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构中的物与解放

2015-02-25 11:13
学习与探索 2015年3期
关键词:博士论文唯物主义费尔巴哈

黄 志 军

(首都师范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089)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构中的物与解放

黄 志 军

(首都师范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089)

在马克思的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是解释世界的一种方式。这种解释方式涉及两个基本的问题,即物与解放。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构的思想踪迹中,追问物与解放的关系是真切理解马克思思想的必要环节。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分别建构了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客观之物与人类解放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相互承接的逻辑层级。

物;个体解放;人类解放;历史唯物主义

海德格尔在为《物的追问》一书作结论时写道:“物的问题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物是什么’的问题就是‘人是谁’的问题,这并不是说,物成了人的拙劣创造物,相反它意味着:人被理解为那种总已经越向了物的东西,以至于这种跳跃只有通过与物照面的方式才得以可能,而物恰恰通过它们回送到我们本身或我们外部的方式而保持着自身。在康德追问物的过程中展开了介于物和人之间的一个维度,它越向物并返回到人。”[1]显然,在历史的维度中,海德格尔将物与人的问题关联起来的思想是深刻的。海德格尔不会、也不可能对“物是什么”和“人是谁”这样抽象的问题做出具象性回答,事实上也没有可供选择或者参考的答案。海德格尔的深刻性在于他对物的追问方式的转变,他要探求那物之为物的本质规定,即物性及其根据。而它们只有在历史的维度中方能被揭示出来。简言之,在这里,海德格尔对物的追问方式其实就是对人的追问方式,这两种本来外在于对方的方式在历史之中实现了统一。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的思想方式与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建构方式是相当契合的。继而需要澄明的两个问题是,其一,马克思是如何规定历史唯物主义之物的物性及其根据的?其二,人的问题该以何种方式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终极关怀?本文意图在马克思建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进程中进一步揭示这种追问及其意义。

一、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

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是谁的问题事实上是人之为人的根据问题,或者说是人之存在方式的问题。在马克思的话语中,这个问题转变为了人的解放问题。然而,把人的解放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主题是在东欧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更广泛一点说是在存在主义哲学兴盛的背景下进行的,也可以说它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机械化和僵化式理解的反抗。尽管如此,依然很难说人的解放就能标示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理论特质。首先,这里的“人”的指向是什么?是抽象的人,还是现实的人?是个体,还是人类?倘若笼统地说这里的人就是指现实的人,或指个体与人类则是一种模糊的解答。在马克思那里,个体的解放与人类的解放是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各自有着独特的内涵。另外,如果仅仅谈论人的解放问题,还不足以揭示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背景中来谈人的解放,就必须要说明白它的现实基础和根基,要阐明它与物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在马克思的思想进程中,物与解放的关系就是我们正在谈的两个层面,一是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二是客观之物与人类解放。

在《论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这篇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建构了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的关系。如果说博士论文是马克思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与阶段的话,那么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照下,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就会以别样的思想景象呈现出来。正如洛维特所言:“马克思历史感的核心意义最初体现在他于1841年所做的关于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博士论文中。对古代唯物主义的这一分析的主题思想,就是后来哲学的历史意义的一般性问题。”[2]60洛维特在此指出的“哲学的历史意义的一般性问题”,大意就是指马克思在博士论文的附录中所谈到的“世界的哲学化与哲学的世界化”问题,他说:“在哲学的实现中有一种关系同世界相对立,从这种关系中能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些个别的自我意识始终具有一个双刃的要求:其中一面针对着世界,另一面针对着哲学本身。……这些自我意识把世界从非哲学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就是把它们自己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来。”[3]76马克思如此抽象的话语,显然受到了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意识哲学”的影响。具体而言,自我意识要从德谟克利特那种一般的、经验的原子世界中解放来出,获得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自我意识也将要从对原子的既有哲学理解中解放出来。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德谟克利特所理解的原子仅仅具有一种“元素”、一种物质基质的意义,继而束缚住了自我意识的生长。

