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问题与社会治理:民国社会学的视角*

2015-02-25 12:41闻翔
学术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行会劳工工厂

闻翔

劳工问题与社会治理:民国社会学的视角*

闻翔

劳工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民国劳工社会学的梳理,为劳工问题及其治理提供一个历史的视野。家庭、工厂、组织、运动、立法构成了民国社会学家研究劳工治理的五重视角。其中,家庭和工厂是劳工治理的基本单位,劳工组织与工人运动是劳工治理的核心问题,政策立法则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民国时期的劳工社会学研究为我们今天理解劳工问题和劳工治理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历史线索和想象力。

劳工问题 社会治理 劳工运动 劳工立法 民国社会学

劳工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近些年来,南海本田罢工、富士康工人连环自杀等一些焦点事件都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说,工人的抗争、维权乃至组织化等问题已经对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也引起了社会学家的研究兴趣。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聚焦于当下的经验研究,本文试图为劳工问题及其治理的研究提供一个历史的视角。在本文中,我们将回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现代工人阶级产生的历史情境中,考察民国时期的社会学家对于当时劳工问题及其治理的调查和著述,并讨论其对于我们今天在理解劳工问题和进行社会治理时所能提供的启发。

当代的劳工社会学基本上可以分为劳动过程、劳动力市场、劳工运动、全球化和劳工问题等若干重要面向。与之相比,民国社会学的劳工研究,在内容上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大致而言,民国社会学的劳工研究主要聚焦于工人生活程度和生活费、工厂内部管理、工会与行会、劳资争议与罢工、工厂法等议题,事实上,这些议题也代表了民国社会学家研究劳工治理的五重视角,即劳工家庭的视角、工厂政治的视角、劳工组织的视角、劳工运动的视角以及劳工立法的视角。进一步地,这五重视角又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家庭和工厂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基本单位,劳工的组织化与工人运动则构成了劳工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关于劳工问题的政策立法则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下文将首先就这三个层次、五重视角分别加以梳理,接着再进一步讨论民国劳工社会学研究的当代意义和启发。

一、家庭与工厂:劳工治理的基本单位

家庭和工厂构成了劳工活动的两个基本社会空间。劳工的劳动力再生产主要在家庭场域内完成,而劳工之间的团结和分化,乃至劳工的集体行动都是由工厂内部的制度安排和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所形塑的。因此,家庭和工厂成为劳工治理的两个基本单位。在民国时期,无论是从劳工家庭视角出发的研究,还是从工厂政治视角出发的研究,都在当时社会学家的研究中有所体现。

(一)家庭的视角

从家庭的视角来考察劳工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于劳工家庭所做的家计调查。家计调查即关于生活费和生活程度的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了解 “平均每家消费物品的量和值,去做编制生活费指数时拣样和加权的张本”;二是 “分析收支情形和研究生活程度”。[1]通过家计调查,计算家庭的消费量以及物价的变迁,由此计算出生活费指数。

之所以要进行家计调查,原因在于,在当时的社会学家看来,“要想改良工界的生活,必先知道工界的谋生的实情,那就是要从研究生活费入手。如果工界的生活费有了系统的研究,那么关于许多劳资争议问题如罢工,暴动,社会不安等,或有圆满解决的希望,这便是工业和平的基础”。[2]

在这些研究中,最重要的是陶孟和的 《北平生活费之分析》。陶孟和很早就认识到,“生活费是劳动问题、社会经济问题的根本,在中国实有系统的调查的必要。”[3]在该书中,他分析了北平48户手艺工人家庭从1926年11月到1927年4月之间共288本家庭账本。[4]1927年至1928年,陶孟和领导的北平社会调查所又分别与南开大学社会经济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市调查物价处合作,开展了天津手艺工人家庭生活调查和上海纱厂工人生活费调查,前者选取了132个工人家庭,调查结果由冯华年写成 《民国16年至17年天津手艺工人家庭生活调查之分析》一书;后者则选取了230家纱厂工人家庭,调查结果由杨西孟撰写成 《上海工人生活程度的一个研究》,作为北平社会调查所 “社会研究丛书”之一出版。

