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岩,赵 玲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北京 100876)
论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
董 岩1,赵 玲2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北京 100876)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中,国内和国外的学者们经历了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提出了生态正义的理念。在为实现生态正义价值所做的研究中,国内外的学者也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做出了一定的研究成绩。尽管如此,当前的生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更加严峻,究其原因包括主客观的实现困境和解决生态问题的棘手。因此,树立人们的生态正义价值观,平衡多元主体的生态利益,形成共同的价值评判尺度,对人类的生态行为进行合理评价,最终实现生态正义的价值目标,即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就成为人类共同努力的方向。
生态正义;价值尺度;价值实现
很多年以前,我们还在激烈的探讨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地分配正义,如何“将蛋糕做大,如何分配好”这个蛋糕的问题,现在,每天早晨打开手机关注的重要信息就是PM2.5空气质量如何,是否出门该戴个口罩,如果不戴会不会引起严重的呼吸道疾病。然而北京市的市民几乎不用关注空气质量预报,只要抬头看看天就会很自然地掏出口罩戴上,根本不会纠结会不会得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因为答案是毫无疑问的“是的”。那么,是时候该好好研究和探讨一下生态正义问题,生态正义的实现问题。
生态正义问题,是价值领域的生态正义价值的问题,生态正义的实现也就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问题。价值指引我们做或者不做,价值指引我们做这件事情或者做那件事情,价值评判我们做的是对的还是错的。价值是什么?价值就是我们主观精神对于客观世界的评价,是客观世界对于主观精神的附和和满足。价值是“世界对人的意义”①源自李连科教授的《世界的意义》一书,198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正如正义作为价值之一,也是自然对于人的意义。“价值的产生归因于人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现实活动,价值的本质,是客体属性同人的主体尺度之间的一种统一”②见李德顺《价值论》新版,价值的存在论文概说。,生态正义价值正是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也有赖于人类主体尺度的调整和客体属性的修护。
那么主体尺度如何调整才能与客体属性达到统一,或者说主体尺度调整的标准、范围如何,有没有调整的可能性?客体属性还能否修复,抑或是客体属性还能否可持续地发展?探讨这些问题,并得到共同认可的答案,这是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先决条件!
生态正义价值有实现的可能性吗?或者生态正义价值的主体尺度调整的范围是否科学,客体属性能否适应主体调整后的尺度?本文认为,生态正义价值实现具有一定的前提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实现困境,只有充分认清其实现条件,摆脱其实现困境,才能够最终实现生态正义价值。
(一)实现条件
1.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
人们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受到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状况的影响,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别,这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产生的对于生态正义价值认识的不同,表现在年龄、智力状况、文化程度、经济条件、政治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集中反映了在生态经济时代之下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通过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运行,人们对于生态正义的价值的理性认识得到了展示和表达,每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生态正义的理性认识,在追求生态正义价值的法律体系的运行之下,所有的社会成员也都被赋予了保护自然、维护生态的义务。这种在生态正义价值之上建立起来的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默契,源自于社会成员集体对于法律蕴含的生态正义价值观念的认同。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是生态正义价值得以体现和实现的社会认识环境、意识条件和观念的基础,这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状况。
2.生态正义制度保障的价值设定
(1)生态正义价值在制度上的正确确定
生态正义价值的确定对于当今社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拟制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都是要在生态正义的价值的指引下开展的。生态正义价值在制度上的正确确定取决于执政集团的执政目的。虽然良好的社会制度应当体现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也应该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但是现实社会生活的执政状态却总是有违背民意、违背规律的情形,执政集团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伪装成为民意,将自己的执政行为辩解成为合乎规律的行为。执政者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定位是对于其制定的社会制度的期望的直接体现。
生态正义价值在社会制度上的确定也受到执政者的生态正义价值的认识和价值的选择的影响。当经济效益价值与生态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不同的执政者会有不同的决策取向,比如有人支持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比如有人要不顾一切地保护自然,更有人努力寻求两全其美地解决问题的出路。正如不同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定位会做出不同的执政决策。
生态正义价值在社会制度上的正确确定,需要执政者有良好的生态价值观而不会受到职业、偏好、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各个国家的执政体系之内,执政者背后的经济集团往往会影响执政者做出执政决策,从而使得执政者为了利益集团的需要而做出违背生态正义价值观的执政行为,因此为了使得生态正义价值在制度上保持正确,必须要求执政者尽力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尽可能地做出符合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民意的执政决策和执政行为。
(2)生态正义价值在制度上的明确设定
生态正义价值需要具体的社会法律制度的具体表述。在社会制度配置的过程中,生态正义价值需要明确体现,准确的解读。生态正义价值表述的困难性,表现为社会制度设定的细节不切实际难以实现,也表现为制度的制定者把握生态正义价值定位的能力有限,导致具体的规章制度无法实现生态正义的价值目标。这需要专门化的技术性工作,但尽管有高超的文字表达技巧和良好的执政素质,都难以避免制度在制订中的疏漏和错误。生态正义价值在具体的制度配置中其困难是难以规避的。
