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福,赵 莹(黑龙江大学 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
中国古代官方用行政手段对民间的文献活动(文献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等活动)进行控制,就是人们常说的“禁书”。“禁书”一词,最早见于宋人苏辙的《栾城集》中,他针对当时国人与高丽国的交往中买进一些违禁物品的情况,写了一份题为《乞裁损待高丽事件札子》的奏折,在此奏折中他建议皇帝说:“不许买禁物、禁书及诸毒药。”[1]苏辙这里所说的“禁书”显然是指“应禁之书”,而没有说明何谓“禁书”。关于“禁书”的定义,本文采用王彬先生的说法:“禁书就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而禁止刊印、流布、阅读的书籍。”[2]中国古代的禁书,在总体上的发展趋势是:在禁止范围上表现为前窄后宽;在禁止程度上表现为前松后严。据此,本文把中国古代禁书划分为先秦至五代和宋元明清两大阶段。国内关于古代禁书的研究成果已汗牛充栋,本文当然不想进行重复性研究。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梳理中国古代各时期禁书的重点领域,用控制论原理概括禁书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而揭示禁书所追求的文化秩序(有时涉及国家安全秩序)的建构用意。
从传世的史籍记载看,中国古代的禁书是从先秦的秦国开始的。时人商鞅云:“今上论材能知慧而任之,则知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壹,辩说人之而无法也。……《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虽有《诗》、《书》,乡一束,家一员,犹无益于治也。”[3]既然《诗》《书》“无益于治”,为了统一思想,避免“国乱而不壹”,禁《诗》《书》就不可避免了。这一点,后来的韩非作了记述:“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孝公行之。”[4]显然,这里的“燔诗书”,应该包括对《诗》《书》的刊印、藏阅、传播等活动。此次“燔诗书”拉开了中国古代漫长的禁书之序幕。继续执行法家治国方略的秦始皇,对《诗》《书》等文献实行了更加全面而又残酷的禁绝政策。这一政策直接出于李斯的焚书建议:“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5]私“藏诗、书、百家语者”,甚至“偶语诗、书者”,都要受到“弃市”、“族”、“城旦”等酷刑,足见其惩罚之重。
从秦国到秦朝,在法家一统的局面下,焚书政策严重桎梏了思想进步。不过,这种桎梏在秦朝“二世而亡”的命运下得到了一时的休止。公元前202年正式建立的汉朝,汲取秦朝一味实行严刑酷法而短命夭折的教训,施用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至孝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文献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恢复和发展。然而,至东汉末期,曹操率先开启了新一轮禁书历史。汉献帝建安二十二年(217),曹操下令禁谶纬之学和兵学书籍的流传。[6]晋武帝司马炎“禁星气谶纬之学”。[7]后赵君主石季龙下令“禁郡国中不得私学星谶,敢有犯者诛”。[7]1848北魏拓拔宏下令:“自今图谶、秘纬及名为《孔子闲房记》者,一皆焚之。留者以大辟论。”[8]北魏宣武帝永平四年“诏禁天文之学”。[8]142前秦苻坚下令“禁老、庄、图谶之学,犯者弃市”。[9]这一系列君主令中,禁“谶纬之学”、“天文之学”、“老庄之学”,自然包括禁谶纬、天文、老庄之书。
隋朝开国皇帝杨坚,在他发迹过程中曾经利用谶纬之说证明自己“君临海内”的合法性,然而登位后立即下令私人不得收藏图谶之书”。[10]杨坚死后,隋炀帝“发使四方搜天下书籍,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为吏所究者至死,自是无复其学,秘府之内亦多散亡”。[11]杨坚在中国禁书史上还开启了一个先例,即禁私史,其曰:“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10]27唐代和五代时期,禁书范围基本保持前代规模,主要是一如既往地禁图谶之学、天文之学等书籍。如唐代宗大历二年(767)下诏:“天文著象,职在于畴人;谶纬不经,蠹深于疑众。盖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其玄象器物、天文图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私家不合辄有,今后天下诸州府切宜禁断。本处分明榜示,严加捉搦。先藏蓄此等书者,敕到十日内送官,本处长吏集众焚毁。限外隐藏为人所告者,先决一百,留禁奏闻。”[12]还需要指出的是,南北朝和唐朝时期多次打击佛道,由此佛道典籍也遭受了大量禁毁。
