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两淮盐政的困境对清宫财政的影响

2015-02-12 16:05
盐业史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盐政银两内务府

滕 德 永



清季两淮盐政的困境对清宫财政的影响

滕 德 永

康熙时期,两淮盐政与清宫发生了经济联系,至乾嘉时期,两淮盐政成为清宫财政的主要来源,其输解的银两占内务府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道光以后,两淮的这种地位逐步弱化,至同光时期,其在清宫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不断边缘化。这种财政地位的变化是清代两淮盐务发展的缩影。

清季;两淮盐政;困境;清宫;财政

盐课在清代国家税收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两淮盐课更是重中之重。时人有“两淮岁课,当天下租庸之半”之誉,其“损益盈虚,动关国计”①。其实,两淮盐课不仅对户部财政有重大影响,还对清宫财政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在乾嘉之际成为清宫最为重要的财源之一,但嘉庆以后,随着两淮盐业遭遇困境,它对清宫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两淮盐业的困境

清初盐政制度主要取自明代,故有“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②之语。在经过清初战乱的破坏之后,随着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复苏,两淮盐政迅速恢复,并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乾隆年间,清代两淮盐业的生产和运销达至鼎盛。物极必反,在盛况之后有严重的滞销危机潜存其间。进入嘉庆朝,两淮盐业遭遇了困境。

官盐滞销是两淮盐业困境的突出表现。早在嘉庆十五年(1810),淮南、楚西官盐已经滞销,且滞销问题非常严重,以致该年淮盐全部统销。即虽然该年官盐未出售丝毫,但其税课分毫未免,仍由盐商分年赔补。问题在于,这种壅滞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一种常态。嘉庆二十三年,两淮官盐滞销,未能完成额定引数,经奏请准予十年带完。嘉庆二十四年二月,两江总督孙玉庭奏陈两淮盐务时,曾述及官盐窘困情形,“节年岸引未畅”。两淮盐政阿克当阿亦云:“各商因连年岸滞引壅,资本占搁,商力已形竭蹶。”而英和所奏更能反映淮盐滞销的状况,“近年淮引滞销,以致课迟运绌。上年(指嘉庆二十四年)湖广、江西两省缺销至二十五万引。……今(指嘉庆二十五年)江西各县复缺销至九万余引之多,较往年为尤甚”③。其湖广、江西缺销引数分别约占其总数的1/4和1/3④,由此可见滞销之严重。

嘉庆末年的淮盐滞销问题,迫使清政府采取措施改变现状。道光元年(1821),清政府决定改变既往“按盐船到岸先后,由盐道验明加封,挨次轮开提售”的“封轮之法”,实行“暂停封轮,允许散卖”的办法,以缓解盐船长期积压口岸的现象,从而使得商人尽快收回成本,加快资金的流转。这一方案并未改变淮盐滞销的现状,反而加剧了两淮盐商的经济困境。这是因为随着散卖制度的实行,一些商人售盐“漫无次第,岸店惟以速售为能,不顾场商成本,互相跌价”,其价低者“每包仅售银二钱三四分”。长此以往,这必将给盐商带来巨大损失,使得他们产生了畏惧,严重影响了销盐的积极性。“自上年六月至十一月止,所开盐船尚有二百余万砠未售。”道光二年七月,两淮盐政曾燠奏陈两淮官盐散卖的严峻形势,“至督臣孙玉庭以上年散轮后,比前岁多销十七万余引,以为转滞为畅,殊不知抢售跌价,水贩骤集,故销数稍多而仍不能足额,此中大商之亏折固多,而小商消乏而去者确有数人,如再任其散卖,则此总散商四十余家,必致同归消乏”。至道光四年九月,鉴于淮盐开轮销售以来,“水贩乘机压价,愈熟愈巧,岸商只顾行销,几视抢跌为捷径”,其弊甚大。为此,经湖广总督李鸿宾奏请,设立售盐公局,“佥派汉岸妥商数人每日赴局经理,盐归公卖,价照例定,无论盐船到岸先后,将小商之盐随到随卖,大商之盐按各家所到引数公同合计,逐日均匀派销,毋许于例价外稍有加增,亦不得于例价内私行减跌,一商有违,众商合词拿究”。这样办理兼顾了几方面的利益,“既不同封轮挨售小商向隅,亦不致私跌抢卖,成本亏折,而价无例外之加,民亦无虞买食之贵”①。此举收到一定成效。道光五年,湖南、湖北二省定额应销盐779926引,但实际销盐801093引,多销21167引。其实,这并未根本改变淮盐滞销的问题。道光八年,两淮盐政福珠隆阿奏陈积引带款章程,言及两淮“积引已至两纲”,其“自道光三年清查以后,甲申等纲于额征之外,每纲又有带征银一百六十余万两,统计每年共应征银五百六十余万两”②。道光九年,福珠隆阿述及道光八年盐务情况亦未有好转,“戊子开纲之时,各岸本多存积未销之盐,而铳销之外尚多已请未运之引”,而倡议办理售盐公局之两湖地区,“上年额引滞销,递年陈积”。

