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健,张 盛,唐 炎,郭修金,马志和
治理语境下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价值导向与路径选择
戴 健1,张 盛1,唐 炎1,郭修金1,马志和2
利用文献资料调研和政策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供给的现状,并指出其存在顶层设计欠缺、需求导向偏离以及多元协同乏力等治理困境。研究发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构与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有着一定同构关系,其突出表现是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改善体育治理绩效的过程中,以新的治理范式处理体育系统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解决体育系统内部公平与效率等结构性问题。为此,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应从理念和实践层面确立相应的价值导向,并根据治理任务与治理模式匹配的原则,对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可供选择的体育治理资源进行组合与重构,加快推进政府制度创新,引导市场和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
治理;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价值导向;多元合作;机制
新千禧年的到来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物质财物的极大丰富,人类对健康的重视和生命质量的关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发展体育运动、增进公民健康福祉已成为西方各发达国家保障公民权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与这一进程相伴的,是政府加速推进的治理改革,其根本目的是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等发展大趋势,以更好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以更大步伐融入世界体系,政府公共管理实践也逐步进入到构建公共治理体系的时代,其特征是通过对有效治理经验和理念的吸收,更新传统的管理模式,诱导本土内生治理资源,进而形成与原制度体系具有替代或衔接关系的治理结构[10]。这种被称为“治理”的范式对我国当前公共管理各领域的改革和变迁,特别是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建构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交织互动日趋紧密,其发展理念和模式已不再是一个局限于体育系统内部的孤立问题,而更多地与整个国家治理系统相勾连,特别是随着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转变,公共体育服务已成为政府公共服务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治理语境下探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具有十分现实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1 治理语境下的公共服务
在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领域,政府与公共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各家理论流派聚焦的重点。最早提出公共服务概念的现代公法学派代表人物莱昂·荻骥认为,政府是手握权力并应承担组织和保障公共服务责任的集团。此后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将工商管理的理性主义原则引入了公共部门,如将市场化机制吸纳到政府自身改革,倡导面向公众树立顾客理念等,这些理论和实践提升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但其对公平正义等价值原则的忽视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反思。20世纪90年代,公共治理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它从价值导向、多主体协作和治理方式等多层面对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反思,提出“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等领域,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内部的关系、政府组织体制、公共事务治理规则以及公共事务治理操作手段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和探索”[6]。罗茨认为,治理代表一种新的统治过程,在其列举的6种定义中,作为善治的政府治理是“强调效率、法治和责任的公共服务”[20]。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具有典型的善治特征,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权利向社会回归、从而体现还政于民的过程,其基本元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及有效[20]。
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履行与供给方式是我国学者探究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能否提供体现社会共识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判断有效治理的重要观测点,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切入点。尽管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中,我国政府在客观上主导着各种形式“公共物品”的供给,但是“公共服务”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制度层面却是以其在21世纪初国家有关政策文本中的出现为标志的。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在序言部分中明确指出:“在基础设施、科技和教育、生态环境、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提出的任务,政府将运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则明确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表述为政府应履行的四大职责。这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新一轮政府改革的基本目标,平衡效益、效率与公平、正义等原则的内在关系成为政府治理变革的价值追求,其在实践层面的表现就是由以经济建设为优先导向的政府转向以服务民生为优先导向的政府,在此过程中,民生政治被政府当作优先政策加以连续执行。与这些政策转变相配套的是,在公共服务领域也呈现出更多治理范式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如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进一步增强,更多反映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被纳入到了政策议程中,同时政府以外的市场和社会力量也不断介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之中。但这些特征在不同领域和系统中有着程度和进度不同的制度化表现。
2.2 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化供给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趋强烈,体育逐步成为了广大人民日常生活和民生诉求的组成部分。这种需求变动和诉求变化在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下被较快吸收到政府政策层面。200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专门把“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作为体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2011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作为一个发展群众体育的国家级政策文本特别提出“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章节明确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8]。由此可见,公共体育服务是随着政府民生政策导向的凸显,逐渐成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组成部分的,因此在政策层面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需求增长,可供给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社会一方面仍然面临经济不发达的突出矛盾,另一方面还面临着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突出矛盾”[2]。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呈现出不断增长且日趋多元的趋势,使得体育事业投入产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就不再是体育系统内部的一个孤立问题,而成为了改革进程中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比如,着眼于社会对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学者提出“需要一个包括拿金牌在内的为满足全中国人民体育需求的新管理体系,推行能够带来长期健康效果的新机制,这个新体制将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与全体人民高品质幸福生活息息相关、须臾不可离开的新制度”[9]。因此,强调优化治理结构和推动制度变迁的分析范式将为审视和破解以转变体育发展方式为核心的相关问题提供思考的新维度,如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构如何一方面成为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另一方面又成为一个需要激发多元力量参与有效供给的制度创新过程。
