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2015-02-12 18:32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宁夏银川750021
图书馆建设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理财产权权利

黄 倩 (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 宁夏 银川 750021)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黄倩(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 宁夏 银川 750021)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保护和尊重信息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各项法理利益冲突的协调。从信息权利的非财产性属性来看,《世界人权宣言》等系列法律性文件是保护信息权利的重要法理基础;从信息权利的财产性属性来看,财产权劳动理论等是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理论基础。信息权利在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二者之间的能动法理关系。这也是思考评价、分析馆藏地方文献资源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保护能力重要法理基础的思路之一。

地方文献信息权利法理学

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使信息权利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美英等发达国家完善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促使公众的信息权利从应然状态发展到法定状态,又从法定状态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状态。我国在信息权利保护方面相对起步较晚,立法体系欠缺,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寻租[1]等现象,公众获取信息的社会成本较高。开发利用地方文献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主要包括地方文献的著者、所有者、开发者及不确定的使用者。多方利益的存在带来了多方权利的冲突。在法治社会中,调整权利冲突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信息权利能够规范设计并催化保障[2]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过程与效果,因此引发了笔者对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1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的法律特性

地方文献作为一种珍稀的信息资源,在法权利中理应是价值不菲的权利资源[3]。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利资源的重组和配置,应该满足资源优化的正当合理性和有效性,信息权利便是实现这一应然状态的法律权利束。因此,信息权利产生于信息行为人不断的信息行为中,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息获取权、信息传播权、信息控制权和信息表达权等,以及信息行为的衍生权即信息产权、隐私权、知情权、商业秘密权和信息安全权等[4]。信息权利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以明确规定,但却有很多与其相关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保护,如知识产权、知情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

在法理学范畴上,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涉及到的信息权利是一种权利类型,指引和解释多项子权利,它以地方文献信息资源为权利客体,以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为权利内容,而权利主体为多方主体,即信息生产者、信息开发者、信息传播者、信息利用者等诸多方。可以说,信息权利保障着信息自由和公平,维护着信息伦理。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的信息权利有着鲜明的法律特征。

1.1信息权利的积极性和消极性权利特征

法理学上按照义务人是否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将义务划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即积极义务为作为义务,消极义务为不作为义务。与此相对应则分别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一般是针对义务相对人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的权利,消极权利是一种免于干预他人的权利。参照这种理论,笔者认为信息权利也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权利特征。其中,信息权利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其中所包含的一些具体的信息子权利的实现,如信息产权、信息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须相对信息义务人承担一定的积极义务,承担相应的信息服务责任。即信息权利的积极性权利特征主要表现为须依照相关规则排除或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来实现相关的信息权利。其次,信息权利的消极性主要体现于在行使相应信息权利时,不得为一定干预他人相关信息权利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处置权的行使上,在相关信息主体行使信息处置权时,不得致使相关信息失真、缺失,不得侵害相关的信息隐私,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等。即信息权利的消极性权利特征主要强调了免于干预他人相应的信息权利,不得妨碍他人信息权利的实现。

1.2信息权利与人格权、身份权密切相关

地方文献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独具个性的特定的信息客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记录着公民的个人识别性[5]。例如,传记、评传、回忆录、年谱、笔记、衰挽录等地方人物资料及家谱、族谱等史料,均涉及到移民史、人口史、伦理学和民俗学等方面的知识。另外,还有一部分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反映了某个地域的地方文化或者民族文化,承载着丰富的风土人情和民族情节,从而导致了相关信息权利与一些民族、地方的精神和灵魂息息相关。在地方文献开发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这些关于特定人格和身份的信息资料,就会给特定的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可忽视的精神伤害,从而侵害信息权利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2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信息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一方面强化了信息这一权利客体的资源特征,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来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各种权利主体利益的不断冲突和调整。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信息所有者、信息生产者、信息使用者等各方,其间突出的信息权利冲突主要产生于这几类权利主体。

2.1信息权利在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的具体体现

地方文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非正式出版物形式存在的灰色文献。开发利用地方文献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于灰色地方文献信息资源。这部分资源包括口述史、活体文献、家谱、族谱、书信及非正式出版流通的行政性文件等。信息权利的保护在这部分文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体现相对于正式出版的地方文献资源要明显得多,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信息伦理权等问题。

