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马洪线》摘译(三)

2015-02-20 11:41梁俊艳张云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西藏

梁俊艳 译,张云 校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101)

《麦克马洪线》摘译(三)

梁俊艳 译,张云 校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101)

本文根据大量英文原始档案资料,叙述了西姆拉会议中陈贻范草签西姆拉条约的过程,中英代表及双方政府的博弈。文中将中国和西藏并举等这类西方学者普遍使用的错误提法,并不代表译者及本刊的观点,请读者明辨。

西姆拉会议;第一次草签的西姆拉条约

二十四、第一次草签的西姆拉条约,1914年4月27日[1]

当下正在德里(Delhi)召开的西姆拉会议(the Sim la Conference),于圣诞节之后的1914年1月12日重新启动。陈贻范和伦钦夏扎都准备了详细的陈词,尤其是西藏代表准备的文件,长度惊人,附件的数量也令人难以置信。[2]中方的陈词则相对简短,这表明陈贻范手边缺乏文献。[3]中方宣称江达(Giamda)是拉萨所辖地区和边界地区之间的边界线,诸如昌都(Chamdo)、察隅(Zayul)、波密(Pome)、白马岗(Pemako)、德格(De-ge)等地都在中国领土范围内。中国宣称对嘉德(GyadeGyade,部族合称,指三十九族和达木蒙古八旗——译者)拥有的权利也充满争议,这意味着中国领土中存在一块突出的地方,从可可诺尔方向(或曰青海)直指拉萨,而可可诺尔也被认为是中国的领土。根据这份声明,整个可可诺尔地区都位于中国设在西宁的代表(a Chinese Amban stationed at Sining)管辖之下。这里居住着蒙古人和所有二十九族,而非西藏人,早在清朝统治初年,这里就是中国的属地。

西藏代表则在声明中坚称,西藏的领土一路向东延伸到四川边界上的打箭炉(Tachienlu on the Szechuan border);他们提供了多达90份的文献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就需要耗费数月的工夫梳理文献,然后才能对其相关性和权威性作出某种有效评估。此外,这样一项工作本应需要研究西藏宪法历史和法律的专家提供相应服务。麦克马洪既没有专家,也没有时间。他将西藏代表声明中范围最广的西藏边界定义作为有用的标准,然后依据蒙古的模式,将西藏划分为内藏和外藏(参见原书地图12)。在2月17日,此次西姆拉会议召开之

前,麦克马洪就提出了划分内外藏的建议。他在一幅地图上标注了两条线,一条红线,一条蓝线。[4]红线所显示的西藏是“作为地理和政治实体”的西藏,或多或少遵循了西藏代表的声明。蓝线则将内藏和外藏从中分开,这条分界线主要依据了中国人提供的证据,尤其是清朝18世纪在巴塘(Batang)附近所竖立的界标。麦克马洪提出,这块位于长江(the Yangtze)和湄公河河谷(Mekong valleys,该河的上游即是中国境内的澜沧江——译者)之间邦拉山口(Bum La)上的石头,表明了中国主权(Chinese sov⁃ereignty)和中国宗主权(Chinese suzerainty)之间的真实历史分界线。[5]从理论上说,麦克马洪所言暗示着:邦拉山口以东的领土,即内藏,仍是西藏领土,中国人只能“在内藏实施一定程度的管理,恢复及捍卫其在内藏的历史地位,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破坏作为地理和政治实体的西藏领土。”事实上,其真正含义也就是:如果中方坚持内藏(Inner Tibet)是神秘的大西藏(mysticalGreater Tibet)的一部分,那么中国人可以在内藏为所欲为;但外藏(Outer Ti⁃bet)则享有一定自治权利,无论从事实上还是理论上均是如此,中国人在外藏只能保留一位驻藏大臣和象征性的护卫队。

陈贻范无法接受这种内外藏的划分。他认为这种划分没有任何历史依据、法理依据和传统依据。此外,这种划分意味着中国将失去长江——湄公河分界线以西的领土,例如中国当时占领的昌都地区。此刻,他似乎最多打算承认拉萨周边地区享有含义较为模糊的西藏自治。麦克马洪决定继续和陈贻范进行辩论。3月11日,当内外藏划分问题被再度提出时,西姆拉会议决定重新考虑这一问题。此外,在这次会议上,麦克马洪将会向大会提交一份最终从伦敦发来的草约。[6]