在学术界的推动下,生活费研究也受到官方的重视,例如,上海市社会局在统计学家蔡正雅的指导下,根据305家工人家庭的家计调查,算出每家全年的生活费,又以此为基础,算出生活费支出,以1926年为基期,等于100.0,自1926年1月起,至1931年2月止,按月发表。同时还编制了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上海的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上海市社会局又改编了工人生活费指数,以1930年为基期,一直统计到1938年。[5]此外,南京市社会局、实业部、主计处、社会部等政府部门都曾在不同的时间编制过工人生活费指数。[6]

需要强调的是,生活费研究并非简单的统计工作,而是试图以家庭这一基本单位为切入点,去看劳工家庭结构的变迁及其在整体社会结构变迁中的位置。以陶孟和的北平生活费研究为例,从该调查中收集到的48家工人家庭的人口数据显示,工人家庭以每家四五口人为主,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三,家庭人口在7人以上者仅有2家,且家庭结构一般为夫妻2人及其子女。这表明,“工人家庭实与现代之小家庭制度相符”,“中国之旧式大家庭,现仅通行于乡间及富户,而新式小家庭则常见于城市及贫民阶级”。[7]陶孟和指出,这意味着中国正在经历本国和人类历史上都不曾有过的剧烈变迁:“传统的家庭制度彻底和永远瓦解了。在过去,家庭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经济发展乃至国家 (民族)永续都起着重要作用。它是社会结构的原子单位,就连政治和商业组织都根据它的原则形成。但现在,家庭制度在快速瓦解。不仅大家族正在消失且注定要绝迹,就连小家庭也在快速地失去其团结和凝聚力。”究其原因,陶孟和尤其强调,“经济变迁,尤其是本土经济的衰退和生活费的持续上涨毫无疑问是最具决定性的。由于家庭的类型与经济的类型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中国农村和手工业制度的解体,这一重要的制度 (结构)很自然地快速衰退,虽然长期以来它一直都是中国社会生活的基石。”[8]

(二)工厂的视角

从工厂的视角来研究劳工问题及劳工治理,主要体现在民国社会学家对于工厂体制 (factory regime)及工厂内部社会关系的研究中。

首先要提到的就是对于纱厂 “包身制”的研究。根据 《上海劳动志》的记载,“包身工制度是一种

定期卖身的劳动制度,起源于最初的包工制。20世纪30年代,首先在公大、内外棉、喜和等日商纱厂中实行。以后在中外纺织厂、缫丝厂中被普遍实行。”①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67474/node67479/node67513/node67523/userobject1ai64516.htm l。1932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孙冶方通过3个月的调查,写下 《上海纺织厂中的包身制工人》,以孙宝山的笔名发表在 《华年》杂志。[9]文中区别了包身制的两种形式,即 “包饭”制和 “带饭”制,两者的差别在于,“带饭制”下的包身工并不需要将工资全数上缴给包工头,而是支付膳食和住宿费,但事实上,她们仍然是不自由的。孙冶方认为前者是纯粹的包身制,后者则是变相的包身制,但后者要更加普遍一些。孙冶方将包身制视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各种前期资本主义的劳动形式之一”。他尤其指出,包身制最发达的是在上海的日商纱厂,“在生产极端落伍的半殖民式的中国社会中,发生这种奴隶制的残余,本是意中事,较可奇怪的是这种奴隶制残余的劳动形式,却滋长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帝国的资本所创办的纱厂中”。孙冶方的同事,时任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的陈翰笙则认为,“纱厂丝厂女工包身制度之盛行,实为现代劳动雇佣制度在中国特有之征象”。[10]他尤其强调 “农村经济之衰落”与包身制盛行之间的关联。无论是孙冶方还是陈翰笙,基本上都将包身制的形成原因归结为半殖民地的社会形态。

