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甘肃天水 741018)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社会排斥
徐平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甘肃天水74101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城市农民工阶层,对农民工阶层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引入社会排斥概念,从城市农民工在劳动力就业市场、市民权利、城市文化三方面受到城市社会的排斥,描述农民工在城市所遭受的多重不利境遇。
农民工;社会排斥;市民化;城市化
所谓社会排斥,是指主导群体完全或部分排斥弱势群体的各种歧视或偏见。这种歧视和偏见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当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和别人分享之时,社会排斥便会发生。“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国,这一概念的内容及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学领域关于弱势群体研究的一个有力概念工具。
城市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由于制度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大量农民工虽然长期居住、工作于城市中,但无论在工作上、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他们都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本文通过引入社会排斥概念,从城市农民工在劳动力就业市场、市民权利、城市文化三方面受到城市社会的排斥,描述农民工在城市所遭受的多重不利境遇。
1.就业市场的排斥
改革开放以前,为了适应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及其相应体制模式,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就业政策。在城市,国家通过计划安排实现城市居民的全面就业。在农村,农民以社队为基础实行自然就业。并且,国家通过户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城市粮油计划供应制度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被人为阻断。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松动以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也悄然开始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务工就业。尽管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己经不再受到严格控制,但是已经进城的农民工仍然受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排斥。
我国城市职工与城市农民工分属于典型的二元劳动力市场,这种劳动力市场区分的关键在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城市职工而言,他们拥有“非农业户口”,他们在传统体制下通过国家安置进入国家机关等正规部门工作,这些单位工作环境优良,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工资收入,并提供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优越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工拥有“农业户口”,他们在城市很难进入正规就业行列,他们只能在朋友、老乡的帮助下成为临时工、短期合同工,所从事工作大多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高、报酬低。由于农民工被视为体制外群体,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高低程度,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尽可能压低他们的工资,甚至随意拖欠、克扣工资。据统计,2014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511元,比上年增加1392元[1]。仅仅由人社部、公安部等部门为农民工补发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就达到212.6万人155.18亿元[2]。可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数量惊人,被拖欠的工资金额巨大。积聚多年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将我国农民工在二元分割的劳动市场中的艰难处境以一种放大的形式呈现出来。
失业也是困扰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水平偏低,他们在城市大多属于没有正式就业身份、地位不稳定的“非正规就业”,一旦雇主不满意或完成了临时工作任务,他们就面临失业的风险。调查表明,农民工是城市中失业比率最高的阶层,是城市中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全国1.3亿外出农民工大约有15.3%失去了工作,或者因没找到工作而被迫还乡[3]。近年来,由于经济运行下滑,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普遍不景气,农民工就业市场受到更为严峻的冲击。失业意味着农民工被排斥出了城市劳动力市场,失去了通过工作获取收入的机会,而且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几乎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失业也使他们的基本生存面临威胁。
2.消费市场的排斥
农民工的消费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生活方式的变迁和融入城市生活的程度。虽然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其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总体上的经济地位在农村中属于中等偏上阶层,但由于受到城市中就业市场的排斥,他们一直徘徊在城市社会的底层,相对于城市市民来说工资普遍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339元[4],月工资为4695元。而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864元,仅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1%,并且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市民拥有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这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景况较差。在消费上,进城农民工除了衣、食、住、行生活必需费用,每月用于其他消费的费用极少。低下的收入水平限制了农民工在城市的消费能力及其消费方式,导致他们面临城市消费市场的排斥。