淮盐的滞销令国家课税受到极大影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户部财政的损失,清政府“遇有紧需,本纲不敷动垫,往往预征下纲,令以虚扣抵销钱粮实数,是以本届开纲先已亏课。其预征钱粮,商人虑无征收实据,即以手本开载预征银数呈官钤印,仍付商人收执,而商人匾乏之时又以钤印手本质钱使用”③。预纳使得许多盐商资金短缺,经济压力巨大,甚至一些盐商因此而破产。在此情形之下的国家盐税实乃竭泽而渔的行为,不仅不能解决当前的盐业危机,反使得壅滞问题更加恶化。这对清宫财政形成了压力,需要清政府对两淮盐务进行更有深度的改革。

两淮盐业困局对清宫财政的影响

自康熙始,两淮盐政与清宫财政之间发生了联系,至乾嘉时期,两淮盐政在清宫财政收入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据研究,乾嘉之际两淮盐政输入清宫的银两名目很多。具体而言,主要有两淮盐商报效的备公银两、两淮提引银、清宫放贷的生息银两、清宫人参、貂皮的变价银两、两淮玉贡银等。在不纳入备公银两的前提下,核计乾隆时期两淮入项约占清宫总收入的1/5强,嘉庆时期,则约占其总收入的1/2强①。所以,当两淮盐业遭遇困局,清宫的经济收入亦深受打击。

首先,清宫的人参变价活动遭遇困难。自康熙朝始,清宫即有人参变价,至乾隆朝,清宫的人参变价活动达到了顶峰,其收益节节高升,最多的一年收银50余万两。嘉庆时期,由于人参变价政策的调整,其收益虽有下降,但随着人参加价银的产生,嘉庆后期的收益亦维持在20余万两,最多达到30余万两。进入道光朝,虽然清宫继续发售人参,但两淮地区变价不畅,其参银迟迟不能交解。而且这种迟误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参银积压得愈来愈多,以致两淮地方无力支付。

其次,清宫的放贷生息困难。康熙时期,为了增加清宫收益,康熙皇帝将内帑放贷盐商。康熙四十二年(1703),两淮盐商借内务府帑银100万两。康熙五十六年,两淮盐商请求再借皇帑120万两②。此后,清宫将放贷作为内帑获利的最为重要手段。“自乾隆年间内外各衙门发交息本二百三十五万六千余两,嘉庆年间发交息本五百四十五万二千余两,按月一分生息,遇闰加增,于是统计淮纲正杂内外支款共计需银八百余万两”③,以致“每年应完息银七十八万余两”④。在此巨额生息银两之中,有许多本银已经偿清,却还要交纳“无本之息”,这已经成为两淮盐商的沉重负累。尤其是在众多的借贷盐商中,很多款项同为一人,或同几个人,他们承担的利息更重。道光元年,两淮商人应付内务府利息30余万两,其中江广达一人即多达66200两,约占总数的1/5⑤。

