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严,王尚银,庞梦媛
(温州大学,浙江温州,32503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借贷越来越呈现出“串连”性,通过资金的集聚、集合和集中等方式将多个借贷主体(个人或机构)连接起来,形成了多个民间借贷圈子、多条民间借贷资金链。分散的民间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网络,完成资金的集中过程,使资金从单个的几万、几十万放大到百万、几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如此,必然形成多种借贷关系,形成众多的资金链条。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就隐藏在这些资金链条中。
然而,由于“金融改革”的有限性,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性,以及民间资本的高逐利性等因素的影响,未来民间借贷的规模、地域等还会扩大。是故,由于借贷资金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很大。2011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青岛、神木及长沙等多地发生的民间借贷风潮已经在警示我们:要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传统路径是指,风险防控主要使用国家法律的控制和政府政策的调节监管。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这种路径的防控虽然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普遍适用性以及能够“立竿见影”等优势,但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1)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差。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由于机制和制度的不健全、监督和管理体系的缺位、相关利益部门的阻碍等多方面的原因,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执行,即使一些政策措施得到执行,效果也比较差。(2)法制不健全、执行力差。虽然国家制定了监督和管理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但执行力差。而且,法律也还存在“空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有待突破,企业间借贷身份限制需破除,借贷平台贷款中介需要规范等。(3)金融体制改革、诚信制度建设滞后。金融行业的国有垄断和金融领域的改革迟滞,导致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力度不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内的征信制度还很不完善,使“地下金融”盛行,经常出现为了经济利益而丧失信用的现象,不利于建设良好的诚信环境。(4)司法机关难以完全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众多、案情复杂,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还无法高效、准确、快速地调整民间借贷纠纷;另外司法标准的不统一、不完善,也不利于妥善解决民间借贷案件。(5)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力。部门、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明确的协调机制,社会危机预防与处置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实践上之所以存在上述局限性,主要是我们所依据的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理论有“偏差”——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实践上的缺陷。
传统上,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家(政府)万能主义、阶级统治论和社会控制论等。
“国家(政府)万能主义”主要表现在:(1)思想理论上,强调国家权力无限、政府万能、政府管制。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角落,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过度扩张使政府成为包揽一切公私事务的“全能型政府”。(2)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国家主宰社会、全面控制社会。在政府权力的强控制之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难以保障。这种理论认识实际上颠倒了国家、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因为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当然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但民间社会也是人际和谐与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忽视这种力量的作用,显然不利于防控民间借贷的社会风险。
“阶级统治论”强调国家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工具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非阶级性的人际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中的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主要是非阶级性的人际关系。这种非阶级性的人际关系处理不能用阶级统治论来指导。如果生搬硬套马克思的阶级统治论指导当前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实践,就犯了适用对象和方法论错误。
“社会控制理论”是从阶级专政理论推导到全面的社会控制,试图用法律、政策这些强制力来保证社会的秩序。由于推崇“政府万能”,政府大包大揽管理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治理形式主要是政府管控。这种传统的社会控制理论过于强调社会的稳定,忽视了社会的自治性,没有充分看到民间社会的自我调控功能。民间借贷关系及其风险只靠政府和法律的强力控制,显然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总之,传统上所依据的“国家(政府)万能主义”等理论是把“国家”看成主动控制的主体,把“社会”看成被动控制的主体,控制自上而下施行。这种控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它有两点限定:第一,“社会主体”、社会的行为是无限的,而“国家(政策-法律)”的控制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把“社会主体”、社会行为全部“规范”进去、全部控制起来。因而,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能全靠“国家(政策-法律)”。第二,根据“主权在民”的基本原理,“国家(政策-法律)”也不能把全部“社会主体”、社会的行为都控制起来,因为“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力是有限的;在“国家(政策-法律)”之外,尚存在社会主体独立自主、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不应当受到国家权力干涉的广泛空间。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因此“国家(政策-法律)”不能把全部“社会主体”、社会的行为都控制起来。