表1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数量年度分布一览表(2001—2012)
Table 1 Annual Volume Distribution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Public Sports Service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数量861421721241228325655
从政策层面而言,以加快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为导向的制度供给一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创新的一个活跃领域。如表1所示,自2002年起,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出台数量的年度增长呈现出较显著的趋势。从2002—2012年,我国共发布了公共体育服务政策276件,年均发布27.6件,这可视为各级政策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工作的结果。从政策类型来看,其中既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又有针对专项问题解决和特定群体对象的政策措施,如2003年由国务院出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7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国际竞争力的卓越展示后,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号召使我国体育事业获得了一个重新审视自身历史方位和发展方略的契机,那就是立足新的起点,制定具有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措施,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同发展,而进一步强化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供给就成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2009年,刘鹏同志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指出,中国体育还存在若干与国家发展不相适应的发展中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对群众体育事业投入过少,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体育基本服务与群众需求不相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有限的社会体育资源不足间的矛盾还很突出。”[14]因此,2008—2012年,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供给进入了一个更加快速的增长期,分别是2009年的28件、2010年的32件、2011年的56件和2012年的55件。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如果说政策法规是政府制度建构的一种基本手段和表现,那么,在新世纪以来政府治理变革的总体语境中,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化演进的总体进程呈现出明显加速的特征,政策出台的数量不断增长,政策指向的问题已逐步聚焦制约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治理能力提升的突出矛盾。
2.3 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供给中的治理之困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供给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它是体育治理向更高层次迈进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在顶层设计欠缺、需求导向偏离以及多元协同乏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构成提高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制约因素。
2.3.1 顶层设计的欠缺
在治理语境中,公共管理者被认为应集中于承担为公众服务和向社会放权的职责,从而建立一个有较强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特别是应“将竞争机制引入服务的供给之中[22]。随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高度重视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激励市场和社会等力量广泛参与,以进一步增加公共体育服务的资源总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品质。但目前,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缺乏系统性和协同性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需要多部门合作、统筹、协调推进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在政策主体合作强度方面仍然偏弱。如图1所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与其合作强度最强的两个部门分别是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其次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部门与国家体育总局间的合作关系比较弱,特别是由财政部等资源配给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综合性部委参与或者共同参与制定的政策比较少。
另一方面,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法规占比也极少,而占现有政策和法规总数95%以上的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此外,通过对具体政策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公共体育活动类的政策比例仍然较高,而综合性政策比例较低,换言之,操作性的具体政策多,而体现整体性治理的政策少。这与长期以来政府主导体育事业发展的模式有关,其显著特征就是政府管制频频置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台,从而束缚了体育社会组织、群众性体育俱乐部以及企业等多元主体的手脚。而且,这种发展模式易于形成强大的制度惯性。
上述制度供给现状一方面与我国体育行政部门的机构属性和管理运行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国家治理整体变革的进程中,公共体育服务在制度供给方面相对滞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目标:到2020年,城乡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应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7]。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有效统筹,提速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总体进度,通过有层次、有梯度的供给,实现与国家公共服务政策法规体系的同步建设。
图1 联合发布政策中不同部门的合作强度示意图
2.3.2 需求导向的偏离
