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文 张振楠
宋代温州盐业初探
王兴文 张振楠
温州自然环境优越,海盐资源丰富,其盐业在宋代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生产方面,沿革唐代盐场并在规模上进一步扩充,形成了准备程序、刮咸淋卤、煮海制盐等制盐程序及方法;在运销和管理方面,一套较为完善的盐政制度和机构业已形成,此外有专门盐法律令,且十分严苛。随着宋代政府对盐业的垄断和榷盐制度的空前强化,相伴而生的是违禁制贩私盐的空前猖獗。
宋代;温州;盐业生产;运销体制;盐务管理
温州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瓯江下游,地势自西向东倾斜。西部属浙南山区,往东为丘陵地带,东部濒临东海,是沿海平原。主要河流有瓯江、飞云江和鳌江,其下游为海积、冲海积平原。平原广阔,这就使得荡地资源极为丰富,可以种植大量的柴草,为海盐的煎煮提供充足的燃料。并且平原也可以种植粮食作物,这就解决了盐业生产者的口粮,使他们不必在盐业生产地和粮食产地之间奔波,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来进行盐业生产,成为专门的灶户。
温州海岸线曲折绵长,总长度达355公里,海涂广袤,资源丰富,大部分滩涂的土壤属重壤土和轻壤土,土层深厚,含盐量在2‰以上,适合建立盐业作业地。从气候条件来看,温州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南沿海,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平均气温较高,日照时数多,蒸发量大,是全省热量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有利海盐生产。7至9月,气温高、光照多、蒸发量旺盛、雨日减少,有利于盐田水分蒸发,原盐产量高,尤其是8月,海水盐度达到最大值,是盐业生产的旺季。
另外,再从交通运输条件来看,流经温州的主要河流有瓯江、飞云江和鳌江,并且温州又是沿海地带,温州港是个河口港和海湾港兼具的天然良港,周围有鳌江、瑞安、清水埠、洞头等港,构成了大中小结合、多功能的综合性港口体系,是浙南、闽东水陆交通的枢纽,外海转内河直达销区。所以无论是水运还是海运都相当方便,为温州食盐的对外运销提供了便利条件。
温州地区便利的海运以及内河运输条件,大面积的海涂滩地、荡地,盐产地周围的作物种植区,这些都为盐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后备资源。同时大海又为温州人民提供了丰富的海洋物产、土地资源。据赵钧在《过来语》中记载:“东瓯滨海,百年前沿海村落逼近江岸,后因浮渚添涨,岁岁有增,自西而东,得地几二十里,皆已成田。”①所以温州各县所处地带虽然贫瘠,但可借渔盐之利。“乐清昔为文物之邦,傍山沿海,土瘠民贫,虽竭力稼穑,仅支一岁之食;山乡悉事陆种,或遇水旱,艰食者多。罕事桑柘,丝绢之属,悉资邻郡。惟勤纺绩,故布帛粗给。濒海之家,多藉鱼盐之利。”①“夫乐清海滨瘠壤也,所饶独鱼盐耳、盐榷矣,而渔舠有算。至如谷粟,岁恶辄仰平阳。弃蚕亦尠丝多类,商贾罕至焉。”②可见,温州正是由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才促进了其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附近的百姓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资源。
学界公认最早关于海盐记载的史料是《太平御览》,其卷八百六十五引《世本·作》称:“夙沙作煮盐”。这一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今山东半岛一带,而此后海盐生产开始在其他地方发展繁荣起来。盐利作为封建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在很早就开始设官管理。据载,汉初,吴王刘濞在沿海一带募民煮盐。汉武帝时,封建政府即在两浙地区设置盐官。而温州最早的盐务管理机构设置是在唐代。《新唐书》卷四十一《地理志五》载温州有“永嘉监盐官”,永嘉县治今浙江温州市。《全唐文》卷五百二十九顾况的《释祀篇》载:“龙在甲寅,永嘉大水,损盐田……翼日雨止,盐人复本,泉货充府。”③甲寅年即是唐代宗大历九年(公元774年)。
安史之乱后,京兆长安人、官拜户部侍郎的第五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榷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立监、院官吏”④。盐铁使刘晏为解决“税赋不足供费”之忧,在第五琦盐法改革的基础上提出在产盐之地设置盐官,总计共置10监4场,10监中两浙居半,有嘉兴、新亭、临平、兰亭、永嘉五监;4场浙居3,即湖州、越州、杭州。温州盐业的设官管理自此开始。
