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青松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广西 桂林 541003)
政治学研究
延安时期中共廉洁政治建设考论
雷青松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广西 桂林 541003)
延安时期,在残酷的战争形势下,为克服官僚、特权、腐败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影响,防止党员干部蜕化变质,以赢取群众支持、巩固和发展红色政权,党主要从廉洁观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监督体系及惩贪奖廉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卓有成效地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其基本经验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廉洁政治建设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加大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及执行力建设,提高惩腐防腐的法治化水平;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铁腕决心反腐倡廉;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效能。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洁政治
从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至1948年3月中共中央东渡黄河迁驻华北,这大约13年的时间在中共党史上谓之为“延安时期”。这是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并取得卓越成效的光辉时期。充分考察这一时期党的廉洁政治建设,明晰其与党的发展及红色政权壮大间的内在联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革命优良传统的历史认知,而且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府也不无裨益。目前,学界尚未有系统性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本文拟作一探讨。
政治廉洁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要求,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廉洁政治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早在中央苏区时期(1931—1934)就留下了《驱逐贪污腐化官僚等分子出苏维埃》的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中央工农检察部关于《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信、《古田会议决议》等专门或有关加强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文献。到了延安时期,面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形势,中共中央把廉洁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除了党的性质、优良传统延续等内在因素所使然,还有以下直接动因。
(一)在残酷的战争形势下,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环境赢取群众支持以巩固和壮大红色政权
延安时期党局部执政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残酷环境中进行的。特别是在抗战相持阶段,面对日军疯狂的“大扫荡”和野蛮的“三光政策”,以及国民党顽固派频繁的反共摩擦和严密的经济封锁,敌后解放区陷入困境,几乎弄到缺衣少食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提倡勤俭建国,并发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号召,开展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当时中央领导人身先士卒,“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杨家岭亲手开荒种菜,周恩来、任弼时被评为纺线能手,朱德背上粪筐拾粪积肥。中央领导和士兵一样,吃的是小米饭,穿的是粗布衣,住的是土窑洞……”[1]119,整个边区政府“没有奢侈豪华的东西,也很少舒适安逸的生活。”[2]4抗战结束不久,蒋介石又发动了全面内战,加上连年自然灾害,使解放区原本困难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陕甘宁边区“40余万人衣食无着,仅绥德分区饿肿者达万人,因饿而病死者500余人”[3]114。为了帮助和赈济灾民,边区政府要求公务人员全力投入生产救灾,并保证自身的节衣缩食。可见,在当时极度困难的条件下,党充分认识到:要想赢得群众支持,巩固和发展红色政权,必须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环境。
(二)在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内部,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极易侵蚀党的健康肌体,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延安时期,党领导的边区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在这个政权内部,各阶级阶层的结构非常复杂,存在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大量非无产阶级思想,这些思想随时可能腐蚀到党员干部。在陕甘宁边区领导机关里有少数人,虽然出身于工农群众,也知群众疾苦和诉求,但因受到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滋生出官僚主义习气,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欺压群众、以权谋私。而且,当时党内情况也很复杂,党员大多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还有个别革命投机分子,思想混乱,严重影响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当时对党来说,开展整风运动,推进廉洁政治建设,认真清理和革除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显得非常紧要。
(三)个别党员干部存在贪污腐化、徇私枉法的行为,危害到党的良好形象和党在边区的执政安全
延安时期,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廉洁奉公,边区政府也因此赢得了廉洁政府、“廉价的政府”之美誉。但是,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那些对革命存有投机思想“混进党里来的人”,在国民党反动派高官厚禄、物质金钱、酒色逸乐的引诱下,逐渐腐化蜕变,主要表现为:侵吞公款、贪赃枉法、假公济私、铺张浪费等。仅1944年,边区司法部门就判处了180起贪污腐败案件,这些案件以公务人员贪污粮食的现象最为严重。除此之外,一些人还贪污公款,其中要数肖玉壁案最为典型。肖玉壁本是劳苦功高、身上有90多处伤疤的老红军,但他居功自傲,目无法纪,在担任甘泉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贪污公款3 650元,甚至私下倒卖边区重要物质,毛泽东严令对其执行枪决。肖犯被处决以后,边区的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这些案件警醒了党: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要维护党的良好形象,确保边区执政安全以赢取中国革命最终胜利,必须狠抓廉洁政治建设。
针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党在延安时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廉洁政治建设。
(一)把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观教育放到突出位置
教育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基础。当时要解决政治廉洁的首要问题是清除党内一切非无产阶级思想,防止滋生官僚、特权及腐败现象,确保党的纯洁性。