伦敦草约与1913年11月麦克马洪本人提交的那份草约基本类似。其内容如下[7]:

第一条

本约附表中所列之条约,除本约所更改,或与本约有异议或冲突之处外,均继续有效。

第二条

中、英各政府,既认西藏为非属于中国统治权,乃属于中国宗主权之国,并认为外藏有自治权。兹订定尊重该国疆界之完全,所有外西藏之内政(达赖喇嘛之选举及其就职在内),应由拉萨政府掌理,中、英政府均不干涉。

中国政府议定不改西藏为中国行省,西藏不派代表出席中国议会或类似机构,英国政府议定不据西藏任何部分。

第三条

中国政府现在既承认英国以西藏地理上有特别利益,欲西藏建立有实力政府,保守附近印度边界,及毗连西藏各处之治安。今特将议定除本约第四款所载外,中国不于外西藏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殖民之事。如本约签字之日,外西藏尚有军队官员与殖民等,应于一月内撤退。

英国政府今订定除1904年英藏条约所载外,不在西藏派驻文武官员,除商务委员卫队外,不派军队,并不由该国办理殖民事宜。

第四条

上款所述并不阻止中国代表带有相当之卫队驻扎西藏,所驻地点,随后再定。惟该项卫队今订明不得逾三百人。

第五条

中藏政府今订定,彼此不以藏务议约,除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1906年4月27日中英条约所载外,亦不得与他国议约。

第六条

1906年中英条约第三款,今订定作废。1904年英藏条约第九款所载外国字样,并不包括中国。

第七条

甲、1893、1908年通商章程今订明作废。

乙、西藏政府今允与英国政府议订新通商章程,以实行1904年英藏条约第二、第四、第五各款,并速派相当之代表办理此事,而所订新章程,非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本约有所更改。

丙、1890年中英条约第三款所定禁阻西藏侵凌哲孟雄边境一节,中国以后不负责任。

第八条

按照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二款所载之驻居商埠之英国委员,如遇有本约发生之事,查得非由通信或别项办法所可解决,必须前往拉萨与西藏政府商议者,该员可于无论何时,随带卫队前往。

第九条

现以订定本约之故,所有西藏边界,以及外西藏与内西藏之分界,以红蓝线绘明于所附之地图内。

西藏政府应在内西藏享有之权利,如选派寺僧,保存关系宗教之事权,缮发委任于酋目及地方官,以及征取向收之租税等事,绝不以本约有损害。

第十条

在西藏之廓尔喀、拉达克人因此次中国官兵之举动受有损失者,中国政府订定偿还卢比四十万二四千四八百四十元。

第十一条

本约于签字日施行,中、英、藏文字俱经详细校对,如有因解释本约字句而起之辩论,应以英文为准。

一览表

1、1890年3月17日于加尔各答签订的中英关于锡金和西藏条约;

2、1904年9月7日于拉萨签订的英藏条约;

3、1906年4月27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英关于西藏条约。[8]

麦克马洪认为,对于西藏分治的建议和草拟协定的内容,“明显刺激了中国人,他们开始起来行动。”[9]曾在1913年宣称自己是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同时也是驻拉萨的中国驻藏大臣(印度政府拒不承认他的地位)的陆兴祺(Lu Hsing-chi)[10],现在正密切关注着西姆拉会议,并通过电报向北京汇报会议的进展情况。英国人及时拦截了这些电报,并对其分析研究,归档收藏。陆兴祺认为,中国在这次三方会谈中将会一无所获。[11]他提出,如果中国同意麦克马洪现在提出的这类条款,那么,中华民国边界上的其他列强也将援引这一先例。陆兴祺向袁世凯总统建议:陈贻范应当立即退出西姆拉会议。这样,中国人就能集中精力在边界上对西藏人施加压力。中方的目标是,首先夺取波密和嘉德,随后,就像钟颖在1910年所做的那样,向拉萨进军。英国人当然会抗议,但他们不可能采取更多行动。印度正处于政治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印度政府不会向西藏高原的荒山野岭派出大批军队。陆兴祺的建议令中国政府的立场顿时变得强硬起来。例如,中国外交部在3月初斩钉截铁地宣布:中国政府一刻也不会考虑将其边界退至萨尔温江(the Salween,中国称怒江——译者)上游至昌都以西的恩达(Enta)以东:这虽然比(之前中方所提的)江达要强,但距离麦克马洪提出的内外藏边界线湄公河——长江分水岭仍有很长一段距离。印度政府考虑过要驱逐陆兴祺,但随后决定不这么做,以免向中方暴露其电报被印度政府监视的事实。[12]

