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风险及规避*

2015-02-13 12:39:38王代礼中国民航大学图书馆天津300300
图书馆 2015年8期
关键词:移动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

王代礼 杨 芹(中国民航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300)

·工作研究·

移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风险及规避*

王代礼 杨 芹
(中国民航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300)

〔摘 要〕移动图书馆在资源建设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面临众多侵权的风险。为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建设移动图书馆应采取以下对策:建立著作权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利用法定许可、多途径获取合法授权、著作权声明与读者教育结合及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移动图书馆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风险

当前,移动通信互联技术高速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其它移动装置广泛普及,人们上网的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阅读习惯都在悄然发生转变,顺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潮流和读者的需求,移动图书馆应运而生并在国内外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1 国内外移动图书馆发展现状

国外移动图书馆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美国、英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移动图书馆,无论是数量,还是服务形式和内容,均能代表当今世界的最高水平。以美国为例,在统计排名靠前的20家大学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中,19家大学图书馆和18家公共图书馆开展了移动图书馆服务,占比高达90%[1]。移动图书馆服务方式包括SMS(短信服务)、WAP(网站服务)和客户端,国外SMS服务逐渐淡出,WAP服务和客户端应用最为广泛。移动图书馆服务涵盖传统数字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内容,又有短信提醒、IM(即时通讯)咨询、移动阅读等移动互联网的特色内容。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让读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的泛在服务。

我国移动图书馆起步并不算晚,2003年12月,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标志着国内移动图书馆正式开启。2005年上海图书馆建成全国首家基于短信服务的移动图书馆,其后又有多家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开展了基于短信平台的移动图书馆服务。2008年,国家图书馆建成移动图书馆“掌上国图”,提供短信服务、移动数图、WAP网站及手机阅读服务。其后,国内众多高校和公共图书馆纷纷将服务延伸到移动终端,开展移动信息服务。

与国外相比,国内移动图书馆的服务模式较为落后。国内高校移动图书馆以SMS和WAP服务方式为主,公共图书馆则主要采用WAP服务。移动终端安装客户端软件能更加方便快捷的登录服务器,实现更多交互功能,是移动图书馆发展的趋势,国内像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越来越多的图书馆采用了这种服务模式,整体占比较国外仍然偏少。

同国外移动图书馆开展的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的移动服务相比,国内移动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和项目差距较大,主要是图书馆基本信息、目录查询、新书通报、图书续借、活动通知等基本服务,只有少数移动图书馆开展了移动阅读及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而这却是移动图书馆最核心的服务内容。

国内移动图书馆之所以发展缓慢,主要的障碍是技术、观念和版权制约。现有技术条件下,只有更新观念,厘清移动图书馆版权框架,完善服务内容,才能推动国内移动图书馆可持续发展。

2 移动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适用

移动图书馆建设,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的版权框架之下,因地制宜的发展适合我国国情又具有自己特色的移动图书馆。移动图书馆,属于移动互联网络,也属于网络数字传播的范畴,原则上适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又要根据移动互联的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1 基于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资源建设同样是移动图书馆服务的基础,涉及资源导航、资源购买及现有资源加工整序。“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该类作品限定为“本馆收藏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使用对象和范围限制为“本馆馆舍内”,且图书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该条规定,在原有网络条件下,已饱受诟病[2]。按条例的解释条款,图书馆达到“陈列和保存版本”所需条件的文献资源仅占很少的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传播范围仅限本馆建筑,对公共图书馆比较合理,而高校读者更习惯校园网络环境之下使用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且使用目的主要是教学、科研和学习,如此限制,近乎苛刻。移动图书馆的特点就是移动互联、随时随地、方便快捷,该条款对移动图书馆来说,几乎没有实质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实则是我国《著作权法》复制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也被认为是图书馆开展原文传递服务的法理依据,当然同样适用于移动互联网络。

资源导航是移动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重要内容,如有争端,一般适用著名的“避风港原则”,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整理的超链接、存储的内容涉嫌侵权,只要能证明其并无恶意,且及时将侵权链接或内容删除的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引入了避风港原则,有利于移动图书馆提供基于移动互联的网络资源共享服务。

2.2 移动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的不足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于2006年,2013年修订,采用我国立法惯用的规则主义,优点是比较明确清楚,较少歧义,缺点是过于封闭,无法穷尽所有的不可预知的行为,开放性差,难以适应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

同美国等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体系相对完备的国家相比,我国相关规范的设置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图书馆开展的许多服务项目,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在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方面,我国立法也较为保守,对图书馆和读者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利用和图书馆的健康发展[3]。

