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模式探索

2015-02-25 18:21:58赵传君赵裕紫薇
学术交流 2015年6期
关键词:农场城镇化农民

赵传君,赵裕紫薇

(黑龙江大学a.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b.研究生学院,哈尔滨 150080)

经济学研究

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模式探索

赵传君a,赵裕紫薇b

(黑龙江大学a.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b.研究生学院,哈尔滨 150080)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产物和行政命令效应,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世界各国城镇化的过程与现状差异很大,但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路径。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城镇化的发展必然出现两个平行的结果:一是高度城市化,一是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形式就是建立现代化的大农场。我国有些省区有条件实行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但不能以“一刀切”和搞运动的方式强行推进城镇化和农场化,而应以自愿合作、民主协商和互利双赢为原则,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基础,以政策支持和政策引导为主要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社会经济进程。

城镇化;农场化;模式;“城市病”;土地流转

一、城镇化道路:隐含基本规律,没有统一模式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的发展过程蕴含着社会经济的基本规律,但各国实现城镇化的路径和方式又有显著差异,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城镇化没有统一模式。

城镇化是一个社会经济范畴,虽然各国的城镇化道路差别很大,但仍有共同的社会经济规律在发挥作用。发达国家的城镇化虽已基本定型,但它们走过的道路却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教训。

美国是世界上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国家,城镇化率达到85%,但在初期阶段由于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出现了“过度郊区化”现象,一些大城市的郊区漫无边际地向外扩展,不但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对生态和环境造成了破坏。但在中期以后,政府加强了规划和调控,城市化进程转向良性发展轨道,最终在东北部、五大湖南部和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形成了三大城市群,构成了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城市群的辐射下,大量小城市(镇)获得较快发展,从而形成全国城镇网络。在美国,10万~20万人口的城市有131个,3万~10万人口的城市有878个,几千至3万人的小城镇有34 000多个,10万人以下的小城镇约占城市总数的99%。[1]南北战争后美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是美国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大力发展交通运输网络,为城镇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19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采取了大力支持铁路建设计划,先后建成了横贯东西的北太平洋铁路、南太平洋铁路和圣斐铁路,带动了铁路沿线的城镇化发展。1916年通过《资助道路建设法案》,1956年通过《联邦援建公路法》,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大发展,到2011年美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88 730公里,约占全世界的一半,连接了所有5万人以上的城镇,其中54条高速公路形成了横贯南北、纵贯东西的公路骨架。[2]美国的城镇化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但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实行了“示范城市”的试验计划,开始对大城市中心区进行再开发,旨在分流大城市人口,充分发展小城镇,10年后小城镇增25%。上世纪末,美国政府提出“精明增长”的理念,要求城镇化沿着以人为本、绿色低碳、永续发展的道路推进。

德国是在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进程开始进行城镇化的,到20世纪70年代进入阶段性巅峰期,出现了人口拥挤、交通阻塞和环境质量下降等“城市病”,城市人口开始向郊区流动。然而,由于城市环境的显著改善,城市功能的日臻齐全和人们归属感、文化感的日益强烈,近些年又出现了人口向大城市回流的趋势。目前,德国已形成了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的格局,全国有11个大都市圈,聚集着70%的人口,占全国就业人数的70%,但德国的产业政策均以中小城(镇)为重点,小城镇建设可谓是欧洲的典范。全国共有大中小城市2 065座,其中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82个,只占人口总数的30%,其余70%的人口分布在2 000—10 000人的小城镇。全国第一大城市柏林有340万居民,第二大城市汉堡只有170万人,第三大城市慕尼黑仅有120万人。[3]德国人对待城镇化方面有两个重要理念:一是强调减少各地区的差异,追求可持续发展;二是“小的即是美的”观念。在城市建设中德国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和多方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具有民主、透明、开放的特点,形成政府、专家、公众的三结合模式。此外,德国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特色产业支撑和生态环境保护,如柏林是文化、工业中心,法兰克福发展为金融中心,汉堡成为贸易中心,斯图加特建设成汽车城等。

