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艳 伟
清代南部县衙盐房档案的盐史研究价值
刘 艳 伟
清代南部县衙盐房档案,共有1530卷8444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时间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始,至宣统三年(1911)止,真实反映了清代南部县盐业管理的情况,如实记录了地方与盐业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是地方盐业与区域社会情形的一个缩影,具有重要的盐史研究价值。
南部档案;盐房;盐史;研究价值
近年来,盐史研究向纵深发展,学者们开始从新的视角探讨盐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关系,在史料运用上,除较早为学界所关注的正史食货志和典章制度中的盐法部分、地方志中的盐法、盐政部分及专门的盐法志书外,契约文书、州县档案、族谱、碑刻等地方文献相继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①。但整体而言,盐史研究中对这些材料的利用还不充分。清代南部县衙盐房档案(以下简称“盐房档案”)是研究清代地方盐史的重要文献,但学界对它的关注不多,利用它进行研究的更少。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盐房档案的基础上试对其盐史研究价值作初步探讨。
清代南部县衙设有吏、户、礼、兵、刑、工、盐、承发八房,在处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八房各有主要职责,所留下的记录,就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八房档案。南部县衙盐房主要负责盐、茶课税的征收,执行县衙所发布的盐、茶政令,草拟、缮写、收发、保存县衙有关盐茶公文,协助调查、审理与盐茶有关的诉讼等事务,由此形成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档案。据笔者初步统计,盐房档案共有1530卷8444件,约占整个《南部档案》总数的十分之一。在这1500多卷档案中,仅有49卷涉及南部县茶叶买卖课税事宜,其余均为与盐相关的政务。这些档案的形成年代,最早的一卷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最晚的一件止于宣统三年(1911),记录了南部县125年间的盐业史。不同时期,档案存量不同。其中,乾隆朝2卷,16件;嘉庆朝8卷,46件;道光朝33卷,114件;咸丰朝15卷,52件;同治朝96卷,351件;光绪朝最多,有1167卷,6696件;宣统朝其次,有209卷,1169件。
盐房档案包含各级官府往来公文、县民所呈状式及其中所附契约等多种文书,形式十分丰富。按照公文收授者的上下级关系,可将这些文书按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分为三类。盐房档案中的下行文,主要有四川总督、布政使、盐茶道、川北道、保宁府等上级衙门所下发的札文(及其附件)、由单、批回、库收及南部县衙向县民所发布的牌、票、札、示、谕等。上行文主要有南部县衙或者南部县衙与分县共同向保宁府、川北道等上级衙门所呈禀文、清册、验折、申文、详文及县民、士绅、衙门吏役向南部县衙所呈禀文、告状、恳状、禀状、结状、认状、领状,以及作为状式附件的契约等。平行文主要有南部县与盐亭县、渠县、阆中县及其他州县来往的移文、南部县分县衙门向南部县衙所呈的牒文、南部县向其他州县发出的关文等。
