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2015-02-21 12:42朱玉玲
关键词:普通法证据规则品格

朱玉玲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510)

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这种相类似的行为可能表现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犯有的其他不法行为,如犯罪行为;也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某种不良嗜好或兴趣;还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行为,等等。

如果按性质划分,可以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有罪行为”和“不当的或错误的行为”两种证据类型[2]。还有的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其他犯罪、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等证据[3]。

相似事实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和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民事诉讼强调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而刑事诉讼中更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强调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相较于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相似事实证据是采纳还是排除,不仅涉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还关涉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本文主要分析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告人的相似事实证据。

一、英国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

在英国,由于相似事实证据是普通法判例得出的证据形式,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有所差别。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证据属于品格证据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与品格证据相互区别,是与品格证据平行的证据形式,并将两者一同归入倾向性证据[4]。笔者认为,不论相似事实证据与品格证据的相互关系如何,相似事实证据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价值。

英国相似事实证据及其规则的发展,早期主要通过普通法的判例加以规定,直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颁布并施行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受到了影响和挑战[5]。

(一)早期英国普通法中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

早期英国制定法对相似事实证据规定得较少而且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和普遍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在普通法中通过判例确立起完善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这一规则在英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根据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应当被排除;只有在与本案的某一争议事实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并且其证明价值高于其负面影响时,相似事实证据才可以被采纳。

1.原则上相似事实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的理由

(1)相似事实证据缺乏与待证争议事实相关性或相关性微弱。根据关联性规则,如果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被告人当前被指控的行为)没有关联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

人们之所以会认为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心理学基础:人具有按其品格特征行事的倾向,即一个人做事时有以一种特殊方式而行为的趋向性,这种趋向性是一个人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或者稳定的行为方式。例如,被告人曾经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包括先前的定罪记录或未被定罪的不良行为),而实施某一行为(如偷盗行为)已经成为他的习惯或者成为他的稳定的行为模式(嗜好),进而可认定被告人有可能为此次被控行为的实施者。如果以此心理学为基础,必然得出具有相关性的结论。但是,以这样的相关性作为可采性的依据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类似事实证据因与证明争执中的事实无关联性而被排除[6]。

(2)采纳相似事实证据有可能使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之所以要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还可能是基于价值上的考察,因为如果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先前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让事实裁判者的注意力离开目前的指控罪行,而且从先前的不当行为中所产生的反感可能会引导裁判者形成对被告人的不良印象,进而朝着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决。尽管案外的相似行为证据并不直接体现被告人的品格或行为模式,但是这些不端前科、不当的行为等却会给裁判者留下被告人品行恶劣的印象。那么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裁判者普遍会先入为主,从而有导致事实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不利于做出公平的判决。

(3)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形式的相似事实证据,它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宁可漏判,不可使无辜者受惩罚”的司法理念[5]。英国传统上是一个主张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的国家,在其证据发展史上形成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使用,规范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为基础形成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也不例外。因此,原则上排除相似事实证据,是为了严格对正当程序的适用,更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维护。

2.相似事实证据允许被采纳所需要符合的条件

当然,相似事实证据也不是一概不具有可采性而统统排除,在英国普通法上以判例为基础还形成了一些排除的例外,即某些情形下并不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而允许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当然这种对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有着严格的要求。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可采性由以下几个标志性案例所确立。

(1)1894年的 Markin案。1894年的 Markin案,是普通法历史上首次采纳相似事实证据的案件。这一案件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情形:相似事实证据如果与某一特定的争议事项相关;或者是为了证明被控事实是故意的或偶然的;或者是为了反驳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等[4]。符合这种情形下的相似事实证据就可以被采纳。

(2)1915年的浴缸新娘案与1975年的Boardman案。1915年的浴缸新娘案,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大体框架;而1975年的Boardman案确立了相似事实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到惊人的相似性标准才能够采纳,并且这种相似性按照一般常识都不能将其归纳为巧合时,那么该相似事实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呈给陪审团以使其合理地裁判被告人入罪[4]。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可以说达到其顶峰阶段。

(3)1991年的 R v.P一案 。1991年的 R v.P一案认为,案件情形不同,对事实要求达到的相似程度也不一致,所以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2]。但这也未完全摒弃Boardman案中确立的惊人相似性标准。在证明被告人是否为犯罪行为人时,仍需达到该标准;而对于认定被告人的意图、意外或者动机、目的等一些事实时不必达到惊人的相似性标准,只要与可能给事实裁判者造成的偏见相比,相似事实证据证明力要大就可采纳。相对于1975年的Boardman案,1991年的R v.P案实际上部分降低了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判断标准。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从惊人的相似性标准的顶峰开始下滑。

上述几个典型案例反映了英国普通法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可采性发展的基本脉络。

综上可知,英国普通法判例确立了完善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这就是: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需要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相似事实证据才可以采纳。但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

