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颖, 陈梦莹, 曹 蓉, 巫 强
(1.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 南京大学; 3.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检测实验室赔偿机制的探索与启示
洪 颖1,3, 陈梦莹2, 曹 蓉1, 巫 强2
(1.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 南京大学; 3.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检测实验室是品质检验、技术攻关的重要场所,健全的实验室赔偿制度有利于推进实验室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也是优化和规范实验室运作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实验室风险防控赔偿机制主要是针对实验室在具体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赔偿风险而设立的一套系统规范的赔偿体系。目前我国大部分实验室都未能建立系统的实验室风险防控赔偿制度,在现实情况下,也由此滋生了实验室缺乏良性约束和自我管理等问题。现结合实验室风险管理的要求和现阶段实验室赔偿现状,力图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实验室风险防控的赔偿机制,推进实验室赔偿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赔偿制度; 风险管理; 检测实验室
实验室风险防控赔偿机制主要是针对实验室在具体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赔偿风险而设立的一套系统规范的赔偿体系。如在开展具体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抽样就存在风险,因为检验样品无法体现所有产品的质量状况,所以必将给检测工作带来不确定性风险。除了抽样风险以外,还有检验质量风险也值得重视,检验质量风险是由于现在的产品检验模式、体制、方法以及手段的局限性和实施检验活动水平的差别,使得检验结果不准确或者会有误判的风险[1]。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存在的客观事实,① 要求实验室着力构建检测实验室风险规避机制,② 要求实验室积极推进赔偿机制规范化和制度化。
1.1 实验室风险防控赔偿机制建立的含义和目标
目前我国有一大部分的检测实验室是非盈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目前的收费构成中仅仅包括检验成本费用,并不含有承担检验风险的成分。所以,这类检测实验室在运营过程中扣除成本支出和必要的发展投入外,并没有任何承担检测风险的资金剩余,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为执行公共安全检测实验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检验责任事故,原本只负责非盈利检测实验室却要承担无限的经济赔偿责任,其后果将可能是灾难性的。而且,如果确有玩忽职守造成检测出错的失职行为,将会造成受检单位人身财产重大损失,而检测实验室又没有能力或其他风险规避办法予以经济赔偿,对承担风险的客户极其不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实验室风险防控赔偿机制是当下检测实验室风险防控工作重点之一,也是实验室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
1.2 赔偿机制建立对实验室风险防控功能分析
1.2.1 直接功能 ——补偿和惩罚
所谓赔偿机制就是检测实验室为补偿因失职造成受检单位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一种制度。在赔偿机制的作用下,在风险发生时可以通过责令实验室支付补偿性的金钱赔偿,既全面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又惩戒了实验室由于管理不当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的行为。补偿金:① 可以形成对被侵权人的补偿;② 也是对侵权责任人—实验室的有效警示,不仅可以强化实验室在以后检验过程中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为日后避免此类风险责任提高警惕[3]。此外,补偿性赔偿制度可能带给被侵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提高受害者的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充分的实现。
1.2.2 目的功能——安抚和预防
赔偿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在风险发生前监督检测实验室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风险的发生,也可以在风险发生后安抚风险受害者的情绪,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实验室通过支付补偿金可以安慰被侵权人的情绪,从一定程度上挽回实验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让社会公众看到实验室负责任的态度,从而把风险事故的名誉损失最小化。赔偿制度是检测实验室风险防控体系的一部分,良好的赔偿机制会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信任实验室的危机处理能力,从而提高实验室的信誉度,这对于实验室长远的发展大有裨益[4]。赔偿制度的建立既使得风险防范体系更加完善饱满,同时作为科学合理的风险事故处理方案,它也可以促进实验室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2.1 赔偿机制的主体
实验室赔偿制度的主体是各个具体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作为技术支撑部门,其在具体的检测过程、出具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都负有主要和直接的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所出现的纰漏造成的经济损失,检测实验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与此同时,如果检测实验室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赔偿的需要。
2.2 检验检疫实验室赔偿的行为要件
对于隶属政府机构的实验室,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范畴。从我国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政府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这一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6]。检测实验室承担赔偿责任行为范围必须在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
2.3 委托检验人必须遭受损害
多媒体讲台内网络中控系统是多媒体课堂教学的管理中心,其性能优劣直接影响到教学过程的顺利与否,该设备受控于教师和远程管理员的控制,24小时工作,网络性能要优越、性能可靠。对其选择应考虑如下基本原则:
委托检验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损害,而且该损害与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7]。损害是否必须是实际的物质损害在现实中存在争议,大部分观点认为损害不仅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还应当包括委托检验人的无形的损害,如身体权、健康权、荣誉权等。
2.4 委托检验人须提出赔偿的主张
补偿性赔偿虽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但仍需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自治原则,是否让检测实验室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委托检验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5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现阶段由于在实验室赔偿方面没有具体细化的赔偿标准,检验检疫实验室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参照新出台的《国家赔偿法》,各个实验室在不同国家赔偿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的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规定。
(1) 欧盟指令PFD。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ED)规定:“除非检验机构的责任由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承担,或欧盟成员国政府直接负责检验工作,否则,检验单位必须购买责任保险”。运输压力设备指令规定:“除非检验机构责任由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承担,或由其母体组织承担,否则必须有适当的责任保险”[8]。
(2) 欧盟标准EN45004(ISO 17020)。EN45004 (ISO 17020)标准《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第3.4 规定:“检验机构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除非检验机构的责任由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或由其母体组织承担”。
(3) 英国标准。由于欧盟指令是欧盟国家必须执行的法律,所以,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欧盟国家均将这种要求列入了本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去。例如:英联邦环境、运输和地区部要求:“检验机构必须获得公共责任保险和专业赔偿保险。这种保险必须延伸到所有欧盟经济区域。检验机构在取得授权期间,必须维持这种保险。在英国检验机构授权服务机构(UKAS)每年度进行一次的监督检查时,检验机构必须向其提供每年度的此类证明”[9]。英国检验机构授权服务机构(UKAS)规定:“检验机构(NB)必须有专业赔偿和从独立保险公司获得的公共责任保险。专业赔偿和公共责任保险证明必须向英国检验机构授权服务机构(UKAS)和英国贸易工业部(DTI)提供。在UKAS每年度进行一次的监督检查时,检验机构必须向其提供本年度已获得这类保险的证明”。