日本的城镇化道路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独到性。1975年日本的城镇化率为75.9%,到2000年城镇化率是78.7%。目前,日本的城市与农村的界限已逐渐模糊,一些城市居民有迁入农村居住的趋势,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原因是农村环境好、房价便宜且收入水平不比城市低。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日本农业人口的比例从50%降到了20%以下,而这一阶段正是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的实践证明了理论界的一个基本观点:当农村人口降到20%以下,经济增长就会放缓,日本现在农业就业人口只占全部就业人口的3%。在城镇化过程中,日本形成了四大经济带和以东京、阪神、名古屋为中心的三大都市圈。工业化的高度发展是城镇化大幅度推进的重要原因,如1955年到1965年日本工业生产增长年均为13.6%,每年城市吸收农村人口42.5万。[4]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对于城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55年制定《町村合并促进法》,使町村数量从1950年的1.04万个缩减为1975年的3 257个,城镇从214个增加到641个。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为以农民为主的协同组合提供从生产、金融到保险、医疗等服务保障。1961年颁布《农业基本法》,对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农业补贴、限制进口和调整农产品结构等,使农民收入水平年均增长15%,到1972年农民收入已略高于城市居民。此外,日本还采取延长义务教育,大幅度增加公共教育投资,使农村40%以上的学生能进入大学;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改善有关保护农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日本在解决“城市病”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其中在解决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方面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为解决交通拥堵,日本不但建立了地铁交通网,而且把城市中心地铁与城郊的便捷电车网进行很好接驳,使得离城市1小时路程的上班和生活都很便利。为减少环境污染,日本政府对汽车废气排放、市内沟渠和垃圾等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并认真落实,从而使日本汽车业在减少废气排放和节能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显著效果,在污水和垃圾处理方面也堪称亚洲楷模。

韩国的城镇化是与其工业化进程相伴而行的,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步调相一致。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朝鲜半岛解放,在美国主导下南方开始进行“财产归属”处理、“农地改革”和建立经济秩序。1948年韩国建国,1950年爆发朝鲜战争,一直到50年代末,韩国主要是处于经济恢复时期,城镇化进程并无显著进展。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韩国经济起步和成长阶段,时任总统朴正熙通过强力实施四个“五年计划”,创造了“汉江奇迹”,钢铁、造船、化工、电子、机械和有色金属等六大战略产业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通过“新村运动”和在农业中引入机械化,农业生产力大幅提高,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进城务工,1977年韩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是韩国经济的加速期,又被称为“第二次起飞”时期。经济的加速发展使韩国的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到1990年韩国城市人口已占总人口的74.4%,如果加上镇一级人口,城镇人口的比例高达82.7%,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5]90年代以后,韩国新兴工业化已基本完成,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韩国经济遭受重创。在这一大背景下,韩国城市的人口增长也由90年代初的每年百万左右下滑为45万左右,2000年以后更下降到每年35万左右。这种变化也与农村地区人口高龄化,农村人力资源减少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有关。韩国的城镇化进程呈现出以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城镇化进程与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结构变化同步。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急剧扩张,城镇化速度显著加快。当工业化阶段基本完成,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上升)阶段,城镇化速度也随之放慢。二是韩国城镇化过程所用时间较短,但集中度较高。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90年代初,韩国仅用了30年时间就完成了城镇化,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这确实可称得上是一种“压缩型”城镇化模式。但另一方面,韩国城市人口的分布又呈现出比较集中的态势。由于韩国的工业布局高度集中在政治中心、交通枢纽地区和港口城市,从而导致韩国1/2的人口集中在首尔、釜山、大邱、银川、大田和光州六大城市,而首尔一个城市的人口就占全国人口的1/4。[6]三是政府的政策对城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统治经济”,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政府的相关政策也同样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朴正熙政府在实施四个开发计划过程中,在20多个地区设立了各种工业园区,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在20世纪60年代,政府采取了抑制人口流动政策;后来又采取城市收容和扩张政策。这些政策使城镇化发展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没有出现大规模失业、贫民窟和贫二代等现象。

