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佳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皮埃尔·布迪厄基于经验研究所开创的实践社会学,通过场域、习性和资本等概念架构,力图超越社会学理论的传统缺陷,以建构新的行动者。他是当代法国当之无愧的思想巨人,近半个世纪以来,他的著作被人类学和社会学界广为引用,他的理论陆续为法、德、欧洲、英语和汉语学界等所有社会科学研究的角落所熟悉。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于布迪厄思想的研究集中在实践理论及其理论体系的创新等方面,不断延伸和拓展其社会理论的解释力。当然,对其基本概念的研究仍是重点,并已将概念框架引申至文化、教育以及消费等诸多社会领域。实际上,回顾布迪厄的经典著作,在《实践感》中,他以大量的篇幅用婚姻和亲属关系来解释实践逻辑,并于1998年专著《男性统治》来揭露性别上的等级关系,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看,鲜有专门基于亲属制度与社会性别视角的剖析。
在此,本文采撷并评析其理论体系中“婚姻策略”的概念,是对以上视角的一次尝试。
布迪厄在描述自己与韦伯的关系时曾说:“你可以与一位思想家一同思考,同时又反对那位思想家。”这样的吸收与批判也同样适用于他与列维·斯特劳斯。应该说,是结构主义的土壤将布迪厄孕育成一位人类学家。结构主义在系统普遍主义的基础之上,提炼出一种有效的相似性,这就是规则。列维·斯特劳斯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中,引入“互惠原则”的概念,对亲属规则与婚姻关系的互动进行了解析,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存在着不同的亲属模式和婚姻规则。他重点诠释了交换婚,并把婚姻市场上女性的交换当作社会连结的一个重要部分。也许是因为受到涂尔干的启发,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规则是整合群体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重要途径。
看似充斥着丰富关系论内涵的结构主义,起初很让布迪厄信服,其早期针对阿尔及利亚地区所著《实践的逻辑》还依然遵照结构主义的研究路数,十分关注对规则的使用。直至回到法国,对贝恩亚地区进行婚姻研究开始,布迪厄渐渐发觉用规则来解释这些问题的无力。他认为传统的亲属关系研究范式基于简单的家谱抽象分析,忽略了婚姻实践诸多因素的复杂性。对此,他说:“规则的歧义在于不可能确切地区分通过规则来理解的东西,究竟是一条由行动者或多或少有意识地创造并掌握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或准法律性质的原则呢,还是一整套加在所有参加游戏的人头上的客观规律性。当人们谈论游戏的规则时,他们脑子里想的正是这两种意思的一种。但他们可能会想到的第三种意思,即那是科学家为了解释游戏而建构的模式或原则。”[1]58这就是布迪厄抵制结构主义人类学的立场前提,即认为其犯了马克思所说的“把逻辑的事物当作了事物的逻辑”的错误,应该说,他超越结构主义研究范式的逻辑基点即在于批判这种唯智主义的倾向。
布迪厄对结构主义的批判与重建扎根于实地的经验研究,这种面向实践的理论考量是其摆脱既有范式的坚实基础。他反对就理论性观点进行理论性分析,提倡关注“理论性理解的理论性目的”。对于这种目的指向,布迪厄指的是实际的操作与运用。这样,在行动者的社会性运用中,布迪厄脱离了空洞的规则,转而赋予婚姻与亲属关系以实践意义。对于找寻行动者实践的意义,布迪厄是通过“策略”来实现的。用理论解释隐藏在策略背后的真正逻辑,这是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的目标所向。由关注规则到锁定策略,使布迪厄真正从人类学走向社会学的领地,策略的概念相对于规则而生,成为了布迪厄认识人类行为的独特视角。
实际上,他引入策略的概念并不奇怪,布迪厄在学生时代就接触了萨特,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表明与结构主义和客观主义相反的立场,认为行动者持续的策略化行为建构着社会世界,而这种行为也源于日常生活实践。在布迪厄那里,策略这个概念也是用来摆脱结构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此他说:“策略是实践意义上的产物,是对游戏的感觉。”[1]62在对婚姻的研究中,他得出结论:“任何人想要赢得这场游戏,占有赌注,接住发来的球,或换句话说,拥有般配的婚姻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就必须拥有对游戏的感觉,即对游戏的必然性和逻辑的感觉。”[1]12可见,布迪厄将社会生活看作一场游戏,这场游戏就是无休止的实践,对游戏的感觉即为实践感。换言之,他将策略归结为一种实践感。不难理解的是,布迪厄将策略放置于行动者实践的关系与结构当中,基于此,他强烈反对列维·斯特劳斯将策略片面地释义为个体的行为选择,无论这种选择是出于理性的算计亦或是情感的驱使。此外,相较于规则,策略的自发性和自律性超越了强制性和集体性,至此,布迪厄实现了从规则到策略的飞跃。