如果说孙冶方和陈翰笙等人的研究揭示了 “包身制”这样一种城市纺织业中独特的组织形式,那么吴知和方显廷在1930年代对河北高阳乡村织布业的的经典研究,则揭示了中国乡村纺织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即 “包买制”或 “商人雇主制”。 “所谓商人雇主制,或者叫做散工制度,那是由商人发给原料,由乡村里农人以每家为单位去制造,制造出来的物品,再交还发原料的商人去买卖。”[11]他们认为,商人雇主制度实为中国乡村小规模工业的一种普遍组织形式,只不过在高阳较为发达而已。 “高阳之工业体系,列为三类,即商人雇主、纺织户或小厂主及雇工是也”,[12]而商人雇主又分为两类,即布线庄和染线庄。吴知和方显廷对商人雇主制度之下高阳织布业的生产组织、原料购买、布匹销售以及金融借贷做了细致的分析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高阳织布业与工业革命前英国棉纺织业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方显廷等人指出,与工业极端集中化的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其实更适合采用类似高阳这样的分散的、小规模的乡村工业的发展模式,“盖乡村小工业所具有之社会及经济功能,颇能适合于中国之环境。”只是需要在中国进入世界市场、外资或外贷入侵的新背景下,对乡村工业之组织与技术加以改弦更张,尤其是要采用保护家庭劳工之社会立法,“使商人雇佣制下之家庭劳工,得受资本主义经济之实惠,而不致论为资本主义下商人雇主之奴隶。”[13]

史囯衡在20世纪40年代对于昆明某军工厂的研究,也可以视为从工厂视角研究劳工治理的一个另类范例。[14]与以上两个研究都不同,史囯衡的研究并不聚焦于正式的工厂制度,而是在工业社会学中的人际关系学派的影响下,侧重于工厂中的非正式组织。史囯衡发现,在工人内部,存在着小工、帮工、技工之分,这些工人因为地缘和地位上的分化,形成了各自的圈子;在工人与职员之间,也由于传统的“劳心”与 “劳力”的等级观念,存在着分化。受到涂尔干的深刻影响,史囯衡将工厂视为一社会组织。他指出,与旧式的师徒制手工作坊相比,新式工厂组织并不能形成传统的社会团结。有意思的是,在该书的附录 《内地女工》中,史国衡的 “魁阁”同事田汝康却揭示了恰恰相反的一幅景象:在田汝康做田野调查的云南某工厂,女工之间建立起亲密的拟亲属关系,女工宿舍内部形成一个家庭,每个宿舍成员都各分配到家庭中的一个角色,彼此之间以家人相称。而在田汝康看来,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附着在她们身上的传统社会连带已经不再适用,女工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团结纽带。[15]这两个研究事实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的理论意涵就在于从工厂内部的微观视角出发揭示了在向现代化、工业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团结的困境。[16]

二、组织和运动:劳工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劳工治理中,最为重要同样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对于劳工组织化趋势 (包括各种工

会、劳工NGO、草根组织等)以及劳工抗争和维权行动 (包括工人集体维权、大规模罢工等)的应对和规制。而在民国时期,无论劳工组织还是劳工运动的情况甚至都要更为复杂,民国社会学家在这两个方面也做出了大量研究。

(一)组织的视角

民国时期的劳工组织,既包括从帝国时代即已存在的旧式行会,也包括工业化兴起之后出现的新式工会。在旧中国,行会是最主要的劳工组织之一。燕京大学的两位美国教授,甘博和步济时最早从社会学的视角对行会进行研究。甘博在1921年出版的 《北京的社会调查》中,用将近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分析了北京的行会组织,对行会的产生原因、内部组织、会员和会议、学徒制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17]1926年4月到1927年3月,甘博的同事步济时又在李景汉、张鸿钧等人的协助下,对北京的42家行会 (包括手工业行会和商会两大类)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到行会的起源和历史,行会成员,行会组织,行会经济,学徒制度,行会的慈善事业、宗教活动,行会的作用,行会的现代趋势和未来等诸多方面,并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写成 《北平的行会》,于1928年出版。[18]在步济时的理解中,行会意味着“一种古老的集体生活”。[19]而该书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将行会的意义放置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进行讨论。

