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良,涂亦嘉
(中南大学 哲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3)
石里克与亨普尔的确证概念比较
雷 良,涂亦嘉
(中南大学 哲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3)
确证(confirmation)是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论题。石里克与亨普尔两位哲学家采用语言分析的方法来建构确证理论,将实在与假说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句子间的关系。但是二者在关于确证有效性的来源、确证与证实的关系、确证的效力范围、证据的构成方式等问题上有较大的分歧。这种差异的产生,表面上看是由于两位哲学家在逻辑与经验划分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所致,但深层原因却是二者对实在的性质作了不同的理解:石里克认为实在具有时空属性,必须结合具体时空来研究确证;亨普尔则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将时空坐标列为确证研究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石里克;亨普尔;确证
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证实的理论遇到了归纳问题后,人们试图用确证理论来解决之。石里克和亨普尔试图用确证理论回答归纳问题,通过在语言框架内对假说与证据句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来研究经验事实对假说的确证。但是,由于他们对确证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二者对于归纳问题的后两个方面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在石里克的定义中,事实对命题的确证是通过假说对事实的意向性实现的,确证的有效性只存在于过去和现在而不能推及到未来[1](P208-209)。亨普尔则认为确证是通过发现经验事实是假说的检验蕴涵实现的[2],应当允许确证度高的假说将其有效性扩展到未来[3]。
石里克与亨普尔都曾分别提出过自己的确证理论,虽然他们的理论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对确证的基本概念的认识则大致上相似。
(一)经验证据检验假说的效力有限性
石里克和亨普尔都主张,经验证据对假说的有效性是有一定限制的,符合假说的经验事实只是对假说提供部分的或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不符合假说的经验事实也只对假说提供部分的或一定程度上的反对。
石里克重视研究假说在语言逻辑层面上的可证实性,他要求明确地区分逻辑的证实和经验的确证,经验上的确证有效性只能是有限的,有待于未来新的经验的不断进一步确证或否证。亨普尔认为证实或证伪的有效性受限是因为在科学发展的一个具体阶段中人们的认识是有限的。科学假说常常具有全称命题的形式,其覆盖的经验事实的数目是无穷的,但人们所能掌握的经验事实因受现实条件的制约而只可能是有限的;全称假说所涉及的无限数目的事例决不能够被人们数量有限的经验观察所穷尽,因而经验对全称假说的确证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确定的。全称假说无法在经验上得到证实这一点是石里克和亨普尔确证概念中的一个基本共识。
(二)在形式化语言中呈现假说的逻辑结构
哲学家们为了研究假说的逻辑形式及其与经验事实的关系,试图将假说用形式化语言中的句子来表示,使得假说句具有明确的逻辑结构,甚至可完全用逻辑符号来表示,以便于进行逻辑推理演算。石里克与亨普尔都提倡根据一定的语言规则构建形式化的人工语言,在研究中使用这样的人工语言将比使用日常语言能更好地排除错误,更便于进行逻辑分析与计算。
石里克认为,“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4](P39)句子必须依据一定的语法规则构成,明确这样的语言规则才能使句子广泛地得到理解并可以被客观地分析;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石里克提议采取构建人工语言的手段:“把句子实际安置在一定语言的系统中,从而给予句子以意义。一种办法是利用我们已有的语言,第二种办法则是为我们构成一种语言。第一种办法相当于最简单的普通‘翻译’,第二种办法则对于意义的本质提供了一种更深的见解;为了克服哲学上同句子有关的困难,这种办法是必须采用的。”[4](P38)