3 移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风险

移动图书馆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拓展了图书馆的服务时空,也有利于图书馆开展更多的个性化服务,迎合了读者的阅读习惯,提高了图书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其核心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移动图书馆将成为主流的服务方式。图书馆作为管理者和内容提供者,在建设和维护移动图书馆的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3.1 移动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数字资源建设依然是图书馆移动服务的基础,主要包括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自建数字化资源和网络资源的整序导航。

购买的数字资源,只有采购协议中明确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的途径发布的,图书馆才能将购买的数字资源归置到移动图书馆中。购买的数字资源,主要著作权侵权风险是出现争议作品,国内已发生多起案例,著作权人多数将图书馆和数据提供商列为共同被告,即便判决图书馆不承担责任,也要付出人力、物力、精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工作。

图书馆自建数字化资源,是图书馆数字化的重要内容,也能更多的体现本馆的特色。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人们的共识,作品数字化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而读者通过移动互联网访问、浏览、下载和缓存都是对作品的复制[4]。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图书馆复制作品,只有“授权许可”和“法定许可”两种途径,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应有之义。如何将网络上分散的资源有序化并提供有效的延伸服务,是衡量移动图书馆建设效益的重要指标。因此,网络资源导航是移动图书馆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专业的筛选整序,主要采用链接技术实现,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和视框链接[5]。视框链接和深度链接,涉及被链网络作品的完整权、传播权和署名权,容易发生纠纷,图书馆一般以“避风港原则”加以抗辩,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图书馆必须尽到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注意”义务。

3.2 移动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移动阅读是移动图书馆的核心服务,对读者最有吸引力。移动图书馆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决定了其对读者的控制程度更加弱化,难免会遇到读者恶意下载、非法下载、非法传播等不当行为,图书馆如不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有可能面临违反协议和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基于移动网络的全天候、智能化、综合性的数字参考咨询系统,由专家在线主持、问答。每次服务的内容都可转化为信息资源,以文本、音频或视频格式保存,经过整理形成知识库,方便近似问题查询[6]。那么知识库中涉及到的作品,其完整性、署名权和复制权必须得到尊重,否则容易产生著作权纠纷。

基于移动网络的原文传递服务,涉及作品网络传播权,“条例”对此有较为明晰的规定,国内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原文传递服务,大多数并未严格区分服务对象,传递数量也有较大差异,有时与条例限于“教学和科研”的规定有悖。移动互联网覆盖的范围和空间更广,对作品行使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可能损及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而发生纠纷。

4 移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国内的移动图书馆技术已较为成熟,欠缺的是开拓服务的意识和创新服务的精神,服务流于形式,内容较为单一。顾虑侵权止步不前,无视法律胆大妄为均不可取。图书馆应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建立著作权风险评估机制、合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促进移动图书馆又快又好的发展。

4.1 建立著作权风险评估机制

移动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著作权问题,随着各界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日益关注,著作权问题俨然已经是移动图书馆发展的瓶颈。图书馆只有加强著作权侵权风险评估,合理又充分的利用数字资源提供移动服务,才能推动移动图书馆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移动图书馆基于超大规模的资源库群,提供集成多样的服务项目,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及风险多种多样,很难采用单一机械的方式处理,有必要建立著作权风险控制和评估机制。首先要厘清国内外现行著作权管理规定及立法精神,避免误解误判,知法守法,合理规避风险。其次,要总体上对资源体系的合法性、有效性、保护期限及使用范围进行评估。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对匿名分割作品找到合适的著作权人,严格区分作品的相似度和侵权性。按风险评估结果对资源分级、分类保护。还要从移动图书馆资源建设到终极服务,逐一进行著作权风险评估,建立审核和预警处理机制,对移动图书馆新的资源和服务项目提出著作权风险评估报告。

4.2 充分利用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法定许可

移动互联环境能满足读者群知识点和融合式阅读的需求,并提供在线互动交流。移动互联网技术同现代多媒体技术交汇,使读者群可以在移动图书馆中限定主题查阅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态格式、多学科的知识,提供交互式、动态性、综合性的阅读和信息服务,这也是移动图书馆真正的价值体现。

针对现行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诸多限制,图书馆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不过收效甚微。移动图书馆建设,仍然要着眼于现行法律框架,在资源建设和服务项目上,充分利用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法定许可。

移动图书馆对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即“使用和传播作品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同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最基本的前提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移动图书馆本身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其建设和发展的唯一目标是传播文化知识。移动图书馆的读者也只能用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不是直接用来谋利。实务中即便有读者使用数字资源不当,移动图书馆以非营利作为抗辩事由,侵权责任也应有行为不当者承担。

链接是移动互联的关键性技术,也是移动图书馆网络资源集成的基本手段。加强自律、规范设链,避免“滥用避风港”规则,是移动图书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自我调试和适应,也是规避链接侵权风险的有效方式。移动图书馆建设网络资源时,应采用主页正常链接,避免不合理的内链。应以网站整体作为直接链接目标,尽量不用单独的深度链接或有争议的埋置链接和视框链接。移动图书馆还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一旦接到权利人“通知”,应在24-48小时内删除或断开对作品的链接。