(二)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对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改革及其原因

普通法通过判例确立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虽然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则分散、不系统等;另外比较重视对被告人保护,却忽略了对被害人的平衡保护。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以专章对不良品格证据和相似事实证据进行规定,是证据立法的一大进步。

1.有关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主要的改革内容

(1)英国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99条(1)废除了刑事诉讼中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的普通法规则[7],并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了刑事程序中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的制定法规则[7]。

(2)在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相似事实证据成为不良品格证据的一个下位概念,即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被归属于不良品格证据。由此可见,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在界定不良品格证据时,改变了传统的概念界分,将相似事实证据涵盖于不良品格证据之内。

英国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98条规定,一个人不良行为的证据或者其不良行为倾向的证据构成了一个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这里的不良行为是指犯罪或其他应受谴责的行为。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对不良品格证据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因此像定罪前科、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不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倾向的证据等均为不良品格证据。因此其不良品格证据基本上涵盖了普通法上与之相关的边缘概念,包括相似事实证据。

(3)英国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降低了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标准,即相似事实证据只要与本案指控的罪行性质相同或类型相同,即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倾向的证据,不要求达到高度的相似性标准,即不再像普通法时期要求相似事实证据与被告人被指控的某些事实必须达到惊人的相似性。这种规则改变了早前普通法和制定法严格限制采纳相似事实证据的做法,实际上降低了可采性标准,要求法官采纳该证据时仅进行简单的、一般的相关性考量[8]。

除此之外,2003年的《刑事审判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诉讼程序上规定更加细化,在此不一一枚举。

2.2003年刑事司法改革中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变动的原因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变动,反映了英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理念,也与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般趋势相符合:即平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就是说,在不降低对被告人保护的同时,提高对被害人和证人的权利保护水平,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相似事实证据在允许采纳的情形下其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应当说顺应了这一改革的理念,避免了与查明事实相关的证据被错误地排除,并尽可能地赋予决定案件结果的人以相关的信息[9]。

(1)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改革与英国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有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强调程序公正,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传统,英国也不例外。但是,这种司法传统已经不能顺应当前英国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同时它也不能适应公众日益提高的加强对被害人等权利保护的要求。因此,近年来英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要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朝着有利于被害人、证人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等方向进行调整,目的就是建立起更多的信任度和更强的可信性,使所有的人都能够享有公正。

(2)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改革与英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有关。英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强大、安全的社会[9],核心就在于不断地打击犯罪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并且,还提出证据规则应当重新制定,以确保其能包含所有的能有助于他们做出一些公正判决的相关资料[14]。

二、美国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

美国的类似事实证据与英国的相似事实证据在内涵上基本一致,只是表达上的一些差异。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类似事实证据附属于品格证据[10]。这里的类似事实证据包括:犯罪、不法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证据[3]。当前指控犯罪以外的其他不端行为证据或者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先前的不当行为、具体行为证据、前科等,都可以归入类似事实证据里面。

(一)类似事实证据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发展

在1840年之前,美国对于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证据的处理路线为: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根据“非品格的理由”而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认知[11],这一证据一般会被接受。

然而,到了19世纪中期,这一路线开始在美国瓦解。美国的品格证据规则被表述为“有少数例外的一般排除规则”。即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要被排除的,只有在属于例外的情况下才不排除,才可以采纳,并开具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例外清单,这些例外包括:动机、意图、缺乏过错或意外、身份、总方案或计划。当时,人们把该例外理解成为是有着有限例外的排除性规则。

首先,原则上之所以要排除类似行为证据(如被告人先前的未被指控的行为等),是因为由被告人先前的未被指控的行为→推出被告人有坏的品质→推出被告人可能实施了所指控行为的罪行,从而形成“一次为贼,终身是贼”的逻辑,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因而进行排除是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这与英国早期法的理念是一致的。

其次,在例外的情况下,类似事实证据是不需要排除的,也就是说,类似事实证据是可以采纳的。然而类似事实证据只有在其“约定俗成”的例外清单之内才可以采纳,这个例外清单中的例外被认为是约定俗成的,即是有限的,因而被认为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因此,类似事实证据如果不属于例外清单中的例外就不具备可采性,而应当被排除。

但是,在美国诉伍兹案件中[11],关于例外的范围问题,开始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并经历了一个由“约定俗成”的有限例外清单到一个开放的例外体系的发展过程。

美国诉伍兹案件后,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的可采性在美国法中开始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主张例外不应当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主张认可一些新的例外。认为目前的例外清单不仅不全面而且也不详尽,主张超越这些例外清单而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先前的未被指控的行为与非品格理由(或者品格以外的其他目的)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虽然不在例外清单之内,也具有可采性。