亨普尔认为,只有在形式化的语言中才能对句子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并据此找到其可检验蕴涵,进而分析句子是否可被确证及其被确证或否证的条件。亨普尔设定一种形式化语言L,“其逻辑结构与表达方式都被精确地确定了”[5]。在《确证的纯句法定义》[6]一文中,亨普尔具体地列出了在这样的语言中构建假说的具体规则,以此为基础,提出其确证理论。在亨普尔所设定的语言L中,假说由常项、变项、谓词、量词与连接符这些成分构成,由这些构成成分在结构、数量、种类上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种类的假说。例如,全称假说“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在语言L中将被表述为“(x)(天鹅x⊃白色x)”[6];假说“所有金属受热都会膨胀”则表述为“(x)[(金属x·受热x)⊃膨胀x]”[3]。
(三)经验发现需要被表达为形式化语言中的观察报告
用句子表达的证据常常具有观察报告的特征,与假说一样,也属于形式语言系统,这样就可以在同一层面对它们进行形式分析,研究证据对于假说的支持、反对或中立的情况。
对于石里克来说,认识经验事实与将其在概念中用符号标记是同一的,认识的本质就是建立语词与事物的对应标示关系[1](P41),因而经验事实唯有以在语言中的陈述的形式才能进入认识领域,也只有通过其语言形式才能得以分析和研究。所以石里克主张确证理论甚至任何有关认识的问题都要在语言中进行研究,必须将经验事实用语言加以表达,使其获得与命题同一的形式,然后才能通过对语句关系进行分析来确立假说与经验事实的关系。
亨普尔具体地研究了将经验事实表达为观察报告的方法和过程,并规定观察句必须包含可观察性谓词或指代物理对象名称的词。如果可能的话有必要为可观察性词汇下明确的定义,根据定义得到可观察性词汇的集合,集合中的词都将是假说和观察报告所包含的有效的谓词。可观察性谓词包括表示属性的词如“红色”、“柔软的”、“热的”,以及表示关系的术语如“在……以上”、“在……之间”,等等。例如经验观察发现对象a为白色的天鹅,在语言L中表达为观察报告:“天鹅a·白色a”;其中谓词“白色”是表示属性的可观察性谓词[7]。根据观察报告是否与假说包含同样的谓词就可以判断出经验观察与假说是否涉及同一对象。
较为复杂的可观察性谓词可用较简单、直接的可观察性谓词来定义。例如,对于物体x溶于水的观察,可表达为“x放置于水中”且“x溶解”;设“Q”代表“可溶于水”、“Q1”代表“放置于水中”、“Q2”代表“溶解”,当物体x满足条件Q1时也满足条件Q2,则可判断物体x满足性质Q;即Q(x)≡Q1(x)⊃Q2(x)。通过这样的逻辑运算和转换,可将包罗万象的经验发现在形式语言中明确地表达出来,使观察报告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
(四)确证即为假说与观察报告之间的关系
石里克和亨普尔都赞同把判断和经验事实表达为句子的形式,因为非其如此则难以对确证关系进行确切地研究。根据对假说和观察报告所涉及的是否为同一对象的判断,可将证据分为相关证据和无关证据;根据观察报告与假说符合的情况,相关证据又可分为确证证据和否证证据。当观察报告对假说提供了支持,则认为观察报告构成对假说的确证证据,能够确证假说;当观察报告与假说不符,则认为观察报告否证假说。例如前一节所述观察报告“天鹅a·白色a”,因其与假说“(x)(天鹅x⊃白色x)”包含同样的谓词“天鹅”和“白色”,因而构成对假说的相关证据;并且观察报告与假说一致,因而可以认为其为假说提供了支持,构成对假说的确证证据。而当经验观察发现对象b为黑色的天鹅,可表述为观察报告“天鹅b·~白色b”,其与假说“(x)(天鹅x⊃白色x)”不符,因而该观察报告构成了对假说的否证证据。
对于更复杂的假说,则需要先对假说及观察报告进行逻辑分析,然后判断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对于假说“所有糖块溶于水”,设有以下四个观察报告:(1)糖块b放置于水中,糖块b溶解;(2)糖块b放置于水中,糖块b不溶解;(3)糖块b未放置于水中,糖块b溶解;(4)糖块b未放置于水中,糖块b未溶解。根据前一节中的定义“Q(x)≡Q1(x)⊃Q2(x)”,可将以上观察报告表示为:(1)“Q1(b)⊃Q2(b)”;(2)“Q1(b)⊃~Q2(b)”;(3)“~Q1(b)⊃Q2(b)”;(4)“~Q1(b)⊃~Q2(b)”。观察报告满足Q1“放置于水中”是其符合性质Q“溶于水”的必要条件。因而观察报告(1)与(2)可以认为构成了假说“所有糖块溶于水”的相关证据,其中报告(1)构成对假说的确证证据,报告(2)构成了对假说的否证证据;观察报告(3)与(4)不满足条件Q1,因而不包含可观察性谓词“溶于水”,是与假说无关的证据。
(一)确证的有效性来源
石里克强调确证的意识指向性,承认其中存在心理因素。他所定义的确证更类似于认识主体对一种瞬时体验的陈述:当科学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观察到某些现象,这些现象对该科学家所知的假说形成支持,这位科学家可以将假说被经验发现所支持的体验在语言中加以描述,使此次确证获得句子形式。对确证进行陈述的语句一般具有“此时此地如此这般”的形式,这样的句子因其直接指向实际事物或现象而具有绝对的有效性[8](P126)。如此一来,确证的绝对有效性是在确证过程的第二个步骤中得到的,因为陈述语句对实际经验对象有明确的指向性,所以经验现象被认识主体感受到并陈述为语言的过程具有确定性,这一确定性是确证的有效性来源。