再次,两淮盐商无力报效备公银两。备公银两是两淮盐商向皇帝捐献的银两,以为日常支用。据档案显示,自雍正始两淮盐商已有报效备公银两之记载。乾隆时期,两淮盐商的报效次数倍增,且其数额不断增长。至乾隆八旬万寿之际,两淮盐商更是报效银200万两。嘉庆六旬万寿时,两淮盐商虽疲敝已甚,仍然奏请报效银320万两,最终嘉庆赏收200万两。但此时他们却无力一次交纳报效的银两,而是每年50万两,四年交讫⑥。此后,两淮盐商基本无力报效备公银两。

最后,两淮盐商的拖欠成为常态。自嘉庆末年,两淮盐商已经有拖欠内务府银两情事,入道光朝后,这种拖欠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一,拖欠的数额不断增大。道光初年,因为盐商疲敝,两淮不能按时筹解内府款项,更为严重的是,其每年新增款项亦无力措办,以致两淮欠项呈滚雪球之势。道光元年,两淮盐商欠内务府银129万两。此后,虽经两淮盐商竭力措交,但其所欠数额依然巨大,至道光十一年,两淮尚欠内府银343万余两⑦。至道光十五年,尚欠内务府银248万余两⑧。至道光二十七年,两淮欠解银191万余两⑨。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道光继位伊始,即削减两淮对内务府的欠项。首先,道光皇帝取消了嘉庆朝的两淮玉贡银。两淮向有为皇帝办贡的任务,并有专款银两。嘉庆六年,嘉庆皇帝要求两淮盐政年节时不必呈进玉器,而是将此项办贡银两直接输解内务府,共50万两,分春、秋两次解交完毕①。至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道光皇帝即令免除此项解银,并豁免了两淮拖欠的玉贡银160余万两②。其次,准许两淮盐商分限、展限交纳内务府部分欠银。道光元年,两淮盐政欠交内务府款项包括各项利息银、人参变价银、皮张变价银等共119万余两③。鉴于两淮盐业困难,两淮盐政曾奏请将陈欠银两分限代交④。内务府将两淮应交款项进行了分类:属于各衙门的公用银是必交银,需要年清年款;属于内务府款项,但并非急用银的,则根据情况令其分限,或者是延长交款期限⑤,以化整为零,减小其交款的压力。最后,豁免两淮报捐未解银两。自康熙以来,尤其是乾嘉两朝,每逢国家有重大急需事务,两淮盐商皆有报效,且报效数额非常巨大。据统计,有清一代两淮盐商报效银两多达5400余万两,其中每次报效银两超过100万者27次,超过200万者11次⑥。面对如此频繁、数额巨大的捐输,两淮盐商已经力不从心,他们只能采用分期支付。道光初年,为了缓解其压力,道光皇帝谕令“商捐未解银五百十四万余两全行豁免,其余随时奏请调剂,无不加恩俞允”⑦。

这对清宫的收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道光以前,两淮盐政每年应交内务府正项银20万两,以及人参变价银、玉贡折价银共计88万余两,并其它各处应交银60余万两,而此时清宫每年用项65万余两。以此核计,每年余剩较多,可拨款给户部及盛京等处⑧。至道光二年年底,内务府广储司仅存银3万余两,不敷支发⑨。这是乾嘉以来内务府从未遇到之艰难。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并非偶有为之,而是常年如此。道光三年十一月,广储司库银不敷支发之用,内务府奏催两淮解交欠银⑩。道光九年,广储司更是仅存银1000余两⑪。在此情况之下,内务府几乎每年都要催促两淮盐政解交欠项。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广储司存银不敷,其根本原因在于入项的萎缩,但既有的财务制度亦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自乾隆中后期以来,随着清宫收入的激增,每年都有大量白银节余。为了便于管理,内务府开始将富余银两拨交户部、盛京等处。乾隆时期其拨交的银两数目甚巨,嘉庆朝拨交数额日趋下降。道光时期,内务府入银渐少,按年拨交不再可行。内务府即改变了将余银拨交户部的成例,而是将其封储库中,以备它用,但若封存过多,且无用项,亦会拨交户部。道光朝的内务府每年都要封存一定数目的银两,其封存数额视其库存而定,但每逢封存,皆会将两淮应交银两纳入可支配的银两范畴。所以,这才有上文中的内务府存银不敷之事。

