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湘衡 高 飞
“国家”的回归
——试论政治科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罗湘衡高飞
[摘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方法,以社会为中心和以国家为中心是政治科学的两大研究范式。作为合法掌握暴力机器的国家是其中的重要概念,传统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在方法论上忽略国家,仅将国家视作实现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工具,认为国家行为都能够被还原到社会,国家本身缺少自主性。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逐渐兴起,其最大特征在于它认为国家具备自主性,它的行为未必能够被还原到社会。国家的概念又逐步回归到了政治科学研究的视野之中,这体现了政治科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关键词]国家;社会;政治科学;研究范式;自主性
以社会为中心和以国家为中心是政治科学的两大研究范式,在两大范式中,“国家”是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比较两大研究范式差异的参照物。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将国家看作社会集团争夺利益的场合或者阶级利益的代表。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强调国家具有自主性,其行为不能够还原到社会。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中,由于其内在逻辑机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这一概念被忽略。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逐渐兴起,国家逐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从而出现了所谓“国家”的回归。
一般而言,国内学术界通常将英语的nation、country和state翻译为国家。根据《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nation包含两方面意思:民族,相同种族和语言的人组成的大集团;国家,等同于country。①《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第四版对nation的民族定义是: a large group of people of the same race and language.。Country指的是由政府、总统或者国王所控制的领土地域。②《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第四版对country的定义是: an area of land that is controlled by its own government,president,king etc.。State指的是在一定领土范围( country)上的政府或者政治组织。③《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第四版对state的定义是: the government or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a country.。根据词典的定义,它们的主要不同点在country和state。虽然中文将country和state均翻译为国家,但是,二者在定义上存在显著区别。Country主要是指一定的领土范围,比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Scandinavian countries) ;而state主要是指统治这片领土的政府或者政治机构,比如政府资助的社区住宅项目( a state-funded community housing project)。
根据对英文语境中nation、country和state定义的区分,我们大体可知中文语境中“国家”的三种用法:代表特定领土范围上的人的国家;代表一定领土范围意义的国家;代表拥有合法暴力手段的组织的国家。在本文中,国家的内涵是指合法的暴力机器以及掌握这些机器的人。垄断了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就有了强制获取其他资源的手段,因为国家的统治本身就包含了“支配经济货物的权力。”〔1〕国家获取资源的手段与社会获取资源的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即便与社会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也是以强制为基础的。国家的另一特殊性在于,国家处在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交界处,国家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其既面临来自国际层面的安全威胁,也面临来自国内社会的安全威胁。
国家是国内社会与其他社会之间的守门人。〔2〕斯科波尔认为,国家处在国内政治社会秩序与国际关系之间,在与他国的竞争中为生存和获得优势而进行运作。〔3〕国家所处的位置是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而这决定了国家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功能。对内,国家要维护国内秩序、垄断暴力;对外,国家要运用暴力来保护国内社会。因此,国家具有国内社会中的阶级、阶层、族群、利益集团等组织所不具备的安全职能。由于国家具有两个层次的安全职能,因此,国家可以分为对内国家和对外国家,分析国家的行为既可以在国际层面上,也可以在国内层面上。
根据罗杰·本杰明( Roger Benjamin)和雷蒙德·杜瓦尔( Raymond Duvall)的总结,国家大概有四种定义。第一,国家是政府,它意味着一个个人的集体性阶层,而这些个人在政治组织中掌握决策性权威;第二,国家是一个拥有连贯性的公共官僚或者行政机关,以及制度化的合法秩序;第三,国家是一个统治阶级;第四,国家是规范性命令。〔4〕以上概念在定义角度上有所差异,但是,其对国家概念的界定总体遵循了韦伯的思路,韦伯把国家看作在特定领土范围之内,由行政人员组成的掌握暴力的合法垄断机构。〔5〕国家也是一种组织,它与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掌握暴力机构,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国家所拥有的警察、法院、军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没有的,而它的税务机关在暴力机关的保障下可以强制从社会汲取资源。社会组织由于缺失暴力的强制手段,只能通过交换来获取经济利益。