宋代温州盐业,在经历唐末五代的乱世之后,立足历代经验基础,取得长足的发展。由此,对宋代温州盐业生产、运销体制与盐务管理以及私盐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盐场沿革及盐产额
宋代温州盐场规模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其沿革如下: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置两浙路,其中改唐朝温州永嘉监为永嘉场(位于今温州永嘉),并增设密鹦场(位于今台州玉环县)。
宋太宗淳化年间(公元990—994年)置天富南北监,并设监官,负责盐场生产与运输。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天富南北监被撤,而分设天富北监场(今温州乐清,下辖密鹦场)、天富南监场(今温州平阳),并分别设监官,管理盐务。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置双穗场。
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置乐清场,设址东塔山下(南宋时改置于西乡长林,由此改名为长林场)。
至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温州五盐场已成规模:“盐额浙西路秀州有盐场十,平江四,临安十;浙东路绍兴府有场四,明州有场六,台州三,温州五。”⑤其中“天富北盐场盐课司在乐清县玉环乡(今属台州)三十三都……长林盐课司在本县(今温州乐清)长安乡六都塔头,宋政和元年创”⑥;“双穗场盐课司在崇泰乡长桥(今温州瑞安),宋元名为双穗盐场”①;“天富南盐课司,先在东乡,宋乾道年间迁十一都(今平阳沿海)”②。
中国地广物博,仅盐一项就有诸多类别。其中海滨盛产海盐(末盐),有东南六路海盐,即京东盐、两浙盐、河北盐、福建盐、广南盐、淮南盐。其中温州盐业属于两浙盐。
北宋时温州盐产量,《宋史·食货志》有载:“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其在两浙曰杭州场,岁鬻七万七千余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天圣中,杭、秀、温、台、明各监一,温州又领场三,而一路岁课视旧减六万八千石,以给本路及江东之歙州。”③
南宋时温州盐产量增幅较大,接近北宋时产量的三倍。《宋会要辑稿》云:至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温州一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九石三合,永嘉买纳场二万六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八升六合,双穗买纳场二万四千二百六石一斗五升六合,长林买纳场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三石一斗四升四合,天富南监买纳场七万九千二百八十七石九斗五升九合四勺,天富北监买纳场四万二千一百六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六勺”④。宋代两浙路盐产量最高值为2690190担,温州约占其1/10。
(二)盐业生产过程
1. 准备程序——海洋气象与引潮工程
制取海盐是一项繁杂的手工业技术,其生产过程绝不仅仅只有这几道工序。
生产实践使得盐民了解潮汐、气象与盐业生产之间的关联:“一月之间,大水六日:初一至初二,十六至十八。晴明则土信可取,雨濯则土信败矣。一年之间,唯五、六、七、八月土信特厚。盖烈日之功也。故旧法六月起火,八月住火。”⑤“盖久雨则所制卤水必然稀薄,久旱则咸土中的盐分不易溶解,只有“晴雨得所”,方能“所收益多”⑥。此外,宋代盐民还掌握了“煎盐以蓄草为先务”的经验。由此,除上述正式进入制盐的程序之外,还要进行观气象、集燃料等诸多准备工作。
2. 煮海制盐
海盐制法主要有煎煮成盐以及晒制成盐二法,宋代海盐生产方法属于前者。显然,煎煮成盐中,煮盐最为关键。具体工序如下:起先准备安置卤水的盐盘,将通过石莲试卤程序的卤水舀入其中;其后将卤水置于煎灶上的铁锅中;然后起火煎煮之;最后,直至卤水中水分蒸发,便可熄火,将锅中析出的盐收集起来。以上即为煮盐之全部过程。
3. 刮咸淋卤