公共服务是在特定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被社会共识强化的一种基本需求,因而是对特定共同体中共性需求的制度性回应。所以,需求是连接政府施政行为和公众评价体验的关键性变量,特别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政府民生政策导向的直接结果,其制度化供给的有效性更应体现为以民意为基础,尤其是在资源总体规模有限的条件下,坚持需求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才能保证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然而,从目前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需求导向的偏离是影响制度供给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公共政策制定所依循的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公共政策问题这一基本的路径来看,公众参与的渠道仍较为有限。在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政策的制定通常以权力精英的参与为主,各类政策方案的制定主要是由体育专家、学者、体育部门领导者所组成,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是地方体育部门和国务院的各部委,占社会多数的普通公众无法实质参与政策的制定。也就是说,政府作为决策主体,不仅代表供给方,而且也代表需求方,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机制由于缺乏与目标群体基本需求的紧密对接,其政策效果必然无法获得公众认可。经课题组调研显示,在政府逐步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投入的同时,老百姓对农村体育设施种类的满意度并不高,其中,满意为13.1%、基本满意为18.3%、一般为31.9%、不太满意为18.8%和不满意为17.9%[3]。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于统一化和单一化,比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主要以篮球场和乒乓球台为主,且主要利用农村公共用地,大多集中于学校或村委会院内,不利于当地民众的使用,与农村居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差异化、多元化和特色化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地域差异大,各地人口特征、风俗习惯以及民间体育传统等关联因素的复杂性,缺乏需求导向而推行单一、简化的指标体系,势必导致事倍功半、建设效益低下的局面。
此外,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主体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性,有时在决策过程中会从突出自身政绩出发,而忽略了基于公众需求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初衰。比如,在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建设领域,不同层级政府机构、不同系统都在规划和主导建设项目,一些地方热衷于建设“体育中心”、“体育广场”等大型体育设施,而竞技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模大大超过休闲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特别是在部分省会城市,重复建设等现象尤为普遍。这些失效和低效的供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偏离需求导向决策的结果。而且,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考评机制单一,特别是没有将公众满意度纳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考评体系,更容易导致政府基于自身的行政逻辑投入巨大的公共资源,却不能满足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
2.3.3 多元协同的乏力
目前,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仍不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这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一定抑制。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在可及性和普惠性方面有待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新形势、新需求有待更紧密对接;另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事业的渠道仍不通畅。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资源配置的三大主体,它们各自有其独立性,但又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然而,目前在市场领域,政府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健全,具有自主品牌、竞争优势和规模效应的骨干体育企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较不充分;而体育社会组织近年来总体上虽呈增长态势,但在增长速度方面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体育社会组织功能不强、能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1 789个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体育社团的活跃度排倒数第二,服务能力则为倒数第一。具体而言,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而且很大一部分存在无经费、无场地、无人员的“三无”现象,90%以上的体育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和能力。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社团改革的整体推进,制约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环境等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进一步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发展活力将成为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乏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我国体育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制度生成的主体相对比较单一。虽然在理论上,体育制度创新的主体应该包括各级政府、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但政府始终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扮演制度变迁主导者的角色,各种潜在的制度创新主体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经济发展派生出的多元制度诉求在国家建设中不断得到回应,这一过程也表现为不断重构国家、市场以及社会的关系,并对市场和社会进行重塑、培育和再组织。当前,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潜力巨大,而如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调动多元主体的潜力,对国家的体育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推进自身建设的价值导向和基本理念决定了政府职能履行的范围、层次以及面向,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作为我国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在一定价值导向指引下形成的运作实践,尤其是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建构更体现了制度创新主体对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参与主体、组织架构等各实践层面的价值认知,并将最终影响其对制度的设计执行。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价值先导,它对实践层面的导向更具有顶层性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实践层面的导向则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略,它是价值先导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3.1 以人为本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价值先导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根本体现和重要实践,它应在各项制度安排中居于价值先导地位。一般而言,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保障公众权利,以公众为导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以人为本的价值先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以公众为中心的构建理念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公共服务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一对相关方,由此衍生出以提供者为中心和以使用者为中心的两种理念。以提供者为中心的理念是假设提供者完全了解使用者的需求特点和分布特征,进而能够完全控制服务供给的决策、导入、统筹与分配等全过程;而以使用者为中心的理念则是基于受众需求偏好决定如何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理念假设公众需求并非均质无差异,相反,由于共同体内成员所处地域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差异,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人们对公共服务的偏好一定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这两种理念所驱动的制度安排必然存在着迥然不同的特征和效果,而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城乡差异比较显著的国情背景下,两种理念支配下的实践会有显著差别。在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进程中,由于长期行政主导使然,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只见物品不见人,只求供给效率而忽视公众需求的弊病,迫切需要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切实地树立以使用者即公众为中心的理念。