(3)生态正义价值在制度上始终贯彻
如同上文所述,生态正义的价值在制度上的确定是十分艰难的过程,因此一旦确定就应该始终如一地贯彻和坚持,也就是保障生态正义价值在具体制度上指引的相对稳定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具体的制度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适应,因此在坚持生态正义价值内涵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是可行的。
3.人类共同的价值认同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是人们对于生态正义价值准则、价值目标或者价值理念的自觉的赞同、追随、认可。显然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它需要潜移默化的影响。有了人类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才会有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信守与尊崇,才会延伸为人类共同的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信仰。只有在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的前提下,生态正义价值制度才能得到人类的心理支持,才能达成与生态正义价值一致的价值认识,并自觉地接受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自觉地接受生态正义价值的社会制度的指引,才能支持生态正义价值的社会制度的施行。
生态正义价值正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认同,这个核心价值观不是政治强加的价值观,也不是公民被迫承认的价值观,而是基于对社会主义美好理想的认同,是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远大目标的肯定。
人们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有情感认同、认知认同和信仰认同三种方式①这一观点源自对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524页“法的价值认同有情感认同、认知认同和信仰认同三种形式”这一观点的拓展和延伸。。对于生态正义的价值的情感认同是人类对于生态正义价值本身产生的非理性的认同。这一认同是原始的自发于人类对于自然的情感依托,“地球是人类的母亲”这一形象的比喻正是这种情感认同的最典型的表现。生态正义价值的认知认同是观念的、理性的认同,与情感认同不同,生态正义价值的认知认同基于理性,人类对于这一认同可以据此做出判断,并以此指引行为。生态正义价值的信仰认同,同情感认同一样,是基于极度的确信并执着追求的信念而产生的认同。生态正义价值的信仰认同与情感认同不同的是,一旦确定就比任何认同都坚定且不可动摇,是人类对于生态正义价值认同的最高形式。
同时,生态正义的价值认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状况,即自然认同和教育认同②这一观点引申了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524页“法的价值认同有自然认同和教育认同两种过程和两种状况。”。生态正义的价值的自然认同与人类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情感认同很相近,受到文化、物质、政治、家庭、民族、种族等因素的牵动,人类的情感有了自然而然的源发的归属,就如儿女对于母亲的亲近和依赖,人类对于自然的自在自然的认同就如同人类对于自然的天生的情感依存。然而自然的生态正义价值的认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生态正义价值的教育认同又为人类对于生态正义的价值认同弥补非理性的不足。生态正义价值的教育认同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教学、宣传等活动使得自然认同和教育认同的结果趋同甚至一致。对于生态正义的价值的自然认同目前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可以通过生态正义的教育认同使得最后的人类认同获得和谐一致,当然这也是十分艰难的过程,但却是人类实现生态正义的希望和路径。
(二)实现困境
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是生态正义价值现实化和生态正义价值的归宿,探寻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和制约,这就是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困境,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困境的探究是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现实思考。
与生态正义价值实现条件相比照,生态正义价值实现困境的认识和正确对待,无疑是最终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理性做法。只有认清困境才能走出困境,才能制定出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可行性方案。
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困境也包含了客观困境和主观上的困境两个方面。认清这些来自客观和主观上的困境,会让我们对于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工作更加理性和符合实际。
1.客观困境
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是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内容,然而有缺陷的、矛盾的甚至有错误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就成了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客观困境。
(1)制度上的实现困境
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的客观困境主要表现为制度的设置困境,以及制度在执行中的困境两个阶段。
在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设置上,生态正义价值的制度设置是各种价值观冲突和碰撞的集中体现。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来自各个利益集团的争议,其实质都是价值争议,在各个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中,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同时也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在生态正义价值的社会制度设置上,除了利益集团价值冲突的困境之外,也有生态正义价值是否能被准确地加以表述的问题。
首先,社会制度本身的自相矛盾。在社会制度设置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不同的权力等级的主体其设置或者制定的制度或规范有可能会互相矛盾,不能有效地衔接。也有同一制度体系之内不同部分或者不同条款之间的价值设置的矛盾,这是由于制定者本身的疏漏或能力欠缺。但不排除个别的制度制定主体主观恶意而造成的制度困境的情形。
其次,社会制度表述失误。生态正义价值本身就是理论研究和现实应用的难题,一旦在社会制度中加以阐释和表述出来的时候,难免有有失偏颇的情况出现。尤其是在制度和法律规范仍然欠发达的国家,作为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用语的非程式化、随意性、修辞的不恰当等问题都会导致生态正义价值设置的社会制度表述出现失误。
再次,价值尺度的界定困难。生态正义价值尺度的界定结论一定要写进社会制度和规范中,而生态正义价值尺度界定本身就是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难题,把界定好的生态正义价值尺度转换成社会制度,并且被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是生态正义设置社会制度过程中的客观困境。