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及共产主义信念教育。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党员队伍迅速壮大,新党员对马克思主义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各种错误思想影响,为保证全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的纯洁,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为此,毛泽东于1938年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的号召。为确保学习的长效性、规范化,党中央成立了干部教育部,并颁发了一系列学习制度,如《关于党内干部教育问题的决议》(1938年)、《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1940年)、《关于高级学习组的决定》(1941年)等,规定全党必须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同时,由于当时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部甚至在党内,有部分人恶意散播攻击共产主义和共产党的荒谬言论,并妄图以三民主义取代共产主义,这引起了党对干部加强共产主义信念教育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强调,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革命,是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斗争的,与任何三民主义者是不同的,如果没有远大目标,就不成其为共产党员了。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更是告诫全党,必须坚持以共产主义为指导,才能取得中国民主革命的成功。这为全党同志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指明了方向。
二是强化公仆观教育。延安时期公仆观教育主要体现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灌输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毛泽东于1944年在纪念烧炭时不幸牺牲的中央警卫团战士张思德时首次提出来的。毛泽东当时对全党发出向张思德同志学习的指示。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公仆观教育,边区政府也开展了学习张思德“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活动。而且于1945年又把“为人民服务”明确为党的宗旨,将其载入党章,作为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为了使党员干部践行党的宗旨,防止“苦久了的人难免见风华而把握不住”[4]453,毛泽东要求党员要时刻以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并特别提醒在各级政府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更应该廉洁奉公、少取报酬。通过教育,整个边区政府,上至政府主席,下至乡村干部,都克己奉公、廉洁为政。
三是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教育。延安时期,党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奉为克敌制胜的法宝。早在1936年10月,针对当时干部中存在的铺张浪费现象,毛泽东致信叶剑英和刘鼎,要求在经济极度困难的条件下各种用费要省之又省,绝对不能过费,并指示要“对同志做教育与警戒的工作。”[5]80在1940年至1942年三年困难期间,党中央号召开展大生产运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和军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注意生活上的厉行节约。为此,边区政府明令“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且须用在急务和急用上,力求合理经济”[6]103,注意廉洁节约,力戒贪污腐化。这些要求和措施对边区军民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使整个边区廉洁气象蔚然成风。
(二)制定和完善廉洁政治法规制度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333延安时期,对苏区时期的廉政规范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廉政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使惩治贪腐行为有法可依。
一是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一纲领是1941年颁布的,对反腐倡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当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8]241-242。该规定从宪法角度对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对党员犯法要从重治罪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党对自身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建设廉洁政府方面成效明显。
二是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惩贪法规制度。1939年,边区参议会对之前颁发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作了修订,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这是党在延安时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惩贪法律文献。该法规对贪污罪的量刑极为严厉。如第三条规定:“(1)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2)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9]88-89。该条例出台以后,其他根据地也从当地实际出发颁布了一系列惩贪法规,如1940年出台的《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出台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和《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法规制度不但对贪污犯罪有很大震慑力,还对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是制定了严格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特别是贪污浪费现象,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3年3月、4月、5月连续颁布了《政务人员交代条例》《政纪总则草案》《政务人员公约》等廉政法规。其中《交代条例》对政务人员前后任之间违规“交代”作出了处罚规定:前任调离或被裁撤,如果交代不清超过三个月的,要呈报边区政府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倘若有违法行为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要是“后任”通同作弊,一样要依法惩处。此外,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审计、财经、税收等制度。整个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和颁布了64个门类,总数达1 000件的法规制度,有效打击和防范了各种违犯党纪政纪和贪污浪费行为,保障了公务人员廉洁从政。
(三)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延安时期,党非常注重监督在廉洁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一是人民群众监督。毛泽东在与黄炎培关于政权建设的“窑洞对”中曾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148-149。为了使人民监督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群众对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政都可以大胆揭发。为了提高人民监督的效力,边区政府于1945年颁布了《认真处理人民控告干部案件的命令》,要求公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群众揭发,“实事求是地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11]13这项命令有效维护了群众控告政务人员不端行为的权利。