第二,满足公众的体育运动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最终归宿。在体育强国目标指引下的体育事业应该是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事业,更是公共性得到最大限度彰显的事业[3]。从学理的角度而言,公共性的内涵包括向全体公众敞开和开放,如公共广场等物理的空间,衍生出去可指共同享有的权利;其次是作为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公共性,在我国特定的时空范畴内略等于人民性;而在社会制度安排的层面,公共性意味着共同参与,使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大幅提升[13]。当前,随着公众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认知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与公共体育服务单一化供给成为了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特别是在群众体育领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组织体系建立、科学健身指导等诸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而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就是要激发有利于优化体育治理的内生资源,针对公众的需求提升有效供给能力,建立多元协同的供给机制,为面向全民的体育事业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三,保障公民的体育运动权益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公共服务的三大理性来源之一是人权因素,实现普遍的人权是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所在[17]。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基本权益之所在就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之所系,而政府职能履行之范围和层次也随权益认定之广度和深度而变化。随着社会和文明的进步,公众的体育运动权益逐渐扩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并逐渐成为各文明国家的权益共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1条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体育权利作为人类追求生命健康的一项独立权利,正在被纳入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之中,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推动着体育权利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从应有权利阶段迈入到法定权利阶段,最终实现向实有权利的演变。从历史的演进角度看,我国对人民群众体育运动权益的重视和保障经历了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特别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群众体育一直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建国初期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和促进群众体育的发展,经过不懈的努力,公共体育服务逐步由基本没有,向“发展导向-效率优先”和“进步导向-均等共享”转型[15]。“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国家基本标准明确了在特定历史阶段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公民权利、政府责任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但是,要改变目前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律位阶过低的现状,就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体,强化对公众体育权益的保障,加强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履行的约束,使构建完善的体育权利法律保护体系成为体育治理体系不断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3.2 公平公正、注重效率、统筹兼顾是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实践导向
公平公正既是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实践要求,作为一种政府价值范畴,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立法和执法的关系领域,即必须做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使其在政府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各种资源和服务。罗尔斯说:“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将公平公正作为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首要实践导向,是基于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的若干总体性特征,即在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已经成为各种社会问题的焦点,特别是受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分配的差距较大。在欠发达地区,由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往往存在体育硬件设施匮乏,专业服务指导人员短缺的情况。这种情况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不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源投入。此外,如前所述,国内大多数体育场馆建设主要是用作大型体育赛事场馆,虽然投入巨大,但并未真正有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因此,公平公正意味着,在目的和价值取向上,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宗旨和具体举措应以促进国民健康为根本,将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在资源的全面开放和权利的共同享有层面,应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体育运动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实践操作层面,要落实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确保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而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应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市场和社会参与,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多元协同。
注重效率是破解供需矛盾的必然要求。曾经有学者用“钟摆原理”来比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极端的公平与极端的效率都会导致向两者的平衡回归。市场经济扩张后形成的“效率至上”易于导致经济与社会的非均衡态势,由此而引导社会的反向运动,即公平公正日益成为了各领域发展的迫切诉求。但是,也应该看到,就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可支配的资源总量而言,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合理地利用资源,对保障公平公正导向的落实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注重效率本身并不是直接导致公平公正丧失的原因,事实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会理性地追求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和高效性。问题在于,不能够将行为操作层面的原则凌驾于行政理念与价值层面之上,不能将优先适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则简单迁移到社会的领域。否则,作为公共权力主要行使载体的政府就会偏离其初衷,而罔顾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公众基本权益,导致公平公正等基本行政伦理的丧失。目前,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中,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责任主体和供给主体的角色重合,是导致公平公正与注重效率间关系处理失当的主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的政府,其自利性倾向难以回避。这种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形成的供给导向必然会在客观上导致需求导向的偏离和多元协同的乏力,从而造成无效、失效和低效的供给。