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嘉
(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31)
论清末民国时期的电力保障
朱海嘉
(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31)
电力是重要的能源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梳理清末民国时期电力的发展轨迹,它是推动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具体而言,这时期电力保障所取得的成效日渐显著。一是在国家经济政策的引导下,电力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得以逐步完善。二是在电网建设上实现从区域分布不均衡逐渐朝趋于均衡、覆盖面更为广泛的方向发展。三是在经营格局上实现从外资主导向自主经营、从民营渐次向国营发展的转变。进而言之,探讨电力保障问题是从一个视角观察近代中国能源经济发展演进的轨迹。
电力;清末;民国时期
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它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蒸汽时代跨入电气时代,由此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变革与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们日常生活处处离不开电,没有电,或许人类的发展就将陷于停滞,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但在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皇权体制及其对社会的控制以及不尚“新奇”的传统观念抑制了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发展。至近代,中国科学技术不发达,就或多或少与“独特的政治传统有关”。[1](P146)不仅如此,“科学精神只能是对传统主义的一种颠覆”,而传统主义在思想上与士大夫所遵循的儒家原则紧密联系,[2](P41)因而具有科学内涵的电力技术即不太可能发端于内。进而言之,中国传统社会对具有科学内涵的电力一时难以接纳。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烛光灯影”的生活倒是安之若素,即使在电力发展之初期,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也是好奇和不安。例如清末重庆烛川电灯公司初次办电,“亦受到旧势力的重重阻扰,有过招股失败的情况。电厂发电后,却因当时风气未开,厂设城内,群见烟囱之高峙,闻机声之震动,始而惊异,继而干涉,煞费调解,始得相安。而电厂一立杆,即谓其妨碍风水;见有电线,则谓招致盗贼;至于室内装置,则以任意移动或玩弄,故因触电伤人而起的兴讼事件,每岁有之”。[3](P2)可见,电力在近代国人眼里实为奇异之物,误解颇多。
尽管如此,具有先进动力源的西方工业革命文明的产物——“电力”仍然随着近代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而传入,并率先在东部沿海口岸城市如上海等使用开来。据史载:“1879年5月17日、18日在上海黄浦江外滩欢迎会上,使用了一台10马力引擎发电机,使弧光放射出耀眼的光亮,是电力在我国土地上的第一次应用。”[4](P20)在“1882年,英国人立德在上海公共租界创办上海电光公司”,[5](P326)标志着中国电力企业的开启。随后电力在各地有所扩展,如1888—1890年间,两广总督张之洞“批准华侨黄秉常在广州试办发电厂,发电机系购自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包括两座一百匹马力的发电机和两架一千弗打交流发电机,每驾供电灯750盏”。[6](P1018~1019)但这时期开启的电力企业经营权基本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据统计,至辛亥前夕,“英、法、俄、德、日、比等国商人在其政府支持下,于我国沿海、沿长江商埠、城市集资开办电灯厂(公司),经营电力事业。这时期,上海、香港、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广州、旅顺、沈阳以及汉口等18个城市,相继建了26座电灯厂”。[4](P20)
