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置*

2015-02-13 01:27曾恩泉,陈红,杜冰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艾滋病犯罪法律



艾滋病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置*

摘要:艾滋病相关犯罪是指与艾滋病有关的犯罪,其重要特征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艾滋病感染者或利用艾滋病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主体。本文将艾滋病相关犯罪分为由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和由非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与艾滋病有关的两大类犯罪,并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处置进行了探讨,为艾滋病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置提供参考。

关键词:艾滋病;犯罪;法律

艾滋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其传播途径包括母婴传播、性传播和血液传播。随着艾滋病感染人数不断增加,艾滋病相关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威胁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增加艾滋病传播,加剧社会排斥对立,给艾滋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艾滋病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对艾滋病的各种对策中,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为法律具有国家所赋予的强制力、普遍适用性,并对其他相关对策具有评价、调控和指引作用,因此应予足够的重视。[1]对艾滋病相关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既是防治艾滋病、健全我国艾滋病防控体系的需要,也是体现法律公正、惩恶扬善、履行国家职能的法治要求。

一、“艾滋病相关犯罪”的界定及其分类

“艾滋病相关犯罪”是指与艾滋病(包括艾滋病

毒感染者和含艾滋病毒物质)有关的犯罪,包括:由艾滋病毒感染者利用本人感染艾滋病毒的身份或带毒物质实施的犯罪;由他人利用艾滋病毒感染者或含艾滋病毒物质实施的犯罪;利用虚假艾滋病毒感染者身份或虚假艾滋病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以及由艾滋病毒感染者实施的普通犯罪。艾滋病相关犯罪的重要特征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艾滋病感染者或利用艾滋病实施犯罪行为的普通主体,因此,侵害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以及未利用艾滋病而实施的犯罪,不属于艾滋病相关犯罪,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处置。

从行为实施主体来看,可以将艾滋病相关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由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是他人利用或假借艾滋病名义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既包括艾滋病毒感染者利用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身份或自身带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利用其他艾滋病感染者或含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至于带毒物质来自自身还是其他来源,在所不论。非艾滋病感染者利用或假借艾滋病名义所实施的犯罪,包括利用其他艾滋病感染者所实施的犯罪、获取并使用含艾滋病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谎称或冒用艾滋病感染者身份所实施的犯罪、谎称或假借虚假带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以及组织、诱骗、胁迫艾滋病感染者利用其感染者身份或带毒物质所实施的犯罪。

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犯罪过程中,除可能会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外,另一重要的危害就是可能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造成艾滋病传播危险和社会恐慌。因此,艾滋病感染者犯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如卖淫、嫖娼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现行法律对艾滋病相关犯罪的规定存在不足

现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与艾滋病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定性,依据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等刑法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实践中所发生的一些与艾滋病有关的犯罪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如何处置。有人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故意传播性病罪,应当以故意传播性病罪论处。[2]2012年卖淫女李某被建德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3]2014年柳城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卖淫女阿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4]有人认为,传染给特定人按杀人罪定罪处罚,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5]2009年湖北随州法院对用采取注射艾滋病人血液方式多次抽取艾滋病人血液,并准备将血液注入女友体内致其死亡的陈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6]2012年广西男子谢某给“奸夫”女儿注射艾滋病血液即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7]2010年,浙江丽水周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前提下,多次向不特定人员以扬言传播病毒、涂抹血液传播病毒给他人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以及故意隐瞒病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被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8]2014年大连西岗区法院以向不特定多数女性传播传染病艾滋病病原体,一审判决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药物致人昏睡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9]对四川青神艾滋病感染者陈某因索要20元钱不成咬伤被害人案件,人大韩玉胜教授则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10]

可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艾滋病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均存在不同认识,分歧很大,这与现行刑法对艾滋病相关犯罪的规定不明确以及现有刑法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有很大关系。就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来说,虽然在多数具体案例中因表现形式各异而可能依据现行刑法规定进行处置,但现行刑法规定无法提供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案,甚至存在法律漏洞,无法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从刑法所需保护的权益来看,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有具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有社会公序良俗,还有国家防控传染病的管理制度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其犯罪手段多样,除卖淫嫖娼外,还有利用含艾滋病毒物质等其他方式。犯罪主体也并非局限为艾滋病感染者,还包括健康人等非艾滋病感染者。鉴于日益严峻的社会现实和国外已经通行的刑法处置方式,[11]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艾滋病相关犯罪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益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通过专门司法解释进行具体阐释。