3月20日,陈贻范拜访了麦克马洪,称中国政府已经完全拒绝了整个草案,并做出决定,若中藏边界必须划定,也要沿着萨尔温江,而非2月17日麦克马洪在地图上所标注的分界线。[13]此时此刻,对于参会方中国而言,西姆拉会议似乎真的要宣告结束了。3月26日,麦克马洪做了相当于最后通牒的回复。他说,中方的态度,“似乎表明他们对西藏的真实情况缺乏了解”。阻止西藏人从边界地区进攻中国人变得日益困难(显然在英国人的帮助下);除非陈贻范打算以更理智的心态参加谈判,否则,麦克马洪“别无选择,只能撤销当前的草案及所附地图,并在大会上提交一份性质完全不同的草案。”麦克马洪所说的一切,都希望陈贻范相信:如果他不接受麦克马洪的草案和地图作为讨论基础,那么英国人将会与西藏代表直接达成协议,毋须中方代表参加。很难说麦克马洪的此番威胁有多么严重。没有中方参与的英藏协定必然涉及英俄协定;印度政府也不确信爱德华·格雷爵士(Sir Edward Grey,英国外交大臣——译者)能否在此方面给予外交支持。无论如何,麦克马洪下决心准备接受中方代表撤出西姆拉会议的现实。就在威胁陈贻范的当天,麦克马洪将草案寄给拉萨以获取十三世达赖喇嘛的批准。大约要等14天,西藏政府的回复才能抵达西姆拉,因现在会议地址又从德里移回到西姆拉。[14]如此,直到4月7日,麦克马洪仍有时间考虑他的下一步计划。

4月7日,陈贻范在西姆拉提出召开会议,他将陈述中国政府的最终意见。[15]主要问题仍是中藏边界的位置问题,陈贻范称中国政府仍拒绝从萨尔温江以东撤离。会议之后,麦克马洪私下会见陈贻范,他用更为强硬的语气重申了3月26日提出的威

胁。麦克马洪告诉陈贻范,如果中国方面不表现出“更为理智的态度”,麦克马洪就会“终止与中国全权代表的私人关系”。第二天,罗斯(Rose)[16]拜访了陈贻范,提醒他现在西姆拉会议已经进行到第6个月,但毫无进展。罗斯还通知陈,英国代表将会在4月14日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将会是结论性的”。陈贻范现在非常担忧。英藏之间若达成双边协议,必然会招致中国人的反对;更不用说万一英藏达成双边协议,他被袁世凯总统所掌控的命运又会如何。然而,中国政府对边界问题的态度始终坚定不移。4月13日,陈贻范拜会了印度外交局(In⁃dian Foreign Office),询问英国政府能否对内外藏边界线进行小的调整,这样他可以劝说中国政府放弃萨尔温江上的恩达,同时又能保住中方的“面子”。罗斯建议,青海湖(Kokonor Lake),打箭炉(Tachienlu)和阿墩子(Atuntze)可以排除在内藏之外,归中国内地管辖。因此,陈贻范要求将麦克马洪提出的最后期限推迟几天,这样他就可以征询北京的意见。英方给他的最后期限是4月22日。

