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汝,米盛
社科类学术期刊是反映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教育学、语言学、文艺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是宣传社科学术成果的阵地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载体。它们报道的内容侧重于人的思想思维和精神意识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社科类学术期刊应当而且必须以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为己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愈来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办刊是社科类学术期刊的永恒主题。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我国的出版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事业,因此出版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不能片面理解这种自由,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依法正确履行这种自由。社科类学术期刊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所传播的内容往往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应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社科类学术期刊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历史、民族和宗教等问题是政策性很强且非常敏感的问题。涉及历史、民族和宗教等内容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作为党和国家出版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正确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多出优秀的精神产品。这些期刊尤其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办刊方向,注意报道内容的政策导向,要坚决抵制那些以研究学术为名,歪曲历史、挑拨民族矛盾和亵渎宗教信仰的错误观点,严把政策关,不出任何差错,避免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破坏社会安定团结[1]。
人文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人文性,是指人类文化中的先进的、科学的、优秀的、健康的部分,其核心是指先进的价值观,主要内容是指先进的规范。社科类学术期刊的人文性表现为人文知识、人文思想和人文精神,它们广泛渗透在社会科学之中,因此,人们往往把社会科学看成是人文学科。社科类学术期刊的人文性是由它所研究和反映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本质属性,也是它区别于自科类学术期刊的学术特征的显著标志。
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社科类学术期刊主要报道以论文形式反映的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发展状况,其内容是学术性的。学术研究贵在求真、求新、求深。因此,学术创新性是社科类学术期刊的基本特性之一,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学风,倡导求真、求新、求深的科学精神,自觉克服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可见,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在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下,要依法治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社科类学术期刊做好依法办刊工作,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都要进入市场,由市场来调节它的供给和需求。社科类学术期刊虽然有它的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商品,也必须由市场来调节它的供给和需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运行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要素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范,都必须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否则,就将造成混乱。社科类学术期刊作为一种商品,依法办刊就是既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律,又要按照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期刊生产,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实现这一转变,就需要从过去的行政办刊思维转为依法办刊思维[3]。
自主性是指行为主体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或特性。行为主体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等。按自己意愿行事即自由地表达意志,独立地作出决策,自行地推进行动的进程。在依法办刊实践中,法律法规就是社科类学术期刊出版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因素,而行政指导只能起参考作用。因此,依法办刊有利于社科类学术期刊更好地适应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增强办刊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办刊的主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办刊是社科类学术期刊的必然选择。
目前,社科类学术期刊在办刊中还存在许多失范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刊的质量和发展。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社科类学术期刊的质量,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学术无国界,我国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也要走向世界,这就需要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一些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新闻出版的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这就要求社科类学术期刊既要依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办刊,又要依照国际的有关公约办刊。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才能在遇到问题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社科类学术期刊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主办,行政干预这类情况在办刊过程中发生得比较多。有的行政领导认为,我给你们出钱、出人,理所当然刊物要归我管。这种想法是个别领导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反映,是典型的集权主义的价值偏好。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行政干预多,期刊社没有办刊自主权。如果实行企业法人制,使期刊社成为一级法人,减少人治成份,增加法治成份,那么,期刊的运作就会自觉地走上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轨道,从而提高期刊的质量和效益。
不少社科类学术期刊不遵守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低于规定支付稿酬,有的根本就不支付稿酬。而且,有相当多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乱收版面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甚至有的与中介联合收取上万元的发表费。还有的期刊“向钱看”,违反《广告法》,乱登广告,乱收广告费。此外,在印刷期刊中,未与印刷单位签订合同,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当出现印刷质量问题时,不懂得运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投稿过程以及文稿内容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一是违反《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一稿多投往往导致一稿多用。二是文章内容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如有的以学术研究之名,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有的不尊重历史,怀疑甚至否定已有的重大历史结论;有的不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片面地主观臆断;三是违反民族和宗教政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妄加评论。四是学术不端,玩弄花招,剽窃抄袭。五是文献引用和标注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化编排规则。
一是侵犯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然而在编辑过程中,一些编辑往往认为不仅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上的修改,还可以对作品进行内容上的修改,这是编辑的职责。这种未经作者许可就进行内容修改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二是侵犯完整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然而,由于版面限制等原因,有些编辑在没有征求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作者的论文以摘要形式或大量删节后发表,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三是侵犯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一种,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然而,有些编辑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行或变相强行为自己或为他人署名,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4]。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法制工作,在《宪法》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新闻出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合同法》《广告法》等,基本形成了规范社科类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依法办刊,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法、全面知法和正确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把依法治国决策贯彻落实到办刊的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在深入学习《宪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有关期刊出版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切实做到依法办刊[5]。
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期刊社实行企业法人制,由原来的二级法人变为一级法人。可将原有资产作为原主管单位对期刊社的一次性投入,以后按约定提取经营利润。期刊社实行企业法人制,可以减少原主管单位对期刊社的行政干预,增强办刊自主性,由期刊社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一是遵照报刊印刷许可制度的要求,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印刷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二是充分利用版面,遵守《广告法》规定,搞好广告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三是依照有关规定成立出版社,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参与市场竞争。
目前,尽管国家没有明文准许期刊收取版面费,但收取版面费的情况却很普遍,而且非常混乱。对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正视期刊收费的客观事实,任由其乱收费,不如根据期刊的办刊质量,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级按标准收取版面费,并依《税法》规定上交相关税费,变乱收费为规范收费。
依法办刊,最重要的是要依照《著作权法》办刊。对于作者投稿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完全可以通过编辑把关来解决,因此编辑尤其需要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规范编辑行为。
首先,严格把好文章的政治关和政策关。如前文所述,社科类学术期刊的重要特点是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对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准确把握,涉及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不能有任何差错。要做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不用;损害国家利益的不用;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不用;违反宗教政策的不用;危害社会公德、宣扬封建迷信的不用。
其次,严格把好文章的学术关和质量关。学术性和高质量是文章是否被录用的前提,也是提高学术期刊质量的基础。编辑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不用;没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不用;没有学术性和创新性的不用。
第三,严格把好文稿的技术处理关。一是文中若存在国家技术标准运用错误,要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予以校正。二是对文稿中的参考文献标注,要按学术期刊有关规范进行正确标注。三是要依法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发表权等,禁止滥用编辑职权。
第四,还要依照《保密法》的规定,对文章中涉及的秘密内容要严格把关,严防泄漏国家秘密。
作者和编辑部是期刊编辑出版活动的主体。编辑部一方面不能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作者和期刊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和被侵权。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期刊编辑部不仅要有传统的维权观念,还要有现代维权意识。要与数字出版商签订期刊上网协议,按照《版权法》规定保护期刊所发论文的发表权、修改权、完整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了规定的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的以外,未经许可不得在网络上传播。第三方使用论文也需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因此,期刊编辑部要采取措施预防和监督所刊发的论文未经编辑部授权就在互联网传播,以及未经作者许可的第三方使用[6]。
总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科类学术期刊在发展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和矛盾,我们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切实做到依法办刊,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
[1]文汝,米盛,等.高校社科学报的特点与编辑素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4).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4-11-02].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30_6.htm
[3]赵宏伟,王慧兰.依法办刊与未来刊物的发展[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0(1).
[4]梁冬青.著作权法视野中的高校学报编辑工作[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5]陈立风.关于高校学报依法办刊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6]臧莉娟.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的规范化建设[J].中国出版,2012 (1 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