亨普尔认为,意识的指向性是一种心理现象,不可能成为确证的有效性来源,确证的有效性应该是来源于从构成确证过程的语言形式中所体现出的逻辑性,即在确证过程的第三个步骤中通过逻辑分析来确定假说与证据句的关系,因此,解决确证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心理因素的介入。他认为,对确证逻辑进行研究的目标是为确证寻找客观的标准,这样的标准绝对不能混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也不应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将主观的感受列为参考[7]。
(二)确证与证实的区分
关于确证与证实的关系,石里克和亨普尔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异。石里克将两者看作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分属于事实和逻辑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而亨普尔在逻辑的范畴内研究确证,将证实当作是确证的一种特例,因而确证和证实只是在确证程度和适用范围上有区别。
石里克主张严格区分逻辑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在他看来,证实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逻辑的证实只关乎语言中规则的约定,而完全无关于经验的东西以及心理的东西;而确证则是经验上的事情。“经验的可能性是由自然规律来决定的,但意义和可证实性却完全不依靠自然规律。”[4](P51)例如“我的朋友后天死了”、“这位太太穿着一件淡绿色的深红衣裳”这样的命题,由于其不符合语言规范而被认为是无意义的,不具有逻辑上的可证实性;而如“水往高处流”这样的逻辑上具有意义的命题,则需要根据自然规律来判断其真假[4](P48-51)。因而石里克认为应通过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来明确语词涵义,剔除那些无意义而无法证实的假说,才能考虑假说被经验确证的可能性。假说具有的逻辑上可证实性是经验上的可确证性的基础。
亨普尔试图通过扩展和修改证实的定义以获得确证的定义。在他看来,确证包含着证实,确证与证实的关系应该是:证实是确证的特例。如果有限的经验材料无法完全涵盖假说所涉及的所有对象,那么材料只能对假说构成一定程度的确证或否证。而如果假说中涉及的有限数量的对象都得到了考察,并且所有观察的结果与假说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可以认为这些经验发现能够完全地证实假说[3]。全称与特称的假说形式都可以得到确证,而只有假说是非全称的而且其所涉及的所有对象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观察材料的情况下,假说才可能得到证实。因此证实是确证的特例,确证所涵盖的假说的范围较广,而证实只对于非常有限的一些假说形式是可能做到的。亨普尔用逻辑后承关系来定义确证,即确证证据是假说的逻辑后承,而否证证据则是对假说的逻辑后承的否定[3]。根据这一定义,当经验发现无法覆盖一个假说的所有后承的情况下,假说只能得到部分地确证或否证。只有当假说的所有逻辑后承被穷尽,并且所有的证据都一致地为肯定或否定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假说是被证实或证伪了的。即把证实定义为确证在上述这种极端情况下的特例。因此在亨普尔的定义中,用正确的方法构建的经验假说应该具有可确证性,而具有可确证性的假说中少数覆盖经验对象范围小的假说可能具有可证实性。
亨普尔分析了确证所涉及逻辑和经验两个方面,将证实与确证这两个不同的过程统一到了确证这一个步骤之中。这种统一,是通过扩展绝对可证实性的概念实现的。在他的确证理论中,假说在逻辑上不能自相矛盾的要求,被作为一条基本规则;而石里克定义中“纯经验”的确证,则对应于亨普尔确证理论中的另一个更基本的规则,即假说要包含可观察谓词。因此亨普尔将逻辑判断与经验检验两个步骤囊括到其确证概念中,作出了理论上的简化。
(三)经验事实确证假说的有效性范围
确证的效力是指经验事实确证假说的有效性范围,即经验发现对假说的确证要受到哪些因素的限制。根据石里克的定义,证实是无关乎具体时间地点的一种句子间的逻辑关系;而确证则是在有严格限制的事实领域中经验与假说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已经发生过的领域具有效力。据此,当一个事例符合一个假说时,不能认为这个事例完全证实了整个假说,而只能认为仅仅在这个事例的范围内假说得到了确证。这就将确证的有效性限制于已经发生过的领域。石里克认为经验只能表明过去和现在,但无法表明将来;因而经验命题即使得到了经验事实的确证,也不能够保证其在将来的有效性。这一严格的定义不但将确证限制在了过去,而且强调确证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从有限的确证实例中所能够推出的不会是绝对的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的概率。 “不管有多少次确证,我们也不可能逻辑地推出一个判断必定在任何时候都会是真的。”[1](P209)