既然国家是合法垄断暴力的机构,那么,它拥有哪些具体功能呢?根据麦克·曼( Michael Mann)的观点,国家具有四种功能:第一,维护国内秩序。国家动用暴力机关来规范社会秩序,使得社会秩序维持一个稳定、安全的状态。国家的这一功能虽然在理论上能够使所有社会个体受益,保护大多数人免遭来自社会和经济领域强势集团的掠夺,但是,由于国家维护国内秩序主要针对保护已有的财产关系,防范社会大多数的无产者,因此,这项功能的主要受益者是国内社会中的主导经济集团。第二,国防功能,这是针对国际层面的无政府状态而言的。国际社会是一个无序状态,国家面临持续的安全威胁,要在这种无序的状态中生存,国家必须具备国防功能来维持国家的生存。第三,维持交通基础设施。一般来说,广义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河流、信息系统、货币、重量尺度、市场安排等。国家基本上提供了这些交通基础设施的绝大部分,因为它们是国家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实现有效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第四,经济剩余的再分配。国家的经济剩余再分配功能是指在不同性别、地区、民族和阶级等社会集团间进行稀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在暴力机构的支持下,国家通过税收机关向社会汲取资源,再通过相关国家机构进行再分配。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尤其是福利国家的出现,国家的经济剩余再分配功能越来越突出。〔6〕
作为一个组织,国家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手段。在历史和现实的条件下,强制和交换是个人、组织获取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相对于交换,强制手段在获取资源方面明显更加有效、有利,而这也是社会集团争夺国家或者政权的主要原因。不同的理论范式对于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可以从以社会为中心和以国家为中心的两种范式去理解国家:前者通常认为国家可以被还原到社会,国家行为是社会意志的体现;后者认为国家具有自主性。
二战后,政治科学主要沿着两大范式发展:一种以社会为中心,一种以国家为中心。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前者成为了政治科学的主要研究范式。
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主要采用了“政治系统”( political system)的方法。政治系统这一概念源于生物学对系统的定义,认为政治犹如一个系统,具有“输入”、“输出”、“反馈”等功能,政治具备同样的功能和过程,即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决策、施政、政策反馈。概念即方法,角度决定一切。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受到政治系统这一概念的影响,主要采用了制度( institution)和过程( process)的方法。在政治系统中,决策功能主要由政府完成,而政府的决策又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是利益集团或者阶级利益的体现。因此,斯科波尔认为,政治系统的研究方法属于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典型代表。〔7〕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的利益通过政党等政治组织输入国家,国家通过政策来反映这些集团或者阶层的政治利益,因此,国家的行为最终可以还原到社会。
(一)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国家观
政治学研究始终要回答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如果说社会组织是在社会内部自发形成的,那么,拥有强制权力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呢?在人类历史中,没有国家的社会大体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时段,而其他形态的社会都存在国家。对于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也做出了解答,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由主义国家观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核心是社会契约论( social contract)。基于自身利益,个人让渡部分权利给一个能将多数意见转化为大家的意志的集体,这样一群人就是所谓的国家。国家的本质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8〕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人是自由的、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要摆脱这种战争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只有一条道路,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承认这样一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9〕霍布斯认为,此时,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核心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与自由主义国家观一样,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也属于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它认为国家由社会所决定。马克思将黑格尔逻辑学颠倒的历史观重新调整过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10〕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私有制出现之前的原始公社时期的生产关系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随着生产工具的更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原来以氏族为单位的集体生产逐渐分解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生产工具和产品就变成私有财产,而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进一步推动了私有制的发展。〔11〕生产关系的发展导致原始民主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原来的氏族首领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氏族管理机构逐渐发生了质变,“氏族制度的机关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12〕因此,国家是私有制发展的结果,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而阶级专政实际上就是阶级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其他阶级的专政。