综观先秦至五代的禁书情况,先秦至秦的禁书对象主要为诸子百家之书,而汉末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五代的禁书对象则主要为谶纬、天文、私史、佛道之书。有人曾依据正史粗略统计过先秦至五代时期的禁书次数:先秦禁书1次,秦禁书1次,两汉禁书2次,魏晋南北朝时期禁《老》《庄》书1次,禁谶纬、天文之书9次。[13]可见,禁谶纬、天文之书是这一时期禁书的重点领域。谶纬之书遭禁,原因有二:一是自身原因,即谶纬内容本身具有虚妄性。“谶”是预言吉凶的宗教隐语,“纬”是假托孔子而对经书所作的神秘化解释。这种宗教隐语和神秘化解释,在特定时期能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但其穿凿附会的性质使得它不可能长期得到人们的认可,反而会露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伎俩,因而难免“敝帚”的命运。二是政治原因,即禁谶纬是统治者意识形态控制的需要。一个统治者登上皇位之后,必然进行意识形态控制,垄断意识形态解释权,而谶纬之说具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两重性,即在得位之路上它能起到证明合法性的作用,但得位之后它可能被他者利用起到“以其治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证明反叛合法性的作用,因此,得位的统治者必然禁谶纬之说、禁毁谶纬之书。至于禁天文之书,是因为它能够借“天人合一”思想发出“以察时变”的言论。在中国古代,把天文之象和现实政治联系起来,用天文变化预测政治变化的言论俯拾即是。这里仅举《史记》中的两句话为例。《史记·天官志》云:“木星与土合,为内乱,饥,主勿用战,败;……火与水合为焠,与金合为铄,为丧,皆不可举事,用兵大败。”[5]1230又云:“荧惑也乱,填星也下犯上,太白也强国以战败。”[5]1240班固在《汉书·艺文志》说:“天文者,序二十八宿,步五星日月,以纪吉凶之象,圣王所以参政也。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14]这种“以察时变”的言论,有的属于有利于统治者的言论(“吉言”),而有的则属于不利于统治者的“凶言”,这种凶言一旦被反叛者利用,则可能成为反叛有理的“天命”依据,这当然不符合统治者“永坐江山”的意愿,因而必须把解释天文之象的权力掌握在官府手中,禁止私人著述和传播天文之书。
如果说,先秦至五代对个人著书的控制尚处于不全面、不系统的状态,在控制手段上主要依赖于“事后控制”(事后追惩) 而非“事前控制”,那么,宋代以后对个人著书的控制,则开始转向全面、系统的控制,控制手段也逐步形成为“事后控制”和“事前控制”相结合的局面,而且其控制力度在总体上呈逐代加强的趋势。
宋代的禁书,除了承续前代的禁谶纬之书、天文之书的传统之外,还形成有独特的禁书对象和策略,主要包括:禁私印书籍(文集等),以防流外;创立书籍审查制度,从源头禁书;创立呈缴本制度,以征示禁;禁道学图书,以资夺权。
(1)禁私印书籍,以防流外。
公元960年,赵匡胤开创大宋政权,开启了320多年的赵宋王朝基业。然而,有宋一代一直面临外患,初期受契丹侵侮,中期受西夏侵侮,后期受金国侵侮。宋人邵雍曾指出,宋朝“内无大臣跋扈,外无藩镇强横,亦无大盗贼,独夷狄为可虑”。[15]可见,夷狄之患是有宋一代始终挥之不去的一种“国患”,北宋终被金人所灭,南宋终被元人所灭,就是宋代夷狄之患的最终结局。面对夷狄之患,宋代统治者一直防范一个问题,即防止境内的涉密文献、涉边文献流入境外。于是,宋代实行了长达三个世纪之久的文献流外控制政策。文献流外控制,若单从字面上看属于“传播控制”环节,但实际情况是以“传播控制”为目的连带实行了“生产控制”,因此所谓文献流外控制实际上是“传播控制”和“生产控制”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控制。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二月,中书门下就反映说:“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16]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 七月,“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机军事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国史、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16]8304哲宗下诏批准了礼部的这一报告。