亨普尔批评石里克的这个标准过于严格,因为如果确证只能是在时间和空间的一个重合点上是有效的,即只在指称实际的经验事实时有效的话,那么,确证就只不过是对已经得到了确证的东西的再次确认:“石里克所谓的确证,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学事件,对这种事件人们可以说它确认了或反证了一个经验假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当确证由适当的命题加以描述时,它就一定说明了实际已被确证的事物。”[8](P128)因此,石里克的这种无法持续和延伸的确证没有太大的意义。
与石里克的定义相比,亨普尔定义的确证对假说的确证有效性范围更广。对亨普尔来说,如果确证的效力无法延伸到未来就将是没有意义的,一个确证度高的假说应当对未来的事件具有预测作用[3]。事实上根据过去的经验而推测未来是科学研究中惯常采取的方法,人们倾向于期待过去为真的事情将来也为真,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会走向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但这样的确证定义依然存在明显的问题:由过去的事件推出未来的事件这种推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有效性,这样的推理将难以排除人们的主观选择和期望。相较之下,石里克对确证有效性范围的限制更符合逻辑,而亨普尔的限制则更符合于事实。
(四)证据的构成方式
确证或否证证据由单独的或一系列的经验发现组成,怎样的经验发现能构成对假说的确证或否证证据呢?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到证据的可信度,有必要订立一定的标准,对可以作为证据的经验发现进行限制。在这一问题上哲学家们达到的共识是证据与假说的相关性标准,即构成证据的经验材料必须是有关于假说所涉及到的对象的。但在具体的标准上,石里克与亨普尔的描述有一定的差别。石里克强调判断指向对象的意向性,认为真理在于判断与事实相一一配列的一义性,因而真理的标准就是能否确认这种配列的一义性,证实就是能够发现有且只有一个单独的事实与判断相配列[1](P201)。因此,能够构成证据的经验观察所涉及的对象,必须是需要得到确证的假说所意指的对象。这事实上是将相关性理解为人们在思考一个假说时对于对象的意指是否是明确无歧义的。对于一个假说,我们必须能知道如何找到其所指的事物,这个假说才是有意义的,才是可被确证的。石里克的确证概念中假定了作为证据的事物的存在,并且人们对事物的意向性就是具体事物构成证据的过程。
亨普尔研究了构成证据的经验观察的另一个重要特征——直接可观察性。他要求假说所涉及的对象应该是能确实地观察到,这样的标准能更简单明确地判断出材料是否能构成证据,并且对观察句的形式也进行了规定[7]。亨普尔将一些不通过仪器设备就能直接经验到的属性称为直接可观察的属性,例如“圆形的”、“蓝色的”、“冷的”等词汇就是表达了直接可观察属性。如果直接地或者通过各种设备所观察到的对象具有直接可观察属性,那么对这个对象的观察报告就有资格作为确证或否证的证据。这样的规定要求证据必须是描述了对象的某种特征属性,据此可以很容易地判断证据与假说是否一致。如果假说和证据都具有同样的可观察属性,或者说具有同样的原始谓词,那么就可以判断假说被证据所确证。
石里克是从概念与现实相联系的意义上研究证据的构成的,虽然石里克强调要摒除心理的东西研究意向与事实的直接配列,但事实上他将重点放在了人在意识中将事实理解为概念并构成证据的过程上。对于一个概念如何指向其所指而不指向其它事物这个问题,石里克的解答是意指过程中意识与对象的直接同一。而亨普尔则通过对语言的分析来考察意识与事实的关系,事实和概念的所指同一反映在了语言中,在亨普尔所定义的形式化语言中证据句所包含的名称及可观察性谓词是直接指向事物及其性质的,因为谓词和名称正是在语言中对事物及其性质所下的定义。在形式化语言框架内,亨普尔提出的句子的可观察性标准易于操作,判断假说与证据句所含可观察性谓词是否相同可认为是判断确证关系的简单规范的方法。与之相比,石里克的确证概念中对经验事实是否构成对假说的确证证据的判断则受到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因为获得证据的过程要求认识主体要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通过意识与对象的直接同一而得到观测结果。
石里克与亨普尔都就有经验蕴含的句子对假说的支持在语言逻辑的层面上进行了分析,但在研究侧重点上的不同使他们的研究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这也造成他们在对确证概念的理解上出现了差异。石里克将其研究的侧重点放在假说在逻辑上的证实可能性上。而亨普尔对确证理论的研究是建立在语言分析基础上的,他认为证实只是确证在一定条件下的特例,因而语言分析的方法可用于对整个确证理论的研究中。两位哲学家的研究重点产生此种差异的表层原因在于他们对于逻辑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的划分不同,石里克赞成暂且将逻辑与经验完全地区分并先解决逻辑上的问题;而亨普尔则试图为经验的东西找到逻辑上的解决办法。
(一)逻辑与经验的划分