另外,在社会制度的执行上,生态正义价值所设置的社会制度受到新旧更替的影响,其在制度的执行上,旧的制度不能很快地被停止或者被修正,而新的生态正义价值设置的社会制度一时又难以被正确地理解和遵行,还有就是原设置的社会制度下产生的具体行为后果是否应该纠正的问题。就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过分地追求GDP的发展目标,导致现在多发的生态危机问题,我们是否应该及时加以纠正,如何纠正之前激进的制度规定?这个现实问题,引起了很多学科领域的激烈争论。同时生态正义价值所遇到的新旧社会制度的不同价值标准也是阻碍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困境因素。
(2)现实上的实现困境
在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的道路上,既会遇见社会制度问题的困境,也会遭遇社会现实的困境。
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不可否认的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比如人们大力倡导的自然的回补机制就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科学技术产品的支撑,就如污水处理、废旧物品的再造和利用、空气污染物的清理、土地的反哺、森林的再造、臭氧层空洞的补救。人类要补救自己的行为过失,就需要付出高昂的物质代价,并且这种物质付出是必需的,因此当生态正义价值实现遇到这个难以逾越的现实问题时,就需要时间的积累和物质条件的积累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积累。
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也需要一定的文化环境,生态正义价值实现困境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人类文化环境的构建和知识水平的提升,让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当前生态危机的严重性以及人人有责的生态义务不是一蹴而就的,也并不容易。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和构建高水平生态文化环境,是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必由之路。
欠缺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是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现实困境或者说现实困难。谋求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势必要成就其良好的物质条件和较高的文化环境,这样才能使得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
2.主观困境
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的主观上的困境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误解而陷入的主观困境和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偏执认识所导致的主观困境各不相同,需要具体分析并找出突破困境的办法。
(1)对生态正义价值的误解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定位的误解也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从不同的社会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和探讨。
社会公众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误解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误解源于对生态正义价值的不了解和不相信。了解和理解生态正义价值是尊奉生态正义价值的前提,生态正义价值内涵是什么,这个内涵是由哪个阶层界定的,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理解和信心。如果一个社会的社会公众绝大多数都是站在制度制定者的对立面的话,那么无论制度的制定者制定出来的社会制度有多正确、多么对社会公众有好处,都会被社会公众所误解。因此生态正义价值想要实现,生态正义价值所设定的社会制度想要被社会公众所认可并接受,必须要让广大的社会公众理解生态正义价值,并且让其广泛参与到生态正义价值所设置的社会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让大家从心里认同这一社会制度,不排斥去接受它的管理。
执政者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误解也是现实存在的。生态正义价值往往被执政者们误认为是政治利益权衡的结论,比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生态正义的理解往往都被画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由于其发展而给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的严重后果时,发达国家并不认可这种要求是正义的,而是曲解为是发展中国家削弱自己的政治阴谋。而当发达国家一再提醒发展中国家不要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发展经济时,发展中国家却误解为是发达国家为了限制自己提升国力而采取的伎俩。不可否认,的确存在这样的政治阴谋和政治伎俩,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排除这是国家之间为了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善意提醒的可能。
(2)对生态正义价值的偏执认识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偏执认识是相应的认识主体故意坚持错误的认识方法和认识结论的表现,这种偏执的认识现象往往是由于背后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诱导而发生的。而且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这一偏执的错误认识,也直接指引了其偏执的社会活动。比如为了追求政绩效果,不惜破坏生态系统的行政行为;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生态环境的健康,而故意将重污染、高消耗的产业挪至境外欠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了当下的物质享受,不惜耗尽资源,而不管后代生存的危机。
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偏执认识是可怕的,因为认识主体是明知的主观状态是很难加以教育和改变的,这是自私自利的人格呈现,需要反复不断、不厌其烦地追加教育,否则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进程必然是要被这样一群人所阻碍。
(3)生态正义价值主观困境的排除
首先,生态正义价值的主观困境源于对生态正义价值的不理解和不信赖,因此诠释生态正义价值就成为破解生态正义主观困境的先决条件。生态正义价值的内涵,包括了生态经济下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以人为本的发展经济和限制发展的尺度,反哺自然回馈社会的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理解这一价值内涵,再把握生态正义价值设置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内容,通过教育和建立情感的方式,培育社会成员的整体的生态正义价值的观念,建立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社会文化环境,催生科技创新而带来的反哺自然的物质基础,建立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全社会的信心,最终走出实现生态价值的主观困境。