受“国家(政府)万能主义”等思想理论的影响,在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中,我们一直忽视了民间社会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控作用。其实,民间社会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如:(1)人情关系的制约,社会关系网络的约束。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群体之间,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下进行的交往活动具有真诚相待、诚实信用等行为特征,互动双方都有一定的自发性和自觉性,能够保证借贷过程的顺利进行,并能缓和交易双方的矛盾冲突。(2)乡规民约: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以个体为中心的民间社会网络依赖非正式的规则来进行社会生活与行动,对所有成员都有很强的约束力。它们会在国家正式制度没有建立或者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约束社会行动,促使成员按照预期方式进行互动,从而降低社会冲突和社会风险。(3)民间信任力量的约束。民间借贷一般不需要抵押或担保,大多靠信任维系关系。交易双方都会自觉遵守潜在的规则,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受到习惯的“惩罚”。
然而,在社会风险防控的思路上,“民间社会”的调控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虽然没有政府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并非十全十美;政府难以触及、调控不力或者不应涉入的地方,民间社会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单纯依靠政府的管理和控制,或者仅仅依赖民间社会的自主管理和控制,都无法达到社会风险防控的最优状态,必须同时发挥两方面的作用。因此,我们提出“二维空间”理论。
所谓“二维空间”是指在对社会行为、社会现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两个维度——“国家维度”与“社会维度”,“国家维度”即“政策-法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社会维度”即民间社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所形成的管理、控制。前者强调的是国家这一维度在社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主张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强制力来控制、引导社会的运行。后者强调的是社会的自治功能,社会的前进与发展是每一个公民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有其自身独特的客观发展规律,能够对其中产生的种种问题进行自我修复和完善。
“二维空间”理论明确了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存在两个维度,具有二维性。主张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不能只看到“国家(政策-法律)”这一维度的作用,还应充分发挥“社会(民间)”这一维度的功能作用。只有实现优势互补,才能有效防控社会风险,科学应对公共危机。
“二维空间”理论的理论来源和依据主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社会互构论和社会共生论等。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主要是探讨国家与社会孰主孰次、孰轻孰重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存在多种关系,即支持与索取、均衡与非均衡、冲突与融合。[1]有学者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抽象为四种模式:“弱政府-弱社会”模式,“强政府-强社会”模式,“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弱政府-强社会”模式。[2]多数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应当是“强政府-强社会”的模式,政府与社会应是合作关系。“二维空间”理论体现了“强政府”和“强社会”的特征,强调了二者的合作。国家与社会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与制衡,这样的态势有助于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互构论”摒弃了关于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市场与国家、自治与政府,西方与东方、世界与中国、全球与本土的二元对立或相互排斥、压制、支配和制衡的眼光,通过不同社会现象及过程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着力理解和阐释多元行动主体间的相互型塑、同构共生关系。[3]通过分析利益共同体与权力系统、非制度性行动与制度性行动的关系,论述了社会与国家互构的机制。[4]社会互构论研究了国家和社会的互构,国家与社会共处于人类生存共同体中,两者相互构建、相互依存。由此,“二维空间”之间的联系、整合有了理论依托。作为权力系统的国家与作为权益领域的社会在互构过程中既有共变,也有冲突;“国家维度”与“社会维度”的对接是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实现“二维空间”的无缝对接。
“社会共生论”认为,人与人之间有不同利益,团体之间有不同利益,阶级之间有不同利益,当然有冲突、有竞争,但是冲突和竞争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共生为前提。[5]该理论的基本原理为:人之间的关系既有互斥性,又有互补性。人人平等是共生的前提,斗争——妥协是共生的方式。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也是一种共生关系。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借贷双方共生于借贷关系这个统一体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民间借贷的本质是信用,交易双方维持良好的信用和形象,维系着双方的合作动力、合作行动。二维空间”理论强调的“社会维度”正是基于这种实际的民间借贷现状进行的考察和分析。民间社会中的不同主体共生于一个社会系统中,彼此遵守着一套共生规则以协调各方利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为“二维空间”理论中“国家维度”和“社会维度”关系的处理、协调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找到相对优化的社会风险防控模式。社会互构论为“二维空间”的对接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对我们主张的在“政策-法律”、市场和民间社会之间进行“互构”,以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社会共生论为“二维空间”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为处理个人、社会、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它们的互构与整合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总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社会互构论和社会共生论支撑了“二维空间”理论的建构,是“二维空间”理论的直接来源和思想基础。
我们认为,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方面,“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各有其优势,也各有其劣势。因此,正确的抉择是:通过“互构”避免三方的局限、发挥三方的优势。