《宋史·食货志》及《西溪丛语》皆有记载:“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炼以海水,所得为最多”⑦;“自鸣鹤西南及汤村,则刮碱以淋卤,以分计之,十得六七”⑧。由此可见,沿海之滨虽均有海盐生产,然其生产形态有地域差异性,即便同是温州盐场,亦有不同。浙东明州西部至浙西杭州一带,盐民“刮咸以淋卤”;而浙东岱山、昌国及温州南天富、北天富盐场“皆取海水炼盐”,即“熬波”。“法更盐筴利源开,濒海熬波亹亹来。贡篚烧羊谩南北,嘉笾形虎间榛梅。锻圭槌璧严疆域,积雪飞霜阜货财。滋味佐饔周九土,柳星端合祀坛垓。”①有学者认为,此间“熬波”字面上理解就是直接煮海成盐。但笔者更倾向于其他学者的观点,即此时的“熬波”与原始制盐是有区别的,并不等同于原始盐的制法。此时“熬波”应增加一道关键工序——制卤。“熬波”应是在将所制之卤加入海水之后的程序。并且笔者认为,宋代温州应普遍采用刮咸淋卤这种制卤方法。唐代顾况《释祀篇》记载:“龙在甲寅,永嘉大水,损盐田。”②意即唐代甲寅年,温州永嘉盐田被冲毁。此条信息揭示了唐代温州的制盐工艺已具有较高水平,甚至开始利用盐田制卤。这佐证了宋代温州盐业生产工艺“熬波”并非简单的海水煎煮,刮咸淋卤之法理应得到普及。
成书于北宋太平兴国年间的《太平寰宇记》,最早记述此种制卤方法:“凡取卤煮盐,以雨晴为度,亭地干爽,先用人牛牵挟刺刀取土,经宿,铺草藉地,复牵爬车聚所刺土于草上成溜,大者高二尺,方一丈以上,锹作卤井于溜侧。多以妇人小丁执芦箕,名之为黄头,舀水灌浇,盖从其轻便。食顷,则卤流入井。”③刮咸淋卤制盐之法简单来说,首先要耕垦盐田,其次刮取所耕之田之咸土制得卤水,接着淋漉卤水,之后便可进入煎熬海水制盐的程序。
刮咸也称“刮土”“刺土”“削土”,实质就是刮取海滨之咸土。选取在晴朗干爽的日子,以人力或畜力牵引“爬车”——装备着刺刀的工具,刮取盐田中盐分颇高的泥土,即所谓“咸土”。当然在此之前首先要对盐田进行耕垦的加工处理。之后将所刮之“咸土”堆在铺有茅草之处,在这茅草之下埋有装卤水的“卤井”,此外还有专门储蓄卤水的“卤池”。
淋卤是用海水浇灌咸土以制取卤水。具体做法是以“芦箕”工具舀取海水自堆好的土墩,即“卤溜”,缓缓向下浇灌,制得卤水。卤水渗入茅草之下的“卤井”。值得注意的是,此间用于淋卤的海水是有讲究的,是利用潮汐所获取高盐度的海水。
此外,在制得卤水之后,还有验卤的程序。关于测试卤水浓度的方法,《太平寰宇记》亦有记载:“取石莲十枚,尝其厚薄。全浮者,全收盐;半浮者,半收盐;三莲以下浮者,则卤未堪,须却剌开而别聚溜。”④“石莲试卤法”是将一定数量的石莲置于卤水之中,据其沉浮之状态来测定卤水之质量。咸度越高漂浮在卤水上的石莲便越多,且漂浮石莲数目与卤水质量已有明确的比例关系。至南宋便已得到普及,据《宋史·食货志》载:“绍兴初(1131),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淳熙初(1174),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⑤“石莲试卤法”在宋代已经普遍采用,是海盐生产中的一大进步,可在最后一步煎煮海盐时节约大量燃料和劳力,直接影响着煮盐的效率。
(三)盐业生产者
由前述可知,宋代海盐生产技术及产量较之前代皆有重大发展。然而官府为获取更多盐利,盐业生产者即盐民的生活愈加贫苦困顿。
《宋史·食货志》对宋代海盐区的生产管理记载:“鬻海为盐,曰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路。其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①政府在产盐地设置“亭场”为“煮海为盐”之场地;而产盐民户盐民均被拘籍,称为“亭户”或“灶户”,落实到个人便为“盐丁”。两浙自熙丰变法以后,为监督“灶户”产盐,官府对“亭户”进行编制,“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而鬻盐地什伍其民,以相讥察”②。此后,直至南宋“淮浙盐一场十灶……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③。
宋代包括温州盐场在内的淮浙盐区的盐业生产者不可等同视之,大致可按其生产能力分为上等、中等、下等盐“亭户”。不同等级的盐亭户甚至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活和地位,而真正进行一线生产的下等盐亭户占绝大多数。下等盐亭户处于宋代阶级金字塔的最低端,不仅受到官府的剥削和压榨,甚至深受上等、中等盐亭户的层层盘剥,生活极端困苦。
由于海盐生产深受气象天气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即使在正常年份,盐业生产者尚难维持。一旦遭逢天灾人祸便“盐课绝少”,“且无正盐,安有零盐”。甚至屡现“鹑衣鹄形,流离饿莩者,满东西浙皆是”④。
