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2015-02-25 11:13
学习与探索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信力法官律师

包 美 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包 美 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共性力量。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较多,因而,通过保证公正司法来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宣传工作、重视发挥律师作用等四个方面着手。

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队伍建设;司法宣传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对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这些都为人民法院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其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是一种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与把握,有利于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司法诚信的基本理念,并通过司法诚信制度树立司法权威。①参见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分析》,载360doc个人图书馆网,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401/16/2068375_275312054.shtml。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内生性概念。公众的信任来自对司法权本身的信用,而司法权的信用要靠法官内心对法律的确认与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出法官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法律职业、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即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过程中内生于法官观念深处的一种自律及自觉。司法权这种公权力的信用需要法官秉持一颗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公心”,这是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产生信任的基本保障及首要前提。

其次,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和信任机制。法院的司法信用集中表现为法院按照宪法的角色定位履行其司法职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产品的信誉和能力,并通过法官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严格遵守以及训练有素、循蹈规则的合格表现,转换为外化的“公正”。因为“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和界限,因而就提供了表面上看来是清晰的检验责任的标准”[1]。司法公信力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体系约束下的信用和信任机制运行过程中体现为一种法官的职业化。波斯纳就认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工作,“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媒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能只是一种内在的“公心”,必须外化为一种实体和程序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所谓司法的“公正”不仅包括实体结果的正当,更包括思辨过程的演绎、程序正义的恪守、司法形象的树立、专业素养的呈现、伦理道德的维系、社会风险的管控等诸多其他内容,从而通过一系列规范化的司法权运用获得公众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

再次,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群体式认知。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心理反映或价值判断,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结而成的群体式认知,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包括判决接受者本人对司法判决的自愿接受与心理认同[2]。在现实背景下,正确引导“民意”的关键环节在于让公众看到司法的公正、公开的过程与实体结果,从而让公众在感知、理解、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公信力,排除非正当怀疑,实现法律祛魅。这是法治现代化过程的自然要求及必然趋向。

最后,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沟通过程。司法公信力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性沟通的产物。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建立在法官与当事人、各种参与人之间通过沟通达成的理解与共识之上[3]。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与提升只能产生于人们的交往与沟通过程中,正当的诉讼程序也是理性交往的行动过程。在这一司法过程中,不仅有法官与当事人的平等对话,同时还有法院与社会的有益互动,具体包括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公开,以及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公众开放日活动的沟通平台。这些平台都增进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了解、理解与支持[4]。因此,现代法治社会司法过程已不再仅仅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话的舞台,而是全社会对话沟通的平台[5]。所以说,司法公信力体现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互评,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与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沟通理性在司法主体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之间运用的程度与水平。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沟通、回应的过程。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从司法统计和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近年来获得显著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高仍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较复杂,既有司法自身的公正性问题,又有法律意义上公正的司法不能被公众感知和认同的问题。*参见王信芳《让可感受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载人民网http://sh.people.com.cn/GB/134952/357706/index.html。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与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还相去甚远,具体表现在:很大一部分人“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对司法权不尊崇;一些当事人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对司法过程不信任;对司法程序的不遵从;对裁判结果不服从以及对司法主体的不尊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影响因素应当从法院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司法功能滞后

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根本原因。司法功能是司法所具有的功用和效能,具有应然性,体现了社会对现代司法需要的满足。司法功能的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保障社会稳定,它作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纽带和中介,通过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及结果(法院行使司法权或裁判权)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社会公众要求并渴望司法公正,而人民法院受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还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公众的需要。司法功能的局限一方面是由司法本身的特点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司法制度本身建构缺陷导致的。*参见邓侠《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7745。

首先,作为一种判断权,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有赖于相关机关或者个人的起诉或应诉,否则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的视野中。其次,司法制度建构本身存在问题。司法和政治的关系密切,从某一角度来说,司法是为政治服务的。从应然性上,司法权能够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运作,但实然上却并非如此,司法权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处于比较弱势地位,从而阻碍了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现实情况是,由于受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中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等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具体表现为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每一级法院都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地方没有独立的司法分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同地方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2.当事人的认识障碍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很高,而且很迫切。但法官的裁判结果却总有一方是败诉的,败诉的当事人也几乎没有说法官裁判公正的,而是会盲目地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表现对法官的不信任。不可否认,司法不公确实存在,但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障碍,现实中也还存在一种“观念上的不公”。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本身是公正的,因为当事人的误解或错误认识而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这也会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系统的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没有诚信观念,对法院具有执行力的文书或者对抗或者逃避,造成“执行难”问题,这些也都是人们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

3.法官队伍建设不足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 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使得公众对法官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公众对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司法行为的信任以及对一个个具体法官的职业操守的认可和评价。极少数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不注重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与时俱进地学习新法律专业知识,仅凭经验办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观臆断,思维判断能力差,不厘清法律关系,随意草率下结论做判决。*参见彭建国《探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和对策》,载三门峡法院网,http://sm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98。这些都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了信任,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4.司法宣传滞后

当前,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而司法宣传虽有加强,但相对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仍然显得滞后。人民法院的工作信息还没有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公正司法的法治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实践还没有充分地进行宣传,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院的改革了解不深、不透,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如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宣传、提升法官素质等等。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强弱,不是司法部门进行自我评判的结果,而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鉴定,所以司法部门应当建立制度性的评估机制,用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完善司法公信力的确认,让全社会真正体会和认可法院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参见《上海市法学会、上海二中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研讨会》,载于人民网http://sh.people.com.cn/GB/134952/357706/index.html,访问日期2014-03-05。