1895年经历甲午战争后,中国遭受了惨痛的失败,面临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在此境遇下,清政府开始重视并“提出以振兴工商、发展实业为自强的首要措施”,[7](P6)鼓励民间开设工厂,发展新式工业。因此,民间加大了对电力的需求。清政府也于1903年成立商部,由通艺司管理电业,负责电灯公司注册给照事项。1906年改由邮传部负责电业立案事宜。“对于省办电气事业,需地方长官奏明,奉旨知道部中”,便可立案;而商办电灯公司,需在农工商部注册、领照后,由地方长官咨明邮传部“股欵殷实,无羼外资,便于交通,才可以立案”。[8](P1)此时期的国人亦认为:“电灯一行,富者可以适用,即贫者亦可以省费,国家之权力亦从此可以收矣!”[9](P15A)因此,自甲午战争后各地遂纷纷自办电力企业,并有一定的发展。具体而言,在部分大城市中比较典型的电力企业有: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设立于光绪三十三年。北平华商电灯有限公司,设立于光绪三十一年。汉口商办既济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前清光绪三十二年6月,呈准两湖总督张之洞开办。南京电厂,创办于宣统元年5月,初定名为金陵电灯官厂。[10](P1~114)此外,一些民族资本工商业者“在上海、宁波、福州、汕头、烟台、镇江、芜湖、武昌、重庆、成都、昆明、长沙、开封、太原、济南、杭州、嘉兴、苏州以及吉林、齐齐哈尔等沿海、沿长江和交通方便、商业繁荣的城市和省会开办了约35座小型电灯厂,”[4](P20)保障了各大城市电光的发轫。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初期电气事业之创设,多为外商包办。如以上海为代表的“英商李德出面组建的上海电力公司,及天津(天津比商电车电灯公司——笔者注)、汉口(英商汉口电灯电力公司——笔者注)等大工业城市的公用事业都操纵在外资手中,使中国各大城市的近代工业在动力方面首先就被置于依存外国资本的地位”。[11](P262)且“外人经营之电厂。不但资本雄厚,机量充足,而规模之大,效率之高。几可左右全国之工业”。[10](P115)相对而言,国人自办电厂,雄厚者少,枯竭者多,多系当地绅商为发展地方实业而创办,规模多为小型电厂。
辛亥革命胜利后,人们感到“实业的最佳机会到来了”。[12](P346)实业界纷纷要求当局为发展实业提供条件,但革命政府尚未实施发展实业政策,国家就陷入了政治纷争。北洋时代的北京政府,在名义上代表共和政府,也实施了一些资本主义工商经济的措施。当局于1912年在北京组织工商界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商讨发展实业的各种计划。随之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公司条例”“劝业委员会”等法规,在制度层面上有效推动了工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1914年颁布了《公司注册规则》《商业注册条例》后,工商经济业成为社会经济行为最活跃的部分。据统计“1919年,中国民族工业有新式工厂335家,资本总额达133228960元,平均资本为397698元”。工商经济活跃的态势促进了对电力需求的增加。由此当局制定了一些包括电力保障的经济政策并予以实施。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在交通部下专设电政司主管全国电力事业。电政司“下又分为总务科、监理科、营业科、计核科、考工科、主计科六科,其中监理科负责监督电气事业及请愿立案、调查审议电政改良,编纂电政统计、年报等事项。营业科负责调查、审核官商电气事业设计事项,”[13]旨在引导电业专业性发展。二是在发展格局上,这时期国内对电力的需求相应有所增长。据统计:“民国初年全国有电厂60余家,其中民营资本开设的有46家,分布在各大中城市,发电机容量仅1.2万千瓦,规模甚小。”[14](P148)到1924年全国民营发电厂已增至219家,总装机容量约8万千瓦,再到1927年全国发电机装机容量增加至11.7万千瓦,发电23万度,增数明显。也新建了部分电企,如“常州戚野堰电厂,原系商办华震制造电机厂,于1921年在北京交通部以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注册。苏州电气厂,创立于1920年。”[10](P99,107)
但从实践效果看,“斯时公营电厂殆属绝无仅有,民营者为数虽以百计,然自生自灭,政府固未遑有所监督指导”。[15](P135)相对少有的公营电力企业而言,多数民营电厂规模较小且多用于照明,“半由地方绅士或官府创办,官绅空气均极浓厚,”[10](P116)以致经营方式欠佳。甚“严格之,其物权尚在各洋行之手。”[10](P115)而外资电厂却占有较大比重,支配着电力经营权。据统计:“民国16年(1927年)国人经营电气事业之总容量,仅达12万余千瓦。每年容量总数,均未能超过上海一隅外资经营电厂之容量。”[16](P356)值得一提的是,期间日本亦控制了我国电力主权。“1925年设立南满州电气株式会社;在哈尔滨经营创办北满电气公司;1923年控股青岛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0](P1~114)电企主要分布在“沿海各省,尤其是江苏、上海等地。可见,整个北洋时期的电力工业仍还在起步阶段,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大”。[17](P30)
