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多元化社会转型及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由于急剧的社会转型和变迁,西部民族地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民族关系、经济利益、社会结构、法律传统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文章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等方面提出了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建构路径。
DOI:10.16249/j.cnki.1005-5738.2015.02.0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738(2015)02-040-06
收稿日期:2015-02-18
作者简介:徐慧明,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赤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西部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新疆、宁夏、内蒙古、广西、西藏、重庆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土地面积有686.5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1.5%,且全国80%以上的少数民族居住在该地区,故也称西部民族地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国西部民族地区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期是社会矛盾大爆发的时期,本文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转型的客观现实,通过对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适合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对策。
一、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道路建构的必要性
西部地区国土面积辽阔,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有长达几千千米的边防线。目前,西部地区最核心的任务是努力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是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因此,法治是社会转型时期维护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选项。
(一)基于文献研究分析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十分关注西部民族地区法治道路的建设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结合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就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法治道路建设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如石光乾学者提出,在西部地区社会转型时期,其法律秩序的构建正经历着法治目标与固本理念的现实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西部民族地区解纷机制的制定应实现由习惯法向国家法功能的契合与转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谢俊春教授提出,要解决宗教之间、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为法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 [3]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治国必治边”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要保持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本上要依靠法治,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理。社会转型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断裂,社会转型面临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传统社会的瓦解与现代社会的建构不同步、不协调导致社会的失序与混乱。当前西部地区面临着严峻的法治形势,例如民族纠纷问题、非法宗教活动,民族分裂势力如“东突分子”的分裂行为以及“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图谋,达赖集团阴谋分裂祖国西藏的活动等,会引起政治动乱、社会震荡。
在计划经济时期,西部民族地区的山林、土地、草场、水源等各种自然资源都由国家和集体统一调配,争山、争水、争地的问题不突出。 [4]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的商品意识逐步增强,经济利益矛盾呈现出多发态势,用法治来规范利益分配,规约权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有助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于法治中国建设方兴未艾之际,唯有举“法治西部”为纲才能彰显法治中国之精义,描绘法治中国之图谱,拓展法治中国之路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转型期的西部地区由于后发型发展的特点以及地区特殊情况,现代性转型过程往往充满诸多不确定风险系数,可能引发诸多问题。进入新世纪以后,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凸显出来,要走法治现代化道路就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一)民族关系问题
从民族角度看,西部地区主要有藏族、回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傣族等民族,总的来说,不同民族的文化异质性强,沟通比较困难。随着西部地区和内地交流日益增多,西部地区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开放态势,大量外来人口进入西部。相对于外来人口,少数民族群众在资本、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等方面都处于较弱的位置,也易于被边缘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就会影响民族关系,激化民族矛盾。
(二)宗教问题
在现代社会,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在西藏地区信奉佛教的信众多,寺庙大约有1700多座,僧人达46000多人,居世界第一,西藏也因此被称为宗教社会。 [5]宗教发挥了慰藉心理、巩固道德、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也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停滞,有碍于社会的变革。“许多能促进西藏社会发展的修路建桥、探采金矿、修建水电站等活动都遭到了保守势力的阻挠,更遑论制度、观念等更深层面的根本性变革” [6],由此也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同质化、单一化,在巩固民族认同的同时,容易与国家认同相冲突,引发社会动荡、冲突、分裂的危机。“涉藏问题的复杂性折射出了一个宗教社会自19世纪以降所经历的危机的全部深度,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地区和社会真正解决了这一现代性危机” [7]。
(三)经济利益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民族地区开始出现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急剧分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失衡,社会群体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社会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在现今形势下,市场化浪潮也是西部地区不可抵抗的趋势,宗教的新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同步进行的。为此,有一部分人对市场经济抱有抵触心理,尽管市场化浪潮的核心观念是法制的市场经济、个人权利、私有产权等,但是很多西部地区民众仍然提出要保护集体所有制,保护社群生活。这是西部地区社会转型所面对的市场化过程和宗教发展同步性之间的独特现象,应予以特别重视。
(四)社会结构失衡
社会结构包括阶级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改革开放以后,西部地区的社会分层加剧,各阶层利益分化日益明显,收入差距拉大。在西部广大地区,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工业化程度不高,第三产业落后,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长期性的危机,存在于社会各阶层。西部民族地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群弱势地位不断加剧,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也势必会严重影响到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机会享受由整个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阻碍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此外,还将导致消费市场的萎缩,大大削弱内需的拉动力,增大富裕阶层与弱势阶层之间的差距,造成严重的社会隔阂,一旦达到一定的极限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五)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矛盾
长期以来,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语言文字和民族文化影响,各民族通常按固有习惯法调解民间纠纷,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相抵触的情况经常发生。传统自治和自律机制缺乏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全面理解,难以把握适度干预和介入纠纷的合理尺度。
三、社会转型时期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中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的大爆发
西部地区社会的现代性转型,是一个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现代化过程,它使得西部地区从传统社会开始逐渐步入现代社会,是西部的现代文明秩序,尤其是法律秩序的建构,以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今天西部地区仍然处于一个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但到今天它依然是一个“未完成的方案”(哈贝马斯语)。在这个过程中,西部地区出现了深刻的矛盾与冲突,使西部的现代性转型之路中所呈现出来的法治问题更加多样,如何选择适合西部地区社会现代性转型的法治路径和模式仍需深入研究。
(二)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之路的特殊性
法治建设问题是西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要出现的,比起中东部地区,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之路显得更漫长、更加受到外部力量的制约。由于西部民族地区跨越了各种社会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它在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和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被动走上现代化之路,它要补的课,比中东部地区要多。这也是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相对东部地区来讲,西部相对落后,其后发现代化面临更多的困难,社会发展阶段叠加的现象较东部更为明显,现代化进程引起社会转型,任务重,差距大,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失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民族、文化、信仰、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给西部地区法治现代化建设带来很大挑战。
