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的限制

2015-02-13 12:39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湖南衡阳421008
图书馆 2015年8期
关键词:限制自主管理法治

肖 萍(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 湖南衡阳 421008)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的限制

肖 萍
(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 湖南衡阳 421008)

〔摘 要〕图书馆自主管理权受管理人员管理理念、程序意识、权力意识的影响,导致其在实践中运行不当。应当从人本服务观、法治原则、合理性等方面对图书馆自主管理权予以限制。

〔关键词〕图书馆 自主管理 法治 读者权益 限制

图书馆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实现对外服务的职能,必须赋予其管理的权能,并且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但图书馆在正常的管理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当或违法的现象,如滥用自主管理权、侵害读者权益、管理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其自主管理权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为民服务的功能。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对自主管理权进行规制,使图书馆的自主管理权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运行不当的表现

1.1 过于注重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保护,忽视对外服务

图书馆作为对外服务的公共设施,其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始终以公共利益或读者利益为本位,但部分图书馆的管理只注重对本图书馆利益的保护,有的甚至利用自主管理权为自己或少部分人谋取个人私利,从而导致图书馆利益与读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图书馆管理人员利益与读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只顾图书馆利益或管理人员个人利益的管理,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滥用公权力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寻租。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不只是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一方为某个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与另一方是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1]。这种以图书馆利益或领导人员个人利益为自主管理的出发点与依归的管理权的行使,是一种对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的曲解,也是对自主管理权定位的错误。

1.2 人性化管理缺失

图书馆管理过程中往往注重刚性化的管理,对读者通过一些条条框框予以限制,而缺失对读者的人性、人文关怀。不仅在硬件设施上不考虑人性化的设计,而且在管理过程中不根据读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柔性管理。柔性管理是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的管理。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以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为基础,以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思维,在员工中形成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的意志和思想贯彻在员工的自觉行动中。柔性管理的理论精髓在于以人为核心,灵活柔软,应变能力强。柔性管理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在图书馆管理中的有效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是对读者而言,人性化的管理是读者享受人性化服务的基础,图书馆管理过程中如果不能采取灵活的措施应对,就会使图书馆管理不能达致服务读者的最优化。对内部员工而言,部分图书馆也缺乏人性化的管理,缺少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不考虑图书馆具体工作岗位的情况,而采取统一的管理措施。

1.3 民主化管理缺位

图书馆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本身就是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图书馆的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民众参与的作用,其管理过程也是管理方与读者之间的一个协商的过程。但现行的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管理方往往采取封闭式管理,以专断、任性、恣意的方式进行自主管理,完全不顾读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一方面,管理过程中不能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不能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民主方式听取读者的意见,对读者作出不利的影响或决定时也不能听取相关人的陈述和申辩;另一方面,自主管理决定或决策作出后不能及时听取读者的意见和反馈。

1.4 违法或不当的自主管理文件生生不息

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管理方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许多管理文件却存在着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现象。如文件规定读者超期借阅图书应予以罚款、借阅图书如果没有借阅证的应当扣押读者的身份证、对偷盗图书资料的读者予以罚款或开除学籍等,这些管理文件都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除了违法性的管理文件外,更多的是出现许多明显不当的管理文件,对读者或员工进行不合情理的管理,如要求读者夏天必须穿长袖衣服进馆学习、对毁损图书的读者在图书馆进行曝光、夏天与冬天图书馆阅览室不许开空调等。这些都会对读者或员工的权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侵害,同时也说明图书馆自主管理的方式与理念是不正确的。

2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运行不当产生的原因

2.1 管理理念的滞后

图书馆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共管理的基本规律与理念,而不能由管理部门随心所欲地进行管理。当前,图书馆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在自主管理过程中缺乏正确的理念指导,自主管理逐渐偏离方向,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就会变成为自己或本部门牟利的工具。当前图书馆自主管理理念滞后的表现为:第一,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部分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持有的公权力,将公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出现滥用公权力现象。第二,人治而非法治。当今中国是法治社会,但部分图书馆在管理过程中仍然坚持传统的人治理念,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因此,应当彻底改变传统的人治理念与方式,坚持图书馆管理中的法治理念,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和服务读者。

2.2 程序意识不强

程序是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必须以正当程序来保障。图书馆管理人员受传统的管理方法与措施的影响,只注重结果而忽视程序与形式,往往将图书馆管理作为内部行为对待,不注重或者完全忽视正当程序,仅凭领导个人的喜好而为,并且其认为只要在结果上实现了公平、公正,管理过程的正义与非正义则完全不予考虑,如不听取民众的正当建议,民主管理方式被“遗忘”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就要求图书馆在自主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要求图书馆自主管理不能搞暗箱操作,而应当在“阳光”下运行。需要图书馆通过程序的设置来给管理权设定安全装置,从而防止自主管理权力的滥用和保障读者的正当权益。

2.3 权力与权利认识不清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与图书馆权利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图书馆管理人员经常将二者混同,甚至将二者等同。如有人认为图书馆权利就是图书馆开展工作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力[3];也有人认为图书馆权利是一种人权,主要是公众的所有者权利,也是图书馆管理者的职业权利[4]。图书馆自主管理权是管理图书馆事务、服务读者的一种公权力,而不是读者或管理人员享有的私权利,将权力与权利等同或混同,则会使图书馆自主管理变成一种能够自由处分的权利。但图书馆自主管理权是不可自由处分的,而公民个人的私权则是由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的。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将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看作自己的私权,从而在行使过程中凭自己的个人意愿任意而为。