4月15日,陈贻范再次拜访印度外交局。[17]自西姆拉会议拉开序幕以来,陈贻范似乎第一次准备认真谈判。陈贻范和英国代表用了10个小时一点一点地研究麦克马洪草案,双方在某些方面还达成了一定的协议。条约的第一款仍照旧。第二款,陈贻范反对使用“统治权”(sovereignty)这一术语,麦克马洪同意无条件保留“宗主权”(suzerainty),正如1912年8月17日备忘录之提法。陈贻范还认为,此处应增加一些内容,表明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麦克马洪同意在最终协议的外交照会中增加一句短语。随后,陈贻范又提出,中英之间应签订一个单独的协议(a separate agreement),界定“宗主权”的精确含义,麦克马洪拒绝了这个要求,此事暂时搁置。关于达赖喇嘛以及中国议会等相关事宜,麦克马洪同意了陈贻范的要求,将这一条移到照会中去,如此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及放在正文中那样大。第三款,麦克马洪接受了两处较小的改动,删去了第一段最后一句话中的“殖民”(colonists)一词,并将条约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撤退的期限延长为三个月。第四款的措辞也作了轻微的修改。第五款和第六款仍照旧。第七款,经过一番讨论,麦克马洪同意将其中的第三条移到照会中。第八款,陈贻范显然不喜欢其规定的英国代表访问拉萨一事,希望能明确规定,贸易代表在拉萨只能与西藏政府讨论商贸事宜。麦克马洪拒绝修改这一条,但表示愿意将贸易代表的护卫规模限制到中国驻藏大臣卫队的75%。第九款是比较棘手的问题,陈贻范依然无法改变中国政府对内外藏边界的立场,在这种情况下,麦克马洪对内外线划定的问题反而不那么狂热了。当然,该条款不过只有一幅地图,讨论其措辞绝不会影响边界问题。陈贻范反对对于西藏在内藏所拥有的权利本质的描述;麦克马洪同意删去“缮发委任于酋目及地方官,以及征取向收之租税等事”。由此,该条款令拉萨在内藏不仅拥有宗教方面的权利,中国人拥有的世俗主权也不再发挥效力。第十款,规定对西藏的尼泊尔人和拉达克人作一定的现金赔偿,陈贻范表示断然拒绝。既然当初插入这一条就是为了讨价还价,麦克马洪自然很乐意将其删去。陈贻范用以下内容替换了第十款:

如有中藏因照本约发生问题,彼此意见不合当由英政府调停。[18]

对陈贻范而言,这是一次重大的让步,也令英国政府在今后拥有干涉中藏关系的条约权。麦克马洪非常乐意地接受了这一条。经过长时间的谈判,陈贻范和麦克马洪达成了一份协议草案(a draftagreement),并附有7份“交换文书”,读者可参见本书附录17。内外藏边界的真正划分并没有出现在草案的文本中,而是直接标注在草案所附的地图中。因此,此后西姆拉会议的重点就放在确定所附概图中红线和蓝线的具体位置上。

尽管陈贻范本人对草案协议的态度突然变的非常理智,但他却在麦克马洪的最后通牒令即将过期的前夕,都没有向大会报告中国政府针对边界问题的观点已经作了重要修改。中方的观点体现在以下主要五点[19]:

1、四川与西藏之间的边界(中国政府坚持描绘的内外藏边界)为萨尔温江;

2、萨尔温江(Salween,即中国境内的怒江)以东,中国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其主权毫无质疑;

3、西藏人应承认:萨尔温江以西至江达,即之

前拉萨和西康之间的边界,即便他们享有有效的自治,其地位仍不同于拉萨领土,这是保持西康省概念存活下去的象征性方式;