对婚姻的情感经验研究让布迪厄从关注规则到锁定策略,并赋予策略以实践的意义,这样的实践社会学转向让他超越了传统结构主义的亲属关系范式。正如上文所述,布迪厄将策略置于实践的关系与结构当中,以完成策略的运作。可以说,在他的概念架构里,场域是策略运作的关系空间,习性则是策略运作的转换媒介。
布迪厄将策略界定为一种实践感,这种实践感存在于行动者实践的社会空间当中,即场域(champ)。场域“是由各种客观位置组成的关系网络”,[2]整个社会就是多个场域的构成。布迪厄将场域比做一个“竞技场”,实际上,这个“竞技场”是一个历史关系的存在空间,是多重客观关系的组成结构,“竞技”意味着争夺,场的差异来自于争夺,场的争夺又源自各种力量关系的潜在、运行和重构,应该说,场的视角就是关系的视角。
而对于行动者来说,场域是他们的实践空间,只要行动者踏入这个空间,他就带着策略投入到了这个场当中。场域里集中了经济、文化等诸多资本,等待行动者相互竞争以获取,行动者的资本占有影响其行动策略,策略又将决定个人在场中占据的位置。布迪厄在解释场中策略时曾说:“策略是遵循自由设计确定的目标,或者在某些相互作用论者看来,则以其他行为人的预期反应为依据。”[3]可见布迪厄将策略放入相互关系中进行解释的出发点,应该说,策略以关系为依据,又随关系而变化,它受到场域结构的制约,又在不断建构和生成着新的场域特征。
不难看出,场域是策略运作的关系空间,是场域的关系视角让行动者与客观结构勾连起来,又让行动者之间关联起来。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行动者在场域当中“游戏”,就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这就必然要涉及习性,应该说,习性是行动者策略运作的转换媒介。
在布迪厄那里,习性(habitus)是积淀在个体身上的“社会轨迹”和历史关系,是人行为具体的、内化的图式:“它不需要经由有意识的程序,也非机械性的操作,在客观化和身体化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4]人们由于习性占据着某一社会位置,以此认知和诠释外在世界,实现着与社会世界的沟通。习性形塑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令人们受先前时空经验的影响,在周围的人物、地点和事件当中进行选择。应该说,习性是行动者于客观世界进行策略运作的媒介,习性使策略成为可能,对此布迪厄说:“习性的提出,可以说是一件不得已而又是甘愿为之的事情,这是一个结合了客观必然性的产物,它产生了策略,即使这些策略不是建立在对客观条件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的,不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意识的针对得到清晰的目标。”[1]12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习性的媒介作用:
首先,纷繁复杂的外在世界,其分类图式实际上在强制性地内化为行为人的价值与准则,这个内在化图式的建构过程对行动者来讲是无意识的。布迪厄解释习性时曾说:“存在这样一个现实:社会行动者不一定是遵循理性的,但总是‘合情合理’的,这正是社会学得以成立之初。对此,你不得不提出惯习这个概念来说明它。”[5]178因而,与理性完全不同,习性就像魔法师,它一登台,就让一切成为必然,顺理成章、浑然天成,甚至是当事人自愿的手笔。所以,习性的概念自然成为布迪厄摆脱唯理智论的重要依据。唯理智论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将行为完全界定为有意识的、目标性极强的行动,这正是布迪厄所反对的。他提倡以习性为媒介的策略行为,成为反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也成为批判个人主义理性选择目的论的核心概念。
实际上,婚姻策略上的内婚制就是习性作为媒介转换的最佳解释,选择内婚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个预先已经适应的婚姻场域,而这正是习性意图维持自身稳定,做出的自然选择。布迪厄在贝恩亚地区深入研究的平行堂(parallel-cousin)亲婚就是典型例子,即通过嫡亲关系结成姻亲关系,并不断地重复这一过程。应该说,通过这样的关系来缔结婚姻是人们最为熟悉和最为便利的婚姻情境域,本质上,这是婚姻主体的习性进入婚姻场域后自然而然的结果。
综上,主要诠释了习性的历史性,即我们常说的“外在性的内在化”,此外,习性之所以成为策略运作的媒介还在于它的生成性,即“内在性的外在化”。是说习性既受制于场域的结构,又由策略指引着实践,作用于结构,而创生新的结构特征。这让习性脱离了“无意识”即被动的嫌疑,相反地,习性运作的策略是动态的和建构的,极具开放性。场域的逻辑影响习性,习性作为媒介作用于策略,新的策略生成新的行动,个体与集团新的行动又重构变迁的场域。