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下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16]8346南宋宁宗嘉泰年间编修的《庆元条法事类》,正式颁布了针对流外文献的两条惩罚规定:“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内试策事干边防及时务者准此),并许人告”。[17]从以上诸诏令和法规中可以看出,禁止流外的文献包括文集、国史、会要、御书、实录、地图、举人程文等,亦即凡涉及国家安全的文献均属于禁止流外的范围。应该说,北宋统治者为了捍卫国家安全秩序而对民间文献活动加以严格的行政控制和法律控制,是值得称道的。
(2)创立书稿审查制度,从源头禁书。
如上所述,宋朝廷为防止文献流外采取了禁止私印书籍的种种措施,但效果并不尽如意,原因是“人情嗜利,虽重为赏罚,亦不能禁”。[1]938于是,想起采用源头治理的办法——实行书稿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正式采用的标志是宋仁宗于天圣五年(1027)二月所下的诏书:“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防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迄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16]8291这种“逐处投纳……候差官看详……许令开板”的审查制度,实乃开启了中国古代书籍审查制度的滥觞。然而,仁宗的这一诏书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此故,至和二年(1055) 五月,翰林学士欧阳修上《论雕印文字札子》,提醒仁宗说:“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议论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于是他建议皇帝“明降指挥,下开封府,访求板本焚毁,及止绝书铺,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18]欧阳修这一建议中的“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一句,实际上就是建议采用书稿审查制度的意思。但是,后来的事实表明,涉边文献流外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宋哲宗嘉佑四年(1089)八月,苏辙作为国信使出使辽国,发现其兄苏轼的《眉山集》一书早已传入辽国燕京,而且还发现了其它一些宋人文集及有关宋朝边防和军事机密的书籍。所以他回宋后,在《北使还论北边事剳子》中说:“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朝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裹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露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据此他建议:“禁民不得擅开板印行文字。令民间每欲开板,先具本申所属,州为选有文学二员官,据文字多少,立限看详定夺。不犯上件事节,主得开行。仍重立擅开及看详不实之禁。其今日前已开本,仍委官定夺,有涉上件事节,并令破板毁弃。”[1]937-938苏辙的这一建议中包括了书籍审查步骤(先具本申所属)、审查人员资格(州选文学二员官)、审查时限(据文字多少立限看详定夺)等内容,可谓中国早期书稿审查制度的全面论述。从控制论的角度说,书稿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事前控制”的手段表现。
(3)创立呈缴本制度,以征示禁。
宋哲宗元祐时,还创立了一项新制度——呈缴本制度。当时的规定是:即使是允许印行的书籍也要“侯印迄送秘书省者。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11]8304这里的“侯印迄送秘书省”一句,实则开启了中国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滥觞。清人朱彝尊评此事说,淳熙十三年(1186) 九月秘书郎莫叔光“乞诏诸路监司郡守各以本路、本部书目解发至秘书省,听本省以《中兴馆阁书目》(南宋淳熙年间陈骙等人奉旨所编的国家图书馆馆藏书目——引者注)点对,如见得有未收之书,即移文本处取索印本,庶广秘府之储,以增文治之盛。有旨令秘书省将未收书籍径自关取”。[11]5310所谓“广秘府之储”和“增文治之盛”只是名义,关键是秘书省具有“径自关取”的权力。送审样本,可以验证出版者是否按审查过的书稿出版,既防止了出版者偷梁换柱,又能有效地追查审查人员的工作是否认真,杜绝了书稿审查走过场的弊端。这种呈缴本制度,对呈缴者来说是“送审”,而对官方来说则是以“禁”为目的的“征”,即“以征示禁”。由此看,清乾隆帝在组织《四库全书》工程时“寓禁于征”的手法,并非乾隆帝的首创,而应该追溯到宋代。对禁书而言,呈缴本制度既可以起到“事前预警”的作用,也可以起到“事后追惩”的作用,所以呈缴本制度是文献生产的“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控制手段。