(二)美国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自1975年制定后,正式确立了这个开放的例外系统。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可以反映出来:该章共记15条(从401条至415条),其中,404条规定了品性证据的可采性问题,404(a)对这种一般性的禁止规则做了规定,404(b)规定了关于犯罪、不法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证据。

404(b)规定:关于犯罪、不法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可采纳来证明某人的品性,以表明该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该品性具有一致性。但是这一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无错误或者无意外事件[3]。其中,“例如”(such as)一词表明,这些列举并非是穷尽性的,具体行为证据可以为任何非品性目的而采纳[3]。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例外是开放性的。

综上,美国并不完全禁止采纳类似行为证据,而是限制引入这些证据的使用。这体现了美国在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方面的诉讼理念。因此,美国原则上排除类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应当说这与英国早期法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但是,随着英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进行,尤其在2003年《刑事审判法》实行后,关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降低了采纳的标准,放宽了适用的条件。实际上,美国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这种开放的例外与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改革后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一样发挥着异曲同工的作用。

三、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中国适用性分析

在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上,多数学者一般将相似事实证据归属于品格证据之下,因此并没有对品格证据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一)相似事实证据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1.现行立法的规定

关联性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联性规则的精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而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已经在运用关联性规则来审查核实证据,并且我国理论界也早已达成对于关联性认识的共识。

当然,由于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关联性规则,也就没有与证据的关联性有关的具体规则,如品格证据规则、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等的法律规定[12]。

2.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相似事实证据的认可和运用

实际上,学者对这些规则是认可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证据的运用在我国具体的诉讼活动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起诉环节,在移送法院的起诉书中经常列举与定罪无关的有关被告人的前科和曾受处罚的历史;在庭审环节,由于我国不存在证据可采性规则这一基础性规则,几乎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可以直接以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进入到法庭审理程序,这其中当然包括被告人过去的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这必然导致审判法官比较容易地接触到记载被告人不良记录的刑事相似事实证据,进而形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利偏见,容易导致司法机关不公正的审判,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发现和认定。

由上可知,在我国,一方面存在着对相似事实证据滥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却缺乏对该类证据的规范,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不能否认相似事实证据有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在认定案件某些事实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该形式的证据的适用做出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二)对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借鉴

纵观两大法系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英国的相似事实证据的使用最初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符合使用的情形,需要达到惊人的相似性或高度的证明性标准等才能得到适用。但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出台以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适用放宽了,特别是在可采性的标准方面降低了,取消了惊人的相似性标准,只要求相似事实证据具有相关性即具有可采性。这一改革反映了英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理念,也与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般趋势相符合。

美国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方面采纳的应该属于排除加例外的方式,但是其传统的例外与现代的例外在范围方面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前所述,美国传统上采取的是一个有着限制的例外,相似事实证据只有在属于其例外清单中的例外时才是可以采纳的;但是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最终所规定的例外是一个开放的系统[3]。这与相似事实证据本身在实现正义、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所具有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也与美国致力于追求公共利益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迎合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面对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趋势及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相应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类型的证据应当加强研究并进行规范。我国目前立法虽没有规定相关性规则,也没有与其相关的具体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是需要得到规范的。因此,笔者认为,对类似事实证据一方面应对其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其作用的发挥。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在我国确立一个原则加例外的模式,并且这里的例外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首先,之所以要确立原则上排除相似事实证据的规定,理由是同样的,即不能够用被告人的相类似行为(如先前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被告人具有不良品格→被告人实施了当前被指控的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可以达到防止形成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偏见而导致不公正的审判。因为,如果不排除,人们似乎有理由相信,审判法官是根据上述相似事实证据直接得出了最终判决,而不是依据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事实认定[13]。

其次,在例外的情况下,当相似事实证据(如先前未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与品格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意外、动机、目的等具有相关性,即与非品格的理由具有相关性时,且其证明价值大于所产生的偏见或危险时,则相似事实证据可以被采纳用于单纯证明意外、动机、目的等非品格理由。因为类似事实证据有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将它排除就等于无视常识,因为它所产生的这种关联很难说仅仅是一个巧合;而且如果其产生的证明力大于产生的偏见,排除它可能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被告人以前的类似行为(如定罪的信息或其他不良行为等等的相关信息)应当告知相关裁判人员,使其能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避免错误地排除那些与追求真实有关的证据,导致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四、结语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国和美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但是总体的发展趋势存在着共性:这就是从传统上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到逐步宽松的适用。这一变化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衡保护的趋势是相一致的。尽管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在逐步完善,但是关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方面还较少涉及。笔者认为,我国证据立法在借鉴英美法系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过程中应确立一个原则加例外(开放的例外)的模式。这一模式的选择首先是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相适应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从社会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的发展过程中开始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原则上排除相似事实证据,更有利于事实裁判者不带偏见地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有利于程序公正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次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衡保护这一刑事诉讼的整体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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