在这种情形之下,清宫用银的不敷并非绝对,但两淮欠项的存在使得这种不敷凸显。为此,内务府和道光皇帝不得不寻求解决之道,以缓解用银不敷的难题。

清代宫廷的应对

对于两淮盐政的困境,内务府并无深刻的感触,反而认为,既然道光皇帝豁免了其大量交银任务,那么盐商应该感恩,应该积极筹款,并解交内务府。实际情况则是,两淮的交银情况并未好转,欠解仍然严重。在此情况之下,内务府应对乏策。

继续坚持人参变价制度是其应对的手段之一。道光朝的人参变价延用了嘉庆朝的制度,其人参加价银制度令两淮盐商深受其害,巨额的参银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早在嘉庆末年,两淮盐商已有欠解参银问题,至道光年间,参银几乎每年都有欠解。对此,两淮地方认为官盐壅滞,商人无力购买,人参变价非常困难,应予以取消。内务府认为人参变价对两淮盐商的获利而言,微乎其微,应继续承担人参变价任务。鉴于取消人参变价不被允许,两淮地方又积极奏请降低人参价格。经过不懈的努力,至道光十六年,人参加价银取消,两淮的人参变价价格恢复到嘉庆中期的标准,其变价压力有所缓解。但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至道光二十四年,由于鸦片战争的爆发,粤海关的人参变价亦遭遇困难,故请求停止售变人参。借此机会,内务府改变了原有的人参变价办法,将其不再发交两淮与粤海关变价,而是发交两淮等二十一处售卖。此时两淮承担的变价数目稍有缩减,其总价值仍然占据总量的1/2左右。两淮的变价处境并未因此而有所改观,至道光二十七年,两淮仅将道光二十四年的参价银交讫,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只交过参银99685两,尚欠137797两①。为此,道光二十八年,内务府以两淮人参滞销,再次大幅降价,其收效依然甚微。至咸丰初年,内务府更是将人参变价改为了人参摊派交进银制度,即不再发售人参,而是令两淮等二十一处直接交银,以为宫中应用,但仍以人参为名目。

筹拨粤海关款项是其应对的手段之二。自康熙以来,粤海关即是清宫财政的重要来源。乾隆后期,其每年拨解清宫的款项即多达11万两。嘉庆初年,又增加了停修造办米艇银3万余两。核计二项即有14万余两。所以,在两淮交银困难,而内务府需银甚急的情况下,内务府不得不另辟途径,筹集款项。道光十年,内务府奏请道光皇帝,令粤海关每年在应解户部的关税盈余银两内拨银30万两解交内务府广储司。自此形成定例,一直延用至清朝灭亡。

分纲带征是两淮的常用手段。早在雍正时期,对于积欠盐课,即准许分年与各该年课税一同征收②,即为带征。乾隆时期,带征已常见之记载。嘉庆、道光年间,两淮带征盐课成为盐政解决税赋不足的常用办法,并将这一办法引入到解决内府欠项之中。道光八年,两淮盐政福隆珠阿即奏请将两淮“应交拖欠各款银九十八万余两,又请分展带征”③。两江总督陶澍接管盐政之后,即奏请将两淮所欠内府参银96万余两分五年带完。至道光十六年,只带完33万余两④。