在行会研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学徒制度的讨论。学徒一般为穷苦人家的子弟,年龄在7岁到17岁之间,先由家长托了保人,由保人出具保单,家长凭了保单,去到某业公所,由公所发给志愿书,只有这样该业的店铺才能收用该子弟为学徒。学徒守则上写道,在店里每个人都是老师,不可坐下。学徒不仅要学手艺,而且要 “打扫店铺,替老板铺床叠被、做饭和做其他仆人的工作”。[20]学徒期限一般为三年又一个季度,也有五年以上的。学徒期内衣食住及医药费由大师傅负责,赚的工资则归大师傅所有,闲时大师傅教以手艺,徒弟在此期间失去部分自由。学徒出师之后,称为二师傅,可以独立赚工钱,随着年龄和经验增长逐渐成为大师傅,也可以收徒弟了。 “公所制度完全靠收纳徒弟,将技艺流传下去,延长该制度的生命”。[21]根据甘博等人的推算,北京地区学徒与工人的基本比例,是1∶5.8。甘博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学徒制的功能:对学徒家庭来说,使孩子受到了教育且掌握了谋生技艺;对雇主来说,学徒制为其店铺和家庭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对行会来说,则保证了行会的力量和团结,三年的学徒期限设置了一个门槛,且使得行业的习惯风俗可以被充分接续下来。甘博和步济时的书中都提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新式公立学校毕业的学生去一家工厂求职,却被以这样的理由回绝:“你干不了这样的活儿。你从来没有当过学徒。只有伺候了三年人,你才能学到东西。”[22]从这个例子中也可以看出学徒制的重要性。

在甘博和步济时从事北京行会调查的年代,行会发生的变化还并不显著,因而步济时在书中 “没有过多地涉及行会的转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他看来,“理解这些古老社会结构的本质比它目前正发生的改变更为重要”。[23]然而,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新式工厂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传统行会逐步向工商同业公会转化;另一方面,新型的劳工组织——工会开始兴起。据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劳工司的调查,截止到1929年12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工会1117个,工会会员数达到1773998人。[24]

清华大学社会学陈达教授的研究对三种新式工会 (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劳动工会)作了比较。“职业工会范围小、容易组织,但是战斗力不大,因为同职业的工人,数目往往不多,且一种产业里往往有好几种职业,如果每一种职业有工会,等到罢工的时候,工人方面很难取一致的行动,势必得每一个职业工会允许以后才能宣布罢工。实际说起来,职业工会最适合于手工业,产业工会最适合于新式工业。我国的工业,现在方由手工业渐渐变到机械工业,所以工会的组织,也须逐渐由职业工会变到产业工会。但是产业工会不是一种普遍的工会并且组织繁复,须俟工人领袖得到相当经验之后,才能负组织产业工会的责任。至于劳动工会范围最广,办事最难,须俟工人教育普及,工会组织有势力之后,才有成效。”[25]值得注意的是,陈达尤为欣赏旧式劳工组织中体现的劳资合作精神,因而他提倡重视工人组织的传统资源,而不像马派学者那样单纯强调阶级斗争。[26]也正因为如此,陈达更倾向于以职业为基础发

展工会,而非以产业为基础。

与甘博、步济时、陈达等人的实地调查方法不同,全汉昇的 《中国行会制度史》则是一部主要根据历史文献写成的社会史著作。这本书本来是全汉昇在北京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后于1934年作为陶希圣主编的 “中国社会史从书”之一种出版,到目前为止仍被公认为行会史研究的经典之作。[27]在书中,全汉昇对自隋唐、宋元直到近代以来行会的起源和流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将行会区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此外还对会馆和近代的苦力帮等行会的变体也做了独具只眼的分析。在书的最后,全汉昇还对行会在民国时期式微的原因做了分析,他虽然指出行会在阻碍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弊端,但也承认行会无论是对于维系行业内部的道德和团结、还是通过师徒制来化解劳资斗争等方面,都存在可取之处。这个看法,与陈达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运动的视角

伴随着工业化和产业工人队伍的壮大,劳资冲突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自19世纪中期中国资本主义企业建立以来,即有劳资纠纷。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中国劳资纠纷尚处于萌芽状态。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才日趋激烈。”[28]劳资争议和劳工运动,作为工业化中的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进入了民国社会学家的视野。

例如,北平社会调查所的研究人员吴半农通过对1927年1月至1928年6月河北与平津两市劳资争议的分析,发现这些地方的劳资争议数量在张作霖北洋政府时期和奉张政权被推翻之后的国民政府时期发生了显著变化,从而揭示了政治环境与劳工政策等因素对于劳资争议的影响。[29]与吴半农的研究类似,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毛起鵕则根据上海市社会局、经济讨论处等官方机构所收集的资料,对1927-1933年上海市的劳资争议案件的数量、涉及工厂数、工人数、原因、结果、损失等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他指出劳资争议数量在这四年中虽然逐年减少,但却并不意味着劳工力量的衰颓。[30]