二是参议会监督。参议会具体分为边区、县、乡三个层级。作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的边区参议会,在监督政府方面具有至上的权威性。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于1941年通过的《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边区参议会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参议会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县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乡参议会则“可以监督与弹劾乡市及村坊行政人员”[12]117-119。并且还规定了在边区和县(市)两级参议会里设立常驻委员会,履行参议会在休会期间的监督职能。这些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边区各级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党政监督。延安时期,为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中央认为必要时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党的七大上明确规定:党中央认为必要时,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地方监察委由各地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呈报上级组织批准;监察委具体负责“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13]546-547。此外,为了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还专门设立了边区审计处与行政督察员公署,负责审计和监督检查政务机关各项行政事宜,实现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监督。1946年以前,检察机关设在高等法院内部,“审检合署”特色明显。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各县设检察员处理法律监督事务。”[12]63但至1946年后,根据边区参议会精神,“审检合署”体制被彻底改变,实行“审检并立”,边区检察机关不再归属高等法院管理,实行独立建制。检察系统也分为三个层级建制,分别成立:高等检察处、分区检察分处、县检察处。其基本职能是检举政府公务人员的贪腐行为,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惩贪奖廉的有效机制
奖惩分明是延安时期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特点和基本经验。边区政府及各根据地制定并严格执行一系列奖惩机制。
一是重典治贪机制。《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克扣、截留、侵吞、浪费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虚报账目;收受贿赂等十种行为均以贪污罪论处,规定贪污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要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所有贪污财物一律追缴,还要从经济上加以处罚。1944年《苏中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明令“建立廉洁政治,彻底澄清贪污”,第六条则规定:贪污财物价值在抗币1 000元以上者判处死刑。仅1942年6月至7月两个月间,苏中根据地三分区就有4名干部由于贪污被判死刑。一师特务营营长李桂成贪污了1 000元;苏中税务局第四分局主任邢爱身贪污了4 000元;雅周区区长杨鹤天因侵占公款、敲诈勒索、搞女人、赌博等,均被依法执行枪决[14]548。以上案件的处理,足以说明延安时期党的惩贪治腐机制之严厉。
二是奖励促廉机制。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干部奖励暂行条例(草案)》中,就特别强调对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的干部给予奖励。具体有六种奖励形式:“提升;记功(记大功或记功);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传等)。”[15]为了贯彻落实奖励机制,党中央注重抓廉政典型进行奖励。在1943年1月召开的西北局高级干部会上,中共中央对八路军359旅旅长王震、关中分委书记习仲勋、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华池县县长李培福等22名英雄人物予以奖励,毛泽东还给他们题词鼓励。据有关统计,在1938年至1944年期间,各根据地受到奖励的英模人物达到6 113人之多,其中边区一级劳模有1 809人。
三是以俸养廉机制。在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物质供应十分紧张。按照《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俸以养廉”的原则,并承继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时期的优良传统,对公务人员全面实行供给制,发给满足他们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津贴。在具体的津贴发放上,边区政府及参议会正副首长、各厅处会具体负责人每人每月5元;各行署及各县主要领导每人每月2元5角;区长每人每月1元5角;普通公务人员、勤务员以及炊事员每人每月1元。日常伙食供养上,除对伤病员适当照顾以外,边区各级公务人员标准相同。在日用品供给上,每人每年被单和棉衣各一套,毛巾、挎包、鞋子等生活必需品的发放视当年经济情况而定。以上俸养机制,不但解除了各级干部基本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而且在供给标准上,从边区政府主席到一般公务人员,除津贴有少许差别之外,其余供给完全相同,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了特权现象,防止了升官发财和钻营禄位思想的滋生和泛滥。
延安时期党建设廉洁政治采取了一系列成功举措,有效防范和打击了消极腐败现象,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基本经验为新时期党的廉洁政治建设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
(一)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
廉洁文化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基础。延安时期,党通过建设廉洁文化营造出良好的从政环境,无疑是富有特色且成效卓著的。一是当时的廉洁文化是表率文化。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头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与广大群众同甘共苦,创造了陕甘宁边区“只见公仆不见官”的廉洁氛围。二是当时的廉洁文化是主导文化。廉洁奉公成为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一般具有的品质,从党的领袖到普通党员干部都崇尚清廉。政府用每一分钱,都得想尽办法用在边区的各项建设和执政安全上,即使还存在个别贪污浪费现象,但对整个边区来说,用钱少办事多已经成为党风政风的主流。三是当时的廉洁文化是生活文化。当时的廉洁氛围无不是党的领袖们和干部群众朴素生活的真实写照。如:毛泽东非常注重节俭,他的一支铅笔用得握不住了,仍然舍不得扔;他在思考问题时总是把灯芯拨小,以便节省灯油。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下基层调研时“少骑公马多徒步,不要随从来照护,携带两个冷馍馍,一天开会好几处”[16]。在这种廉洁清明的政治文化中,红色政权不断发展壮大。
当前,在反腐倡廉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要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更加需要着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首先,领导干部要做信仰廉洁的表率。近年来,“一些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一些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17]636,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廉洁缺乏信仰。为此,对领导干部来说,更应该自觉克服官僚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作风的影响,牢固树立起公仆意识、群众观念,做到以德立政、以廉立威。其次,廉洁应作为整个政治生态乃至全社会的主导价值加以培育。一方面,各级干部要自觉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廉洁操守;另一方面,要使廉洁成为每一位公民的价值追求。再次,要把廉洁意识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崇廉耻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及执行力建设,提高惩腐防腐的法治化水平