垫放则是其又一重要手段。在清代,逢有国家急需,两淮盐商多有报效,并先由运库垫支,然后再由商人按期归还。道光时期,因为两淮拖欠内帑数目甚多,按年多有拖欠,有时即以运库银两垫放,这可以暂时满足内务府需要。道光二十四、二十五两年,两淮因此每年可向内务府解交各款银70余万两,令银库“尚敷支发”。然而,这种办法弊端很大。由于淮盐销售不畅,盐商资金不能回流,库款严重不足,不能继续向内务府提供银两,“至二十六年仅解到银四十余万两,储备即形支绌,乃本年共解到银三十二万余两”①。

当然,这一切都是治标的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淮官盐壅滞的问题。陶澍接任两江总督之后,得以兼管两淮盐政。在此期间,他对淮北盐法进行了改革,这即是废引改票制度。陶澍通过实行裁革专商、裁汰浮费、畅通盐路等举措,基本上实现了降低盐价、增加盐课的目的。此后逐步推及淮南及长芦,亦未能改变整个盐政疲敝的局面。

尾声:作为内府财源的两淮盐政地位的边缘化

终其道光一朝,两淮盐政虽遭遇困境,但仍在艰难维持。至咸丰时期,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及迅速蔓延至长江流域,两淮官盐的沿江引地陷入混乱,淮盐销售遭遇空前危机。两淮盐课所得无几。咸丰五年,骆秉璋曾述及两淮盐课情况,“国家两淮盐课,正杂各款每岁共银六百余万两,为经入一大宗。三载以来,兵饷增数千万之出,盐课失二千万之入”②。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尚无所得,更何况内府。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后,两江督抚积极规复淮盐,这其中尤以两江总督曾国藩为要。曾国藩对晚清两淮盐政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两江总督任上,他收复了川盐济楚的失地,在淮南推行保价整轮,在淮北实施改票轮售。曾国藩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他曾言及当时淮盐运销情况,“江西销路渐次开通,请运尚属踊跃,湖南新盐售销亦颇畅旺”③。问题在于,此时两淮所得主要供应洋务、军需等用款,至于内府所需则为户部拨款所取代。

户部拨款始于咸丰朝。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不仅令清宫的财源遭遇沉重打击,而且一些尚能供应的经费,亦常常被军需等所截用。此外,咸丰皇帝为供应军需,于咸丰元年发内府银100万两支援前线,甚至还熔化宫中大量金质器皿,共重27030两,熔铸金条8503块④,以为经费。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内府财政陷入困境,为此请求户部支援。由此,自咸丰七年始直至清朝灭亡,清宫一直仰赖户部拨款。

起初,清宫借拨户部款项数额较小,且频次较少,入同治朝后,不仅借拨频繁,且数额激增。户部对此疲于应付。至同治四年,为对清宫借拨无度予以限制,经相关部门核议,皆认为“各省欠款太巨,遽令批解,势必不能,而借支部库,又非长策”,所以,他们决定“设法变通,酌核解款,及暂行添拨”。他们设想各省关分档归款,“凡历年欠款,数在百万以外者,或解五万,或解八万;数在十万以外者,或解五千,或解八千;数在一二万者,或解一半,或扫数全解。至现年解款,除粤海关公用银三十万两仍尽数报解不准蒂欠外,其余数在二三十万者,或解三成,或解四成;数在二三万者,或解五成,或解六成;数在二三千者,或解一半,或扫数全解”⑤。具体的执行方法则是先令地方督抚考察各欠款机构的还款能力,奏闻户部,再由户部按提前一年,确定其来年解银数目。其每年解银总数为30万两,以为内用。同治七年,又加拨30万两①。二者合计,户部每年指拨各省关向清宫解银60万两。至光绪时期,清宫用项不断增加,原有款项不敷支用,为此于光绪十九年,户部又添拨50万两。