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通过追求“3E”为目标,即Efconomy(经济)、E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益),旨在向传统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回归,这对当前我国创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安排有较为现实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因此,注重效率的原则要求政府在供给实践中必须坚持均衡发展和科学发展,在追求效率与公平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制度设计,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统筹兼顾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处理好体育系统与其它外部变量的关系,积极推动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全面发展,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体育的均衡发展和区域体育的联动发展;另一方面,从发展阶段和层次角度而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根据公众需求的动态发展变化作前瞻性的规划布局,特别是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转型,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将呈现更为多元多样的特征,正确认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发生相应变化,而非基本体育需求则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和分层化供给提出了要求,这就为创新供给机制开拓了巨大空间。因此,政府统筹推进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坚持以保基本为根本,正视各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保障包括残障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公众体育权益;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共体育服务的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和覆盖水平,使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且渐趋多元的体育需求。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必须将更多的变量和要素纳入设计和考量的范畴,从而使其不断迈上新的层次,更加符合时代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要求。因此,政府应着眼于建立健全体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明晰程序路径,形成制度创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效率不高以及满意度较低的现状,对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其核心就是要把满足群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建立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公平合理化的制度建构上。尤其在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转变职能的当前,激发有效治理的内生资源,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构建彰显体育事业公共性的制度安排是推动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加快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当前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其根本是由单一的资源驱动型发展向体制驱动型发展转变,从而建立协调发展且稳定有效的资源调控机制,形成体现社会本位和公众需求的公共过程,保障丰富充足的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最终在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等多个领域挖掘、释放并整合体育的多元价值,使我国体育事业实现更高层次的现代化发展。这种基于特定价值取向而推动的制度变迁,一旦上升到制度主体主动探索变革路径的层次,就成为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4.1 路径选择的学理和历史逻辑
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制度更新和变迁是一个制度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其实质是以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原制度的替代[5]。在此意义上,制度变迁是对现有条件下制度供给与需求不均衡的一种回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创新。”虽然任何领域的制度生成和变迁都是不同主体博弈互动的结果,是在多主体提供的有效制度安排集合中所做的选择,但从我国国情的历史轨迹和先前经验来看,政府在推动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始终较市场和社会等力量有着显著优势,且这种变迁通常是由政府的政策法规引入和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在新制度主义学派看来,另一种被称之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则是由现有制度格局中的潜在获利者倡导、组织和推动的制度替代[11]。这种制度变迁的范式对治理语境中的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从学理角度而言,治理是在公共秩序和服务的制度化供给过程中,对不同协作方式的有效组合,特别是在面向特定的公共事务时,根据治理任务与治理模式相匹配的原则,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等治理资源中进行选择。表2表明,不同治理模式对特定语境中的治理问题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但也存在着选择的可能。从完善顶层设计的角度而言,国家在制度创新中无疑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和效率优势;对解决需求导向的缺失而言,市场和社会在协作机制层面的适用性无疑较强;在价值动机层面,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代表则更为广泛和权威。因此,不同选项对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均有优势性的价值,互相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而这种可竞争、可选择以及可组合的特征就构成了治理语境的一个最重要特征。
表2 治理模式的选择框架[10]一览表
Table 2 Selection Frame of Govenance Models
国 家 市 场 社 会理性实体的和目标导向的形式的和过程的非正式的和准目标导向的协作机制指令交换信任价值与动机公共利益个体利益社群利益权力来源政治合法性契约社会认同成功标志有效的目标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社群和谐公共秩序实现机制事前的、自觉的事后的、自发的过程的、演化的
学理逻辑需要置于具体的实践维度中才能展现客观有效的解释力。对具体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选择而言,历史与现实的动力因素都是至关重要的。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变迁而言,其动力一方面来源于体育系统内部诸要素间的非均衡状态,另一方面在更大的程度上也是体育制度本身与包括市场机制等在内的经济社会制度之间的非均衡性所致。特别是随着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的转变,社会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性诉求不断彰显,并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保障公众基本体育权益的制度诉求,它需回应的基本问题是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公共体育服务有效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第二个层面的制度诉求就是如何对现行体育制度进行创造性发展,根据以人为本的价值先导理念和公平公正、注重效率、统筹兼顾的实践导向,协调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关系。这就不仅要以政府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为前提,而且需要政府用好市场和社会等内生治理资源,从政策层面引导诱致性制度变迁,解决现有制度框架内的非均衡性问题,特别是要破解原有制度框架中供给主体、内容和渠道单一、效率低下及偏离公众需求等瓶颈问题。
4.2 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现实路径