从上述四国城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城镇化是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城镇化过程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靠搞运动来推动的;但是,政府应该从宏观和战略角度对城镇化进行规划设计,进行引导和推动。城镇化没有固定模式。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城市应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依据自身的理念和目标,选择各自的城镇化道路。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城市病”是一个很难回避的矛盾,除像美国等幅员广阔、人均面积较大的国家外,多数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都出现人口过度集中和城市负荷过重的现象,而如何解决“城市病”问题则有多种路径可供选择。从理论上说,城镇化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生态环保原则和永续发展原则,但在城镇化的实践中,市场利益原则和近期发展原则往往占主导地位。当人们回过头来看城镇化时,都很理智和清醒,看到很多问题和失误,但在城镇化的初期阶段却往往陷于盲目和功利。城镇化的基础是公共设施建设,城镇化的发展动力是产业化的内在需求,城镇化的效果评价应是经济指标、社会指标和战略指标的综合体系。

二、中国城镇化道路的模式选择: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

国外城镇化的实践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城镇化,从而避免陷入以下几个误区:一是用搞运动的方式来推动城镇化。国外的实践证明,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按社会经济规律逐步演进的过程,它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只依主观愿望用搞运动的方式去推进城镇化。农民进城工作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不是“行政移民”。如果没有城市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进城就会成为“多余的人”,就会成为失业者,就会沦为贫民窟的一员。所以,农民工的供给与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应通过市场机制保持一种大体平衡;如果失衡,不但进城的农民找不到工作,城市负担也将加重,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也将受到影响。二是推进城镇化以扩大内需是有条件的。目前有这样一种笼统和模糊的观点,认为只要扩大城镇化规模就会大幅度扩大内需,从而把推进城镇化视为解决中国内需不足的一剂良方。笔者认为,通过推进城镇化扩大内需是有条件的,因为更多的农民变为市民并不能扩大内需。城市的经济蛋糕就这么大,农民进城变为市民,分去了城市收入中的一部分蛋糕,这部分收入会转化为需求吗?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新市民”更倾向于把钱存在银行里。关键是要发展三农经济和乡镇经济,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真正富起来,变成“镇民”,农民需求才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因素。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说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战略选择。三是城镇化并不是只有一条路,即农民进入城市,变为市民,从而提高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城镇化应包含这样三重含义:一是城市化;二是县镇化;三是乡镇化。农民可以成为市民,也可以成为县镇居民和乡镇居民。笔者认为,中国更应提倡和推动“就地城镇化”,而不宜再推动农民大量进城。在大力发展三农经济的过程中形成乡镇化、县镇化应是中国城镇化道路的战略选择。在三农经济、农村产业经济和集约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农民才能彻底摆脱小农经济,加入乡镇居民和县镇居民的行列。中国城镇化的关键和城镇化的社会经济意义,不在于有多少农民变成了市民,而在于乡镇经济、县镇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一体化水平与进展。

依据城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借鉴国外城镇化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应根据国情、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环境与阶段,采取不同模式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但无论选择何种模式,我们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已经看到城镇化最终产生的两个毋庸置疑的结果:高度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所谓高度城市化,就是工业、服务业、人口、资源等向城市高度集中和聚集,出现了“超级城市”和“城市经济圈”。与此同时,农村的小农经济逐渐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种类型的现代化农场,它集中体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形式和水平。实践证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场化是相互依存、相互推动、不可分割的两个平行的社会的经济进程。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北和华北的广大平原地区,应积极探索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发展模式。