在以上诸项输解清宫的款项中,两淮仍然占据一定分量。在同治六年②、七年户部指拨的60万两银两中,两淮各承担有6万两③。同治十年④、十一年⑤,直至光绪三年⑥,两淮皆各承担5万两。光绪四年以后,又不断有所变化。光绪四年至光绪十二年,两淮每年应交银15万两,光绪十三年至十五年,每年交银12万两。至光绪十六年⑦、十八年⑧,两淮则没有承担此项交银任务。甚至在光绪二十二年户部指拨的经费中,亦未见到其踪影⑨。由于笔者未能阅见此后该项指拨经费清单,故不能确定两淮是否还有承担该项拨银任务。但随着户部添拨50万两内府用银任务的颁行,两淮亦位列其中。此时两淮承担的解银任务较轻,据档案显示,在光绪二十二年⑩以及光绪二十七年⑪两淮皆只需解银2万两。

不仅如此,两淮所欠清宫各项帑利银依然存在,至同治七年,两淮共欠清宫各款银741万余两,并有推展分限银347万余两⑫,二者合计共约1088万余两。由于清宫经费不足,清帝时常令两江总督筹措解运。光绪四年,清帝以同治及其皇后梓宫奉安,宫中“差务繁多,需款甚亟”为由,令两淮从历年拖欠各款利息银1400余万两之中筹解银10万两。其“所解款项,仍由欠款内拨还,以清款目”⑬。此后,清帝亦多次谕令两淮解运此种款项,但所解有限。

两淮继续承担人参摊派交进银。咸丰五年,内务府改变了原有的人参摊派交进银制度,决定嗣后即使没有人参变价,二十一处关差亦要交进银两,并明确规定了其所交银两的数目。其中两淮应交参价银5万两,但常常拖欠。

两淮还有报效银两。此时虽然盐务困难,但地方用款甚多,两淮盐商亦时有报效,但却无力继续如乾嘉之际那样多次报效宫中。据档案显示,清季两淮盐商对宫中报效,规模最大的一次是光绪二十年,慈禧太后六旬万寿之际,两淮盐商报效银两多达40万两⑭。

综合来看,此时两淮所承担的内府款项数额急剧下降。从承担解拨银两数目看,最多时为15万两,为总指拨数量的1/4,仅为粤海关解交内府公费银的1/2。至光绪十九年以后,其所解数额更少,只有2万两,仅占添拨总数的1/25,占各省关所拨解银110万两的1/55。而此时粤海关承担的解银任务则不断增加,一些年份超过了100万两,约占清宫总支出的1/3至1/2强。这一切都显示出两淮盐政在清宫财政体系中地位的下降,从原来最为重要的财源转为无关紧要,其地位日益边缘化。

总之,咸丰以后的两淮盐政虽然在清宫财政体系中继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这种角色已经变得日益边缘化,乾嘉之际的那种举足轻重的优势不再。其在清宫财政体系中的变化是清代两淮盐务发展的缩影。尽管其财力日益窘困,内务府仍然竭力索求银两。这既有历史的惯性因素,但根本原因则是在内府与外库财政互相独立的观念主导下,因其所欠利银巨大,清宫的索取更为理直气壮。

(责任编辑:周 聪)

Plight of Lianghuai Salt and Its Impact on the Finance of Qing Cour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eng Deyong

The economic link between Lianghuai salt and Qing court appeared in emperor Kangxi’s reign, and the money from Lianghuai salt accounted for more than half of the revenue of Qing court in Qianlong's and Jiaqing's reigns. However, the proportion began to decline after emperor Daoguang’s reign. And it was increasingly marginalized in the system of court revenu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changes of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court revenue were the epito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Lianghuai salt in Qing Dynasty.

the late Qing Dynasty; Lianghuai salt; plight; Qing court; finance

A

1003—9864(2015)02—0003—08

K249

滕德永(1979-),男,北京故宫博物院宫廷部副研究馆员,历史学博士。

① 佶山,单渠.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五十五[O].淮南书局,同治九年(1870).