3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行使的界限

自主管理权是图书馆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必须恪守应有的边界,否则自主管理权则会彰显其“野性”的一面,导致图书馆的管理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不能体现其“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要使图书馆自主管理权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将其扣以应有的“枷锁”,既要将其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限制。

3.1 应以读者为本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是建立在服务读者的基础上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实现保障读者权益、尊重读者人格、弘扬读者人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贯穿于图书馆自主管理的全部过程中,要求自主管理权必须保持谦抑态度,不能以任性、傲慢、专断、恣意的态度出现,特别是与读者权利交锋时,自主管理权必须让位于读者权利。

实现以读者为本,要求图书馆做到:第一,图书馆自主管理权应当以保障读者权益、弘扬读者人性,实现服务读者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为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依归。图书馆自主管理只是一种手段,绝不是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在于实现服务读者的最优化。第二,平等对待所有的读者。管理关系虽然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但图书馆自主管理却是为实现管理者与读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图书馆是一种典型的公物,图书馆利用关系则是一种公物利用关系。在西方,部分国家将这种关系视为特别法律关系。但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绝不能将图书馆管理人员与读者视为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否则二者之间就会出现不和谐的局面。读者与管理者之间实际上更主要是一种服务关系,双方之间应当通过平等合同关系予以约束。第三,坚持人性化管理。服务必须贴近人、体现其暖人的一面。图书馆自主管理不能是冷冰冰的管理,而应当时刻考虑读者的个人要求,实现为读者的人性化服务。柔性化管理实际上就是人性化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柔性管理能够采取灵活的方式服务读者,针对读者个人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使每一个读者能够从图书馆的自主管理中受益,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恪守法律底线

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并不是给图书馆的自由管理权,而应当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管理,超越法律规定的自主管理是触碰“雷区”与跨越底线。图书馆自主管理所涉及的事项非常多,其中部分属于图书馆内部性的事务管理,是不产生对外效力的,应当由图书馆自己决定。但也有许多事项是对外的,特别是涉及读者的权益保护和服务读者的,则不能逾越法治的界限。虽然在理论上,图书馆自主管理关系被认定为特别权力关系或特别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逾越法律的界限。各种所谓的“特别法律关系”原则上是受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和法律保护约束的,只有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出现例外[5]。第一,图书馆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应当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而为。所有的管理活动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对在自主管理中涉及读者的权益保障及对读者作出不利影响或决定的,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管理和服务读者。第二,遵从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图书馆自主管理活动应当有法律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当图书馆的内部管理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必须依法而为。同时,图书馆所制定的自主管理文件要与法律法规一致,要确保内部管理文件在形式上与实体上的良善。法律保留原则是对图书馆自主管理而言,要求图书馆对于涉及法律保留的事项(无论是绝对保留还是相对保留)均不得自行决定,如对读者的罚款、人身自由的限制等。对于过期罚款行为,部分学者认为其是不合理的,可以采取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措施,如:建立法规、过期限权、奖励诚信、人性化催还等进行自主管理[6]。第三,遵循正当程序。图书馆自主管理不是任意性管理,程序的设置是对其管理设定的运行轨道。遵循正当程序是防止行使随意的必然要求,也是让管理权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上,使民众对其能够予以容忍和接受。正当程序要求图书馆管理要实行民主,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民众的建议。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参与的性质来决定的[7]。正当程序也要求图书馆自主管理必须做到图书馆信息公开、对读者作出不利影响与决定时要听取相关人的陈述与申辩等。

3.3 遵从合理性要求

合法性是对图书馆自主管理权行使的底线要求,而合理性则是对其更高与进一步要求。只有实现管理的合理性,才能使图书馆自主管理符合正当性。要求图书馆自主管理要实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图书馆管理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也不应当采取专断、恣意的管理手段,应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应符合理性的要求。图书馆自主管理还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对图书馆自主管理的基本要求,西方国家将其作为对公权力限制的底线要求。比例原则要求图书馆管理权力的运用不能是管理方随意性的行为,而应当实现管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协调一致。

(来稿时间:2015年3月)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8

2.王兰敬.柔性管理及其在图书馆管理中的运用.图书馆学研究,2004(2):28-30

3.刘兹恒,陈洁.关于图书馆权利的一点认识.图书馆杂志,2005(8):3-5

4.范并思.权利、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图书馆,2013 (2):1-4

5.薛刚凌.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2

6.李绍交.高校图书馆“过期罚款”的利弊分析与对策.图书馆论坛,2008(5):172-173

7.(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1

〔分类号〕G251.3

〔作者简介〕肖萍(1972- ),女,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Library of Autonomous Management

Xiao Ping
(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Library )

〔Abstract 〕Library self-management is influenced by management concept of the management personnel, procedure consciousness and power ideology that led to the unsuitable operation in practice . We should limit library self-management from the human-oriented service philosophy ,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and rationality.

〔KeywordsLibrary Self-management Rule of law Readers rights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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