从内容上看,盐房档案涉及到清代南部地方盐业的方方面面。就井盐生产与销售方面,盐房档案存有不同时期南部县井灶数目清册,有四川总督、盐茶道饬令南部县灶绅将盐斤加工煎熬平价招致以备采买事①,有南部县士绅、灶户同渠县、大竹、达县盐商的引岸纠纷,有南部县衙、票厘局谕令盐厂售盐统一使用天平秤事等。就盐务管理方面,有南部县移设分县监管盐务事,有四川总督委员办理南部县票厘局务及下发盐法志书事,有南部县衙不同时期内向保宁府所呈该县盐引、盐井、灶户数目事,有查禁私盐事,有注销灶户毙井提补新井事,有南部县向四川盐茶道上报盐价及银钱比价事,有不同时期四川省下发的盐务章程等。就课税征收方面,有任命首事征收盐厘事,有催领盐引事,有裁撤厘卡事,有加征盐厘及盐斤加价事,有征收、申解盐厘银两事,有严禁偷漏盐厘事,有绅灶恳请减免盐厘事。除此之外,更有大量与井灶、井盐相关的诉讼案件。
清代南部县是川北最重要的盐产区之一,四川战乱平息后,南部县盐业开始恢复发展,经过注册的纳课盐井在雍正年间有80眼,到乾隆三十六年之时已发展到436眼,至光绪二十八年时,南部县共有课井、帮输井5070眼,此外更有大量未注册的私井②。面对众多的盐井,地方政府也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盐房档案保存了大量南部县对该地盐业管理的信息,反映了清代地方政府对地方盐业管理的状况。
(一)稽查井灶,征收课税
盐税征收与州县官的考成密切相关,有兼理盐务之责的州县官如果所收盐税未达到规定比例,他将受到不得晋升、降俸、降级的惩罚③。盐课的征收又与盐井、灶户不可分割,地方州县官为免受处罚,在稽查井灶、征收盐税方面显得不遗余力,盐房档案对此有大量的记录。南部县产盐地方被分为东西南北四路,为方便稽查与征税,南部县衙将盐房差役分为四路①,主要负责盐税征收。同治二年(1862),四川征收军需银两,南部县知县黄起元奉命抽收盐厘,于东西南北四路各选择公正士绅,设盐厘首事,负责抽厘②,并负责稽查灶户有无偷漏。至光绪朝,南部县四路又各有井首,“承催新井银两”③,“有稽查之责”④。无论是厘首还是井首,都是南部县衙为节省行政成本在地方选取的非正式基层工作人员,厘首多为士绅,井首以灶民为主。产盐区即税区,南部县为掌控盐税征收,除动用衙门正式职员外,充分调动基层士绅与民众,分路征稽,这为我们提供了州县衙门征收盐税的实例。
(二)登记新井,注销毙井
盐井既关乎盐斤产量,又关乎国家税收,地方衙门对其十分重视,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南部县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开盐井,地方衙门按照法令及惯例,对新开盐井进行登记管理,10目录567卷宗的一件档案记录了这一过程:“照得敝分县衙门稽查井灶章程,灶户开淘盐井,无论新旧,未淘以前,先行呈报,见咸之日即行报限入册,按季巡查,得有水广咸重之井报由敝分县饬勘,分别等第,按四则升课,牒县续增,以裕课税”⑤,由此可见新井注册的相关细节。
盐井废毙也是盐业生产中的常事,灶户注册盐井如果坍塌,修淘不活,为免灶民井废课存,南部县衙就需要将灶民毙井注销。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部县文生张绍龄以井老水枯,盐井废毙,向南部县衙上呈恳状,请求将盐井注销,“并祈赐文于分主案下提取新井四眼顶补额数,免生赔累”⑥。南部县知县收到呈文后,派出书役前去查勘张绍龄呈文内所说盐井废毙是否属实,经书役查明禀覆,情况属实,南部县知县移文分县,请其“查明广咸盐井四眼,牒送过县”,顶补张绍龄废井额数⑦。由此可知,清代南部县盐井废毙注销须先由井主呈文知县,由知县派役查勘,如果情况属实即移文分县,令其将顶补额数上报县衙。
(三)上报盐银价值
盐房档案保存了同治十年十月、十一月、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下旬、光绪二十四年全年、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到十一月、光绪三十年、三十一年全年、宣统元年、二年全年、宣统三年三月到六月南部县向保宁府、四川盐茶道衙门所呈汇报盐价、银价及银钱比价的验折。兹录同治十年十月南部县所呈验折原文如下:
保宁府南部县申报卑县同治十年十月分行盐市价一案验折
保宁府南部县为通饬事。案奉宪檄,将行盐市价每斤卖钱若干,按月据实折报,等因,遵奉在案。兹将同治十年十月分行盐市价具折呈报,须至折者。