世界各国对检验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欧盟的EN45004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美国相应法律认为:由于政府管理机构从事的检验业务是行使保护公共安全利益的公权力,因此一旦发生检验事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这些国家都在制度架构和具体操作实施上解决了实验室检验风险规避的问题[11]。结合国外检测实验室规避风险的作法,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建立实验室的风险规避赔偿机制可以有下列几种途径:
(1) 检测机构承担检验风险经济赔偿,则在检验机构收费中增加检验风险的部分,该部分资金不能随意动用,专门用于发生检验风险时进行经济赔偿[12]。
(2) 检验风险经济赔偿不能够全部由同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这种方法既不现实,也使检测机构逃避责任,不利于检验行业的健康发展。
(3) 由第三方保险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可以向第三方保险机构如保险公司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不可预见的一些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 具有承担政府授权职能检测实验室是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的是维护消费者安全和工业安全强制性检验任务[13]。所以,该类实验室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承担。不过规定实验室要将每年的检验节余收入上缴到了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留存管理。
(5) 采取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检测实验室必须获得检验责任保险。实际上,我国国家标准GB/T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已经等效采用了ISO17020标准,明确提出了检验机构应当持有责任保险的要求。
(6) 采取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作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可以免责(如执行法定检验,且非疏忽、故意造成的责任事故),同时规定一定的检验责任保险要求(如非法定检验行为和其他行为)[14]。
检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以及风险赔偿都是检验机构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15]。为使我国检测实验室能够在今后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能够将广大客户群体的利益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工业安全和消费者安全,检验机构在实际监督检验工作中一定要从根源下手,避免各种不必要风险的产生,对于一些不可预见风险,也应该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制定检验风险规避机制与经济赔偿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实验室抵御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1] 曹 寅,王哲宇.检验报告质量风险评估及风险预防[J].学术,2010(6):35-38.
[2] 陈 军,钱玉山,章 萍.实验室检验服务中的风险因素与防范措施[J].能源环境保护,2010(6):56-61.
[3] 高 丹,徐 维.实验室如何有效地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11(3):49-52.
[4]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Z].国质检动[2011]第117号.
[5] 季 虹,陈宗胜,刘 汝,等.浅析实验室风险管理人员与人员培训的相互作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0(8):860-862.
[6] GB/T 23811-2009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S].
[7] 陈孟裕,舒林军,毛唯君,等. 风险管理系统在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中的应用[J].检验检疫学刊,2012(3):55-58.
[8]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有关事项的通知[Z].质检办动函[2009]180号.
[9] 朱雨薇. 澳大利亚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标准法规综述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1.1759.TS.20130502.1415.023.html(2013 5 2) .
[10] 蒋海洋,可 燕.开放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探索[J].实验室研究和探索[J].2012,31(9):156-159.
[11] Hwang C L, Yoon K S. Multiple at tribute decision making. Methods and applications[M]. Berlin: Springer Verlag,1981,99-103:128-140.
[12] Islei G, Locket A G. Judgemental modeling based on geometric least square[J]. Eue J Op 1 Res,1988,36:27-35.
[13] Ksatner J J, Pawsey R K. Hannonising sanitary measures and resolving trade disputes through the WTO-SPS frame work Part l:a case study of the US一EU hormone一treated beef dispute[J]. Food Control,2002,13:49-55.
[14] Levine P. Rules integrate data in a multi-criteria decision support system[J].IEEE Transactions on SMC,1990,20(3):678-685.
[15] 陈孟裕,梁启平,毛唯君,等.出口食品农产品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风险因素处理机制[J]. 检验检疫学刊,2011,21(4):49-52.
Explor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Testing Laboratory Compensation Mechanism
HONGYing1,3,CHENMeng-ying2,CAORong1,WUQiang2
(1.Nan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2.Nanjing University;3.Nanjing Tech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0, China)
Testing laboratory is an important place for quality inspection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compensation system will help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laboratory risk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essential system support of laboratories good operation. If making a general survey of developed country and region, we can easily find that the excellent operation of laboratory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upport of the rigorous perfect compensation mechanism. By contrast, at present, most laboratories in China fail to construct such a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so lead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benign constraints and self-management. This article just tries to explore the proper way of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set of laboratory compens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laboratory risk manage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ompensation. In this way it will also contribute to make the compensation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to serve the social better.
compensation system; risk management; testing laboratory
2014-03-25
全国优博专项资助(20110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2013KJ71)
洪 颖(1980-),女,江苏南京人,硕士,高级工程师,实验室副主任,主要从事进出口产品测试和实验室风险管理研究。
E-mail: hongy@jsicq.gov.cn
F 208;G 642.0
A
1006-7167(2015)01-02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