石里克要求严格区分逻辑和经验,认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在一起解决。在《普通认识论》中石里克明确提到,虽然事实判断和概念判断都是通过与经验的同一性来确定其真理性的,但这两类判断“存在着将它们分开的巨大的差别,这是任何逻辑和认识论都不能越过的深渊。”[1](P208)并且因为逻辑问题较为明确而经验问题则相对复杂,所以哲学家应该先解决逻辑上的问题,而经验上的问题应该交给具体科学家去研究。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家是在解决作为具体科学研究的前提的问题,是在指导和帮助科学家进行研究。
亨普尔反对在对假说的可确证性的分析中截然区分逻辑上的可证实性和经验上的可确证性,而致力于为概念判断和经验判断寻找统一的有效性标准。亨普尔提出了将可观察性标准作为任何句子的意义标准:“一个有意义句子中的一切非逻辑词项必须有经验意义,所以它们的意义必须能够引用可观察现象加以解说。”[9](P110)在认识上有意义的句子必须具有可观察的属性,而句子的可观察属性具体表现为其中包含可观察性词汇。根据这一标准,亨普尔主张总结出可观察性谓词的集合,据此只要判断句子是否包含集合中的词项就可以简单地判断出句子的意义。虽然列出语言中可观察性谓词的工作将非常繁琐,并且判断谓词可观察性的标准必须要考察现实科学研究的状况而难以制定,但亨普尔依然坚持为句子寻求统一的意义标准并试图通过对标准进行修改和调整来解决遭遇到的问题和悖论。
确证理论中逻辑与经验划分问题的焦点在于将逻辑与经验进行严格区分并先研究句子在逻辑上的可证实性标准;亦或为句子制定统一的意义标准。这一问题涉及到对实在的和逻辑的东西的划分问题。因而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石里克和亨普尔对“实在”概念有着不同理解。
(二)对“实在”概念的理解
石里克认为实在的东西和概念上的东西在性质上有重大的区别:实在的东西是有关于具体的时空的,而逻辑的东西则不具有时空属性。石里克受绝对的时空观的影响,这也是其对逻辑和经验进行明确划分的原因;而亨普尔则不考虑绝对时空观的限制,他不认为因为逻辑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具有石里克所认为的那样截然不同的性质而必须在确证理论研究中进行明确划分。时空观的不同使两位哲学家对“实在”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他们在确证概念上出现差异的深层原因。
石里克是在绝对的时空框架内理解实在的,因而他认为经验的东西必然具有时空属性:“无论在哪里只要我们谈到实在的存在,只要我们把那种‘实在性’归于对象,那么毫无疑问确定在时间中的方位,就是这里所显示出来的特征。”[1](P238)实在的意义就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和空间,因而此时此地的经验只能在此时此地发生效力,石里克的确证概念中证据对假说的支持、反对或中立的效力无法延展至未来的主张就是以这一观念为基础的。而自明的真理不应该受时空的限制,因而对于石里克来说经验的东西不能具有自明的真理性,所以有必要严格区分逻辑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
由于未将绝对的时空观作为确证理论的前提,对于亨普尔来说没有必要将逻辑与经验严格地划分开。他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逻辑陈述与经验陈述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差异,以至于完全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对它们加以研究并且完全不能依据同样的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9](P103)。因此亨普尔在其研究的初始阶段就将所有的句子都纳入其语言分析的研究范围,而并未将句子区分为具有确定时空属性的经验陈述以及不限制时空的逻辑陈述。石里克与亨普尔对事物“实在性”的理解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将对象认为是具有固定不变的时空属性的。对实在的两种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对确证效力的不同理解。因认为实在是具有固定不变的时空属性的,石里克将具体事物对假说的确证限制在了该事物所存在的具体时空中:确证只能是具体时空坐标上的确证,无法延伸至未来。而亨普尔则并未将时空属性当作确证逻辑研究中一项重点考察的属性。虽然他同意当假说对未来的预测得到了事实检验时将产生使人们更信任该假说的效果,但并不会在计算假说的确证度时考虑证据的时空坐标。可以认为亨普尔反对将确证看作是必须具有具体时空属性的,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在研究确证时有必要将时空属性作为一个必须考察的因素。
虽然亨普尔的确证理论并非完美,还存在着若干具体问题,但他未将时空坐标作为确证理论的必要考虑因素,有助于保证在进行确证度计算过程中的操作简单性。石里克以绝对的时空观为前提,认为事物的实在性就是其时空属性,因此将确证的效力限制于具体时空,这一限制过于严格。在亨普尔之后的哲学家们对确证思想的研究虽然并未完全剔除时间和空间的因素,但“时空是绝对的”这一断定再也不能成为限制确证效力的充分原因。