4、整个可可诺尔地区,即中国所称的青海地区,现在和过去都在中国政府的统治下。

5、嘉德,也就是三十九旗地区(或三十九族地区),位于萨尔温江上游,应享有特殊地位,处于中国间接统治的传统模式之下,其体制照旧,中国不设郡县。当然,作为连接可可诺尔(青海)和中国主权领土在萨尔温江恩达的分界地区,嘉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4月22日,由于边界问题,陈贻范认为自己无法在西姆拉会议上(麦克马洪宣称是最后一次会议)签署草约及其所附地图。[20]伦钦夏扎认为中国代表现在就要离开西姆拉会议,因而宣布,鉴于当前中国政府的态度,西藏政府不准备接受这样一条规定驻藏大臣返回拉萨,以及将德格(Derge)和瞻对(Nyarong,又称新龙——译者)等地割让给中国的条约。伦钦夏扎此举是否和麦克马洪事先串通一气,我们还不完全清楚。他很可能没有事先串通麦克马洪。无论如何,伦钦夏扎的介入导致麦克马洪宣布,英藏之间签署双边协议解决西藏问题的可能性现在变得非常真实。麦克马洪下令将桌面上的草案“尽可能正式地”撤销。现在,伦钦夏扎和陈贻范两人都变得焦虑不安,从而暴露了他们“往常平静沉稳、难以琢磨的伪装”。陈贻范的焦躁不安显露无遗。伦钦夏扎很可能意识到,自己正在采取有可能令其主子达赖喇嘛不高兴的行动。就在这个时刻,麦克马洪决定将西姆拉会议最后一次会议的日期推迟5天,至4月27日,这样陈贻范就有机会再次征求北京的中国政府意见。听到这个消息,陈贻范和伦钦夏扎似乎都如释重负。

4月26日晚,陈贻范收到了中国外交部的最后指令,内容依然含混不清,并未明确表示中国政府改变了主意。陈贻范告诉麦克马洪,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可能在草约和所附地图上签字。[21]4月27日早上,当西姆拉会议再次召开之际,陈贻范的立场依然如此。麦克马洪随即告知陈贻范,如果他不打算和英藏代表合作,则现在应当离开会议室。此外,在陈贻范缺席情况下签署的任何条约,都不会再包含用“宗主权”描述中藏关系的词汇了,这句话含义十分明显:如果陈贻范不同意在现有草约上签字,英国人将会承认西藏为完全独立国家。陈贻范非常沮丧,因此来到隔壁的一间屋,罗斯在那间屋陪同他。现在,麦克马洪决定再给中国人做最后一次让步。陈贻范刚刚离开会议室,麦克马洪便询问伦钦夏扎,西藏政府是否愿意接受可可诺尔的部分领土——他认为“中国人似乎非常重视可可诺尔,但中国人和西藏人对该地的本质和居民都不甚了解”——出现在地图上的中国领土范围内,而非内藏范围内(参见本书地图13)。此外,麦克马洪还称,草案附件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西藏代表参加中国议会一事,仅用于外藏。伦钦夏扎同意做出这些变化,麦克马洪将这些情况通知了在另一间屋的陈贻范。独自再三思考之后,陈贻范下定了决心。他说,他愿意在草约和地图上“画行”(initials),“但明确声明,画行与签押,当截然分为两事。”他的画行对中国政府并没有约束力,现在,他需要发电报征求中国政府的意见。基于这种理解,陈贻范再次走进会议室,在草案和地图上“画行”,实际上他写下的是全名。亨利·麦克马洪爵士随即祝贺各方代表,宣布西姆拉会议结束。然而,西姆拉会议还没有结束,因为还需要中国政府批准陈贻范的“画行”。

4月29日,中国外交部在陆兴祺的建议下——陆兴祺在西姆拉的间谍向其报告了最新进展——驳斥了陈贻范的行为,并称:中国政府绝不可能承认陈贻范画行的草案。[22]4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顾维钧[23]拜访了在北京的朱尔典,严重抗议了陈贻范被迫草签与中国官方政策相悖的条约。他指出,如果印度政府继续坚持该条约(也就是后来著名的西姆拉条约)的有效性,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商业利益将遭受巨大损失。[24]5月1日,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Lew Yuk-lin)[25]向格雷抗议;同一天,朱尔典报告称,中国外交部现在建议,既然在西姆拉的谈判已中断,中英涉藏谈判应转移到伦敦或北京继续进行。[26]

因此,截止1914年4月底,西姆拉会议都没有能产生一则有效的三方协议。然而,该会议的确让英国捞取了不少其他好处,这一定让麦克马洪觉得自己没有白白浪费过去六个月时间。第一,1-3