研究表明,许多农民工往往因为经济拮据而限制使用城市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住房消费上,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调查统计显示,仅有1%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其中主要在小城镇自购住房。人社部曾表示要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但从目前来看,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一个奢望。住房狭窄、拥挤是农民工住宿处的基本特征,住宿处的基本生活设施也比较差,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住宿处没有自来水和电。自来水和电早已成为城市日常生活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一些农民工能够忍受没有自来水或电的住宿处,足见其经济能力对消费能力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并未享用城市里的各种文化设施,他们的生活中每月用于娱乐等其他消费的费用极少,他们的生活没有因为在大城市而变得丰富多彩。这说明农民工的消费方式与城市的主流消费方式有很大差别,农民工的消费能力受到自身经济状况的制约。
1.城市农民工政治权利的受损
根据现有规定,我国公民政治选举权利是根据户籍登记地为身份依据的,而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户籍并没有迁入到城市中来,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没有所在城市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在城市中被剥夺,其政治意愿就得不到体现。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无法参加任何社团组织和城市社区活动,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在政治决策时他们处于“缺位”状态。
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选民实际上己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不难看出,在制度安排上,农民工是依法享有且有可能在城市切实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而且,农民工常年工作在城市,他们中的许多人有定居城市的意愿,城市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热切希望能够参与城市社会的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但是,事实上,城市社会往往以制度的缺陷为由,或者设立种种条件限制,拒绝外来人口参与当地选举,如要求外来人口在本地居住一定年限等,抬高外来人口参与当地选举的门槛,这些因素造成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社会政治选举之外。
2.城市农民工劳动保障及法律权益受损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及法律权益受损主要包括就业受限制、缺乏劳动合同、超强度的劳动、工资被拖欠、工作环境恶劣、生产安全条件达不到法定标准、得不到应得的伤残待遇等。由于农民工事实上只是城市里的“二等公民”,加上吸引资本对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并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对企业的侵权行为通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处于一种严重受损的状况。同时,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会受到各种限制和歧视。往往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非常底,因为找工作难的缘故,农民工只要能拿到活干就行,处于劣势的他们根本不会要求跟用人单位签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愿和农民工签合同,结果当发生纠纷时农民工的利益往往会严重受损。同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相当严重,很多正式员工的工资往往是农民工工资的几倍。
另外,部分用人单位明知道工种的危害性却对农民工不告知情况,也不提供相应保护措施,直到出了事故后才采取隐瞒甚至清退农民工的办法来避开处罚。同时,出了事故后对相关的劳动监督部门疏通或隐瞒,而无视农民工权益,这几乎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惯用的处理模式。
3.城市农民工的工会化程度很低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是劳工表达自身利益的重要组织,它与政府、企业共同组成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虽然我国政府的政策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自身利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维权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其工会化程度。最近几年来,一些城市积极帮助农民工组建工会,大量农民工成为工会会员,但是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农民工总体上的工会化程度还很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仅有32.7%,到2009年我国两亿多农民工加入工会的仍然不到三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不足50%。而且,由于中国的工会组织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企业内部的工会还受到管理层的制约,工会的维权作用非常有限。有调查表明,许多农民工工会只是“空壳工会”,基本上不能维护农民工的任何利益。
综上述三方面,笔者认为,城市农民工之所以沦为弱势群体,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缺乏政治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无法参加城市社团组织和社区活动,同时,也不能参与到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现代社会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要让弱势群体参与修订制度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但是目前中国缺乏这样的制度环境。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城市农民工主要是以劳动力的形式流动到城市中,他们在城市中主要的联系纽带是亲缘和地缘关系,这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形成任何可依托的现代意义上的自治社团,他们缺乏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和途径,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损的状况。
1.农民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