(4)禁道学图书,以资夺权。
现代人常称的“宋明理学”,在宋元明清四代一般称为“道学”。在宋代,狭义的道学,指以张载、二程(程颢和程颐)、朱熹为主要代表的以“天理”为本体概念的思想学说,被后人称为“新儒学”。两宋时期多次禁道学图书,其根源不在于道学本身有多大“违碍”之处,而在于皇帝对道学(家)的喜恶态度以及朝廷两派势力争权斗争的需要。宋代实行的是“士大夫政治”,在朝廷权贵势力派别中若推崇道学的士大夫掌权,另一派势力则以反道学名义挤压道学派势力。在此过程中,反道学派的所谓“反道学”其实只是借口,其真正目的在于夺权。然而,一旦反道学派掌权,他们便鼓动皇帝禁道学图书,由此,道学图书成为朝廷权贵们争权夺利的牺牲品。有宋一代,曾经发生过三次禁道学图书事件。
第一次发生在崇宁二年(1103) 至靖康元年(1126)之间。崇宁二年,徽宗下诏,将“三苏(苏洵、苏轼、苏辙)集及苏门学士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及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记事》,刘攽《诗话》,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悉行焚毁。……追毁程颐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其入山所著书,令本路监司常切觉察”。[19]宣和五年(1123),徽宗又下诏:“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著为令。见印卖文集,在京令开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诸州军毁板。”[16]8330这两道诏令中的“印板悉行焚毁”、“毁板”之语,意即不许再生产这些道学图书。徽宗不喜欢程颐(伊川)等人的“元祐学术”,因而严禁道学图书的生产和传播,这是学术专制、文化专制的典型表现。
第二次发生在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至二十五年(1155)之间。当时以极力推崇程颐道学的赵鼎为左相,而得宠于高宗的秦桧为右相。赵鼎和秦桧之间,无论是学术旨趣还是政治主张,都是格格不入的。赵鼎素以倡导程颐道学而著称,因此,通过罢黜道学来达到扳倒赵鼎的目的,自然成为秦桧的首选策略。当时秦桧的党羽之一何若言:“自赵鼎倡为伊川之学,高闶之徒从而和之,乃有横渠(张载) 《正蒙书》《圣传十论》,大率务为好奇立异而流入于乖僻之域……于是曲学遂行。……伏望申戒内外师儒之官,有为乖僻之论者,悉显黜之。”高宗接受何若的建议,旋即下诏“黜程颐、张载之学,禁绝遗书”。[20]当然,赵鼎也因此而被罢相。
第三次发生在南宋宁宗朝“庆元党禁”时期。当时党争以推崇道学并极力推荐朱熹的赵汝愚和权臣韩侂胄为对立面代表。韩侂胄指使他的党羽把道学斥为“伪学”,把持有道学主张的人士斥为“逆党”,进而建议皇帝禁止道学“语录”类著作的生产和传播。如:“庆元二年六月十五日,国子监言:已降指挥,风谕士子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毋得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所有《进卷》、《待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板。”[16]8355宁宗帝同意了这一建议。
宋代禁道学图书,是以学术取向作为某类图书禁与不禁的标准,是继秦代焚书事件以后又一学术整肃事件。这说明禁书的原因在于学术整肃的需要,而学术整肃又是维护政治秩序(统治秩序)的需要。也就是说,通过禁书来保证文献秩序,是为了保证治统能够驾御或控制学统和道统的需要。
以上,从四个方面叙述了宋代禁书的概况。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禁私史、禁小报等禁书史实,限于篇幅,不作详述。据有人统计,有宋一代,共发生禁书事件 114次。[13]32-33(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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