在治理语境下,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的现实路径就是根据治理任务与治理模式相匹配的原则,对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可供选择的治理资源进行组合与重构,而这将是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构的过程,由此生成的制度系统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4.2.1 加快政府制度创新的实现机制
政府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更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实现这一职能转变的核心是推动有效治理的形成,使政府由“划桨者”转变为“导航者”。公共体育服务并不需要政府亲力亲为,否则就会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在低效率、不公平、不均衡的公共体育服务生产上。为此,加强政府在制度创新层面的能力建设,通过优化顶层设计,不断地提升制度设计、更新和建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对于破解当前的治理困境尤为重要。
1.加强制度创新的协同力度,突破各自为政的条块分割状态。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巨系统由相互勾连和嵌入的子系统构成,每个单一制度都是在特定时间内为执行特定的功能而设定,因此,制度创新必须协调制度系统的功能性需求。如前所述,健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除了涉及体育主管部门,还需要协调财政、国土、交通等众多相关部门,而具体政策的实施更要以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为基础,包括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对区域性的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为此,必须建立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由多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真正做到在制度顶层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架构,形成各部门和各层级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联动高效、问责到位的格局,既发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供给作用,又积极推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其他行政部门参与协同供给。此外,随着公共体育服务的深入发展,对政策法规等制度体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协调各种制度资源,既要加快国家层面公共体育服政策法规的整体规划,实施顶层推进,又要调动地方各级政府、体育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上下联动的合力,既要在立法、执法、监督等层面加强建设,又要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既要适合本土发展的需要,又要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2.加强制度创新的民主决策力度,突破自上而下、偏离需求的决策模式。任何政府在面对制度选择集合时均受到信息与知识储备的束缚,由于储备之不足,政府也可能无法建立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自上而下的精英决策导致公众的多元化需求无法在决策过程中被充分回应,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居民体育文化需求的分层化和差异化特征显著,现有决策模式无法适应其需求。因此,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为宗旨的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创新必须建立相应的需求表达、搜集和汇总机制,使其能自下而上地传递给决策者,为各类潜在价值主体进入政策和制度层面实施参与式治理提供路径。同时,服务型政府对建立健全相应绩效评估机制和问责机制也提出了要求,建立这些机制的关键是要加大对民意和舆论的汇集,使公众成为一股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来自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将政府对自身改进的努力和民众期望结合起来,特别是贯彻到对公共服务的评估和问责之中,如建立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等机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评估体系,定期采集获取公众对服务供给的体验和评价数据,强化对政府职能履行的监管。
3.加强政府制度更新能力,突破制度生成的路径依赖。政府长期以来主导制度生成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未来制度的供给能力,因为作为一种历史遗产和制度存量,它既会决定未来的制度选择,也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1]。突破政府主导制度生成的发展模式,就必须对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采取因势利导和兼容并包的策略,在此基础上,由政府依据社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对各种治理框架进行选择和优化。限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时间不长,可资开掘的经验有限,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操作性强、要素完备且有机协调的制度体系,必须把立足本土推进制度创新与有效移植成熟经验结合起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增量改革”,“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等内生式的制度创新模式体现了强大生命力,但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时间,对缓解当前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矛盾显得捉襟见肘,有效地借鉴、移植、扩展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相关制度模式对提升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有重要作用。比如,已有学者通过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可借鉴其经验,构建一个由设施网络、供给方式、保障体系、人才队伍和监管考评等构成的完善体系[4]。这种制度迁移和复制的可能性使得作为制度创新优势主体的政府能通过推行科学有效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对国家或某一特定领域的善治,这对保持着巨大体制惯性的我国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创新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4.2.2 引导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实现机制
政府强调的是整体服务,而其他主体强调的是部分服务,这就决定了市场机制排斥整体性服务的需求,而关注于个人需求的满足。个人需求本身存在差异,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对消费者需求细分的一种回应,是对个人需求的满足,体现的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延伸。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的今天,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是十分必要的,是整合各方资源满足公众多层次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必然选择。
1.强化政策导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共体育服务。面对当下高涨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体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民营资本、海外资本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项目融资、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进入体育领域。但是,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政府给予政策的引导,为各类资本的进入消除障碍。比如,针对前述公共体育设施建成后维护、运营成本较高、投入产出效益较低的问题,引入社会资本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把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其它公建项目结合起来考虑,不仅可以解决土地供应的政策问题,而且能降低财政投入压力、完善功能,满足大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此外,政府还可探索委托经营、承包制、合同制等方式经营公共体育场馆,提高场馆使用频率效益。除了参与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政府还可以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纳入进来。从我国的行政建制来看,县级以上体育局是政府直属机构,掌握的资源有限,因此,政府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过程中,要把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考虑进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顶层设计,将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到引导资金的扶持范围内,确定合理可行的方案,调动市场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