诚然,这里就涉及了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理解原子的本质差别,这种本质差别就是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获得自由的机遇与空间,因为在他那里,这种被重新理解之后的原子是具有能动性的物质基质的。马克思认为,与德谟克利特把原子仅仅看作一种“元素”不同,伊壁鸠鲁“把‘本原’即原则的原子同作为‘元素’即基础的原子区别开来”,从而“原子概念中所包含的存在与本质、物质与形式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单个原子本身内”[3]49,使得单个原子具有了质。也正是因为有了质的规定,一方面,原子便与它原来的概念相冲突、背离;另一方面,原子也在这种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结构中完成了自身。按照后来的辩证唯物主义话语来说, 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是一种纯粹的、朴素的物质基质,而伊壁鸠鲁的原子则具有了流动的性质,它包含了概念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且正是这种矛盾(原子之间的排斥)的对象化构成了现象世界。在这里,马克思敏锐地把握到了伊壁鸠鲁原子概念的能动原则。这也就是后来黑格尔所称的辩证法原则,即创造原则和推动原则。简言之,这种能动的原子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的区别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如具体的物质和直接的物质、否定性的物质和感性的物质等等。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原子俨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物质了,*参见何萍:《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本体论问题》,载于《学术月刊》2002年第9期。从能动的原子这个意义上说,很难看出马克思是在本体论范式的视角下理解物质的。进一步而言,这应该看作是马克思在辩证概念中把握“物”的原初语境。即不再是还原主义意义上的物质了,它不是可再分的元素,而是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中的概念性原子。看到这一点是必要的。除此之外,在国内学界对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研究中,由原子偏斜推论出来的自我意识哲学成为主要焦点,但是,如果不首先说明马克思对伊壁鸠鲁原子概念的界定,将导致这种自我意识理解的重大偏差。因为倘若偏斜的原子还是那个直接的感性的原子,那么“原来我们奉为圭臬的‘偏斜运动彰显了自由’的信条是不对的。 一旦承认了偏斜是感性物质的运动,我们就没有自由,即便逃离了直接的必然,也会陷入不直接的必然——自我意识异化而否定自身的必然”[4]。

就单个的原子而言,由其能动性导致的偏斜便是其根本的运动的形式了。在这个意味上谈论自我意识才是马克思肯定伊壁鸠鲁的真实缘由。问题在于,这种由原子偏斜推论出来的自我意识是以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存在?在马克思看来,在原子的偏斜中,以肯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原子对同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只有在下述情况时才有可能,即“与原子发生关系的定在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它本身,因而也同样是一个原子,并且由于原子本身是直接地被规定的,所以就是众多的原子”[3]36。所以,原子的排斥也就是众多原子的排斥。换言之,排斥作为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是众多原子的相互排斥,自我意识正是在这种相互排斥中得到确认的。马克思特别指出,这里的原子事实上是一种抽象的个别性,即是抽离了物质特殊性之后的一种同类原子,简言之,是原子和原子之间的冲击、排斥、遇合和碰撞。在这个意义上,这里的一便是多,一就是一切。所以,所谓自我意识的自由,也就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由。由此,马克思指出在政治领域中,伊壁鸠鲁应用了这种排斥的具体形式,比如契约。我们知道,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事实上就是建立在这种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体前提下的人类交往模型。

正如上述所言,这种自我意识、个体的自由或解放的获得是以原子本身的能动性为基础的,而个体的解放则是这种能动之物的必然结果。无疑,这里的个体解放具有单纯性、局限性等特征,因为原子与原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它并不具有复杂性、结构性等特征。从这个视角看,我们若是把实践界定为一种能动的活动时,事实上它有着一定的前提,即这种活动是属于原子式个体的活动。进言之,倘若把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立场,仅仅突出其能动性、主体性是不够的,还需要主体之外的他者介入。