在对劳工运动的研究中,最重要的要数陈达对于罢工所作的长时段、跟踪性的研究。1926年,陈达发表了 《近八年来国内罢工的分析》,[31]1934年又发表了 《民国二十二年的国内劳资争议》。[32]在20世纪40年代,他又先后对重庆、昆明、上海等地的罢工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以陈达在1920年代的罢工研究为例,他研究罢工的资料来源是主要是上海的 《申报》,此外以其他十几种报纸以及工会或社会服务机关的通信、政府机关的报告、私人著述为补充。他收集了自1918年1月—1929年12月以来 《申报》上所有关于工人罢工的报道,然后根据报道填写 “罢工调查表”,逐项记录罢工的所在工业名、罢工地点、人数、日期、原因、经过和结果,再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他发现,这九年间大小罢工共1232次,平均每年约100余次。每次罢工平均参与人数为2466.80人。就罢工的行业分布而言,服用品类的罢工次数最多,九年内共有罢工400次,最少的是基本实业类,九年内共有罢工27次。在对罢工原因的分析上,陈达总结了经济压迫、待遇问题、群众运动、组织工会、外界冲突、同情罢工、杂项等7大类。[33]陈达尤其关注罢工与政党政治、民族意识和帮派斗争之间的关联。在陈达看来,劳工运动不是孤立的,而是和别种社会运动有连带的关系。[34]

与上述所有这些研究都不同的是,在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关于劳工运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其研究者本身同时也是劳工运动的参与者甚至是领导者,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就是上海大学的瞿秋白、邓中夏等人。瞿秋白是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邓中夏则是教务长兼社会学系教授,他们同时兼具革命家和社会学家双重身份,例如邓中夏就是在他参与领导的京汉铁路大罢工失败之后才来到上海大学任教的。他们运用 “唯物史观的社会学”对劳工问题尤其是劳工运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总结。邓中夏著有《一九二六年之广州工潮》,以广州1926年的劳工运动为个案,对工潮发生的原因、涉及的问题、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而他另一部更加广为人知的著作 《中国职工运动简史》则早已成为工运史研究的开山之作。

三、劳工立法: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

劳工治理的一些关键内容,例如工会的组织问题、女工童工问题等等,最终都需要落到到劳工政策尤其是劳工立法上,因此立法可以说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国时期的一些社会学家也从立法视角出发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考察。

例如,就工会的组织标准而言,1923年农商部草案提倡以同一职业为标准,1924年国民党工会条例提倡以产业组织为主。面对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陈达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应该以职业组织为主,但同时鼓励产业组织。原因在于,“工会条例不能和行会的精神相去太远,否则难以实行。现在虽然新式工会勃兴,但行会势力还是很大,广州是劳工运动最重要区域之一,然据广州市政所报告广州180个工会之中,由行会改组者占74个。他埠受新生活影响较少者,行会势力当更大,所以立法者的要务在定一种法律,使得我国向有的行会可以渐向工会方面改组 (如果改组是必要的),不可使工会成一种崭新的组织,似乎与国内工商业和社会习惯根本没有关系,仿佛完全是仿照外国的办法,假使如此,工会条例很少在全国实行的希望。”[35]

与陈达重视 “社会习惯”的立场一致,方显廷也批评劳工法规 “与我国现在之工业实况毫不相关”,因而 “碍难实施,只可堆积案头,以壮观胆耳”。[36]他的研究以纺织业为个案,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底颁布的 《工厂法》对于工业发展和劳工的影响。 《工厂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30人以上的机械工厂,而根据1933年的官方统计,当时合乎此规定的工厂工人只有40万人,其中纱厂工人就占了25万,因而工厂法之实施与纱厂关系最大。方显廷因此具体考察了工厂法的实施将会对纱厂产生的影响。工厂法第十三条规定 “女工不得在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方显廷指出当时国内纱厂普遍实行白班和夜班并行的两班制,且女工占了工人总数的70%,根据他的计算,如果取消女工夜班的话,将会有30%的纱厂女工被解雇,而纱厂还必须再招募同等数量的男工,这一点对于女多男少的纺织业来说殊为不易。显然,立法者在拟定第十三条时并未考虑到对纺织业的冲击。