(二)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政治观
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框架内,政治是社会某些集团获取利益,政治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正如哈罗德·拉斯韦尔( Harold Lasswell)所说:“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13〕在这一研究范式内,国家是社会集团获取利益的手段。这种将获取利益作为目的,将国家政权作为社会集团、阶层获取利益手段的政治观,就是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政治观。
俞可平认为,“政治就是关于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事关利益的分配,对社会价值在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群体中的配置起着关键作用。”〔14〕王浦劬在《政治学基础》一书中也对政治有所定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15〕朱光磊认为,“政治,就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民族等社会集团和政党、利益团体等社会政治存在形式,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为建立或巩固国家政权,并运用这个政权的力量处理社会关系,统治和管理社会所进行的各项活动。”〔16〕上述观点基本都从获取利益的角度来认识政治,这种利益政治观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利益、利益主体和国家。利益政治观存在这样一个内在逻辑关系,即认为政治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一种基本形式,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而经济问题归根到底是利益问题。这种利益要求作为现实存在的人的需要会有差别,进而导致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差别。当这些利益主体间的矛盾通过国家来解决或者来调节的时候,这就是政治。当然,利益主体大体包括了阶级、阶层、政党、民族、国家、国家整体与部分等等,虽然利益主体不同,但是内在本质却相同,即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获取利益。
(三)“国家”的摒弃
在20世纪50年代,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将“国家”基本排除在政治学研究之外。伊斯顿认为将国家概念排除在外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将研究重心从国家转换到了社会;二是国家的概念过于模糊,以至于学界很难就国家具体所指达成共识;三是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过于强调社会利益在国家机构中的政治过程,即便就国家概念达成共识,国家也将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17〕阿尔蒙德也谈到:“放弃国家概念和用别的概念来取代国家的趋势主要是因为19世纪和20世纪发生在西方世界中大量的政治动员”,而诸如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等半国营( parastatal)政治机构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而国家的概念并不能清晰地涵盖这些政治机构。〔18〕
国家这一概念遭到弃用,不仅在于其模糊性与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内在冲突,也在于战后美国政治科学与本国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①当代政治科学的主流是在美国,因此美国政治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基本上就等同于国际政治科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本文在回顾“国家”概念回归的时候主要考察了美国政治学的发展状况。如前所述,国家概念的使用意味着大量政治学的研究领域被排除在外,或者无法按照行为科学的要求来加以研究。战后美国的霸主地位影响了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正如卡尔·罗文斯登( Karl Loewenstein)所言,战后的(美国)比较政治学不得不放弃对国家狭隘的关注,这样使其能成为“一种社会工程( social engineering)有意识的工具。”〔19〕这种工具应该被视作“将我们的经验告知别的国家( nations)……科学地将他国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普遍的政府模式。”〔20〕要实现这一目的,政治学必须扩展其学术领域,并成为一门“总体性科学”( total science)。②所谓总体性科学是指,政治学必须构建维持人类事件基本统一性的“总体性事实”( total facts),这种“总体性事实”所涉及的人类实践兼跨各种支离破碎的学科断片、经验领域和观察分析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概念的模糊性、研究的排他性、国家与社会边界的不确定性都决定了国家这一概念不适合将美国政治学发展成为一门总体性科学。正是上述因素使国家这一概念逐渐遭到政治学家的弃用,正如伊斯顿所言,国家看起来“并不像是分析工具,而更像是一个实体的象征……一种传说。”〔21〕所以,在战后政治科学的研究中,国家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已经遭到主流政治学的抛弃。