司法公信力建立的前提是要让司法公正能被社会公众看得见,这指的就是司法公开。如果司法不公开,即使司法过程是公平公正的,社会公众也无从了解。只有司法公开,让社会公众感知司法的公平公正过程,才能制止流言和臆测,才能建立对司法的敬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从上述报告可以看出:司法公开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特征,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要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让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最大限度地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司法知情权,以公开增加了解、增进认同、增添信任;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司法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看得见、能参与、可监督,以依法公开的方式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在立案、审判、裁判文书、执行等方面打造“看得见的公正”,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信任司法。具体而言,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依据要公开,裁判依据、执行依据都应当来源于现行法律法规,要防止用内部精神办案。司法程序要公开,就是要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切司法程序和环节全部向各方当事人公开,将司法程序完全置于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司法机关要通过便捷且易为当事人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和信息公之于众,并自觉地接受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另外,法院应加大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做到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常态化、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常态化、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常态化。司法结果要公开,依法公开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中附录法律条文,可以公开的都应该做到上网公开,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普法和教育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善司法公开制度,配套的措施也应该跟上,比如应当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从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与完善,更加主动地公开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更鲜活、更翔实的形式展现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打造廉洁司法。司法队伍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所有的司法过程都需要司法人员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司法队伍的建设是实现司法公信的关键所在。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全面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对于一个不廉洁的法官,渊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艺只是加重其贪财敛物的砝码。因此,法官仅仅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学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实施于社会,法官必须具备追求正义、拒绝诱惑的廉洁品质。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和管理漏洞,应当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相应的、可操作的防范机制。比如以审判权运行为核心,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广审务督察、廉政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好廉政监察员的内部监督作用,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其次,加强对法官司法综合能力的培养,比如法律运用的裁判能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等等。除了更新法律知识之外,还要拓宽其他相关领域的相关知识教育,着力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再次,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关乎司法形象,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保障,是建设过硬司法队伍的重要内容。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法院必须在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为社会公众努力树立值得信赖的良好司法形象。司法作风是司法队伍和司法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和体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态度或行为风格。加强司法作风建设,需要抓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惩恶扬善”的司法作风本质,教育引导法院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淡泊名利、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用优良的操守和人格魅力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3.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2013年5月2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于坚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着力构建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水平和成效。近年来,法院审理案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级各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比重越来越大。良好的司法宣传报道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有助于通过宣传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司法宣传工作。首先,深刻把握司法工作规律,始终将正确的舆论导向作为宣传的主方向,履行好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信息。要把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传播法治理念作为重要内容,把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与媒体关注的问题、公众感兴趣的话题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全方位的司法信息传播,宣传各级法院的具体职能作用并及时全面地宣传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成效;通过庭审直播展现审判质量,及时宣传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努力;宣传优秀法官、优秀法院的先进事迹,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司法为民、开展群众工作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其次,深刻把握社会公众信息需求规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法院要正确对待当事人和社会各界通过各种媒体表达的意愿,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研究新媒体传播和公众信息需求规律,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相关的新闻工作机制,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再次,提升新媒体环境下的法院宣传工作能力。以平等、尊重和坦诚的态度主动回应各类监督,掌握舆论主动权和事件处置主动权。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采取有力的积极防范措施,并通过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结事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减少负面舆情发生。法院要增强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能力,主动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将宣传目标和媒体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宣传法院的相关工作。比如可以通过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刊以案讲法、宣传法律等传统方式,也可以通过新兴媒介如法院门户网站、短信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全方位地、及时地宣传司法工作,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信息需求。

4.重视发挥律师作用①参见《上海市法学会、上海二中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研讨会》,载人民网,http://sh.people.com.cn/GB/134952/357706/index.html。

当今社会,律师是引领公众重建法治信仰的民间力量,是向当事人传递司法公信力的纽带,不尊重律师的司法根本不可能具有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律师依法公正执业在促进公正司法中有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司法实体公正,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律师工作一边联系着司法部门、另一边联系着当事人,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司法部门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会传输到当事人那里,从而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一般不会像有些非法律人士那样以主观感觉去评判,而是从执业过程中权利是否被维护以及从个案审判程序及结果的公正性方面去评判司法公信的存在。因此,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首先,要建立健全畅通的律师与执法者的沟通机制,规范两者的关系。在健全沟通机制上,可以有组织地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法治、司法公正、司法正义等学术活动,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在规范律师与执法者的关系过程中,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交换。其次,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引导法官正确认识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培养法官对律师职业的认同感;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推行配套的具体措施,维护律师履职的同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防止和杜绝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发生。

[1] 塞尔兹尼克 诺.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8.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3] 胡克 马.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

[4] 胡云腾,孙争鸣.大力加强公正司法[J].人民司法,2013,(23).

[5] 冯云翔,刘李明.对话沟通与诚信原则——关于和谐社会与司法公正的思考[J].法学与实践,2005,(4).

[责任编辑:朱 磊]

2014-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QZD062)

包美霞(1979—),女,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法哲学、司法制度、诉讼法学研究。

D926

A

1002-462X(2015)03-0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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