工时问题是当时劳工立法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孙本文关于工时制的研究也强调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而是要看到中国自身的特殊性。他认为,欧美各国之所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在生产过剩引起消费停滞和工人失业的背景下,通过缩短工时来缓和生产,从而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因此。工时问题 “不仅仅有业工人本身的福利问题,而是整个生产过程及劳工阶级中失业工人的调剂问题”。而中国则不然,孙本文引用孙中山的话 “在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因而,“中国劳工阶级,正应与雇主阶级合作,努力生产,以振兴实业,发达资本。凡在不妨碍身心健康的时间以内,应尽量工作,不应效法欧美生产过剩国家的工人,过分要求时间的缩短。”[37]

四、民国视角的当代意义

在上文中,我们梳理了民国社会学家从家庭、工厂、组织、运动、立法等五重视角出发对于劳工治理的研究。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与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情形不同,中国的劳工问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正因为如此,在研究劳工问题时,就不能照搬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或概念,而是要脚踏实地,通过扎实的经验研究来获得对中国劳动关系和劳工政治的认识和理解。

在评论当代社会学界的劳工问题研究状况时,有论者曾经批评道,“学者们言必称布洛维和汤普森,以作为自己开篇立论的根基,但对中国老社会学家的这些著作却未曾细读,甚至闻所未闻”。[38]事实上,这一尴尬状况与民国劳工社会学的学术传统在1949年之后的断裂是分不开的。[39]因此,本文对于民国劳工社会学的梳理,不仅具有学术史的意义,更是为了接续断裂的传统,为我们今天理解当代中国的劳工问题与劳工治理提供启发。下面就以上文梳理的五个视角分别举例加以简要阐发。

第一,在家庭视角的研究中,陶孟和等人的家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从阶级形成或阶层分化的视角之外来理解劳工的另一条替代性思路,即劳工可能既不以某一 “集体性”的、具有自为意识的工人阶级面貌出现,也不能被简单化约到以 “个体性”的职业、收入乃至社会资本等为标准划分的农民工阶层中,而是要将劳工放置在具体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中来理解。而只有从 “家”的角度来理解劳工,我

们才能认识到近30年来因为农民工进城所引发的农村家庭人口模式变迁乃至农村基本社会结构瓦解问题的严重性,[40]从而才能进一步理解当代农村中 “老”与 “少”这两端所体现的种种问题——在 “老”的一端,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困境乃至部分地区出现农村老年人大量自杀的极端现象;[41]在 “少”的一端,则表现为留守儿童在学校教育中的失败以及农民工子弟恒为农民工的再生产现象。[42]

第二,在工厂视角的研究中,吴知和方显廷等人关于 “包买制”的讨论,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很多地区 (尤其是浙江、江苏等地)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的家户工厂模式提供了历史的线索;[43]而史国衡关于昆厂中社会解组现象的研究则提示我们关注现代企业组织的社会团结的困境,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能才能更好地理解转型时代的世界工厂的某些现象和危机,例如富士康工人连环自杀事件。

第三,在组织视角的研究中,陈达 “以职业为基础发展工会”的观点,也促使我们反思当代中国劳资治理中所推行的以产业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局限性。换句话说,如何重新认识职业共同体的内涵,甚至如何重新发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在思考这一问题。[44]

第四,在运动视角的研究中,吴半农和陈达等人关于劳资争议和罢工原因的分析,都表明,劳工的集体抗争可能并不一定出于阶级意识的觉醒,而是与政治机会结构、族群与籍贯政治、甚至民族主义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提示我们,在思考当代中国的劳工治理时,既不要将劳工的集体维权和抗争妖魔化,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也不能将其浪漫化,视为导向 “工人阶级再形成”、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必由之路。

第五,在立法视角的研究中,方显廷关于纺织业中 《工厂法》适用性问题的研究,揭示了法律毕竟是要从文本走向实践,成为 “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因此,在对劳工立法进行讨论时就不能光做字面上的讨论,而必须要充分考量具体产业、行业的现实情况,换言之,必须要考虑到民情、习惯的重要影响。这一方法论对于我们在反思近几年来由于一些新的劳动法规出台或修订所引起的争议时或将不无启发。