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目标是可行的,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目标也是十分必要的。生态危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阻力是有目共睹的,既然已经到了不得不加以选择的境地,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目标就被放到了各个制度下国家考虑的首要问题的位置上。
(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早已将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问题作为全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我国政府也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发展问题,是代际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代际正义问题的研究必然离不开种族延续和文明传承者两个方面。
1.延续种族的必然选择
所谓种族的延续,不仅仅指肤色是黑色、白色、黄色、红色人种的种族延续,还包含中华民族的种族延续、日耳曼民族的种族延续、犹太民族的种族延续、印第安民族的种族延续等等现存的所有民族的种族延续,不分国家、不分地区、不分信仰、不分贫富贵贱,这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需要全人类求同存异共同面对。生态正义是人类之间的正义评价,生态正义价值也需要全人类的共同认同和遵从。理解坚守生态正义价值,让生态资源在人类社会内公平合理地分配,保护生态资源,减少和防止任何掠取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再出现,评判任何危害人类公共安全的破坏生态的行为,让所有的违背生态正义价值的行为都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并付出高昂的代价。
2.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类文明的发展经历了千年万年之久,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使得人类进化成为现代社会的高智商的动物,也给人类生存的自然打下了人类文明深深的烙印。以史为鉴,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每一种新的科技成果的产生都加重了自然的伤痛,似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自然系统的维系是水火不容、难以两全的,事实上,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是能够反哺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生态正义价值正是调和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系统维系的良药,规范人类行为,引导人类文明的理性发展,树立正确的自然观,伸张生态正义,是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良方。
(二)实现当代人社会正义的必由之路
生态正义价值在解决代际正义问题的同时,也要重视代内正义的实现。生态正义价值对于当代人而言,实质就是追求代内正义的问题,也就是寻求当代人在生态资源配置上的社会正义。
很难将当代人按照民族、种族、宗教、地区、国家、利益集团等进行彻底的分离,很容易发现你在同一时代下,既在这个民族内,也在那个种族内,也在这个国家内,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彻底地被界定在某个特定的集体之内,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既代表这个集体,也不代表这个集体,因此所谓的利益纷争都只是暂时的、片面的,根本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认清了这个现实情况,任何的当代人集体的生态利益纷争都可化解,实现生态正义价值也就不再是个难题。
现在就只剩下个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了,那么如何在个体之间架构良好的生态资源分配机制呢?相比之下,实现个体之间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会容易些,那就是需要培育有效的生态正义价值下的分配机制,让所有的个体都能从情感上接受、在理性上认可这个分配机制,并最终实现生态资源在当代人之间的社会正义。
生态正义价值实现是必要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切实可行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也是有路可循的。根据生态正义价值的内涵,我们将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分为代内正义实现和代际正义实现两个方面。
(一)代内正义的实现途径
上文中已经论述了代内正义的实现主要通过利益集团的界定和个体生态价值观的统合来完成,而利益集团之间的生态资源的争夺不是长久不决的问题,而个体对于资源的需要是可以通过权利的让渡,让国家来统一调配的。因此,代内正义的问题,代内正义价值实现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国家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1.国家间的合作
生态正义的价值实现需要国家之间的合作和行动的配合,然而在建立国家之间的合作框架前,让各个国家对于生态正义价值认同一致,需要情感认同和教育认同的双重作用,使得各个国家将实现生态正义价值内化成为自发自在的主观要求和客观行动。
国家间的合作受到宗教和政治、贫富的影响,要实现精诚合作,价值观的统一是必要的前提,但是这个价值观的统一又在短期内难以达到预期,甚至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反而使得国家关系倒退的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因此,要想实现国家之间充分合作,选取可能的价值观是明智的,同时生态正义价值,由于背负着人类的共同命运也是最容易促成国家间的合作的价值观。因此,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间的配合互助,还更需要各个国家做好长期努力的心理准备和极大的耐心,因为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2.各国家法制的建设和实施
生态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国家间的求同存异、积极配合的决心和勇气,更加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规范的配置。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承载了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内容。目前,各个国家彰显生态正义价值的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制度和环境法律体系。宏观调控制度是国家掌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力工具,通过计划、财政、税收、价格等内容,国家可以有效地调节任何对于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有危险的社会行为,通过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调配社会资源,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将危害自然的行业限制甚至消灭,直至实现生态正义价值。不同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环境法律制度,对于生态正义价值的彰显,往往是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的过程实现的,环境法律制度更注重微观管理。