“国家”的回归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比较政治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受到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挑战,逐渐形成了两大范式并驾齐驱的态势。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其理论基础是国家的自主性,认为国家是一个独立行为体,其行为受到社会的影响,但是不能还原为社会。
(一)“国家”的回归
“国家”这一概念的回归与20世纪公共部门兴起、国家干预加强等政治实践具有相关性。20世纪世界政治的一大显著特征在于公共部门兴起,公共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在不同类型的政权中都有所提高。学术界虽然不能就国家应该做什么,或者应该怎么做等问题达成共识,但是,“对国家的积极性角色,尤其是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22〕因此,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的广度和深度的逐渐加强,企业无时无刻不受到来自国家的影响;国家再分配能力的加强已经使个人生活越来越依赖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
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更加扩大了国家对社会与市场的干预。福利国家通过运用有组织的力量,包括政治运作和行政手段来修正市场的运作,比如保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收入,而不以其工作和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决定因素;控制“社会偶然事故”( social contingencies)给工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安全感;保证所有公民享有良好的社会服务,而是否享受这种社会服务不以公民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属性决定。〔23〕因此,20世纪世界政治的一大特征就是国家对社会干预的强化。这种政治实践影响了学术界对国家的重新认识,促进了国家作为分析工具的回归。
理论上国家的回归与方法论对个人的强调存在关系。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按照埃尔斯特( Elster)的观点,一个好的解释最终应该固定在对个人行为的假设之上,即“方法论个人主义”。〔24〕国家由包括政治家和官僚在内的官员所组成,而官员决策的意识是否受制于社会压力或者阶级?赞同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学者认为,官员具有独立的主观意识,比如诺德林格( Nordlinger)认为,“公共官员拥有他们自己的政策偏好”。〔25〕理论上,国家的回归建立在研究者对国家摆脱社会压力而具有自主性、国家的行为不能还原为某种社会力量的假定之上。研究者从官员的个人心理行为出发,认为官员拥有自己的政策偏好。在逻辑起点上,他们“强调个人”,〔26〕而非制度结构。之所以强调个人,相关研究者认为,制度本身没有偏好,制度也不能自主运作,它严重依赖官员的行为。如果研究者接受了这一逻辑起点,那么,官员所拥有的政策偏好就成为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核心。
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从“主观层面( subjective level)”〔27〕出发,主张官员的行为具有主观政策偏好,从而认为国家也就具有自主性,而不是简单的社会集团或者阶级利益的争夺场所。所谓国家自主性( state autonomy)是指,作为掌握一定领土和民众控制权的机构,国家可以制定和追求不是简单反映社会组织、阶级或者全社会的需求和意愿的目标。20世纪80年代前后,国家的回归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产生了一场“范式转换”。这场运动产生的标志是由埃文斯( Evans)、鲁施迈耶( Rueschemeyer)、斯考切波所主编的《找回国家》〔28〕一书。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研究者认为,多元—功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是社会还原主义,这些研究范式在政治科学的研究中越来越失去解释力,而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可以弥补传统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对国家自主性的忽视。
《找回国家》的出版标志着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回归,但在此之前斯蒂芬·克拉斯纳( Stephen Krasner)和西达·斯考切波的分析方法已经脱离了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他们将国家看作一个独立行为体。克拉斯纳假定国家在本质上应该被视作政策制定的主观过程。他研究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原材料投资与美国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国家自主地制定政策,而且在实施政策时尽力抵抗来自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影响”。〔29〕在克拉斯纳的研究中,他对国家的定义非常明确,即美国的两大行政机构——总统和国务院。克拉斯纳认为,这两大国家机构具有“相对于特殊压力集团的高度自主性”。〔30〕他认为,美国在制定对外政策时是自主的,排除了制定对外政策时所受到的战略和经济因素影响,并认为其受到了国家内部持续的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他认为,美国政策并非由经济利益而是由持续的意识形态所决定,这种意识形态“在美国国内洛克式的自由主义占据排外的统治地位,而强烈反感共产主义”。〔31〕克拉斯纳通过案例研究进一步论证了国家的自主性,认为其制定政策等行为是出于自身的意识形态。这种只考虑国家行为动机的能动性因素,而不考虑外在结构性因素的思维,被称为“唯意志论”。与此相对,斯科波尔认为,在分析法国、俄国和中国发生社会革命的原因时,必须考虑传统农业社会中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旧制度下国家政权与支配阶级之间的关系、旧制度下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竞争性国际体系中的地位等结构性关系。〔32〕两大研究的共同点在于,将国家看作独立行为体;不同点在于,克拉斯纳将国家行为看作能动性因素的结果,而斯考切波则将其看作结构性因素的结果。