二、客观之物与人类解放

就马克思写作博士论文时期的理论境遇来说,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事实上是让古代的伊壁鸠鲁主义、斯多葛主义和怀疑主义等意识哲学流动了起来,进而在其自身中运作了起来。马克思强调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与他对伊壁鸠鲁的原子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即原子作为能动之物与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密切相关。但是,“写作博士论文时期的马克思还是一个唯心主义者。他把自我意识当作决定一切的力量。”[5]尽管如此,我认为此时的马克思也不是泛泛地谈论自我意识及其自由,而是将其与“物”联系起来考察,因而是具有唯物主义特点的。可以说,他这样一种为自我意识的论证是与其他青年黑格尔派强调自我意识哲学不同的。*早期恩格斯的写作《谢林与启示》与马克思把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和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哲学结合起来殊途同归,在思想格局上大同小异。参见鲁克俭《马克思〈博士论文〉与恩格斯〈谢林和启示〉之比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因此,马克思的自我意识哲学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是唯物主义的自我意识哲学。只是这里的唯物主义是伊壁鸠鲁意义上的唯物主义。随着马克思对费尔巴哈、黑格尔哲学的研究,他的唯物主义学说开始“新”起来,从能动之物转向客观之物,进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从个体的解放转向了人类解放。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第一次指认自己的唯物主义为新唯物主义,并对它进行了本质性的规定,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6]57如果将这段话置于博士论文时期的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的背景下来理解的话,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其一,客观之物是人类社会中的结构之物、普遍之物。这里的旧唯物主义是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它们以市民社会为立脚点,事实上指的是以原子式的物为存在形态。这一点自然也包括马克思早期曾经研究过的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按照马克思在《提纲》中所指出的第一条来理解的话,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就不是能动之物,而是它也被理解成了客体的或直观的了。马克思信心满怀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的发展了。”[6]54在此,马克思直接针对的显然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学说,但是联想到他在博士论文时期对伊壁鸠鲁唯物主义与自我意识哲学的体认,读者定会以怀疑的态度来思考这里的“一切唯物主义”,即它是否包括伊壁鸠鲁的唯物主义?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马克思所指的只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理解的唯物主义主要是指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伊壁鸠鲁把作为“元素”的原子与作为“本质”的原子区别开来,是在矛盾思维中把握到了原子这种能动之物。这种概念上的把握在其本质上就是主体的真实要义。所以,马克思批判伊壁鸠鲁的核心问题在于伊壁鸠鲁唯物主义本身的不彻底性,即他的唯物主义并没有真正达至客观化(不是客体化),它还只是在自我意识的阶段。另一方面,这种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视角中得到理解的“新唯物主义”是一种彻底的唯物主义,其彻底性就体现在它的普遍性和客观化过程中。伊壁鸠鲁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自然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即使能够把其哲学所指推向意识方面,那也是一种中介性质的唯物主义。因此,伊壁鸠鲁的原子式唯物主义显然并不具有普遍性,这与马克思从写作博士论文到《提纲》这段时期内的思想转变密切相关,比如他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性研究以及对劳动、货币、交往等国民经济学的批判研究。在这个批判性研究过程中,马克思逐渐认识到人类社会概念的普遍性内涵。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话语来说,就是与物化、物象化相关的普遍性存在。同时,这种原子式的唯物主义也不具有结构性,即它不是一种有机性的存在,不是以等级和以等级结合的方式存在的物质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意义上,新唯物主义中的物是以结构的方式存在的。需加注意的是,马克思受到德国浪漫主义的影响,采用的是一种“有机社会”的概念。这种结构性的社会存在物在这里实质上就是一种客观之物。

因此,在批判费尔巴哈的意义上,从旧唯物主义到新唯物主义的转变,是从客体、直观式的唯物主义转向实践的、主体的、感性的唯物主义; 而在批判伊壁鸠鲁的意义上,这种转变则是从不彻底的能动之物转向了彻底的客观之物。

其二,由旧唯物主义推导出来的是个体的解放,即市民社会中原子式个人的解放;而新唯物主义所蕴含的是人类解放。我们知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及《论犹太论人问题》等早期著作中论述了宗教批判和政治解放的议题,继而在《巴黎手稿》时期提出“人的本质复归”问题。在马克思的思想进程中,人类的解放问题作为政治解放之后的议题,在逻辑上是一种必然。宗教批判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与上帝的关系问题,即要把人与上帝的关系颠倒过来,人不是上帝的投影,上帝倒是人的投影;而政治解放所关注的是人与国家这个“世俗上帝”的关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这里,“人”确实不断得到了解放,但是这里的人却还是一种抽象的个别性,而非具体的人。经过《巴黎手稿》时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洗礼,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56并强调这种本质不能被理解成费尔巴哈的“类”,即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第十条中使用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概念,就区别于费尔巴哈的自然性的类概念,就是奠基于新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类的普遍性不再是自然的普遍性,而是社会的普遍性。