2.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私合作机制。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已进入到“服务整合”的时代。政府的优势是利用公共财政提供相应的硬件服务,提供公众参与体育活动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械等,而市场则利用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公众的多元需求,提升运动参与的质量。但资本是驱利避害的,有收益的地方资本才会流动进来。从公共体育服务特性来看,目前市场直接投资、自主经营赢利的空间较小,市场不可能参与这类服务的供给,如果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个机制的优势,既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又可以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通过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或亏损补贴等方式,带动社会资金的流入,丰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渠道。西方国家政府重视与市场主体建立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ment)就是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在供给方面的创新举措之一[18],在社区体育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构建“公共服务协议”,与市场建立既相合作又予以约束的伙伴关系,以提供多元而优质的体育服务。此外,公私合作在西方还较多地应用在公共体育设施领域,政府资本和市场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实现了多元投入、互利共赢的局面。事实上,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是市场替代了政府,而是竞争代替了垄断。市场能充分引导公众实现“用脚投票”的权利,使用者和消费者可以在市场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中进行自我选择,这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强调政府与市场“公私合作”对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提高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积极性发挥着积极作用。
3.健全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本质是一种基于委托代理下的协调分工制度,有利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在培育伙伴关系的同时,强化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也尤为必要。因此,在推动市场嵌入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让企业在追求市场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间实现利益的整合,为市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正向激励。政府可利用税收、法律等制度对相关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偿,对居民满意度较高、成本控制明显和公共体育服务质量较高的市场主体,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并在信贷支持和政策优惠领域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5]。此外,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有效作为和市场积极参与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政府必须从一些公共体育服务的微观领域退出,给市场留出相应空间,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契约”、“社会契约”和“民事契约”,以健全的委托-代理行为供给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21]。
4.2.3 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实现机制
在治理语境中,政府只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和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共同构成公共管理的主体。体育社会组织以服务公众的体育运动需求为组织目标,独立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之外,更加贴近普通民众,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能够灵活、多样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然而,目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参差不齐,在活动能力、会员规模、服务提供等方面差异较大。为此,政府要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培育,强化服务职能,淡化管控职能,从政策层面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增强发展活力。
1.重新定位体育社会组织的角色与功能。从西方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验看,体育社会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都不具有的独特能力,做了很多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但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较为缓慢,服务能力、水平、公信力等还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规制较严,对其发挥作用的空间限制较多,总体上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发挥作用不大。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时代,政府垄断公共体育服务有一定合理性,那么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治理能力的当下,政府和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正是体育社会组织大显身手的地方。一般而言,政府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具有优势,但面向特定人群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体育社会组织就具有信息对称、定位精准的优势。为体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拓展空间,就不能再将其看成“亚政府”和“政府的附庸”,而是要将其看作参与体育治理的主体之一,处理好政府部门与民间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密切的沟通与协作关系。
2.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前景来看,体育社会组织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政府必须从政策层面为体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松绑。各级政府要通过优先注册、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增强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财政资金的安排要考虑体育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要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代替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些服务本来是需要政府提供的,在这个意义上,体育社会组织不是财政的负担,而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帮手。要不断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切实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能力,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的责任机制,定期评估体育社会组织经营管理行为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之间的差距,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服务提供较优的组织可优先资助,对能力较弱、影响较小的组织要加强扶持,对公信力不高、服务提供质量较差的组织要加强监督,努力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以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3.