下等盐亭户的艰苦生活常常得到宋代文人墨客的同情,诸多文献着墨于描述其生存状态。南宋盐官黄震曾述:“天下细民之苦,莫亭户为剧。岂止冬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而已哉!夏日酷烈,人所必避;虽病夏畦者,犹避以箬笠。独亭户反就之,以为凉;盖煎盐灶舍,火气炽盛,一出青天白日之下,即清凉也。冬寒雨雪,官司优恤,凡居里巷者皆散钱米,独亭户反因之而重罪。盖煮海为盐,全藉晴日,一至深冬沍寒之际,必缺额也。”⑤苏轼亦作《汤村开运盐河雨中督役》:“……盐事星火急,谁能恤农耕。薨薨晓鼓动,万指罗沟坑。天雨助官政,泫然淋衣缨。人如鸭与猪,投泥相溅惊……。”⑥
重重压力造成官逼民反的结果,逃逸是宋代盐民进行反抗斗争的主要途径。“灶户年年减,苛征可奈何。”⑦有时还会发动一定规模的武装反抗,“剽闻属郡微有警,往往盐子多陆梁。此辈未易以柔服,必至腥血膏锋铓”⑧。然而,封建制度注定为盐民命运抹上悲剧色彩。
历代封建王朝对于食盐的管控,不仅体现在盐业封闭性的生产体制上,盐业成为官营手工业,不许私人经营,且有严格的生产额度规定。同时盐业的运销机制也被政府一手掌控。直至宋代,一套较为完善的盐政制度业已形成,此外有专门盐法律令,且十分严苛。
(一)销售区域
据载:“本道无盐禁,许商人贩鬻,兼广州盐价甚贱,虑私贩至荆湖诸州,侵夺课利,望行条约。诏:自今诸州并禁之。”⑨恐因各盐区销售时,各地盐价高低不一,进而会侵夺其盐利,宋政府将各盐区的销售区域均进行了详尽地划分。甚至绘有地图,不容自由销售,要求各盐区“互守疆界,各办课程”①。真宗天禧四年(1020)下诏:“淮南、江浙、京东、河北、河东、广南东西两路州军,应自来煎盐地分,勘会处所四至远近,逐年所煎数,及所给州军处,所有今往煎处,亦条析年月因依,备具地图以闻。”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十一又载,天禧四年十一月,宋真宗又一次诏淮南、江、浙、京东、河北、广南东西路各州军重新勘定食盐地分。
具体到温州,《宋史》记载:“(太宗至道三年)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③由此可窥见温州盐业产额之高,以及销售区域之广:不仅可满足温州需求,还经由瓯江逆流而上,供应越、处、衢、婺州,即今天金华、丽水、衢州、绍兴等地。
在划定供销区域之外,官府还将各盐区划分为禁榷区及通商区。前者官般官卖,“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④。后者允许商人贩卖,但官府仍然插足于商人与民众之间,并非自由通商。禁榷区与通商区界限分明,跨区销售的行为被严格禁止,哪怕两区相距一厘。若有犯者,“量罪科决,轻者杖罚,重者没收”⑤。
(二)销售制度
《宋史》记载:“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而尤重私贩之禁。”⑥“官鬻”和“通商”是形式各异的两种运销体制,但无论哪种形式,盐利皆为官方所截获。“官鬻”,即所谓“官般官卖”,由封建官府进行统购统销,实行专卖。北宋中期逐渐“通商”,其具诸多种类,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官般官卖”相对的商运商销,但仍处于政府的管控之下,具体包括交引盐、钞盐制、扑买和转销、代销、分销等;另一类则是“听民贸易,官受其算”,受政府直接控制较少的商民自销。
宋代淮浙盐运销制度呈现出错杂交错的局面,难以具体指出宋代温州盐业具体时间、具体制度。但大致可与上述两种运销体制对应,即先是“官鬻”,之后逐渐过渡到“通商”。
北宋初期,国之初立,百废待兴,政府尤其重视盐利之获取,“天下盐利归县官”。这一阶段,除“官鬻”之外,“通商”并存于盐业运销。据载:“(太宗雍熙年间)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⑦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战争中粮食运输向来是重要且令人头痛的任务。宋政府别出心裁,号召盐商运输粮草至军队,然后由政府以略高于市场之价收购,给予“交引”。此过程为“入中”。之后商人凭此到京城兑盐进行销售,此过程为“折博”。合“入中”与“折博”即谓“折中”。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描述:“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与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⑧合之“入中”“折博”变为“入中法”,此法巧妙地借用民力保障了后勤粮草的供给。此外,宋初两浙路实行“丁盐钱”。《道光乐清县志》载:“宋制,两浙岁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一斗,使输钱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其原实始于南唐李氏有国时,制为盐丁之额,吴越仿之,而宋不复改”①。至宋真宗天禧年间,包括温州盐销区在内的浙盐基本为折博商盐。