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场化会节约大量农业劳动力,将会有更多的农民进城,从而提高城镇化率;二是农场化将会使与农业相关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更加专业化,使农业产业与城市产业有机联结在一起,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三是农场化将会大大加速农村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从而会在农村形成新的经济和商贸中心,形成人口聚集效应,扩大县镇和乡镇规模,强化其经济功能,从而使城镇化迈上新台阶。中国有些省区(如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北等)属于土地和资源丰富的农业大省,但在小农经济占主导的条件下,农业大省没有转变为农业强省,也没有形成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我们认为这些省区应积极探索农场化与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探索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从而产生五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效应:一是让农场化成为国家商品粮基地的重要支撑。农场化经营是一种规模经营,从而会大大提高粮食产量,形成规模经营效应。农场化经营可采用现代化经营技术和方式,可大大加速农业现代化水平。与小农经济相比,农场化经营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使商品粮基地具有稳定性和保障性。二是在农场化基础上建立绿色食品基地。有些省区虽然具有生产绿色食品的天然条件和自然环境,但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下,农民投入有限,粮食质量和绿色标准良莠不齐,而在市场上又都以绿色产品的名义出售,品牌杂乱,假冒伪劣的绿色产品严重损害了龙江粮食产品的声誉。而农场化经营则可按绿色食品的要求进行资金投入和科学生产,统一品牌,保障质量,把这些省区真正建成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三是通过农场化实现农业经济专业化和一体化。在农场化经营条件下,可真正实现订单农业,使农场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紧密连接在一起,既可保障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又可保证农产品的供应与质量,在强化农产品深加工的基础上,把产业链进一步扩展到农产品仓储、运输和销售环节,从而实现农业经济一体化、产业化和专业化。四是以农场化推进生产资料的优良化和基地化。农场化经营需要稳定的、优良的农业生产资料,如机械、种子、化肥、农药及农产品加工设备等,从而为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基地提供了广大的市场需求。以基地为平台把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到全国的农村市场,甚至还可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市场。五是以农场化为基础,以农业基地为平台,大力发展对外农业合作。如黑龙江具有对俄农业合作的独特优势,在发展农场经济的过程中,可以走出国门,在俄远东西伯利亚地区开展中俄农业合作,共建合资形式的现代化农场。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企业在国际农业合作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其前景非常可观。

当然,推进农场化也不能搞一个模式,而应根据各地的条件和农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模式并举的思路,具体而言,有以下五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家庭农场模式,即由种粮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方式集中土地,形成家庭农场。二是合作农场,即农民通过自愿组合方式集中土地,形成农场,然后选出经营领导机构,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参与合作的家庭成为股东,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份制农场。三是企业化农场,即由企业家买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土地形成农场。四是国有农场,即对现有的各种国有农场进行明晰的产权界定和资产与债务清理,形成名副其实的国有农场。或是现有的相关国有企业买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土地,形成新型的国有农场。五是中外合作农场,即由外商买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土地形成中外合作农场。

实行农场化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农民的出路问题。笔者认为,农民的出路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在通过土地集中形成家庭式农场经营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使用权卖给农场主,自己进城务工,逐步转化为市民。二是在实行合作农场的情况下,农民以土地入股,成为农场的股东,依据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农民可以成为农场的农工,由农场另行给予劳动报酬;也可以在成为股东后,离开农村进城务工,但身份仍是农民,即在没有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能转为市民。三是在中外合作农场和国有农场,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成为农场的工人,但须经过培训和学习,达到农场所要求的应聘标准。如果不能成为或不愿成为当地农场工人,可以进城务工。在中外合作农场中,农民最好是一次性卖断土地使用权(如20年或30年),当然也可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分红,但不参与经营管理。

三、推进我国农场化、城镇化进程的政策设计

在推进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要做好充分的、科学的、合理的政策设计,以进行有效的政策规划、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政策保护,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要坚决贯彻实行自愿与协商的原则。实行土地集中办农场不能强征土地,不能强买强卖,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买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限等,也必须以协商自愿的方式进行。农民是参股还是卖断,是做农工还是进城,也必须由农民决定。目前有些省市县已开始丈量农民土地,其目的是要把农民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经营,同时也要把农民集中起来,为他们统一建房。这种“规划”纯粹是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是当年“大跃进”的翻版,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与民主原则背道而驰,一旦付诸实施将后患无穷。城镇化过程既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也是一个民主和文明的进化过程。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取得立竿见影的政绩而强行推进城镇化,既违反经济规律,也严重曲解了党中央推进新型城镇建设的战略宗旨。

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是弱势群体,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在土地使用权买卖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公正,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保证。因此,需要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规划,以审查、确认、裁定土地流转合约的有效性、公正性与合法性,政府在这方面需要向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全国应建立土地流转平台,并设立土地流转权益保障机构,使土地流转信息充分化、交易透明化、权益合法化和补偿最大化,严防、严打土地投机,绝不能重演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和某些政府部门强征强拆、补偿不合理和不落实补偿承诺的闹剧。土地关系着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以城镇化的名义随意处置。