由规则到策略的实践社会学转向使布迪厄从关注亲属规则到研究婚姻策略,场域是策略运作的关系空间,习性是策略运作的转换媒介。对贝恩亚地区婚姻实践的研究让布迪厄明确,婚姻不仅仅是基于血缘和亲属规则的实践活动,他说:“每一次婚姻事务都必须被理解为‘一个策略的结果’,都是在一系列物质的和象征性交换中的一个时刻。”[1]57那么,在布迪厄那里,婚姻策略的本质意涵究竟是什么?综观他的研究和论述,可以看出,究其本质,婚姻策略包括以下涵义:第一,从婚姻策略所形成的家庭权力关系和性别秩序来看,它是一种权力结构;第二,从婚姻策略所存在和衍生的家族关系来看,它是社会阶级的再生产策略;第三,婚姻策略是嵌入在整个社会系统当中的,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再生产。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方面。布迪厄认为婚姻存在于家庭互构的关系当中,他强调婚姻场域里家庭之间所确立的诸多关系,且重视家庭内部权力关系对婚姻策略的形塑。在布迪厄那里,婚姻策略是一种权力结构,他突出婚姻策略的政治性,甚至直接断言,家庭社会学只是政治社会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
贝恩亚地区的家庭中,为了确保长子在家族中的绝对权力,他们仅限于缔结“同类婚姻”而杜绝“高攀婚姻”;同时,为了保值现有的象征资本以及向非头生孩子提供“补偿赠资”的现实需要,长子也不可确立“低就婚姻”,非头生孩子更是如此,否则就会在家庭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
布迪厄认为家庭权力相对独立于经济权力,但同时不否认“补偿赠资”的总额是其家庭内部权力关系分配的基础,尤其是婆媳关系力量博弈的基础所在。他指出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的决定权取决于各自物质和象征资本的占有量。而家族内缔结的婚姻,始终考量着随之而来的经济与政治风险,由于家族成员始终要服从家族的整体利益,而盲目的情感却容易造成危机,因而,情感之于政治而言,自然被排序在了第二位。最能证明这一点的就是“远婚”,远婚被视为政治婚姻的典型代表,为维系家族权力,通过奢侈的仪式展示,由女子成为政治工具与牺牲品,为整个家族带来丰厚的象征利润。可见,婚姻策略完全是家庭权力的产物,是家庭权力关系的谱系表达。
在布迪厄那里,作为权力结构的婚姻策略还通过性别秩序得以体现。他从莫斯有关“身体技术”和“素性”的论述中发展出“身体素性”的概念,成为其解释性别秩序的基础,他指出:“男与女之间的对立具体表现在举止上,表现在身体姿势、行为方式上,是直与弯之间的对立,是坚决、直接、坦率与克制、矜持、灵活之间的对立。”[3]107布迪厄认为男女两性基于“身体素性”分别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系统,这两个系统分别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与他人、价值和世界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他同意美国著名发展心理学家埃里克森的观点,认为男性支配“限制了女性的语言意识”。这意味着女性的话语权在男性象征价值支配体系之内,以至于女性的基本固有性都被男性象征崇拜抛弃在外。“象征有效性的根源在于对他人,尤其是对他人身体和信念的支配权,而这种支配权来自于一种得到集体承认的影响”。[3]106
实际上,这种性别秩序是象征性权力,形成了一种权力结构,这种支配关系和象征权力在婚姻场域中由婚姻策略的运行体现得淋漓尽致。在男性支配的性别秩序下,男女两性的婚姻策略体现如下几点差别:第一,在策略的行使上,男性主动,女性被动。男性挑选女性,女性静静等待,并服从家族意志;男子可以延迟择偶,女子的父亲主动择婿则是笑柄;第二,在策略执行的时间上,男性有时间充裕的优势,女性则由于恐惧容颜变老产生贬值而显得格外局促;第三,对于再婚策略的影响变量,可以说,任何年龄段的男性都处于“适婚年龄”,只是选择的妻子会因此有优有劣。女性则又不然,其遭遇前段婚姻引起的贬值效应远远大于男性,历经失败婚姻的女子容易完全被驱逐出婚姻市场。基于以上婚姻实践的实地考察,布迪厄认为女性虽然在性别权力结构中受到支配,但对自己婚姻策略的选择却自然而然,他将这视为一种“符号暴力”。可见,布迪厄对于男性统治下的婚姻策略是从一种“共谋”关系的视角出发的。在他的意义上,女性行动者自身是“符号权力”的合谋者,所以,布迪厄说:“符号暴力就是:在一个社会行动者本身合谋的基础上,施加在他身上的暴力。”[5]221
因而,婚姻策略实质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权力结构,是婚姻场域政治合法化的手段,这个合法化的过程是通过看不见的暴力形式与人们的自觉顺从和共同合谋实现的。
第二,探究婚姻策略所存在和衍生的家族关系来看,它本质上是社会阶级的再生产策略。这从上文婚姻策略维系家族利润的论述便可见一斑,婚姻影响到家族的再生产,婚姻策略的直接功能就是维护家族的再生产,而这一功能的发挥是否有效,则以是否维持了家族的象征及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布迪厄生动地
