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农民合作社作用

2015-02-24 02:42孙晓燕
现代农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适用技术物化集体经济

王 昇 孙晓燕

1.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2.巴林左旗农牧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迅速发展起来,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存在许多问题:整体效能不高;规模普遍较小;带动能力不强;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为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农民共同致富,而是为了套取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基金,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有的合作社是“三无”合作社:无观念,无人才,无信誉。根本不能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更谈不上服务农民。

如何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我认为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坚持“顺势而为,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经济政策、典型示范、惠农措施等手段引导其规范发展。对于专门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要强制取消。

二、加大扶持对农业技术推广给农民创收的合作社力度

鼓励和支持有“物化”能力的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 将新型农业适用技术通过“物化“了的新品种、新农药、新化肥、新农具和新型节水技术等这种载体,选择有“物化”能力的合作社推广给农民。如:今年春季的膜下滴灌项目,有些专业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及时整合新品种、新农药、新化肥、新农机具等各种新型农业适用技术,配套了该项目的新型实用技术,配合该项目顺利实施,为农民及时播种,充分发挥了合作社综合服务效能,深受广大农牧民朋友的欢迎。

三、扶强与扶弱的关系

根据不同阶段的合作社, 帮扶的重点也不同,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合作社为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在农户的生产过程中,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等生产资料,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包装,统一品牌。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作为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展订单农业,使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与分散的农户相连, 保证了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原料品质,交易对象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可集中力量抓生产和营销。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等,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合作的形式把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都是现代农业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政府应在政策上都给予扶持和引导,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五、协调合作社与参扶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财政、金融、农业、农机、工商、科协等系统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还相对欠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指导。应借鉴外地的成功做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机构,以加强领导、整合资源、构建模式,技术创新,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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