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星,丛春秋(苏州科技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诚”与“信”:当代政府作风建设中的两个关键词
金星,丛春秋
(苏州科技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摘要:在政府的作风建设中,诚信原则深刻影响着政府组织及公务人员的行政态度、行政行为与行政绩效。在中西传统文化及现代的行政语境中,“诚”与“信”具有丰富的学理意蕴、伦理内涵和法理价值。文章将“诚”与“信”作为关键词,从态度和行为两个层面检讨政府作风建设中的“诚”“信”状态,探讨政府作风建设中“诚”与“信”的构建策略,以提高政府的执政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诚;信;政府作风;政府建设
政府作风是指政府和国家公务人员在依法运用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的态度和行为。政府的作风建设涉及到政府行政理念、公务人员的行政信念与行政行为、公务人员的行政效率与政府组织绩效等方面,关系到政府形象、民心向背等重大问题。其中,诚信被视为影响政府作风建设的关键因素和重要原则。我们在探讨诚信政府建设、政府信用的缺失与构建等问题时,“诚信”往往是作为一个词汇来理解和使用的。然而,无论是在东西方传统文化中,还是在现代的行政语境下,“诚”与“信”的体用都存在一定的分疏与统合,从“诚”与“信”的内涵辨析入手,从态度与行为两个层面反思并改进政府作风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
1.1中西方文化中“诚”与“信”的内涵及体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与“信”既具有独立的内涵,也作为一个复合意义的词汇使用。关于“诚”最早的文字使用记载见于《尚书·舜典》,书中有“敖奏以言,明诚以功,车服以庸”句。而“信”字最早在《尚书·商书》中出现,书中有“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句。而后,“诚”与“信”在诸多古典文献得以更为广泛的使用。最先将“诚”与“信”连用,可能要数《逸周书》,书中有“成年不偿,诚信匡助,以辅殖材”句。孔孟等儒家先哲将“诚”与“信”丰富为一种伦理观念,并发展成为具有基础性地位的重要道德范畴之一[1]。朱熹更是赋予了“诚”与“信”深邃的哲学意义。将“诚”作为宇宙与道德的形上本体,将“信”视为人伦日用的理性法则。通过“诚”与“信”的体用分疏和统合,把诚信之德的合理性确立在天道与人道的基础上,完成了天与人的合一和自然之理与人文之理的贯通,实现了本体世界语意义世界的联结[2]。中国的诚信之道是建立在“原善说”基础上的身份伦理。
西方的“诚信”一词最初意为忠诚与信任。拉丁文为Bona Fide,法文是Bonne Foi,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 Und Glauben。“诚信”的英美对应词汇为Good Faith,直译为“善意”。虽然在不同的语系中“诚信”的内涵略有不同,但都是作为一种道德伦理准则被人们和社会所认可。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与经济形态的差异,西方的诚信之道是建立在“原罪说”基础上的契约伦理。并更早地将诚信正式引入法律领域,进而上升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诚信”也发展成为后来法学领域的重要术语和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普适原则。
1.2现代行政语境中“诚”与“信”的内涵及应用
诚信原则作为私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成为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则在公法领域被逐渐推行,构建诚信政府成为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3]。政府作风建设中所奉行的诚信原则同样具有传统与现代的意义与内涵。其传统意蕴在于,建设诚信政府中的“诚”与“信”包含着态度与行为两个层面的内容。“诚”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公务人员需要忠诚党和人民的事业,需要以真诚的态度面对行政相对人,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秉承坦诚、诚实的作风。“信”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公务人员要具有坚定的信念,要信守职责和承诺,要追求工作的效度与信度,以良好的行政行为和工作绩效取信于民。现代行政语境中的诚信内涵既吸收了伦理学解释的核心内容,也具备了充分的法学精神。应用于政府建设的诚信原则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主体表达信息的客观真实,又包含行为主体对自己承诺予以准确地兑现。具体为:善良动机、信息真实、恪守承诺、责任承担等[4]。
尽管诚信原则在政府作风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得到政府、学界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已作为考量政府及公务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被采用。建设诚信政府也成为当代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甚至被视为打造廉洁、法治、民主、高效、有限、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但在政府建设的实践中,政府违诚失信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2.1政府作风建设中的“诚”之违背
对党和人民报以忠诚,对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奉以真诚,面对公众怀以坦诚,这是政府作风建设的“诚”意所在。然而,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有时却有违诚意。首先表现为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受中国封建官僚主义思想余毒的侵害和当代社会思潮的负面影响,有负于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丧失了对组织和人民的忠诚。信仰的缺失和思想的动摇,致使在执政施政的过程中不能正确行使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缺乏尊重和诚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整体形象和作风。其次是在选拔、培养、考核政府公务人员的过程中,有时片面地强调对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技能的要求,对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的考核往往成为头等的摆设和务虚的项目,并未起到真正的引导或决定性作用。这一方面使得政府公务人员忽视对思想道德的修养与提高,将更多的精力和心思花费在如何熟悉和适应既定的游戏规则和官场秩序上,追名逐利,奉行庸俗的人际哲学,而不是思考和践行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再次,政府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一些公务人员违背诚信的作为未能给予及时和令人信服的处置,有时甚至会包庇袒护,敷衍塞责,有失坦诚。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执政施政过程中对忠诚、真诚和坦诚精神的违背,是造成政府作风建设中一系列负面问题的根本原因。
2.2政府作风建设中的“信”之缺失
“言必行,行必果”、“言而有信,行之有效”是政府作风建设应该奉行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也是政府作风建设的“信”义所在。但政府及公务人员执政施政过程的失信之举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一是言而无信,政府或具体公务人员对社会与公众的公开承诺不能真正落实,欺瞒拖赖,失信于民;二是信息失真,片面追求政绩指标,在统计过程中对各项数据信息弄虚作假,或者向社会与公众发布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失信于民;三是决策失误,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肆意专断,不善于听取民意,不能实行民主决策,决策不透明或造成重大失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失信于民;四是政策失常,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朝令夕改,缺乏长远考虑,过于追求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损害政策的严肃性和可信性,失信于民;五是程序失范,政府及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行事,处事随意或暗箱操作,降低了行政信度,失信于民;六是权责失衡,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或者不能勇于承担应该担当的责任,滥用职权、逃避推诿,吃拿卡要、徇私枉法,失信于民;七是角色失态,缺乏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行政能力,效率低下、失职渎职,或者超越权限范围,违背行政契约,盲目干预,奉行地方保护,损害公平,失信于民[5]。等等诸多失信之举,成为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直接原因。