北宋中期,盐业运销模式为盐商“听至所鬻州军并输算钱”,官府“予券为验”,之后的程序仍为盐商凭“交引”至指定地点兑盐运销②。至宋仁宗庆历间(1041—1048),范祥改行钞法。即由盐商纳课,后官给盐钞,此时商人从持引支盐运销改为凭钞支盐运销。其后榷盐政策渐废,盐利截获途径逐渐转为纳课收入。再其后,《宝庆四明志》卷六《盐课》记载:“崇宁三年(1104),始行钞法,罢两浙、淮南官般官卖,盐听客人、铺户任便兴贩,先于榷货务入纳钞引钱二十四贯省,别于主管司纳窠名钱,请盐一袋三百斤。”③宋徽宗崇宁三年,蔡京创行盐法,改钞法为引法,商人凭引依界营销,此便为“钞盐法”。随着“官鬻”运销制度弊端的逐渐显现,“通商”得到进一步发展,宋仁宗嘉祐年间(1056—1063),江浙路扑买盛行。赵抃评论说:“衢州扑盐,所收课敌两浙路。”④从中可以窥见,买扑销盐利润丰盈,若非如此,政府亦不会纵之容之。
南宋时期,盐业仅剩江浙闽广海盐、川井盐和少量土盐,而此时海盐运销体制大致延续前制,但在此基础上略有变动。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改行“贴纳法”,规定必须用现钱买钞。其中浙盐以四成支现钞,二成留支预发新钞。至宋宁宗庆元初(1195),名为正支文钞,仍须依次支给。
(三)盐政管理机构
为保证盐业的官营地位,除了制定峻酷的盐法,还设有专门的盐政机关管理盐务工作,凡是违犯盐法,可直接将违者绳之以法。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国朝承五季之旧,置三司使,以掌天下利权,宰相不预。”⑤《宋史》也记载:“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廩禄,与参、枢同。”⑥由此观之,宋承前制,财政部门和盐政管理机构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宋太祖诏曰:“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使及台、省、寺、监、开封兴元尹,皆别铸新印,比旧制悉增大焉,革五代之敝陋也。”⑦宋代还对三司的具体职责做了明确规定:“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七曰设案。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赏给案,二曰钱帛案,三曰粮料案,四曰常平案,五曰发运案,六曰骑案,七曰斛斗案,八曰百官案。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曲案,五曰衣粮案。”⑧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因“荆湖、西蜀之平,事宜益众,欲令三司均主其八”⑨。三司分工明确,互不统属,但并非独立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景德二年(1005),权三司使丁谓言:“川峡粮储充足,请以盐易丝帛”①,诏从其请。熙宁八年(1076),三司使章惇上奏:“两监(永利东、西监)旧额岁课二十五万余缗,自许商人并边入中粮草,增饶给钞支盐,商人得钞千钱,售价半之,县官阴有所亡,坐贾获利不赀。又私盐不禁,岁课日减,今才十万四千余缗,若计粮草虚估,官才得实钱五万余缗,视旧亏十之八。请如解盐例,募商人入钱请买,或官自运,鬻于本路,重私贩之禁,岁课且大增,并边市粮草,一用见钱”②,诏如所奏。由此可窥见,建议调整盐政政策、统筹盐利等为三司使的职权所在,这一点从材料中得到验证。
有宋一代,政府为保证天下盐利皆归之,牢牢掌控盐业生产及运销。各县司、漕司或专派官员都有权管理盐的产、运、销,在温州还设立了温州检校批验所,还规定赏罚则例,以完成产课、销额情祝,作为升官晋级的标准。对于盐户而言,也大都立有“岁额”。完不成任务的盐民,要受到各种惩罚,包括用家产来抵偿盐课亏损;超额完成岁课任务者,则受到减免徭役等奖励。另外,政府也会对盐民做一些补贴。熙宁五年二月,宋神宗任命卢秉为两浙路提点刑狱,专门负责盐法改革。原来,两浙地区产盐的亭户把所生产的盐全部卖给官府,但收购盐的官府盐场不按时给亭户钱,因而亭户日益贫困。卢秉上任后,建议将储存在发运司的一百万贯钱作为官府收购盐的本钱。亭户卖盐后,官府立即给钱。同时,卢秉还大力整顿盐场,规定各个盐场煎煮海水所得食盐的数额。其中尤以温州各场得盐最多。物极必反,如此强度的掌控必然会产生弊端。例如综观宋代食盐销售情况,产销之间矛盾不断。温州盐业时而“过剩”,时而又产不敷销而发生盐荒,甚至两者并存。据史料记载,宋仁宗天圣末至明道间(1923—1933),温州“积盐”与“盐荒”并发,致使“远州村民,顿乏食盐”。宋高宗建炎末绍兴初(1130—1131)“盐荒”又现,盐价飞涨,“每斤有卖及两贯以上”,温州民众深受其苦。而至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温州等地又出现“诸场积盐数多”难于运销的积盐现象,据浙东提盐都洁所言,温州岁出盐三万五千余袋,而支发止及一万五六千袋。宋孝宗乾道间(1165—1173),浙东温、台二州年产盐量338692石,年销量约相当于年产量的三分之一,而积盐量则相当于年产量的三分之二,相当于年销量的200%。淳熙元年(1174),温州又一次发生积盐事件。据当时浙东提盐司奏称:“温台州……常有积剩,不惟坐放卤沥消折,兼发泄不行,致拖欠亭户本钱……。”③