延安时期,党中央为了实现《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的“建立廉洁政府”这一重大目标,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廉政法规制度。其中,既包括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文告,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又包括了防止贪污的配套制度机制,如统一的财政收支制度、预决算制度、公产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还包括了严格的干部管理机制,如干部考核奖惩、登记审查、提拔培养、任免调动及配给待遇等。边区政府在执行这些法规制度上也是特别严厉、高效的,使法规制度对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当前,要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加强惩防并举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并不断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制定轻执行、重形式轻内容等突出问题。一方面,要密切结合当今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对法规制度进行整体规划、重点突破,构建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使得惩治腐败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同时,必须注重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的配套衔接、相互弥补,适时将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提升惩腐防腐的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决不能让法规制度成为高开低走的“稻草人”“纸老虎”,努力将法规制度从纸文变成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铁律。
(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铁腕决心反腐倡廉
延安时期,为了促使干部廉洁奉公,党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反腐举措,对贪污腐化、消极堕落分子严惩不贷,先后处决了黄克功、肖玉壁等多名腐败分子,对党员干部起到了强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在边区乃至其他根据地的滋长蔓延。
当前,部分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滥用公权力进行贪污腐败,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塌方式腐败、家族式腐败和系统性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到党的执政安全。要想铲除腐败这颗毒瘤,纯洁党的肌体,就必须学习延安时期的治腐经验,坚持运用从严治党这一法宝,以高压态势、铁腕决心打击消极腐败现象。对各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严惩不贷,丝毫不能手软。无论腐败分子权力是大是小,官位是高是低,是在职还是已退休,凡腐必惩、凡贪必肃,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仅要打“老虎”“大老虎”,还要“拍苍蝇”,当关的则关、当杀的要杀。必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8]。十八大以来,党在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方面成绩斐然,深得民心,只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19],就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四)建立科学长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效能
延安时期,党在建设廉洁政治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充分运用党纪检查、法律约束、参议会、舆论等民主监督形式,特别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更为可贵的是,边区政权还自觉接受群众批评,为党跳出“历史周期律”创造了成功经验。
当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依然是廉洁政治建设的关键一环。延安时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效能是防范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并使其恪守廉洁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加强群众监督,要学习借鉴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强化民主监督的经验,但不是说要照搬其相关的具体措施,而是要在反腐倡廉的新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科学化、长效化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切实解决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监督难”“难监督”的问题。一方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容腐的保障机制”[19];另一方面要加强群众监督,“引导群众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并持续创新群众监督形式,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网络举报、网络投诉等。
作为中共廉政史上一次艰辛而卓富成效的有益探索,延安时期的廉洁政治建设无疑是一座不朽的丰碑。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在党局部执政条件下,根据时局变化、党情状况和边区政府治理需要,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廉洁政治建设之路。从而有效遏制了当时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腐败现象,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塑造了优良的政党形象,为红色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赢取了丰厚的民心资源。或许今天看来,当时某些具体举措不尽完善,但它毕竟为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形势下,应该继承延安时期党“厉行廉洁政治”的优良传统,充分考量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运用互联网等现代新媒体技术加强反腐倡廉实践创新,为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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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 程石磊〕
D630.9;D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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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5)05-0074-06
2015-02-11
雷青松(1978-),男(瑶族),湖南新宁人,讲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共党史与执政党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