3.1严格教育:加强思想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从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传统道德教育入手,引导政府公务人员坚定政治信念,提高道德水平,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政观。自觉摆脱和抵制官僚主义、拜金主义等消极价值观与庸俗思想的负面影响与侵害,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升个人的道德素养,正确认识和行使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忠诚、真诚、坦诚之心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转变公务人员的行政理念,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变权力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公务员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实现行政法制化,建立责任政府。
3.2严格管理: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政的绩效
在加强思想建设的同时,要严格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公务人员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质。在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管理强度的同时,更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激励公务人员提升职业素质和执政水平。如:建立公务人员培训机制,结合政府公务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提供理论培训(包括政治思想理论培训、管理理论培训、法律理论培训等)、知识与技术培训(包括现代管理方法与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等)、身心拓展训练(包括心理健康辅导与干预、团队户外拓展训练等)。全面关注并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状态、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身心素质,进而提高政府的执政施政能力,提高整体的行政绩效,进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3.3严格监督:加强制度建设,诚信执政
仅有思想基础和能力支持还不足以确保诚信原则在政府的作风建设中得以贯彻,制度建设是实现诚信执政的重要保障。针对政府作风建设中的诚信违背与缺失,重点要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通过推进和完善公务员承诺制度、政府信用考评制度、政府诚信的监督制度,甚至可以尝试引进行政时效信誉的国际标准认证规范等措施,确保政府及公务人员诚信执政。其次,着力健全行政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信赖保护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系列制度,保证立法、决策及决定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公民知情权,为相对人提供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采取措施使相对人通过各种便利途径获得政府信息;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决策已产生的信赖利益,行政主体不得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等为由变更或撤销这种信赖损失;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等[6]。
综上,“诚”与“信”从态度和行为两个层面规定了政府作风建设所应奉行和追求的原则与目标。诚信是建设具有现代意义的廉洁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的重要条件。通过加强思想、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升政府和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与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重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的执行绩效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政府作风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和重要命题,尚需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不懈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试析我国古代“诚”与“信”思想及语词的发端[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7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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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凌秉志.振兴战略与法治环境[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8.
[4]闫尔宝.政府诚信论纲[J].北方法学,2008,(4):57-63.
[5]邹东升.政府诚信缺失与重建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3):45-48.
[6]王策.诚信政府建构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5,(6):43-47.
(责任编辑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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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style building of the governmen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exert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attitude of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and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In the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modern administrative context, the“honesty”and“faithfulness”have abundant academic connotation, ethics connotation and the legal theoretical values. The present paper with honesty and the faithfulness as the key words discuss the state of the honesty and faithfulness from two levels of the attitude and behavior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strategy of honesty and trust in government style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ruling power and credibility.
Key words:honesty; trust; government style; government building
作者简介:金星(1985- ),男,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实习员.
文章编号:1671-0142(2015)03-0040-03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D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