为解决食盐积压问题,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采纳浙东提盐司的建议,根据每年买盐的数量,在温州采取并灶限产措施,温州五场岁产盐额原为194379石,减为138069石,减产率为29%。各盐场的盐产、灶眼减裁合并如下:天富南监由58灶、煎盐79287石,减为40灶、煎盐52800石;天富北监由63灶、煎盐42169石,减为42灶、煎盐28067石;永嘉场由39灶、煎盐26951石,减为34灶、煎盐26600石;长林场由21灶、煎盐21763石,减为14灶、煎盐14470石;双穗场由19灶、煎盐24206石,减为13灶、煎盐16132石。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又采取了裁减盐官的措施,将温州支盐仓监官由两人减为一人,结果都没有解决问题。正如郭正忠先生所言:“为了减缓或避免食盐‘过剩’危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麻烦,宋代政府曾采取过许多措施。……但是,从根本上说,各种措施都无济于事——宋代食盐‘过剩’危机依旧不断地、周期性地出现,并照例带来各种可怕后果。”①
可见,温州盐业在宋代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官府管理失策等种种原因,致使盐业发展未能带动经济的发展,更未能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相反,与官销食盐积压严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百姓依旧无力购买食盐。
私盐问题始终是盐业史研究绕不开的热点课题。何谓私盐?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官盐。历代政府将盐业视为己有,为维护盐业的官营垄断地位,颁布相关禁令,未经允许严禁民众私自生产、运输、销售食盐。除官营手工业所制之盐为私盐,未遵政府运销体制规定自行贩卖之盐皆被认定为私盐。由此,私盐的产生和泛滥与政府榷盐制度相辅相生,若非政府垄断盐业,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官盐,甚至某种意义上私盐是榷盐制度的产物。私盐的产生与榷盐制度并非必然关系,假设政府实行的榷盐政策尚在民众所能接受的限度内,甚至让利于民,则私盐自无滋生的条件。但这也仅仅是假设,历代政府榷盐政策愈演愈烈。直至宋朝,榷盐制度空前强化,相伴而生的是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亦达到空前猖獗之阶段。众所周知,私盐商黄巢作乱与唐王朝的命运有重大关联,但宋代私盐问题甚至达到远非唐代所能比拟的程度。宋代私盐之盛,直至南宋,临安(今杭州)内外都“私盐盛行”②。私盐问题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私盐之猖獗,究其缘由,无非为一“利”字,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宋政府以重税、低酬的手段垄断盐业生产,兼之高价出售截获盐利,不仅使盐亭户生产困苦,不得不奋起反抗,更使官盐销售与广大人民的生活需求发生矛盾,亦直接侵夺盐商之利。由此,为了生计与利益,铤而走险生产、运销私盐者,屡禁不止。诚如宋代官吏指出:“利之所在,虽有重法不能禁止。”③盐榷一天不止,则私盐问题始终伴之同行。当然,宋代温州私盐的出现和发展也体现了其独特的地域特征。
温州境内多山,陆路交通较为困难,除了有少数几条河流与毗邻的州县联系外,进出则必须经由海道,内陆商人因此不愿前来,以致所产盐货难以销出。诚如绍兴二十九年(1159)九月九日浙东提盐都洁所言:“温州岁出盐三万五千余袋,而支发止及一万五六千袋。缘本州水路多由海道,陆路则经涉山岭,自来客人少肯前来请贩,致诸场积盐数多。”④无独有偶,淳熙元年四月七日浙东提盐司言:“温、台州买纳正耗盐数,逐年支发比较,皆不足三分之一,缘二州登山涉海,从来少有大商兴贩,兼与福建州军接连,多被越界私盐相侵,缘此两州盐场常有积剩。”⑤两则史料均把温、台两州盐货的销售不出归因于山海阻隔导致的交通不便。官盐的积压难销,一方面导致亭户领不到盐本钱,转而生产私盐以济营生;另一方面为达成官方定额,盐场将官盐以低价出售与私商,进一步助长了私盐的横行。