将家族之中每个孩子婚姻的缔结比做一场牌局,做出的解释是:最后的输赢除了决定于手中牌的好坏之外,还取决于出牌是否高明。为此,父母会为子女的婚配嫁娶进行精心地选择,其终极目标是维持家族在社会分层中所处的客观位置,即家族社会阶级的再生产。
由于社会阶级的再生产主要体现于物质资本及社会资本等多种资本形式的再生产,因而,不难理解“门当户对”的婚姻策略是个很好的选择,也很容易解释,对于这种类型的婚姻,交换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有利于物质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互换和生活方式的融合。此外,家族婚姻策略中常见的两种形式是男性优先于女性和长子优先于非头生孩子。在家族体系中,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直接决定于其父母两系的社会地位和兄弟数量的多少。她们不但毫无自主性,且出于家族资产的考虑,女性干脆被排除在财产继承系统之外,除非家族之中没有男性,财产的继承权才归女系继承人(即女性继承人的丈夫)所有。另外,对于长子而言,当地的父母会对其进行大量的引导,令其明确自身的权力与责任,而对于非头生孩子而言,家族会通过“补偿赠资”作为对非头生孩子的补偿,以使其放弃土地的所有权。可见,所有这些策略选择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分家,维护家族内土地与财产的完整统一性,以利于家族社会阶级的再生产。
第三,婚姻策略嵌入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再生产。婚姻策略极具社会嵌入性,布迪厄曾说,它是再生产策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婚姻策略是生物性的再生产,这是其最基本的本质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7]布迪厄认为,婚姻策略所衍生出的生殖策略同样是人自身的生产,是种族绵续的保障。生物的个体通过对婚姻的确立,以两性的分工与合作为基础,依托于社会进行双系抚育,以完成人本身生物性的再生产。在布迪厄那里,家族内的生殖策略,诸如子女的性别、出生顺序和总数都是家族维护或增值其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前提。
其次,除了生物学意义上的再生产,布迪厄更加强调的是婚姻策略的社会再生产功能,这包括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再生产。对于这一方面,布迪厄明确地说,婚姻策略不能同整套策略相分离,在场域之内运作的婚姻策略关系到经济、教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些系统,形成新的特定结构和秩序,实际上,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再生策略”。这实则是前两点本质意涵的再度延伸。在家族体系中,婚姻策略明显实现了实质性或象征性利益的维续,以力求家族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阶级秩序永存化,并令其合法化。
综上所述,布迪厄的“婚姻策略”概念发轫于“策略”对“规则”的超越,通过习性的媒介运作于场域之中,其本质是权力结构、社会阶级与整个社会秩序的再生产。它挣脱了结构主义有关人类亲属关系研究的范式,无论是将婚姻赋予实践意义,还是以“策略”为基点对婚姻行为进行研究,布迪厄的确在社会学研究的婚姻与家庭领域创造了一个新的理论视界。
婚姻策略的概念与布迪厄的整个理论体系浑然天成,应该说,从“策略”概念的提出开始,即本着赋予行动者实践的状态和意义为前提,以超越主客二元之间的对立。一方面强调结构对个体实践的制约,另一方面侧重个体的能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客观主义一味强调学究式的立场,又防止了主观主义过于依赖行动者的主体性,这是布迪厄策略概念的重要贡献。
按照上文的论证,仔细分析可见,策略、场域、习性和再生产的概念都不是割裂的,而是环环相扣的。它们都在关系论的思维方式之下,是关系论的思维让布迪厄弥合结构与能动、主观与客观,进行全面地认识实践。具体来说,关系论下的婚姻策略使婚姻的缔结脱离单纯的个体行为,成为相互关联的策略组合。行动者婚姻机会的获得由其在场域中具体构型(configuration)的位置决定。这个位置又是性别、出生排序以及家长的亲疏等多个变量博弈的结果。习性和策略的概念将人类的婚姻行为放置于社会结构中,但避免了静态结构的机械决定作用。强调婚姻行动者动态的实践过程,但否认了主体的明确意识和目标指向。布迪厄的婚姻研究面向情感经验,更是其时间观和历史观的体现。现时的婚姻策略预示着未来的婚姻结构,在时间结构下,现时与未来达成了某种重合与关联,这种时间属性让婚姻实践活了起来。可见,这种关系论的思维不仅弥合了二元论的对立,也是对结构主义静态发展路径的突破。