完善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方面以需求为导向,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体育服务,弥补了政府只能提供最基本保障与最普遍服务的缺陷;另一方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特别是政府购买的公益性体育服务,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服务效率。但是,政府购买服务也存在着购买范围有待拓展、购买程序有待规范、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购买的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相关工作,很多省市也积累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实践经验,但是目前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目录、项目内容、定价标准、考核指标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多元需求更为迫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也将呈现出逐渐拓展的趋势,如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体育相关行业标准制订、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国民体质测试指导、体育健身科普、体育设施和场所养护与管理等均可以列入政府购买范围。为此,政府应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规范购买服务的方式、范围和程序。要搭建全方位的监督平台,使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体育服务的预算、拨款、税收、评估、监控等制度等公开透明。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公众接触、公开听证、民意调查、利益代表协商等方式拓展社会参与评估的途径。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对体育事业发展而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提升我国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这种面向社会大众的体育制度创新需要积极回应公众的多元体育需求,激发多元主体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个以全民族健康为价值导向的制度变革对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而言,其预期收益将大于预期成本,从而使得政府具有推动体育制度强制性变迁的动机和意愿。同时,随着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力量的兴起,政府如何激发和调动实施有效治理的内生力量对于推动我国体育制度创新和构建合理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将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而这一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构的过程。繁荣源于竞争,供给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在传统制度安排中,公共体育服务由政府独家提供,供给内容、数量和途径等都由政府这个单一的权力中心来决定,但治理语境中的均衡必须建立在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之上。因此,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充分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和民间组织的灵活性、应变性等特点,根据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能够有效增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益。以此为契机形成的我国体育制度变迁将不仅是一个由国家强制推行、自上而下的过程,他将是一个由各种获利机会催生变迁需求的自下而上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的行动主体将试图在新的制度安排中寻求获利机会,而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改善治理绩效的过程中,将以新的治理方式处理体育系统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导向问题,进而增进全社会的收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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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Orientation and Path Selection in the Inovation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Systems in the Context of Governance
DAI Jian1,ZHANG Sheng1,TANG Yan1,GUO Xiu-jin1,MA Zhi-he2
This paper,which addresse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public sport institutional supply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and policy-analysis,found out that there exist the following predicaments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the lack of top-level design,the deflection in demand orientation,and the weakness in multivariate cooperation.The study revealed that there is an isomorph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in the pattern of national governance,which is mainly represented in the government’s use of a new fashion i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as well as in tackling the structural problems regarding justice and efficiency within the sport systems in its pursuit of maximiz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ameliorating sport administration.For this purpose,the institutional renovation in public sport service ought to set its value orientation in terms of both conception and practice whil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tasks to patterns in combining and restructuring the accessible sport-governance resources concerning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 so as to accelerate institutional renovation in government,engage market and sport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supply and establish a governance mechanism via multivariate cooperation.
governance;publicsportservice;institutionalrenovation;valueorientation;multivariatecooperation;mechanism
2015-10-14;
2015-20-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060)。
戴健(1957-),男,江苏武进人,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管理,Tel:(021)51253605,E-mail:daijian88@vip.sina.com。
1.上海体育学院,上海 200438;2.湖州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1.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2.School of Sport,Huzhou Normal University,Huzhou 313000,China.
1000-677X(2015)11-0003-10
10.16469/j.css.201511001
G80-0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