我们所说的互构,是社会实体(包括个体、组织、机构、群体、国家)及其行为、社会制度、社会运行规律在相互之间塑造、建构出相互“认同”、互融、协调、共生的社会运行状态、社会态势的过程。此处主要指“政策-法律”与市场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互构。
“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三方“互构”后形成的架构和机制,以政策和法律为引领,以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为辅助,以国家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为主导,以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调控为辅助,以法律制度的良好遵守为原则,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为杠杆,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为依托,以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共处为目标,形成政府、法律、市场及社会多中心的行为模式,实现多方主体协调联动、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种依据并行不悖、诸多方式综合使用,事先有完善有效的风险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事中有快速灵活的响应、决策和处置机制,事后有以人为本的善后恢复重建机制。三方“互构”后,政府与社会建立了网状的、立体的、全方位的、宽领域的合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民间社会合理分工、密切沟通、目标一致、协同行动的社会风险防控和公共危机治理体系。(如图1)
图1 “政策-法律”、市场、社会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互构
如此形成的新机制,其内容要点有:
1.“政策-法律”与市场的对接: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所制定的“政策-法律”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要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对接,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之间“互构”的需要。
2.市场与民间社会的融合:使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一方面可使民间借贷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觉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另一方面可以使民间借贷关系与“政策-法律”通过市场实现一定程度的对接。
3.“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的链接:民间借贷行为的显性化。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和自发性等特征,借贷行为很不规范,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影响社会和谐,妨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使民间借贷的隐性行为显性化,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是现实的要求。
4.“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的接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各种资金链断裂的防控。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使“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达成某种接合,可防止民间借贷各种资金链条的连续扩展,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
5.“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的协同:形成“网状”防控。“政策-法律”与民间社会的协同主要是将两者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控功能链接、融合起来,以达到整合多方力量、形成“网状”防控机制的目的。
“互构”后形成的防控机制是多种因素的优化组合,具有较为完整的功能属性:(1)“多方面性”。多个空间(政府政策运作的空间、法律制度作用的空间、市场机制运行的空间、民间社会自治的空间)、多种主体(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家庭和个人等)、多样规范(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诸多方式(硬控制、软控制等)在此得到优化组合。(2)“网状性”。这是风险防控和危机治理的主体间建立非常紧密的联系,形成均衡分权、纵横交错、相互连接、全面覆盖的防治网络。(3)连续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风险防控和危机治理是连续的)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多个空间之间没有割裂、并非离散的,而是互联统一的)。(4)互动性。强调风险治理和危机防控的主体之间是充分互动的,并非国家机关单一主导的。(5)立体性。一是防控空间的立体性,即将政府、市场、法制、社会看作立体空间中的四个不同的“延展域”空间。二是防控主体与客体的立体性,即防控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密切的沟通、链接,形成充分互动、协调配合、协同行动的网络化治理格局。
“政策-法律”、市场和民间社会三方“互构”后形成的新机制,相对于传统的防控机制来说,能更有效地防控民间借贷的社会风险,推动民间借贷乃至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互构”后形成的新机制更有整体效应。因为:
1.“互构”形成的机制具有强大的整体效应。传统路径割裂了“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三方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实际上,只有三方建立完善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关系,才能共同致力于风险防控和危机治理,才能发挥强大的整体效应;三方的“互构”均衡了“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三方的力量,使权力和权威资源在“政策-法律”、市场、社会之间取得了相对优化的平衡,使“政策-法律”、市场和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共生共促。
2.“互构”后“政策-法律”、市场及民间社会三方的优势都得到了发挥。“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在防控社会风险上具有各自的优势,“互构”后三方的优势可得到充分发挥。
3.“互构”后避免了“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三方的劣势。当然,“政策-法律”、市场、民间社会同时失灵的情况也可能同时存在,但如果三方“互构”机制真正形成,则可克服单方的劣势,避免出现“优势不优,劣上加劣”的情形。
4.“互构”后的防控对策更具有系统性和可行性。互构后的机制将制度和文化,主观和客观,微观和宏观,过程与结果,确定性和预测性,约束、引导和规范相结合,从而克服了单纯“制度依赖”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探索形成的防控对策,在风险防控和危机治理方面将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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