(二)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国家观
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强调国家具有自主性,它不能够还原为某种社会力量。针对国家产生的必要性问题,查尔斯·蒂利认为,国家产生自战争和准备战争。国家在战争中学习如何使自身的运作更有效率,而更有效率的国家反过来又发动新的战争,〔33〕即制造战争( war making)和制造国家( state making)的循环过程。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形态是一个政治割据和军事、经济力量分布不均的状态,政治实体面临生存压力。在竞争中,从公元990年的几千个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到公元1500年中世纪结束时只剩下500个,到公元1780年还剩下100个左右,到公元2000年仅剩下27个左右。〔34〕这些政治实体为了生存,必须有效率地组织动员资源。在持续的军事威胁和战争中,行政人员和军人的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在不断的军事斗争后,那些不能适应军事竞争的政治实体逐渐被淘汰,而那些内部组织效率高的政治实体得以保留。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韦伯意义上的国家,即国家由全职官员组成,对一定固定领土上的民众行使统治并垄断这个领土范围内的暴力工具。
从国外国家主义学者对国家产生的论述来看,他们认为战争催生国家。而这种国家观符合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因为构成国家的这些官员为维持国家的生存而进行决策,动员力量防止外敌入侵,在这个结构下,国家具有自主性。与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相比,国家主义的国家观强调国家的内生动机与外在压力之间的冲突,认为国家的行为是内生的,而前三种国家观认为国家的行为是派生的。从论证方式来看,国家主义的国家观更多采取历史归纳,而另外三种国家观更多借鉴演绎推理。
(三)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政治观
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政治观颇具特色,在其框架内,国家具有自主性,具有主观意识和自身利益的国家官员是决策的关键。由于国家由具有个体性质的官员组成,从逻辑上来讲,官员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按照波吉( Poggi)的观点,政治是“我们反对他们的斗争”( a struggle of us against them),〔35〕而不是社会集团利用国家进行的利益分配。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而利益分配只是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手段之一。国家面临来自国内和国际的安全威胁,因此,国家官员要防止来自两方面的威胁。国家对外面临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需要防止来自别国的安全威胁,甚至直接的军事侵略。而国内社会的安全威胁同样存在,本文将其称为国家的国内安全,当下掌握国家政权的官员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身对暴力机器的合法垄断。总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内,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
在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政治观下,国家的对内行为模式通常是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具有自主性的国家政权,为维护国内安全,在一定国家能力的基础之上、受到外在社会制约之下,制定和执行政策。当国家能力弱时,其行为受到社会的结构性力量约束,因此,只能采取同社会集团主动或者被动地合作,以换取社会主导集团的政治支持,由此形成了国家与社会集团间的合作关系;当国家能力强时,其摆脱了社会的约束,为维护国内安全而通常采取瓦解社会集团的手段,由此形成国家与社会集团间的斗争关系。
国家与社会集团斗争的动机在于,某些社会集团的存在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的国内安全,因此,国家必须具备与社会集团斗争的能力,而斗争手段通常具有暴力性质。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进行的土地改革是国家瓦解原有土地所有者集团的典型案例。然而,国家有足够的能力来瓦解社会集团的案例较少,因为通常对国家的国内安全造成威胁的社会集团,都是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稳固的社会集团,国家通常很难有能力去瓦解它们,双方往往形成合作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是国家中最核心的部分,市场是社会中最活跃的部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加大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外政治科学和比较政治学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有着相对成熟的研究,其研究范式也从传统的以社会为中心的“单一范式”,向以国家为中心和社会为中心的“双重范式”过渡,认识把握这一转换过程,有助于推动国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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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莲碧)
[作者简介]罗湘衡,法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德国政府与政治、政治学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吉林长春130024高飞,法学博士,四川省内江市委办公室,主要研究方向: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四川内江641000
[收稿日期]2015-01-31
[文章编号]1004-0633 ( 2015)03-137-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