布迪厄的婚姻策略研究本身存在着一种反思,这需要我们插上社会学想象力的翅膀,将本需要默思的艰深理论还原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法国贝恩亚人的日常婚恋生活,亦或拿起望远镜探探他持久的研究旨趣随着岁月的前行又将发生怎样的变迁。对于“婚姻策略”概念的理论局限,我们首先看其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关系。布迪厄反对简单地用理性选择理论解释婚姻行为,他认为行动者的婚姻行为与客观结构之间是一种模糊的“适配”,并非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必然的、甚至是感性使然,将其界定为理性所不能超越的行为。实则是解释这样一个逻辑:即个体如何把自身置于行动者的位置,又没有成为理性的算计者。虽然始终关注一系列与决策无关的东西,但他对婚姻策略的论证没有离开经济交换的逻辑本身,并大多从实质性或象征性的利益合谋出发,不能说没有目的论的影子。即便他创造出习性的概念来破除这个悖论,但始终没有逃离这个枷锁,而使他面临回到理性计算的“个人主义”范式的嫌疑。
另外,婚姻策略实际上是一种分类和区隔,它也是布迪厄反对现有体制权力的一部分,比如,他抵制隐藏在秩序下的暴力和欺骗。这些的前提是他的“结构再生学”,实则是支配者和受支配者共谋得以实现的,是一种结构产生的自适应。而在这个意义上,布迪厄过度认识了分类系统的运作,这会导致人们对婚姻策略认识与实践的固化。实际上,社会秩序安排是永无止境地再生和更新,循环往复以致无穷。
布迪厄的“婚姻策略”概念并非是一个完全建构的二重性,虽然有意脱离机械论和目的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两端对立,但基于习性的策略概念又过于偏重于社会轨迹和历史结构的决定作用,这样的争议使他的理论贡献更多地停留在了实践社会学的方法论层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策略”的概念和布迪厄的理论框架为我们研究婚姻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婚姻实践从不只是一个“私”的领地,因而婚姻的主题是社会学研究的传统领域。婚姻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社会变迁的产物和表征。近年来,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婚姻事实表现出了新特征,婚姻样态体现出了新变化,以婚姻策略为视角进行对日常婚姻生活的研究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转型,全球化浪潮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急剧变迁重塑了社会个体婚姻行为的场域与习性,个体婚姻行为必然呈现出不一样的婚姻策略。当下中国婚姻市场的复杂化、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率不断提高、“闪婚”、“裸婚”等婚姻模式的多样化、“剩男剩女”比例不断增多以及结婚支付成本攀升等现象同时并存。婚姻是社会生活的能动因素和主要表现,也是社会个体在外在场域与内在习性影响下的实践策略,是在超越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下的理论思考。布迪厄“婚姻策略”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为我们剖析和透视当前中国婚姻现象与个体行为提供了全新的社会学理论视角。
婚姻策略是一种婚姻行为的选择性安排,它既强调婚姻主体策略实施的主观性又同时强调客观结构的建构性,将婚姻生活紧紧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而用场域和习性为主导的关系视角分析婚姻,将婚姻视为一种实践状态的社会事实,让婚姻这个社会单位动态地活了起来。社会个体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积极地建构和创造美满的婚姻与幸福的生活。由此,“婚姻策略”的视角是分析中国社会运行状况的一个切入点,对于相关方面中国经验的拓展,笔者将另撰一文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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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M].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刘拥华.布迪厄的“终生问题”[J].社会学研究,2008(4):115.
[5]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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