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被处罚农民工有权说“不”

2015-02-20 18:53廖春梅
乡村科技 2015年15期
关键词:职工代表规章制度协商

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被处罚农民工有权说“不”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擅自离岗,无论时间长短,均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公示过。1周前,因我上班前未吃早点,1个多小时后,遂悄悄外出购买一些点心,准备回到机台食用。谁知,恰恰被前来巡查的副总“人赃俱获”。于是,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决定将我解聘,虽然我苦苦哀求,可公司在无法证明我是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依然将我开除。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回 某

回某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的对应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向员工公示过,便对全体员工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在公司固执己见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你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2倍的赔偿金。

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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