自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政权明显增强,并陆续制定了统一发展社会经济的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18](P366)力图以国家权力强化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渗透与扩张。其中比较显著的是国民党政权清理与整顿经济,加强与规范经济管理,大力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史实表明:“1927年国民政府一成立,就宣布要通过建设国家资本的途径,发展实业。1928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建设大纲草案》规定,铁路、国道、电报、电话、无线电等全国交通及通讯事业,水利电力、商港、市街公共服务等‘独占性质’的公用事业,钢铁、基本化工、大煤矿、煤油矿、铜矿等‘关系国家前途’基本工业及矿业,‘悉由国家建设经营’。”[5](P118~119)
国民政府认为:“电气事业为立国之命脉。凡百生产事业均利衡之。”[19](P121)“电力为各种工业之动力源泉,欲工业化,必先电力化,故电力事业,实为工业建设中重要一环,政府须有一贯之政策法规,以资遵循。同时又为独占性之公用事业,政府有监督之职责”。[20](P407)因而当局对电力事业十分重视。在组织机构方面,实行由中央统筹全局的策略。以1928年建设委员会在南京成立为标志,主管全国电气事业行政,技术及管理,并附设有全国电气事业指导委员会、电气试验所、购料委员会等机构,推动全国电业尤其是国资电业的发展,先后举办“首都、戚墅堰、西京、安庆等电厂,以为示范,经数年之努力,规模略具。”[21](P252)此后,全国主要城市均设有电厂。在政策法规上相继颁布了《电气事业条例》《电业法规》《电气事业取缔规则》《注册规则》等,对国内各类电力企业加以整顿。“以维护电业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保障电力生产和经营正常进行。对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规范化、标准化有重要意义”。[5](P336)初步实现了建设委员会对电力经营的规范运行。数据显示,“1928年华资电力生产为2.58亿度,1935年为6.63亿度,年平均增长12.5%;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为10%。从发电容量与发电度数来讲,这一时期中国华资电力均有稳步的增长,并逐步打破了外资对中国电力工业的垄断”。[22](P61~62)
在“国家化”能源政策的主导下,电力发展的成效显著。一方面当局对旧有公营电厂加以整顿。如接办了“原北京政府办的南京电厂和常州戚墅堰电厂,加以扩建。”[14](P371)其中南京电厂“自改隶建设委员会后,将陈旧不能用之机器拆除,并添置发电机多座。民国19年(1930年),用户大增,乃拟扩充计划,发行8年短期电气公债,进行建立新厂,总共容量约57000千瓦。业务是逐步进展”。[23](P774~775)该厂“论扩充之迅速及人才之集中,可称国内首屈一指。综理工程事项,成绩颇佳”。[19](P140)经营绩效也取得了成效:“至1931年12月,电灯用户已从原来的3500户增加到13700户,月均增长约300户”。[24](P52~53)成为国营电力的示范。另一方面,也鼓励民营电厂的发展,实现公营与民营电业并重发展的格局。至抗战前夕,“民营电业,以数目言,占全国93%,以发电容量言,占72%(注一)。政府认为,故在事实上政府向来采取民营与国营并重大之政策,以发展全国电业为目标,以供求相应为依归,以监督取缔防其弊,指导扶植其成”。[20](P408)这期间“根据《电气事业条例》及《电气事业取缔规则》,将原北京政府交通部立案发照的民营电厂加以清理整顿,进行重新注册。”[25](P371)以此引导按照国家电业政策的规范下经营发展。经政府整顿后,民营电企经历了一个发展相对较快的时期。数据表明:至“1932年止,全国计有民营者470家(占91%),公营者27家(占5%),外资者21家(占4%),合计518家;投资总额达311017670元。其中,民营资本为80849970元。涌现了一些在全国较为知名的民营电企,如杭州大有利官商合股商办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商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开明新记电灯公司及武昌竟成电灯公司。”[16](P348)在此进程中,国民政府倡导电业准入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委员会厘订了相关规则,于“民国19年(1930年)9月公布施行后,所有新建电厂,限令采用交流五十周波方式及380或220之电压,旧有之不合标准者,亦逐渐改正,以作各厂联络供电之必要准备”。[20](P408)在民国20年(1931年)合于标准者81.6%,至民国25年(1936年)则增至85.7%。在推动电气工业化方面,当局要求经营电业者认识:发展电业不仅仅是为了普通居民及城市建设的电光照明,而应促进工业电气化。“电厂为各种工业动力之母,工业之繁荣,端赖于电厂之供电,而电厂之发展,亦有赖于工业之用电,相依为命,共存共荣。在投资电力上,须有远大之目光,不断投资之能力,预计地方上之需要,扩充机量,以期供电安全,达到为工众服务之使命”。[20](P448~449)