月在德里期间,英藏代表在没有征求中国代表意见的前提下,达成划定阿萨姆喜马拉雅印藏边界的协议。此次协议的成果麦克马洪线,将在后文讨论。第二,伦钦夏扎接受劝告,与英国代表签署新的英藏贸易协定,取代1908年和1893年的贸易协定。[27]这则在谈判过程中同样没有中国代表参加的新的贸易协定,改变了英国在喜马拉雅山以北进行贸易活动的条件。这些贸易市场与中国条约口岸(the Chinese Treaty Ports)非常类似,英国贸易代表在这些口岸拥有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pow⁃ers)。[28]英国人有权完全控制贸易市场和印度边界之间的交通线。西藏人同意放弃对这些贸易的垄断。英国商人现在能在整个西藏经营贸易,英国贸易代表则可以任意和西藏官员谈话或通信。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在印度茶叶也获准在西藏销售。这些贸易市场并没有具体规定是哪些,据此,印度政府可能认为这些市场是除了噶大克、江孜和亚东外的其他市场。1914年贸易协定可能会令19世纪的英国“贸易先锋”(pioneers of commerce)欣喜若狂,但必须承认的是,该协定未能得出印度北部边疆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参见《麦克马洪线》原书(The Mcmahon Line:A Study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a,China and Tibet,1904-1914,by⁃Alastair Lamb,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6)第493-506页。

[2]《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23-87页。

[3]《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14-22页。

[4]这幅地图是西姆拉会议期间使用的基本概图,参见本著作第23章。

[5]邦拉界标是1727年中国人将准噶尔人从西藏驱逐之后竖立的。参见台克满(Teichman),《行纪》(Travels),如前所引,第2页。

[6]《备忘录》(Memorandum)。

[7]《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91-95页。

[8]上述汉译参考《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册,第895-898页——译者。

[9]《备忘录》(Memorandum)。

[10]陆兴祺,字蕴秋,祖籍广东,客家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印度加尔各答活动,经营天益商行。他与清朝驻藏官员往来密切,天益商行成为清朝官员途经印度进藏时的临时住所。驻藏大臣联豫委任他为驻藏采办,每月发给饷银30两,1910年又向清政府保举他晋升为四品官衔的候选同知。辛亥革命爆发后,西藏政局发生剧烈变动,在英帝国主义的挑拨、支持下,西藏上层分裂势力在1912年底把驻藏清军逐出西藏。在这种形势下,陆兴祺多次致电中央政府,呼吁保卫西藏、巩固边疆,并为中央政府与九世班禅等爱国上层人士及十三世达赖喇嘛、西藏地方政府转发、递送了许多往来电文。由于陆兴祺的特殊经历和出色工作,北京政府1913年4月2日任命他为“护理驻藏办事长官”。由于英印政府阻挠无法进藏,陆兴祺在中央政府同意下于印度组建衙署正式办公。1920年,陆兴祺被正式任命为驻藏办事长官。1931年8月,他完成《西藏交涉纪要》一书,详细介绍了西姆拉会议前后中英交涉的情况——译者。

[11]FO 535/17,第52号文件,总督致函印度事务部,1914年3月14日。

[12]PEF 1913/19,第1021/14,印度事务部关于总督致函印度事务大臣的备忘录,1914年3月14日。

[13]《备忘录》(Memorandum)。

[14]FO 535/17,第61号文件,总督致函印度事务大臣,1914年3月26日。

[15]《备忘录》(Memorandum)。

[16]阿奇伯德·罗斯(Archibald Rose),担任英国驻中国云南腾越领事,被印度政府选中,针对中国事务为英国代表出谋划策——译者注。

[17]《备忘录》(Memorandum);《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101-114页。

[18]参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册,第901页——译者。

[19]FO 535/17,第70号文件,中国大使致函格雷,1914年4月6日,包括含以下五点的明确声明。

[20]《备忘录》(Memorandum);《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115-123页。

[21]《备忘录》(Memorandum);《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115-123页。