从以上几点简短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民国社会学家关于劳工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过时,它们对于当代仍然具有相关性。事实上,这些宝贵的研究为我们今天思考劳工问题和劳工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历史线索和丰富的想象力,因而,仍然值得今天的劳工问题研究者重视。

[1]蔡正雅:《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城市 (劳工)生活卷 (上)》,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39页。

[2][20][25][33][34][35]陈达:《中国劳工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465、84-87、117、140-249、578、565-566页。

[3]陶孟和:《序言》,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城市 (劳工)生活卷 (上)》,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45页。

[4][7]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城市 (劳工)生活卷 (上)》,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78、14页。

[5]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第315页。

[6]马敏、陆汉文:《民国时期政府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8]L.K.Tao,“Social Changes in China”,Pacific Affairs,vol.4,no.8,1931,pp.659-671.

[9]孙冶方:《上海纺织厂中的包身制工人 (上、下)》,《孙冶方全集》第1卷,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7-36页。

[10]陈翰笙:《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之发轫》,《陈翰笙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

[11]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二编)乡村经济卷 (中)》,福州: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21页。

[12][13]方显廷:《华北乡村织布工业与商人雇主制度》,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二编)乡村经济卷(中)》,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497、519-521页。

[14]Shih,Kuo-heng,China Enter the Machine Age,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Hsiao-tung Fei and Francis L.K.Hsu,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4.

[15]田汝康:《附录:内地女工》,史囯衡:《昆厂劳工》,重庆: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169-199页。

[16]闻翔:《乡土中国遭遇机器时代——重读费孝通关于昆厂劳工的讨论》,《开放时代》2013年第1期。

[17][21]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第165-220、192页。

[18]Burgess,John S.,The Guilds of Peking,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28.

[19][22][23]步济时:《北京的行会》,赵晓阳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8、133、58页。

[24]工商部劳工司编:《十七年各地工会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二编)社会组织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44页。

[26]阎明曾对陈达的 《中国劳工问题》和邓中夏撰写的 《中国职工运动史》做过细致比较,从中可以看出陈达与马派知识分子的显著差异。参见阎明:《中国社会学史:一门学科与一个时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第244-247页。

[27]全汉昇:《中国行会制度史》,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

[28]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29]吴半农:《河北及平津两市劳资争议的分析》,北京:北平社会调查所,1929年。

[30]毛起鵕:《近四年来上海劳资争议案件汇编》,《社会学刊》1931年第3卷。

[31]陈达:《近八年来国内罢工的分析》,《清华学报》1926年第3卷第1期。

[32]陈达:《民国二十二年的国内劳资争议》,《国际劳工》1934年第1卷第4期、第5期。

[36]方显廷:《我国工厂法与纱厂业之关系》,《纺织周刊》1933年第3卷第48期,第1447页。

[37]孙本文:《第二十九章 中国劳资问题的特性》,《孙本文文集》第7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45页。

[38]沈原、闻翔:《转型社会学视野下的劳工研究:问题、理论与方法》,《清华社会学评论》第5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71页。

[39]闻翔:《民国时期的劳工社会学:一项学科史的考察》,《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40]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1]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对湖北京山农村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

[42]周潇:《反学校文化与阶级再生产:小子与子弟之比较》,《社会》2011年第5期。

[43]傅春晖:《包买制:历史沿革及其理论意义》,《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2期。

[44]冯同庆:《走出劳动研究之愁城》,《劳动社会学简报》2012年第28期。

责任编辑:王雨磊

C913.2

A

1000-7326(2015)04-0047-0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民国时期劳工社会学的学科建构与当代意义研究”(14CSH064)的阶段性成果。

闻翔,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北京,100732)。

猜你喜欢
行会劳工工厂
武大郎要在开封城卖炊饼有多难
宋代食品行会安全监管职能初探
为什么工厂的烟囱都很高?
行会 异军突起的经济体
目击
离散制造MES在照明工厂的实施与应用
西欧行会组织的发展与演进
植物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