总之,国民政府前期对电力的建设与保障得以强化。如时人所肯:“经九载之努力经营,至26年度(1937年),我国之电气事业,随达到了电力事业之阶段。”[20](P431)纵观全国,“战前10年间(1927—1937年),中国现代化工业年均增长率为7.6%,其中尤以电力工业最为突出。1926年电力占中国现代工业11.2%,而1936年已占22.2%,电力为先行工业,大幅度上升,预兆工业化的蓬勃开展”。[26](P474)
但从实际情况而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现实仍没有改变,列强在华投资的特权依然享用,并加紧了对华商品与资本输出,从而严重阻碍了民族资本的发展。在电业领域,从电企数量观察,以1932年底建设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字为例,全国有519所发电厂,其中民营电厂为472家,虽“占设厂总数的91%,但容量仅占35%,投资仅26%。国家公营电厂数占5%,容量占14%,投资占9%”。[25](P370)但从容量与投资额分析,中国国内电厂不占优势。相对而言,据统计:“全国至少一半的电气事业仍是外国人经营,外资数占4%,容量却占51%,资本高达65%”。[27](P876~877)从具体的资本额度看:“1932年全国估计电力工业总资本额4.25亿元,其中营业性电厂资本额约为3.36亿元,占79%;中国资本电厂的资本额约1.65亿元,其中民营资本约为1.5亿元,公营资本约为1500万元;外资电厂资本额约为2.6亿元。”[25](P370)其中“华资电厂平均资本26.6万元,而外资电厂平均达1880万元,相当华资电厂的70.7倍。”[5](P332)再从地域的分布来看:“抗战前一年即1936年,该年度全国总计
电厂461家,发电总容量为631165千瓦,发电度数为1725305千度。其中,江苏省发电厂达107家,发电容量为125740千瓦,发电度数为318326千度。该省有33%的人在电气照明营业区域内,有机会用电灯或可以看到电灯。”[28]其次为浙江、广东、福建、湖北、山东、河北等省。相对而言,僻处内地的省份如“四川电企22家、发电总容量5176千瓦;广西电企12家,发电容量2858千瓦;甘肃电企仅4家、发电容量151千瓦;云南电企仅3家、发电容量1879千瓦。贵州电企仅1家、发电容量150千瓦,”[29](P132~133)而宁夏、青海等省份尚无发电企业。“足证中国之电业大多分布于沿海沿江,内地则寥寥无几”。[27](P873~874)内地电业的滞后与民初政局动荡,民生凋敝的社会背景有较大的关联。
1937年抗战爆发,国府西迁大后方。为挽救民族危机,发展国防工业,当局十分重视电力事业。一是在电厂经营之方法上改变了“一般工商业纯以营利为目的之观念,在抗战发生后,对国防生产之主要一环始有确切认识,”[16](P346)将电业纳入战时经济体系中统制与开发。二是在机构设置上,战时电气事业系前建设委员会之电气、行政部分改由“由经济部工业司主持之。按照《经济部组织法》的规定,经济部对于已有电厂,及应在充分适应工业需要及地方公用之原则下,充实指导,尤其重于工务之整饬与电价之调整。”[30](P66)进入抗战中期后,由于“内地工业突飞猛进,动力需要因以激增,本部(经济部——笔者注)爰于1940年7月设置电业司,专司电业行政、设计、并督促电气事业之进行”。[31](P243)三是通过协作建设加强电力保障。采取的方式有:(1)“筹备电厂:针对抗战以来,战区及邻近前方之工商业与居民均陆续向西南、西北各省迁移,政府重建之重工业亦在积极推进,内地旧有电气事业自不足以应此需求的现状,筹建后方电厂。”(2)“调整电业工作,督促各地电厂扩充机量,对各地因燃料价格高涨而准酌予增电价。在战时环境下实施特殊供电,针对首都重庆供电安全至关重要,现已由经济部与关系机关订定办法,克期完成,俾于空袭时减少危险。”[31](P107)(3)“协助民营筹建完成供电,敷设输电网及水力电厂之创设于勘测,成绩均裴然可观”。[32](P132)以此实现了经济部对电力应有的管理职能。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经营国营事业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隶属于经济部)在电力领域颇为用心。“自建设委员会撤销后,发展全国国营电业的任务改由资源委员会承担。此后,电业成了资委会经营的重点”。[33](P243)资源委员会“鉴于电气事业对于国防民生之重要,即把握时机,努力进行,以造成重要电气事业国营之趋势,”[34](P289)特别加强电网的建设。具体而言,在制定政策时“首重在后方各地设置电厂,开发煤矿,广为分布,以利于生产。在后方建设大电厂,供应各工业中心。同时注意下列原则:以重要据点电力国营开发水力资源、建设产煤区电厂、采用高压长距离输电线路(例如四川井宜线及云南马街子至喷水洞线)、示范边疆电化(如西昌与西宁)、协助农村电气化(例如岷江清水溪灌溉电力网大计划,尽管在战时未能实现)”[35](P37)的方式展开。正是在资委会的努力督促下,后方电业发展迅速并改变了“战前内地各省电厂既少,设备复多陈陋,发电容量约占全国总容量的4%”[32](P132)的落后面貌。数据显示:1938年,后方发电容量“25000千瓦,投资约1200万元。至1940年发电容量达31740千瓦,1942年底增至64100余千瓦。”[31](P107,197,353)至1943年上半年,后方国营电厂发电度数达14692658度。