[22]FO 535/17,第104号文件,总督致函印度事务大臣,1914年4月29日。

[23]顾维钧(1888-1985)是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时期外交界的领袖人物,字少川,英文名Wellington。1888年1月29日生

于上海,顾维钧自幼读私塾,11岁入上海英华书院,1901年考入圣约翰书院,3年间修完了4年的课程,还担任学生会创办的《龙》报文学编辑。1904年自费旅美,先入纽约库克学院,一年后考入哥伦比亚大学普通文科,后攻读政治学研究生,1909年获硕士学位,1912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12年年仅24岁的顾维钧自美学成归国,担任北京政府国务秘书兼外交部秘书,开始了他的外交生涯。1915年,日本政府胁迫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顾维钧抱病撰文揭露日方之威逼,引起国际反响,迫使日方有所收敛。1917年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协约国阵营,策动中国亦加入协约国一方。顾维钧认为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便在华盛顿积极活动,并密电北京中央政府敦促参战。1919年顾维钧参加巴黎和会,他以“中国不能放弃山东”如同“基督教徒不能放弃耶路撒冷”打动了各国代表的心。此举不仅保住了山东,同时也奠定了顾维钧的国际外交界的地位。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参加国际联盟李顿调查团。调查期间,日本方面对顾维钧防范甚严,阻止他进入东北,并加以威胁,恐吓。顾维钧不顾个人安危,坚持至东北调查,独立进行了许多工作,向调查团提出了揭露日本侵略行径的长篇备忘录。二次大战后,在顾维钧的促使下,1944年中、美、英、苏四国于华盛顿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并起草《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顾维钧代表中华民国首先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成立。从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六七年,五六十年间,顾维钧担任过多种外交职务,驻美大使、驻法大使、联合国首席代表、外交总长、海牙国际法院法官等。到了晚年,他又以十七年心血完成了长达十三卷,600万字的巨著《顾维钧回忆录》——译者。

[24]FO 371/1930,第22150号文件,朱尔典致函格雷,1914年4月30日。

[25]刘玉麟(1862-1942),字运道,号葆森,广东香山人。幼学于上海广方言馆,1875年赴美,为中国第四批赴美幼童留学生之一。1881年回国后,入天津北洋学堂习医,后改任天津电报学堂教习,并被李鸿章聘为家庭教师。1886年派充驻纽约领事馆翻译官。1889年调任驻美使馆翻译官。嗣任直隶候补道、洋务局总办、北洋大臣洋务文案。1893年派为驻新加坡总领事馆翻译官。逾年,署理新加坡总领事。1898年派为驻比利时使馆二等参赞,代办驻比利时出使大臣事务。后派充澳大利亚总领事,任满调外务部丞参上行走。1909年1月,赴上海参加万国禁烟会议,外务部任为首席专员。1910年补授外务部右丞,9月任出使英国大臣。翌年,英国剑桥大学赠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民国成立后,1913年12月,再任驻英全权公使。1914年6月,辞驻英职公使。1917年9月,任广州军政府陆海军大元帅高等顾问。后任两广盐运使,逾年解任。1922年8月,任为粤海关监督兼广东交涉员。1923年1月离任,隐居澳门,聘为澳门政务会议华人议员。1929年2月,任中山县第一区自治筹备所所长。1942年1月27日在澳门逝世——译者。

[26]FO 371/1929,第19289号文件,中国大使致函格雷,1914年5月1日。

[27]参见本书附录18。

[28]然而,条约口岸只对英国贸易开放。印度政府最担心的是西藏贸易市场不应和中国内地的条约口岸获得同样的国际地位。如果获得了同样的国际地位,印度政府就很难将俄国人排除出去。保护英国在贸易市场独一无二的地位,是反对可能导致英方承认中国在藏主权的所有政策的强有力论据。

[责任编辑 陈立明]

[校 对 陈鹏辉]

D823

A

1003-8388(2015)04-0048-07

2015-05-04

梁俊艳(1978-),女,新疆阜康人,现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西藏历史,西藏近现代史,西藏与英国关系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特别委托项目子课题“《麦克马洪线》的翻译”(项目号:XZ121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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