三、艾滋病相关犯罪的类型与法律处置建议

从行为实施主体来看,可以将艾滋病相关犯罪分为由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和由非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与艾滋病有关的犯罪两大类。两类犯罪的类型与法律处置分述如下:

(一)由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类型与法律处置

在各种艾滋病相关犯罪中,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最高,其与一般的犯罪主体的不同点在于,犯罪主体即艾滋病感染者携带着有可能危害到他人乃至公共卫生安全的艾滋病毒,因此,艾滋病感染者就能够利用其他犯罪主体所没有的特殊条件实施犯罪,即便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一般主体的犯罪表现形式相同,但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理论上讲艾滋病感染者所能够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一般健康人没有不同,特别是在潜伏期的感染者几乎与正常人一样。此处讨论的艾滋病感染者犯罪是指艾滋病感染者人利用其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殊身份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艾滋病相关犯罪中最为重要的类型。具体来说,艾滋病感染者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处置方式:

第一,以艾滋病身份相威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

亮明身份相威胁的,或行为对象明知或应知其艾滋病病身份的,以抢劫论,其艾滋病身份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

未亮明感染者身份,但行为对象明知或应知其艾滋病身份的,以抢劫论,其艾滋病身份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

以传染艾滋病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未亮明感染者身份,行为对象也不知其为艾滋病感染者的,以普通抢劫论,对其艾滋病感染者身份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004年安徽首例利用艾滋病犯罪案被告人陆某被法院判处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判13年。[12]

第二,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故意传播艾滋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艾滋病感染者应受社会关爱,[13]但其犯罪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法律应有处罚,关爱不能免除和放任犯罪,否则将助长违法犯罪和导致艾滋病疫情扩散,此观点已经获得广泛一致认同。由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也妨碍了国家防控艾滋病的管理制度,造成社会对立和人群对抗,加剧艾滋病传播风险,增加防控艾滋病难度,多数观点认为仅仅依靠现行刑法的已有法条规定无法正确定性和合理处置,建议应当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设置合理量刑幅度,防控该类犯罪行为。如立法采纳该建议,则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漏洞将获得填补。

艾滋病感染者利用自身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艾滋病易感物质(带毒体液、血液、组织等)或以发生高危行为为手段,向不特定人传播艾滋病的,应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论处。

明知或应知自己为艾滋病感染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应与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数罪并罚。

不知自己为艾滋病感染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毒,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数罪并罚。

诱骗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论处。

第三,故意杀人罪。

艾滋病感染者利用易感物质或以发生高危行为为手段,以致人死亡侵害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向特定人员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犯罪对象未感染艾滋病毒的,以犯罪未遂论处。造成被害人其他伤害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向临床、医疗、科研等不特定受众使用的血液、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投放艾滋病毒病原物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刑法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则上述几种犯罪行为可被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特殊规定吸收,可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论处。

第五,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倚仗艾滋病身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与故意传播艾滋病数罪并罚。

倚仗艾滋病身份,对亲友、防艾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威胁、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屡教不改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与故意传播艾滋病数罪并罚。

倚仗艾滋病身份,抗拒抓捕,或阻碍公务的,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与故意传播艾滋病数罪并罚。

倚仗艾滋病身份,阻碍对他人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阻碍公务罪的,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与故意传播艾滋病数罪并罚。

前述浙江丽水男子周某就被指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3项罪名。[14]

艾滋病感染者利用虚假艾滋病易感物质实施犯罪的,以其所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定罪,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由非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艾滋病相关犯罪行为

非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的与艾滋病有关的犯罪,利用或假借艾滋病名义危害社会,除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外,还损害了社会情感和公序良俗、造成社会排斥,加剧艾滋病污名化,影响国家艾滋病防控救助措施效果,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处置方式:

第一,非艾滋病感染者,利用艾滋病易感物质向不特定人传播艾滋病的,应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论处。

第二,非艾滋病感染者,利用易感物质,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为目的,实施的向特定人员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犯罪对象未感染艾滋病毒的,以犯罪未遂论处。造成被害人其他伤害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艾滋病人从事犯罪活动的,以教唆犯论,与犯罪者同罪,从重处罚。

第四,非艾滋病感染者利用虚假艾滋病易感物质实施犯罪的,以其所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定罪,根据案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非艾滋病感染者谎称自己是艾滋病感染

参考文献

[1]谈大正.关于艾滋病的法律对策思考[J].法学,1998 (6):21-23.

[2]金泽刚.关于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立法建议——兼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修改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70-73.

[3]吴海婕,林思文,白露.建德一艾滋女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EB/OL].(2012-12-28) [2015-02-17]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12-12/28/content_408590.htm.

[4]佚名.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卖淫以传播性病罪被判刑[EB/OL].(2014-05-09) [2015-02-17]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40509/newgx536c0834-10258800.shtml.

[5]胡君.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N].人民法院报,2003-02-17.

[6]佚名.一男子欲将艾滋病人血液注入女友体内随州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EB/OL].(2009-01-05)[2015-02-17]http://news.sohu.com/20090105/n261567806.shtml.

[7]莫小松,陈海松.男子给“奸夫”女儿注射艾滋病血液被判杀人罪[EB/OL].(2012-05-15) [2015-02-17]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15/c_123131124.htm.者实施犯罪的,以其所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定罪,根据案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艾滋病人为保护就医权等自身合法权益而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依法处置,不得因其艾滋病人身份而从重处罚。[15]未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等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

自愿感染艾滋病的,不以违法论。

婚内传播艾滋病的,一般不宜以违法论。

侵犯艾滋病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处置。

四、结语

艾滋病相关犯罪特别是艾滋病感染者这类特殊人员犯罪,是艾滋病问题社会化带来的新问题,艾滋病与犯罪交织互动,与传统犯罪存在诸多差异,必须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处置问题上认真研究、妥善应对,才能正确处理,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构建艾滋病防控的法律底线,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为有效防控艾滋病提供法律支持。

[8][14]盛伟.丽水感染艾滋男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EB/OL].(2010-04-28) [2015-02-17]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04/28/016556974.shtml.

[9]陈卓.艾滋男子故意与多人发生关系获刑[EB/OL].(2014-12 -29) [2015 -02 -17]http://society.nen.com.cn/system/2014/12/29/014920317.shtml.

[10]王新友.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人应定故意伤害罪[EB/OL].(2001-12-01)[2015-02-17]http://www.jcrb.com/n1/jcrb846/ca439454.htm.

[11]姜爱林.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设立犯罪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1):32-36.

[12]博信,张健,王红艳,等.安徽首例利用艾滋病犯罪案被告数罪并罚判13年[EB/OL].(2004-07-06) [2015-02-17]http://news.sina.com.cn/c/2004-07-06/16213006691s.shtml.

[13]王海容,陈绍辉.对我国医疗救助立法的现状分析及若干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5,7(1):7-11.

[15]李艳霞.浅析“HIV/AIDS”人员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之矛盾及解决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4,6(4):15-19.

(责任编辑:梅达成)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On the Legal Disposal of AIDS-related Crimes

Zeng Enquan Chen Hong Du Bing Chen Boli

Abstract:AIDS related crime refers to the crime related to AIDS, its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is that the subject of criminal acts is AIDS infection person or general subject of criminal behavior of AIDS.In this paper, AIDS-related crime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crimes committed by people infected with AIDS and crimes committed by people without AIDS, and the disposal of different types of crime are discussed as well, with the purpose of providing the reference for the legal disposal of AIDS - related crimes.

Key Words:AIDS; crime;law

作者简介:曾恩泉,川北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法学。陈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肿瘤学。杜冰,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物证。陈伯礼,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特殊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从公共卫生安全出发”(项目编号:09XJC820002)和重庆市科委“十二五”科技规划项目“多元利益与法治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226001104406)的阶段性成果。
曾恩泉陈红杜冰陈伯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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