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乡土法杰

2015-02-25 11:38高其才
学术交流 2015年11期
关键词:习惯法乡村治理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乡土法杰

高其才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3)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府、民间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乡土法杰是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乡土法杰在乡土社会中享有威信,为乡人推崇,在习惯法的传承与弘扬、国家法律的实施、固有文化的接续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尽管乡土法杰自身存在不足,但重视其独特价值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仍然意义重大。

[关键词]依法治国;乡土法杰;习惯法;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7-27

[作者简介]王丽惠(1987-),女,江苏连云港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法治化)的道路。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需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需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更在基层。

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府、民间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乡土法杰等全体民众建设法治的积极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建基于民主之上,内涵多元共治、自治等价值观念,而乡土法杰的存在价值与此具有内在一致性,乡土法杰是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为法治提供价值基础和实施保障;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民主政治通过民众的平等参与,使法治之法成为反映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良法,为法治提供价值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乡土法杰在激发基层民众自我管理和民主决策的热情方面、在调动基层民众改革创新和共谋发展的智慧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法治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风险预警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及科学评估机制等,作为基层社区民意代表的乡土法杰在这些方面能够广泛参与,能够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乡贤在维持乡土社会有效运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胡彬彬认为,无论是中央政令在地方上的有效实施,还是民间社会愿望的上达,作为政府和基层民众之间的中介,乡贤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乡贤的存在使得上通下达的“双轨制”得以有效运行。参见张清俐,张杰.发掘乡贤文化的时代价值[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1-06.

治理是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主体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活动的过程。*俞可平强调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增进公共利益。参见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通过法治的治理是一种多元化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强调治理的民主性以及处理好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这需要发挥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作用,乡土法杰于此而言有特别的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需要优化管治、完善自治、扩大共治,需要促进各类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发育,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乡土法杰在社区中享有威信,比较有民意代表性,为乡村领袖之重要部分,在改善基层社区管理模式、增进社会善治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在我们看来,中国社会至今仍为乡土社会,不仅农村地区,即使城市也在社会结构、社会规范方面体现着明显的乡土特质。乡村社会有着自身固有的社会规范,其社会秩序维持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有公心有能力的杰出人士。这些人数量不多,作用却巨大,他们的品德、才学、能力为乡人所推崇和敬重,我们称这些人为乡土法杰。

乡土法杰为传统乡贤的现代形态。*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王泉根认为,地域性、知名度与道德观,是构成传统“乡贤”的三个基本要素。参见张清俐,张杰.发掘乡贤文化的时代价值[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1-06.他们既继承了传统的价值观、知悉固有的乡土规范,又紧跟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参与法治建设。乡土法杰大多心态开放、思维活跃、顺势而为。

乡土法杰或生活在农村,或生活在城镇,正直、热心、善良、能干、自信是他们的共同特点。他们非常熟悉习惯法等乡土规范,*此处所指的习惯法是从非国家法意义上而言的,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了解习惯法这些身边的法;他们广泛参与民间各项活动,热心调解社会纠纷。乡土法杰是乡村社会规范的创制者、总结者、传承者,是草根立法者、民众法学家。他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力突出,影响深远,口碑良好。这些人是一些有着独特个性、富有担当、充满活力的人。他们给人以温暖,给社区带来温情,让弱者有安全感。

乡土法杰以男性居多,女性相对较少。年龄方面通常在50岁以上,绝大部分为中老年人。乡土法杰的身份不同,或为地道的农民,或为退休的干部。他们的文化程度有异,有的受过初中、小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的则基本为文盲。他们多有各类社会职务,有的担任过各种村组干部职务,有的为乡镇、县的人大代表。

乡土法杰个性开朗,大多能说会道、能饮善聊、多才多艺、能歌善舞。他们大多经历丰富、见多识广,他们以务农为主,间或走南闯北做工、经商。他们交游广泛,喜欢结交各式各样的朋友,获得多种多样的社会资源。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乡土法杰在习惯法的传承与弘扬、国家法律的实施、固有文化的接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们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乡土社会的接续、中华文化的传承中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乡土法杰熟悉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在习惯法的传承与弘扬方面作用极为明显。乡土法杰往往自幼向尊者学习有关习惯法的知识,跟随参加各种与习惯法有关的活动。乡土法杰积极组织、参与村规民约的议订、修改,将村规民约作为固有习惯法的现代表达形式。乡土法杰在主持和参加红白喜事、宗族活动、祭祀神鬼、村民聚会等过程中,认真运用传统规范,通过严格的仪式、程序来传播习惯法,并向社区成员解释其涵义,以潜移默化地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从而内化为其行为规范。民众基于正当性的服从意味着自我的规制和内在服从。

顺应社会的发展形势,乡土法杰积极参与国家法律的实施。乡土法杰普遍重视学习国家法律知识,了解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情况。他们积极协助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使农业发展、农村治安、计划生育、扶贫赈灾等方面法律能够具体落实;他们中有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国家法律适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中的不少人作为人民调解员依据国家法律和良善习惯法解决各类纠纷。

在固有文化的接续方面,乡土法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日常的涉法活动中,乡土法杰依据“化民成俗”的独特资源,运用丰富的活化教育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广泛进行乡村教育,传播遵纪守法、按规守章、尊老爱幼、守望相助、诚实守信、爱乡重土、尊重自然,以及和谐相处等优秀传统文化观念、精神。

乡土法杰通过自身的行为维持和生发基层社区的内生性秩序,保障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相比由国家法律等外部力量推动的社会秩序,乡土法杰所形塑的乡村秩序建立在基层固有的生活逻辑之上,因而更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对乡村社会影响更为直接和深远。乡土法杰热心解决各类纠纷,协调村民的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乡土法杰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乡村开放的空间、密切的交往、频繁的交流、共同的参与以及相互的示范下,乡土法杰成为凝聚基层社区的中坚力量,成为彼此关照、守望相助、情感关联的基层社会的核心。*张晓琼认为,需要警惕由于过分注重依靠“能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而忽视对村官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乡贤变质为村霸的现象出现。参见张清俐,张杰.发掘乡贤文化的时代价值[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1-06.

乡土法杰是普通人、平凡人,自然也有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但是,我们更应当肯定乡土法杰的存在,重视他们的存在价值,弘扬他们的淳朴精神。在我们看来,中国社会美在乡野,根在基层,力在草民。“礼失求诸野”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的特质决定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仍然需要乡土法杰的积极参与,中国正进行的现代法治建设并不能否定乡土法杰的未来存在,全球化时代同样需要本土人才,职业化的法律专业人士绝不可能取代乡土法杰的地位。

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流动性的加大,传统的基层社会秩序被不断地解构,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正出现明显的变化,固有文化的接续、社会秩序的重构及社会治理模式正面临新的挑战。重视乡贤、重构传统乡村文化,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实行乡村治理、维系社会秩序、推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于此,乡土法杰的存在意义更加凸显,更需要乡土法杰这类社区精英的努力。

〔责任编辑:王宏宇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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