有学者指出:私盐历代禁而不止,直至宋代达到新高峰,出现两个新特征。首先,就宋代私盐贩阶级结构而言,除了广大下层民众外,还有诸多豪商猾贾和一些专以私贩为业的“盐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盐利丰厚,这诱使着统治阶级中相当部分人利用特权贩私营利。实际上,当时社会各阶级、阶层几乎都有人跻身于贩卖私盐的行列中①。
此外,宋代私盐贩成份构成之复杂、参与人员之广泛,都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且贩卖规模之大令人咋舌。以温州为例,天禧二年(1018)两浙转运副使谢涛言:“苏州界内捕得温州贩私盐万四千斤”②,私盐贩为了对抗官府的缉捕,甚至抱成一团,动辄成百上千,持械贩私。仍以温州为例,“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之举屡禁不止。
总之,私盐与榷盐相辅相生,诚如《铁庵集》言:“山海之利,本与众共之,官榷,非得已。私贩一条路,古来不能塞,且有不容塞者。”③此言甚是。
“天下之赋,盐利其半。”盐业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休戚相关。盐业历史源远流长,对于中国历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之作用。温州凭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海盐产地。宋代盐业为官营手工业,由盐亭户在官府严密监察下进行盐业生产,盐业生产技术较之前代有进一步发展,但盐民生活极其困苦。生产之后的运销,最先实行“官鬻”,由官府全权负责。其后“通商”制度逐渐发展,商人在官府的管理下取得盐业的运销权。纵观有宋一代,温州盐业盐榷制度无松动,与之相伴的是私盐问题,始终困扰着宋政府。总而言之,温州盐业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皆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学界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周 聪)
The Research on Wenzhou's Salt Industry in Song Dynasty
Wang Xingwen Zhang Zhennan
Wenzhou made great progress in salt industry in Song Dynasty for its superior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abundant sea salt resources. In production, Wenzhou’s salt industry developed saltern in Tang Dynasty and further expanded its size, forming salt making progress and methods including preparation, salty soil scraping, brine pouring and sea salt cooking. In marketing and management, a set of more comprehensive salt politic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 has been formed, in addition to a special law of making salt which was very harsh. With the government’s unprecedented monopoly of the salt industry, rampant illicit production and trafficking of illegal salt accompanied.
Song Dynasty; Wenzhou; salt production; system of distribution and marketing; salt management
A
1003—9864(2015)04—0012—10
K224
王兴文(1964-),男,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张振楠(1989-),男,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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