为防止大中城市过度扩张,导致“城市病”日趋严重,应在实行农场化的过程中尽量使农民转变为农工,而不是都涌入城市变成市民。因而对于市民资格和条件要有相应的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农民必须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30年以上,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住房并在城市居住5年以上等条件。应在农场化的过程中大力发展以乡和县为中心的经济,使更多卖断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向乡镇和县镇集聚,转化为“镇民”。目前我国的老龄化高峰已经来临,农村老龄化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城市在探索“以房养老”的路径,农村也应探索“以地养老”的可行性。如果农村老年人口既失去了土地,又得不到养老保障,这种情况必然会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对农民极不负责任的城镇化。

进一步强化社保体系,使农民在卖掉土地使用权后能够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保水平较低,如果农民在卖断土地使用权之后,既当不了农工又进不了城市务工,其自身的养老、医疗甚至生存就成了问题。我们认为,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农场主和政府应分别按比例负担卖断土地的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提供金融支持政策。通过土地流转实行土地集中,需要大量资本,农场化是规模生产和经营,因而前期的各种投入也需要大量资金。因此,政府应出台支持农场化的金融政策,使农场主在各个阶段都能较为便利地进行融资和贷款,从而使农场化、城镇化的发展具有稳定的金融支撑。支持农场化的信贷业务具有长期投资的性质且具有较大风险性,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涉足这一领域。为此,商业银行可以用农场主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由大型农业企业作担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银行对农业开发的风险。同时,还可考虑集聚社会资本,建立有实力的、规范化的农业融资中心,以支持我国的农场化进程。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农场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农场化生产和经营需要良好的农田水利设施、电力与通信设施和交通运输设施,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国家进行投入,同时应也按市场原则向农场单位收取合理的建设费和维护费。我国要选择以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道路应是一种战略性、前瞻性选择,这里所说的农场化不是“种粮大户”的概念,而是现代化农场的概念,是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农业产业概念。农场的生产应与产前服务、产后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建设与之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物流通道就显得不可或缺。

全方位加强农业技术合作和农业研发合作,提高农场化的经营效益和现代化水平。我国有很多科研实力雄厚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全国一流的农业专家和院士,应把这些科技资源、人才资源与农场化生产和经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农作物品种、农业机械、耕作方法、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及农业气象等领域不断创新发展,使农场化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国家应对农业生产实行价格支持计划。农业生产和经营一方面受自然条件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国内外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国家应对农场化经营提供价格支持,即国家对农场的生产(生产什么粮食、生产规模多大等)提出指导性计划,凡愿加入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农场,如果收获后粮价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则国家给予补贴或由国家按市场价收购,如果高于预定的市场价,就自行销售。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农场的基本收益,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有效地调解农产品供求。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高度农场化的国家,然而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在实行“价格支持计划”,以减少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风险,根据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预测调解农业生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农业利益,其效果良好,完全可供我国走农场化带动城镇化的道路进行借鉴。

建设和发展农业协作组织,为我国农场化的大发展提供合作、融资和与政府沟通的平台。农场化的生产和经营需要多方合作,需要与国家政策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进行协调,需要与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和建设农协组织,使其成为农场、农民与政府和市场联系的重要纽带。根据日本等国的经验,农业协作组织可以是专业化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综合性的农协组织不只是为农场主和农民服务,还应为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统筹和协调。农协的主体应是农场主和农民,但应吸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从而使农协能够对各方意向、各种资源和各方利益进行有效协调与整合。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推进农场化进程。要建立现代化农场,不仅需要大量资本,更需要懂经营善管理和具有市场意识与市场敏感性的企业家。农民可以成为种粮大户,甚至可以办家庭农场,但要搞大规模、现代化的农场,就必须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要引进现代农业企业家,因而就必须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农业企业家办农场。首先,引进城里有实力、有意向进行农业投资的企业集团,下乡办农场。其次,从发达省区引进对农业开发感兴趣的企业集团。最后,还应尝试从韩国、日本等国引进对中国进行农业投资的跨国公司。

[1]刘岩.美国如何推进城镇化[J].宁波经济,20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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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曹中屏,张琏瑰,等.当代韩国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258.

〔责任编辑:冯胜利〕

F303.3

A

1000-8284(2015)06-0145-06

2015-03-16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关于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模式创新问题研究”(13B038)

赵传君(1954-),男,黑龙江呼兰人,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东北亚经济技术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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