2.1.1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

(1) 在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形成的汇编文献涉及到的信息权利主要体现为汇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6]。

(2)以复印、拓印、录音(像)、翻录(拍)等方式整理收集珍稀性地方文献资源时涉及到的信息权利主要体现为复制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权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6]。因此,以这些方式创造相关地方文献资源复制件的前提是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3) 以赠与方式公开提供或获取相关地方文献资源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时涉及到的信息权利主要体现为发行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发行权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6]。因此,在以赠与方式采访地方文献资源时必须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陈列、展览相关地方文献资源时涉及到的信息权利主要体现为展览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展览权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6]。

(5)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地方文献资源时涉及到的信息权利主要体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6]。以这种方式开发利用地方文献资源的实践存在着大量网络侵权案例。这就要求数字化地方文献资源时必须事先解决好相关信息权利的归属问题,如是否获得许可、许可为有偿还是无偿、许可的程度和时限如何,都是要慎重考虑的前提因素。

2.1.2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的信息伦理权

这主要涉及到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与人格利益和公序良俗有关的问题。

(1) 知情权。由于地方文献资源承载着某一特定、特殊的精神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如家书、家谱、非公开的行政性文件、商业秘密等文献,在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过程中行使知情权的同时必须受到合情理的法律限制,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笔者认为,限制知情权的判断点应该是该地方文献信息是否具有隐秘性,并不是对权利主体是否产生利益的影响。而衡量这一判断点的客观依据应该是地方文献资源呈现着某一特定、特殊的精神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被保护法律状态。

(2) 隐私权。开发利用地方文献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最优化配置。那么,相关主体行使隐私权时也应当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惯例。例如,在对家书、信件、家谱等地方文献开发利用时,不能随意散播其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对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随意篡改或杜撰。

2.2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冲突的法理原因

实际上,在法理上利益冲突就表现为相关权利的冲突。学者科斯通过其“权利的相互性”理论分析了权利冲突的原因,即法理在保护一种权利的同时必然会侵犯到另一种权利[7]。笔者较赞成这种观点,利益冲突的原因是相关权利的冲突,而权利的冲突是由相关信息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所决定的。

2.2.1信息权利的自因性

权利的自因性,是指权利主体仅以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为根据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信息行为。因此,从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涉及到的信息权利来看,不同主体针对同一客体所享有的信息权利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都有正当的理由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在相关法律未作出很明晰的界定时,这些信息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2.2信息权利的涉他性

一项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权利的协助,即权利的涉他性。这种涉他性涉及到他种权利和义务,在超越自己权利的合理界限时,就构成了侵权。由权利的涉他性引起的冲突,最典型的就是信息知情权和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2.2.3信息权利的排他性

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总要排除其他阻碍的属性,包括排除与自己同一权利客体的其他对立的权利和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实现的妨害。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排他性的最典型冲突就是信息产权和信息获取权、信息使用权等权利之间的矛盾。信息产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而相关主体从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则可享有自由获取与使用的权利,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2.2.4信息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边界的不精确性。这种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同一信息的多种权利实现必然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使得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的手段也日趋丰富,其中数字化便是当前一大主流。随着地方文献信息载体的数字化和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信息源越来越分散无序,各权利主体的角色也出现了交叉重叠,可以是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发布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等,从而使得相关信息权利的界定和确认越来越复杂化[8]。

3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信息权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包括信息隐私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传统的知识产权等,其性质决定于所包含的具体的信息权利的性质,因而具有特定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

3.1《世界人权宣言》等系列法律性文件是保护信息权利的重要法理基础

在此基础之上,各国出台的宪法便是对信息权利加以必要保护的重要法理依据之一。首先,《世界人权宣言》是信息权利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志,其第十九条规定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信息权利,即信息表达权和信息获取权[9]。某种意义上,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能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可以说,信息权利这种基本人权能够被用来维护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和尊严,从而保障其拥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基础,也为保护信息权利提供了直接的法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的相关条文实质上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10]。例如,《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实际上也是知情权的宪法原则。《宪法》第二章通过规定广泛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体现了知情权的内容。可见,知情权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知,宪法是我们保护信息权利的重要法理渊源。