[1][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M].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美]卡尔·G·亨普尔.自然科学的哲学[M].张华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
[3]Carl G Hempel.Studies in the Logic of Confirmation(II)[J].Mind,1945,54(214):97-112.
[4][德]M·石里克.意义与证实[A]//逻辑经验主义(上卷)[C].洪谦,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Carl G Hempel.A Definition of "Degree of Confirmation"[J].Philosophy of Science,1945(12):99.
[6]Carl G Hempel.A Purely Syntactical Definition of Confirmation[J].The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1943,8(4):122-143.
[7]Carl G Hempel.Studies in the Logic of Confirmation(I)[J].Mind,1945,54(213): 8-26.
[8]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C].范岱年,梁存秀,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9][美]卡尔·G·亨普尔.经验主义的认识意义标准:问题与变化[A]//逻辑经验主义(上卷)[C].洪谦,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Comparative Study on Schlick's and Hempel's Concept of Confirmation
LEILiang,TUYi-jia
(Dept.ofPhilosophy,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3,China)
Confirmation is an important topic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 Through linguistic analyses,Schlick and Hempel constructed their theories of confirmation, concei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bjects and hypothesis as relationship between sentences. However, they have great divergence as regards the source of the validity of confirmati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nfirmation and evidence, the scope of validity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constitute forms of evidence. On the surface, the difference is due to their opinion on division of the logical and empirical; but in fact the prime cause is their different views on the character of reality. Schlick regards temporality as criterion of the real, so confirmation must be linked with space and time; while Hempel finds no sufficient reason to mention space-time coordinates in the study of confirmation.
Schlick;Hempel;confirmation
2014-11-26
雷 良(1967-),男,湖南常宁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科学哲学、现象学研究; 涂亦嘉(1989-),女,湖南益阳人,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哲学与科学思想史研究。
N031
A
1672-934X(2015)01-01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