(三)西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先天性不足
在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的情结十分浓重,对于传统习惯、民间社会规范的尊重和非正式表达,事实上体现为私力救济的权利选择、民间解纷机制的认可及对国家法认识的局限性。费孝通曾在《乡土中国》中提到:“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能单靠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是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8]此段文字虽写于近60年前,但是对于今天西部地区社会仍然不缺乏其现实意义,因为乡土社会虽然一直是在蜕变之中,但是所有的变化并不足以让它消逝,它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在社会中实际起维护秩序功能的是那些潜在的、指导纠纷解决的“民间法”,而它在很多的时候和地方,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还没有进行一番改革”的时候则常常发挥着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民间法”和国家的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关系到现实生活中诸多纠纷能否得到解决和以什么方式解决,也关系到国家制定法的顺利实施和权威的问题。
四、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建构路径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应该从以下两个方向努力:
1.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主动回应。国家治理体系的扁平化、社会的碎片化、唯GDP论和地方主义等,都是现行治理体系中的问题所在,这些问题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治理中的问题更加复杂和紧迫。民族与国家、神圣与世俗、自然与社会、个人与群体都是国家治理必须要重视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把握和平衡的利益格局。为此需要确立三大根本性制度体系:规范体系、激励体系和整合体系。规范性制度体系就是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社会范畴,建立和完善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实现西部民族地区人们在法律意义上对国家的肯定。激励体系是对个体寻求国家支持的认可、激励和保障。整合体系是国家、社会、个人、社会结构、区域、阶层、民族等问题的治理,来协调各种利益和关系,实现制度体系与社会结构的良性互动。
2.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心理基础
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的是重建共同体,促进全社会紧密团结。西部民族地区不仅有着多民族、族群、阶层、职业、宗教信仰、文化等区分的群体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境外影响也是西部地区法治现代化必须面对的挑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可以为西部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奠定心理基础,增强西部民众的归属感。
(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同步进行的发展过程。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主要是通过现代化的治理方式,以社会建设为抓手,目的在于调整社会结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是西部地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1.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前现代社会,个体生活在家族共同体之中,是以血缘为纽带,个体的生活所需要的支持和保障,都可以仰赖于家族共同体。而进入现代社会,生产的社会化,使得家族和地域共同体削弱,个人通过契约结成社会,让渡一部分权力组成为公共服务和行使管理权的政府。社会分工越细,个体就越依赖于社会,依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公民所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个体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中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西部民族地区在国家范围内也走的是后发现代化之路,这就面临着基本公共服务从无到有,并且有逐步完善和均等化的迫切要求。在西部民族地区治理中,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保证城市与乡村、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人们都享有基本相等的公共服务。当前,在西部民族地区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上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回应人们在民生方面的诉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需要,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得人们安居乐业。除提供公共服务资源以外,应当格外注意社会公平正义,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和群体之间应逐步实现均等化,避免社会矛盾和冲突。其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事业性服务,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文化、环境、安全等领域。坚持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推动教育现代化,通过社会建设,努力实现西部民族地区城市、乡村、牧区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历史十分悠久,早在氏族部落之中就有雏形,与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遥想丝绸之路的建成,就离不开无数马帮驼队等社会组织的努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分化,促使西部民族地区内部形成一系列担负起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等职能的社会组织。在历史演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当中,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西部民族地区近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主要以同乡会、商会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在西部民族地区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建制,并对传统社会组织进行保存、吸收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一步解放,西部民族地区涌现出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的分化、治理模式的变革以及社会活力的释放等因素都促进了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以及能力的提升。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协调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扩大民族间交往交流、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优化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优化要以大社会、小政府着手,社会结构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组织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等方面,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相反,经济越是发展,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差距就不断扩大,人们分享不到发展的成果,就会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西部地区社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调适各社会要素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是一系列复杂的体系,并涉及到各种力量的组合。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结构的优化可以有效消解“不患寡而患不均”所引发的相对剥夺感,实现社会团结,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三)推进法治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体系的现代化是一系列的过程,要从立法、实施和保障各个方面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法治体系的现代化,这终将有助于推动西部地区走向和谐之路。
1.立法的本土性
本土性体现在“西部特色”上。西部特色不是固守旧体制、旧法权、旧传统、旧学统,而是在保持西部特性的前提下,祛除旧制度旧法统的污泥浊水,构建适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文明秩序。以前西部地区法治的种种弊病,诸如立法脱离实际、白白浪费国家资源、法律朝令夕改,破坏人们的预期,法律形同虚设,处处遭到规避等等,虽说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但都与“移植型法治”方案脱不开干系,都是“移植型法治”所带来的后果。中国的法治道路,不是西方法治的应用题,同样,西部地区的法治道路,也不是中东部地区法治道路的简单翻版,它必然有其特殊性。在如西部般地理上封闭、环境脆弱、经济后发达且长期受宗教文化影响的地区,制定立法政策,必须充分考虑民族心理、民族文化包括传统习惯及习惯法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探索“法治的西部道路”,并以其为指引,在实践中找到一条真正有利于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法治之路,以避免现代性法治在西部地区水土不服。
2.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务实的改革者必定知道,以为“立法”就是“法治”,不过是“上下相蒙,以空文为治”。必须有格外的措施,才能实现由“法”到“治”的实质转变。2010年吴邦国委员长在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时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9]为了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重视教育,加大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时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西部地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性和自觉接受性。其次,各级公务人员必须依法执政,消除其权力本位、特权思想,提高其自觉带头守法、护法、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后,法律的实施,要有制约机制,将法律的实施过程置于民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制约职能,形成走向西部地区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