3.2财产权劳动理论等是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理论基础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形成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及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11]等流派。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其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自然法则,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天理道德”[12]基础。它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从财产权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角度出发,将劳动作为获取财产权的必要手段,揭示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可以说,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前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财产权保护,主要核心为社会共有、个人平等、劳动必要及财产私有。简言之,即劳动是属于个人的,劳动又增加了价值,那么劳动者就应当享有劳动成果的财产权。显然,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从本源上奠定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但这个理论关注的只是自然状态下的应然情况。而知识产权在普遍情况下应该是一种法定权利,通常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取得,这和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中提到的自然法理论即通过劳动手段赋予财产权的观点是有分歧的。因而,笔者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其强调了基本契约能够更加道德地、合法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用契约的方式保障他们平等权利的实现[13]。可见,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较之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区别在于把财产权的保护放到了更实际、更复杂的实然状态下,而不是在一个理想状态里的应然。它进一步指出了财产权制度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每个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取得相应的权利,导致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转变为私权或者集体财产权,从而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合理性的法理基础。同时,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还阐述了财产权的正义观,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知识信息的传播与权利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利益原则等,实际上也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信息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应该是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的结合。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强调了“劳动”对于知识产权这一信息权利的必要意义,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权利人为之所付出的劳动;同时,卢梭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指出了“劳动”取得财产权的局限性,单凭劳动不足以使个人获得知识产权,还需要一定的社会契约来约束和保护。

4 信息权利保护与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能动法理关系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目的是实现珍稀信息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共享为前提。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各个资源方利益的博弈。合理调整其中复杂信息关系的有效手段应该是法律,保护信息权利就是这一法律手段在地方文献开发利用中协调正义与利益关系的具体运用。可以说,信息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实践活动。

首先,开发利用地方文献的信息活动直接体现了对珍稀利益的追求和分配,它是信息权利调整这一信息活动中存在的各种信息关系所需要实现的一种理想法律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文献开发利用实际上也是信息权利受到合理保护的正向选择的结果。地方文献作为一种数量较少、内容繁杂却价值弥足珍贵的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报酬是非常可观的,其所承载的精神利益更是具有不可替代和复制性。如此强烈的资源利益驱使多方主体参与到对其开发利用的信息活动中来,这必然带来各种利益的冲突。只有在相关权利利益得以合理、正当的协调之下,这种信息活动才能够持续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法调整信息活动的应然状态即法的价值。

其次,保护信息权利是开发利用地方文献的法律保障和动力。由于地方文献的特殊资源属性,致使对其开发利用的过程充满连续性和复杂性。因此,涉及到的信息子权利也是多项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在这一过程中保护信息权利,即兼顾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兼顾宏观利益和微观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从而能动地引导参与主体积极、主动地选择资源配置的最佳方案,达到信息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理想法律状态,实现共赢的价值追求。信息权利以法律强制规范的方式充分保障着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合理进行,为其不断提供着能动发展的动力。同时,法律赋予信息权利以救济方式(涵盖了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各方参与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提供了一个相对理性、有效的诉求渠道,从而保证了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信息活动不会随意被阻断或者打扰,保证了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的连续性。

综上所述,实现信息自由这一法的状态是保护信息权利的本质目的。地方文献资源开发利用中保护相关信息权利实际上是各权利主体诚信的博弈。思考这个问题也是为评价、分析民族高校图书馆馆藏地方文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信息权利保护能力提供重要法理支持的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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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倩 女,1982年生,武汉大学情报学硕士研究生,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学科馆员,研究方向为信息法学。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Right in Exploitation of Local Literature

The protection and respect of information right in exploitation of local literature reflects the coordination of law to various legal interest confli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n-property feature of information right, series of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the improtant legal basi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feature of information right, labor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s the rational theory ba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o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local literature.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of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local documents reflects the dynamic jurisprude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which provides a thinking clue for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important jurisprudence basis of information right protection ability in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literature.

Local literature; Information right; Jurisprudence

G250.1

A

*本文系2012年北方民族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族高校图书馆馆藏评价分析与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2Y029。

201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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