[36](P333)电力工程重点是在四川地区,除由经济部扩建原有的重庆电力公司、成都启明电灯公司外,资委会另兴办了长寿龙溪河水力发电工程、万县电厂、四川岷江电厂、宜宾电厂、自贡自流井电厂、西昌电厂及泸县电厂等,发电度数占后方近40%。①数据显示1944年,后方发电容量计64728千瓦,四川地区发电容量为27982千瓦。参阅[34](P290)同时,对于“后方重要城市之原有电厂需要扩充容量者,也几全由资源委员会经营或由该会与他机关合营。”[20](P352)相继重组湖南电气公司、改组设立贵阳电厂、成立云南昆湖电厂、接收成立柳州电厂、接管陕西西京电厂、与地方政府合办兰州及西宁电厂等共计21单位。[21](P278)使得抗战时期电气区域覆盖面更广、分布更为均衡。以此逐步构建了抗战大后方电网建设的新格局。也表明自抗战后,以资委会为核心主导下的国家电网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勉可应付目前后方工商之急切需要。”[21](P278)
观察清末至民国时期电力发展的轨迹:它是置身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语境,在西方物质文明的带动下逐渐发轫,却受制于外资独大经营的历史局限。但电力作为独特的物质,其垄断性与专业性的表征及所担负的重要意义也促使着国人着力从政策的制订到实践层面的建设上渐次实现经营主权。在此进程中,电力的保障也实现了从晚清单一的电光照明到抗战时期电力工业体系初步建立的跨越,继而为近代中国工业化发展奠定了相当的基础。毋庸置疑,直至抗战时期仍是“以吾国人口之多,幅员之广,而本国经营电气事业之发展度数,每年尚不及10亿度,较之美国不及1%,较之日本亦相差甚远。”[20](P363)的现状。在如此之悬殊下,我们并“不能认为我国已走上电力国营之途径,”[20](P377)而是仍然处较低的发展水平,进而也制约了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却是近代中国“电力梦”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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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Security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ZHU Hai-jia
(School of Marxism,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China)
Power,an important energy industry,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By a review of the power development track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we find that powerwas amajor engine in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modern China.Specifically,increasingly prominent achievements had beenmade in this period.Firstly,under the guide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policy,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power security was gradually improved.Secondly,power grid construction was growing from the regional distribution imbalance to balance and broader coverage.Finally,management pattern achieved the transition from foreign fund-leading to independent and from private to state.In fact,to explore the power protection is to observe the development track of the energy economy ofmodern China from a new angle.
power;late Qing Dynasty;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K254.2
:A
:1006-723X(2015)01-0048-06
〔责任编辑:李 官〕
重庆市社科规划培育项目(2013PYZS01);西南大学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研究中心培育项目(CQKZ20130315)
朱海嘉,男,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