4.3 多种途径获取数字资源合法授权

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利用的基本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移动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除了法定的合理使用许可外,应广开思路、创新著作权合法使用的途径和方法,丰富和完善移动馆藏体系。

购买商业数据库并获得授权依然是移动图书馆解决著作权问题的主要途径。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除了传统的网络环境,还应明确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使用方式,对于使用约束条款,要尽可能争取更大范围的使用授权。对于显失公平转移给图书馆的风险,要据理力争,维护图书馆的正当权益。

特色资源建设,也是移动图书馆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相对较为复杂,也很难采用单一的方法一劳永逸的解决,可行的方式是数字著作权征集,区分征集对象和模式,又细分为逐一征集,即针对特定资源与著作权人一对一谈判获得授权;批量征集,针对批量资源,与著作权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谈判获得批量资源授权;委托代理征集,即由图书馆委托代理机构向著作权人代为征集作品授权,数字资源建设涉及海量作品、海量著作权人,逐一征集需要大量的人力、资金和时间,委托著作权代理机构借助其既有工作机制代为征集授权就是一个更为可行的模式[7]。

4.4 著作权声明与读者教育相结合

基于数字资源及服务的移动图书馆发布著作权声明,是履行相关法律关于“注意义务”的要求。图书馆某些行为即便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可能为他人侵权间接提供便利或扩大侵权后果,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因此,移动图书馆发布著作权声明,既教育和警示读者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为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可能的间接侵权责任。

著作权声明在移动图书馆中设置要醒目,内容要全面。在客户端登录入口,要设置总的著作权声明,提醒读者要严格遵守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所获文献信息只能用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不能用于商业营利。还要明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等内容,给读者较为深刻的警示。另外要在利用移动图书馆各项服务中设置具体的著作权声明,要结合移动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具体环节和流程,针对不同的侵权风险,明确读者不当行为及惩罚措施。

图书馆在读者培训中应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加强守法教育,尊重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使用文献资源时的恶意和不当行为。这也是图书馆及其用户应该遵守的信息道德规范和最基本的信息素养。

4.5 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移动图书馆基于最新的移动互联和现代通讯技术,可以通过更多现代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加强监管,防止出现著作权滥用行为。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1)统一身份认证。读者要开通移动图书馆服务,需提出申请并由服务器进行验证,每个读者只能认证一台手持移动设备,更换设备需再次认证;(2)限制转发行为。通过移动传输的内容附加转发锁定程序,接收该信息后终端设备转发此内容的功能被锁定,这样可防止信息内容的不当扩散;(3)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在移动传输和保存中将数据加密,是移动图书馆保护数字版权的常用手段,可以防止数据被修改、删除、转换或重发,保证读者获取数据的真实性,维护著作权中的作品完整权;(4)采用DRM技术。DRM即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其核心是采用安全和加密技术等综合手段限制与锁定数字内容及其分发途径,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和不当扩散[8]。

5 结语

移动图书馆拓展了传统复合图书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昭示了图书馆顺应新技术环境的生命力。当前,对移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探讨较少,对流媒体新技术的特点和应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研究的成果和经验也不多。由于移动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研究与移动图书馆相适应的著作权许可与风险规避就成为图书馆在新技术环境下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来稿时间:2015年2月)

参考文献:

1.叶莎莎,杜杏叶. 国内外移动图书馆的应用发展综述.图书情报工作,2013(6):141-147

2.王根. 中外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比较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23):39-42

3.胡芳,钟永恒. 美国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情报,2007(5):2-4

4.易斌. 数字信息获取中临时复制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建设,2010(3):6-9

5.苏明强. 图书馆链接服务侵权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图书馆建设,2013(3):11-14

6.陈亚珊,王妍,邹晓辉. 网络环境下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对策.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4):20-23

7.申晓娟,胡洁.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策略探讨. 图书馆,2012(2):35-38

8.谢强,石慧. 图书馆移动服务版权管理平台设计与实现. 图书馆论坛,2013(2):102-106

*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民航大学专项(编号:3122013z012)资助。

〔分类号〕G250.7

〔作者简介〕王代礼(1973-), 男,中国民航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杨芹( 1966-),女,中国民航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数字参考咨询。

The Infringement Risk of Mobile Library Copyright and Preventive Strategy

Wang Daili Yang Qin
( Library of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resources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 for mobile library involves complex copyright protection, also encounter a lot of infringement risk. For avoiding the risk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mobile library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for assessing risk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make full use of the legal license, obtain legal authorization in plenty of ways, combine the copyright knowledge and reader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echnology.

〔Keyw ords 〕Mobile library Copyright Fair use Risk of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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