② 赵尔巽.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志九十八之食货四·盐法[M].北京:中华书局,2008:3603.

③ 叶志如,丁进军.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J].历史档案,1994(1):35-42.

④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256.

① 方裕谨.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J].历史档案,1991(2):42-46.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道光八年三月十五日[B].盒号:949.

③ 方裕谨.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J].历史档案,1997(4):13.

①滕德永.乾嘉时期内务府财政对两淮盐政的依赖[J].盐业史研究,2013(3):18.

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李煦奏折[M].北京:中华书局,1982:219-220.

③陶澍.两淮积欠参价请分纲即先归补准免生息折子[Z]//陶云汀先生奏疏:卷三十八.清道光刻本.

④陶澍.淮南乙未纲引课仍请分带折子[Z]//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七.清道光刻本.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18-002:道光元年十一月初一日呈两淮等欠项银两清单[B].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35-0643-090: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初六日两淮盐政阿克当阿奏报淮南商人再次奏呈请捐输银两事[B].

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756-054: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奏为饬催两淮欠交各款银两迅速解交事[B].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86-032: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呈道光十年至十五年两淮新欠各款银两数目清单[B].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756-055: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呈道光二十七年两淮交届限带征及新欠各款银两数目清单[B].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489-093:嘉庆六年七月十四日著两浙不必呈进玉器贡物事奉旨单[B].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12-063: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奏为两浙应交玉贡停其交纳事[B].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18-002:道光元年十一月初一日呈两淮等欠项银两清单[B].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509-046:道光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奏为酌拟饬令两淮交纳欠交本年应解款项事折[B].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515-019:道光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奏为酌拟饬令两淮交纳欠交本年应解款项事折[B].

⑥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234.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道光六年十月十六日[B].盒号:943.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19-028:道光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奏为两淮等处欠银限于次年二月交纳十分之二事[B].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23-023:道光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奏为请旨饬催两淮欠项事[B].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27-013:道光三年十一月初九日奏为饬催长芦等地拖欠利银事[B].

⑪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55-062:道光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奏为库银不敷请於另款存貯银内借用事[B].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665-175:咸丰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奏为各省摊缴参价银两等事折[B].

② 叶志如.雍正十二年各地行盐征课题本(下)[J].历史档案,1989(5):21.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652-001:道光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奏为催两淮欠交各款银两数目事[B].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12-0254-17:两江总督陶澍奏为遵查道光十二年后两淮交解参斤银两并嘉庆十二年前价值,请照价交纳筹款垫事[B].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756-054: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奏为饬催两淮欠交各款银两迅速解交事[B].

② 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卷三[G]//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1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536.

③ 方浚颐.淮南盐法纪略:卷九[Z].淮南书局刊本,1873(同治十二年).

④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G].北京:中华书局,1978:1-27.

⑤ 清实录:第4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761-762.

① 全国图书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内务府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G].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231.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同治七年正月初十日[B].盒号:1292.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844-033:同治七年六月初八日奏请催各省关应交内务府银两事[B].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盒号:1306.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同治十年十二月初二日[B].盒号:1311.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年十一月初二日[B].盒号:1343.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B].盒号:1408.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B].盒号:1414.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6639-090:光绪二十一年户部呈指拨内务府光绪二十二年经费银六十万两清单[B].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6655-093:光绪二十一年户部呈另筹内务府光绪二十二年分经费银五十万两分析清单[B].

⑪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6639-155:呈另筹内务府光绪二十七年经费银五十万两清单[B].

⑫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724-049: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奏为饬催各省关应交银两解京等事折[B].

⑬ 清实录:第5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265.

⑭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14-0087-096: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奏为皇太后万寿庆典两淮盐商报效银两恳请赏收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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