城市化的过程就是从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因而,从城市化的角度看,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解构传统生活方式、重构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这意味着,不管农民工自身对于原有传统的态度如何,他们都必须改变自己习惯已久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形成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性”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在这种文化转变的过程中,农民工可能会经历心灵上的震撼与孤独、迷茫与痛苦,一般都会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期内产生对城市的生存方式的不适应。也有农民工可能对城市文化采取对抗的形式,拒绝与城市居民交往。前者一般会在初次入城的农民工身上发生,后者则一般会发生在年纪较大的农民工身上。
城市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农民工面前展示它的优越性。在与城市较为悠闲、富裕的生活方式对比的过程中,农民工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可望而不可及的生活让农民工更觉得自己只是繁华城市的一个过客。农民工流动性很大,每到一个地方都要重新适应新的环境。每个工作地点短暂的停留无法让农民工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却由于生活场景的频繁变换,农民工总会觉得孤单,使得农民工在心理上与城市产生距离感。这种空间距离近而心理距离远的矛盾,让农民工难以对城市社区产生归属感。他们在无奈地接受城市社会对他们身份否定的同时,也选择了自己否定自己的身份,当遇到权利受损的时候不会在陌生的城市里为自己争取利益。
2.农民工面临城市的偏见和歧视
改革以前,在二元体制之下,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城市居民能够通过单位获得全方位的福利保障,而农村居民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城乡居民事实上构成了两个不平等的身份群体。身份上的优势地位使得很多城市人逐渐产生优越意识,进而认为农村人是贫穷的、落后的、下等的。这种偏见在城乡隔离的情况下处于隐性状态,在大量农民工进城之后,这种已有的偏见与歧视就暴露出来,成为他们必须面对的事实。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各种排斥性政策、舆论及其对农民工的负面宣传则进一步加强了这种群体间的偏见与歧视。城市居民往往只强调农民工进城给城市社会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影响,例如治安的恶化、环境的破坏、交通的拥挤等,而忽视了积极的一面,并在行为上表现出对农民工的蔑视甚至是侮辱。
3.农民工在城市的人际交往群体单一
农民工在城市与农村的“夹缝”中生存,使得他们脱离原来的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到城市中重新建构新的社会关系圈子,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同程度地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和排挤。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着圈子隔离,虽然他们常年居住在城市,但与城市居民之间并没有多少交往,根本无法建立起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的生活圈子。农民工在城里信任的仍然是原来的初级关系,他们在城市所依赖的主要是一同来打工的亲戚、老乡和进城后结交的农民工等同质群体成员。
1995年在济南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回答“进城打工后最亲密的朋友是谁”,55.7%的进城民工认为是“一同来打工的老乡”,21.8%的民工认为是“进城后识的民工朋友”,只有21.5%的人认为是“进城后认识的城里人”[5]。2011年同样在济南市的一项调研仍然显示,进城农民工绝大部分社会交往圈狭小,交往中以地缘、血缘、业缘为主。50.3%的被调查者进城后“几乎没有”认识新朋友或者认识“不多”的新朋友。所认识的新朋友也多是“同一单位来自不同乡镇县市的同事”(60.91%)和“不在同一单位的老乡”(27.58%)。当问及“遇到困难,您一般找谁帮忙”时,78.18%的被调查者回答是“老乡或朋友”,回答“当地人”的仅占很小比重[6]。以上两次调查相隔16年,结果却高度一致,这充分表明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交往融合之缓慢与艰难。其中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城乡居民之间形成了心理上的隔离,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存在偏见和歧视,而农民工也难建立对城市居民的信任感,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他们之间的交往和沟通;二是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工作具有边缘性,他们无论在工作时还是在平常生活中,都很少有机会与城市居民密切交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城市农民工阶层,随之对农民工阶层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也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从现实来看,由于遭受着多维社会排斥,大量农民工虽然工作、居住在城市,但他们在制度上不是城市社会的正式成员,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在社会生活上难以形成城市生活方式,在心理上缺乏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极大地阻碍了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从而也影响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因而从社会学角度描述和研究城市农民工受到的社会排斥现象,对于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打破二元制社会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http://www. gov.cn/xinwen/2015-04/29/content_2854930.htm
[2]人社部.农民工总量、外出同比增幅双下降[N].光明日报.2015-03-01.
[3]何世青,熊坤.金融危机视域中的农民工再就业及其法律应对——从“被动返乡”农民工谈起[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5]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J].社会学研究,1996,(4).
[6]杨风.农民工城市性融入的障碍与路径——基于对济南市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011,(8).
[中国分类号]D013 A
1009-6566(2015)06-0078-04
2015-10-10
徐平(1981—),女,甘肃秦安人,中共天水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