新唯物主义之物是一种客观化的、或者是作为物化之结果的物,它是理解人类解放的现实基础。一方面,这种客观化是整个人类社会活动造就的一种产物,具体而言,首先是人类生产活动的产物,其次则是人类交换活动的产物。就人类社会而言,其实质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这种人格关系的物象化表现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化结构。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所指出的人的发展三个阶段中的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性”阶段指的就是人对这种客观之物的依赖。从逻辑上说,人类要获得解放,即获得第三个阶段的自由个性之解放,就要破除对客观之物的依赖,进而扬弃这种物象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解放是一项所有参与物象化过程中的人的任务,“改变世界”的真实含义就是要归结于改变这种客观之物的结构性存在,使人类从中解放出来,重新获得自由和个性。另一方面,把人类社会视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事实上是在一种结构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客观之物。之前我们提到过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概念,他在《巴黎手稿》中也多次使用“有机”概念,而所谓“有机”在其本质上是一种等级性的秩序,同理,“无机”就是那种不是结构性的存在。换言之,人类社会以有机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是他们以一种等级的方式存在、聚集在一起。正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存在比如在马克思那里以对立姿态存在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便是这样一种结构性存在,使得理解客观之物有了感性的基础。进而所谓人类解放的基础便是要重新建构这种客观之物的结构,以便使这种阶级性的结构解体,在普遍性的意义上获得人类解放。

因此,恩格斯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看作是天才的大纲,有其深刻的内涵。进言之,学界把《提纲》看作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源地也是有道理的。在这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整个逻辑来说,这种物与解放的辩证法便获得了其现实基础。

三、马克思理解物的方式及其意义

卡尔·洛维特在《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当中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宗教性的理解,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国民经济学语言的救赎史”[2]71。如果将这个观点放在康德对物的主体式理解中,那么洛维特与海德格尔对物的理解方式都将走向语言学的境地。但是,必须承认洛维特是意识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国民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话语和思想上的承接与批判,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从国民经济学那里体认和学会了理解物的方式。这是康德不曾有过的经历。在写作《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之前,马克思的《巴黎手稿》就表明他已经超越了费尔巴哈,越向了黑格尔“物象化”的理解框架。①参见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364页。他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物象化概念的出现则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形成,其思想背景和参照就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当中的从个人向社会的演进逻辑。历史唯物主义之所以能称之为科学,物象化是其可理解性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结构性的理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构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结构。借助于这种客观的物化结构,新唯物主义获得了对社会关系的科学解释权。

因此,在理解人是谁的问题上,马克思确实是越向了物,并通过物返回到了人自身当中。简言之,人的解放在这里获得了经济学的支持和说明。

问题在于,社会关系这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框架?换言之,这个解释框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人是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显然并没有停止追问的脚步。从个人到社会的演进逻辑、从个体解放到人类解放的思想演变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终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诸多文本中,马克思反复强调自己对个体自由和解放的关注。当然,无论是“作为个人的个人”还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或者“自由个性阶段的个体”,在马克思那里都已经是处于社会关系和物象化结构下的个体。但是,他依然要赋予个体以解放和自由的使命。这显然不是唯心主义在作祟,而是与其理解物的方式本身相关。换言之,是马克思理解物的方式必然要求他越向个体解放的境地。

这种理解物的方式有其结构性的一面,也有其历史性的一面;有其客观的一面,也有其能动的一面。我们借助于能动之物与个体解放、客观之物与人类解放这两个相互承接和对应的范畴,就是要揭示马克思在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进程中所秉持的思想特质及其理论关怀。简言之,物与解放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逻辑中是两个相互镶嵌于对方的思想要素,它们共同构成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主题。

[1] 海德格尔.物的追问:康德关于先验原理的学说[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216.

[2] 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李潇.从“自由的反面”到“自由这个对立面”——从马克思博士论文两个版本的翻译差异看对偏斜概念的理解差异[J].学术评论,2012,(6).

[5] 黄楠森,庄福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1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103.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4-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本质研究”(14CZX056)

黄志军(1983—),男,讲师,哲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法研究。

B1

A

1002-462X(2015)03-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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