝网”,由腾讯网和《重庆商报》共同组建成立,立足于为重庆网友提供本地的资讯和服务。2007年7月,双方正式组建了合资公司——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腾讯·大渝网的运营。此后,传统媒体融入互联网发展大潮的趋势已势不可挡。
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合作逐渐成为常态时,移动新闻客户端和自媒体的崛起又再一次打破了平静,使得网络转载侵权问题愈演愈烈。
这里所指的移动客户端并不是已有的门户网站的移动新闻客户端,而是“今日头条”这类本身并不生产原创内容,只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的新闻聚合类应用软件。除了未经被转载媒体允许就直接复制其文章内容,转换格式后放在自己的新闻页面供用户浏览;今日头条还通过所谓“深度链接”形式向用户提供新闻消息,即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跳到具体的新闻内容页,并在该页面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这样做虽然免去了用户查找信息的麻烦,但屏蔽了被链接网页的首页和广告,严重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利益。以往扮演着“侵权者”角色的网络媒体如今也成为了被侵权的对象。
随着近两年微博签约自媒体、公众微信号运营火热,转载侵权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被侵权的不再仅仅是报纸或是一般的网站,网民个人也成为被侵权对象。以“高质量问答分享型社区”著称的网站“知乎”自2013年向公众开放注册以来,屡次出现知乎用户爆出自己在知乎的回答被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抄袭的情况。而相比传统媒体的诉讼手段,知乎的维权道路则更为艰难。一方面,网站需要向知乎用户取得版权许可才能帮助他们维权;另一方面,从微信公众平台上显示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来看,对公众号侵权举报的流程也并不轻松。最普遍的结果是侵权的微博或微信号将侵权文章删除,但在这些内容被阅读和转发的短时间内这些公众号已经获得了相当高的阅读点击量,他们因此得到的利益与被侵权用户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是极不平衡的。
无论是传统媒体应对网络媒体的侵权,还是传统媒体和一般网站应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侵权,目前解决侵权纠纷的方式无非两种:法律和非法律途径。
走法律途径,以侵犯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名义对侵权方提出诉讼,但事实上这种原本应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却是大家最不愿意选择的方式。一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晰,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二是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
首先,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新闻版权保护的专有法律,只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内容涉及。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对事实的记录,并不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1]但对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却没有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中,有一项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2]其中哪些属于“时事性文章”也没有明确界定。正是由于法律中缺少可操作性的界定,使得法院难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行之有效的判断。
其次,对侵权行为的收集取证工作也十分复杂。2008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其七千多篇稿件,新京报首先将“浙江在线”涉嫌侵权的近千个网页下载下来进行证据保全,然后新京报4名工作人员用了4个月的时间将公证后的每篇涉嫌侵权的文章与《新京报》上的原作进行对比,最后新京报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堆起来有五米多高。这其中需要耗费的取证、诉讼费用以及时间和人力成本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法律的不健全是阻碍被侵权方走法律途径的主要障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建立,现有的版权制度在很多方面也还需要修正,至少在可操作性上还需要加强。
就现实情况下维权的难易程度和耗费的成本来看,侵权问题一旦发生,媒体和个人往往会选择采用非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例如,对侵权行为公开进行道德谴责、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是双方私下进行沟通谈判商量和解方案。而相比事后再来追究责任,在出事之前就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更为重要。
就媒体而言,事先能做的工作主要是与想要转载其文章的单位提前沟通,授权转载,或是在个人平台上建立保护机制。而对于网民个人来说,主要是采用技术性保护措施,常用手段是将个人文字作品转制成图片形式并加盖水印,但这些嵌入内容的水印标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作品的呈现。网站“知乎”则增设了“禁止转载”功能,用户对个人回答进行设置后,“禁止转载”字样就会出现在首页动态、个人主页以及回答页面,第三方想要转载这些内容必须获得作者的单独授权并邮件通知知乎,否则均视为侵权。“禁止转载”并不是真的不允许转载,而是禁止未经许可的转载。虽然这种形式对那些经常无偿盗用他人作品的人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效果,但“事先声明”至少体现了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性,在今后遇到纠纷时也能做到有理有据。
传媒界关于“内容为王”还是“渠道为王”始终争论不休。在这些被侵权的媒体和个人看来,作为内容的生产者,他们有权获得产品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全部收益。而“今日头条”通过海量信息挖掘以及深度的数据分析为用户推荐个性化信息,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新闻阅读模式,目前已吸引上亿注册用户,取得了巨大成功。它们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流通环节也能创造巨大价值,但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传统媒体和老牌门户网站、新闻网站也由此开始思考,在不断进行信息价值提升的同时,如何创新内容变现的渠道,让优质的内容抵达更多的用户。因此,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内容生产和接近用户渠道两方面无法同时做到完美时,协同合作是最好的选择。
无论是对媒体还是个人,版权纷争的实质其实是对利益分配不均的不满。所以要促进双方间的协同合作,首先是要处理好利益的分配问题。而这种利益的分配不是简单的“我给钱买你的内容”,而是要在互联网框架下探索一种不同于传统版权模式的货币回报的创新盈利模式,使得双方的合作更加规范和持久。
当然,规范化合作的实现除了双方自身的努力,还离不开立法、司法机关的大力协助。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网络转载版权问题做出了具体规范。6月,国家版权局还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宣布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从今年6月开始至11月严厉打击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转载等领域侵权盗版行为。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版权问题比以往更为复杂,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还显得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健全应及时跟上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
在过去10年的新闻版权保护之路中,每一个阶段出现的版权纷争,在下一个阶段我们总能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媒介形式的不断变化,新的版权矛盾也会随之出现。没有人能够保证说新闻版权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但我们必须意识到保护新闻版权的重要性。它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版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它也是一个经济问题,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处理好侵权与被侵权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它更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需要每一个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和彼此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S].
[2] 著作权法(第22条)[S].
[3] 闲谈时费,再谈利弊 媒体版权十年战争[DB/OL].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101417.
[4] 浙江在线未经授权转载《新京报》作品被起诉[DB/OL].新京报,http://media.people.com.cn/GB/137684/1171 9597.html.
[5] 王云松,刘昶荣.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问题[J].中国广播,2015(05):55-59.
[6] 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07):40-44.
[7] 朱巍.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说起[J].青年记者,2014(22):17-19.
[8] 张大伟.数字版权:互联网精神和版权管理制度[J].国际新闻界,2009(09):63-66.
[9] 邵国松.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5(05):90-97.
[10]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DB/OL] .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04/22/c_134174805.htm.
[11] 喻国明.集成经济:业务模式的创新需要盈利模式的创新来保障——对“今日头条”引发的版权之争的一点看法[J].新闻与写作,2014(08):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