因此,建设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代内正义这一生态正义价值的制度保障。
(二)代际正义的实现途径
生态正义价值是人类种族延续的必然选择,而种族延续问题的实质就是代际正义的问题,而实现代际正义可选择“限制+补偿”的治理模式。
“限制”就是将人类的生态资源消耗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凡是超出范围的资源消耗行为就要重罚,并让其付出比收益大数倍的成本,警示所有的社会成员,防范类似行为的重现。
比如,木材加工行业,可以限制每年的用料数量,超过数量加以严惩。这样的限制不仅可以减少滥砍滥伐现象,同时也可以促使企业技术创新,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避免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其他行业也可采用类似的方法,比如汽车制造业,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碳造成的全球的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却少见任何国家限制汽车的生产。以我国为例,PM2.5空气质量超标情况越来越严重,两会代表在北京雾霾下参加会议,也没有人提出限制国内汽车的生产和销售的议案,相反,10万元以下的国产车的生产和销售却越来越红火,这意味着私家车拥有的门槛越来越低,那么购买和使用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上路的汽车也越来越多,当然排放的废气也会更加增多。当然想解决这一问题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可以限制生产10万元以下汽车的数量,限制生产排放量过高汽车的数量,提高购车税,限制家庭保有汽车的数量,规定家庭汽车尾气排放基准数,如此一来,尽管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成本很高,企业也会不遗余力地把精力和财力用于较少消耗和排放的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上和研发上,而家庭单位也会尽可能地不用车、少用车、用排放少的车。这就是“限制”模式在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代际正义方面所能达到的理想效果。
“补偿”是指所有的资源消耗行为都要补偿自然,回馈自然。补偿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税收,按照多消耗多缴税、少消耗少缴税、不消耗不缴税的原则,国家可以通过对高资源消耗的行业征收重税,将所得税收收入用于补偿自然的项目研发和建设。再如,也可让企业每年根据所处的行业不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当有生态问题出现时,通过基金对问题加以补救,没有生态问题出现时,用于行业新技术的研发。当然有很多历史遗留的生态问题不能通过短期的重造和建设来改变现状,但是也仍然不能放弃该问题的解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众志成城的努力,比如生态社会基金,通过吸收公众的资金,长期的积累,同样也可以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基础。
有了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途径,接下来就需要更多学者的呼吁和政府的关注,以及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大家群策群力才能够将本文提出的初步建议加以完善,并变得更加切实可行。总而言之,生态问题其根本就是价值观念的问题,是时候革新价值观念,放弃只要经济发展的短视的目标,树立生存在先,发展在后的生态正义价值观了。
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问题关乎当代也影响后代,我们早已意识到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却仍然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踌躇不前,这不仅是因为全社会的生态价值观念没有统一,也因为没有认清生态问题解决的困境,同时更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本文尝试从生态正义价值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找到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困境,并探讨解决实现生态正义价值的途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的生态问题的研究者们解决生态问题、建立全社会的生态正义价值观念做一次抛砖引玉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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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Value of Justice
DONG Yan1,ZHAO Ling2
(1.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Jilin,China;2.Marxism Teaching and Research Center,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100876,China)
In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through the unremitting efforts of several generations,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have raised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justice.And in the study don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value of justice,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made.In spite of this,the current ecological problems are still not solved effectively,and even becomemore and more serious in a certain range.The reasons include the difficulties to the realization in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parts and solving difficulty of ecological problems.Therefore,it has become the joint efforts of human beings to establish people's ecological value of justice,balance the ecological interests of plural subjects,formulate the value judgment criterion in common,giving rational evaluation of ecological and human behavior and thus finally realize the value goal of ecological justice,so as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justice;measure of value;value realization
X171.1
:A
:1006-723X(2015)01-0035-07
〔责任编辑:李 官〕
董 岩,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生态哲学研究;
赵 玲,女,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生态哲学、发展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