计开:
同治十年十月分
锅巴盐每斤卖钱贰拾文
水花盐每斤卖钱拾捌文
以上盐价与前月报价相同,理合登明。
右申
盐、府宪(全衔)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六日盐房杨金声呈①
由上可知,最迟在同治十年时,四川省已实行了盐价按月上报制度。后来,这一制度发生了变化,光绪二十三年之时,南部县已按旬上报盐价,并且还上报了银价、银钱比价,不再向保宁府上报,而直接上报四川盐茶道衙门②。
据《南部县治》载,“邑本硗土,兼乏富商大贾,一灶丁开凿煎烧,数十贫家养命焉”,“方今生齿日繁,投火灌水之术,争相趋逐”③。南部县土壤贫瘠,农业发展潜力有限,商业贸易也不发达,面对人口压力,县民多淘井煎盐,井盐业实为清代南部县的经济支柱。盐房档案中存有大量有关南部县灶民在盐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中有不少盐井、厂房买卖、典当、租佃以及借贷的契约文书,这些构成了南部县最主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为我们提供了清代地方盐业经济活动的实态。
(一)盐井买卖
盐井是南部县灶民最为重要的财产,当家有变故、年景不好等急需用钱之时,县民会将盐井出卖救急。如光绪十二年南部县灶民石朝祥因债账逼迫,自己所凿盐井无力煎烧,遂将厂房器具并活井四眼、毙井二眼扫卖,卖银二百二十两整④。又如光绪二十五年胡仕安、胡仕康、胡仕结弟兄三人因债账所迫无处设办,将祖父所留活井八眼、毙井九眼共十七眼及部分盐井的廊厂器具出卖于陈德斌名下,卖银二百六十两整⑤。非但活井能够出卖,毙井因有可能经维修淘活,也能出卖。如光绪十六年汪荣楷、汪江清、汪连清、汪河清四人共同将闭塞盐井一眼出卖于汪树生名下,卖得铜钱七千文⑥。又如光绪二十二年杜梁氏因丈夫去世,丧费无出,将废毙盐井五眼卖与李才羽名下,得银三十两整⑦。
(二)盐井典当
盐井同样可以典当。宣统元年灶民何天祉因被债所累,将自己名下盐井当于何陈氏名下煎烧,立有文约:⑧
立出当盐井文约人何天祉。情因被价(债)所累,愿将己下受分盐井坐落□子井一眼,猪棬各井一眼、毛苟洞井一眼、水观音字库山井一眼接连三眼,并子塆井一眼,一并出当与何陈氏名下煎烧。当日凭中三面言明,实值当价银五十两,其银一手现交,分文未欠,以及每年帮银系皆井主完纳,自当之后任意煎烧,本主不得异言称说。井有竹漏腔崩当客做活,井主承认,二比心甘意悦,并无屈从强为。今恐人心莫属,特立当约一纸为据。
见证人:
何天祯、何心全、李怀昌 共知
李含义 笔
(宣统元年)
盐井出当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有赎回盐井的权利,因此典当盐井的价格远远低于卖价,有意思的是,在这件文约中并未写明典当期限,出当者也未言及日后如何赎回盐井。
(三)盐井租佃
与盐井买卖、出当相比,盐井租佃似乎在当时更为常见。当县民负债或者缺钱使用或者出于其它原因,会将盐井佃与他人煎烧,以获得佃资。如光绪十九年张文树兄弟“因债账累深,无力煎烧,外佃无人接手”,将名下盐井二眼、盐水六挑出佃与孔昭金、张增耀二人,佃期五载,每年佃钱八串,五年共计钱四十串,期满后将井退还①。又如光绪十六年县民马金因需钱使用,无处设办,将名下盐井二眼出佃与赵廷贤名下,年限六载,佃价钱二十六千五百文,分期交付②。因出佃盐井数量不一,所出卤水咸淡各异,以致佃价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
盐房档案是清代南部县衙处理地方与盐相关的事务时产生的,其内容涉及清代南部地方盐业生产与地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是盐业与区域社会的一个缩影。
(一)灶民生存状况
盐役浮收勒索。南部县灶户多为小本经营,贫穷居多,在盐业生产中获利有限。但在盐税征收中,地方衙门中的差役往往私加勒索,因此而形成的诉讼案件在盐房档案中为数众多。道光二十二年,南部县武生敬心德联合四路灶民上控书役宋仕杰等舞弊浮收,档案中存有敬心德等人控诉吏役私虐骇索、浮收舞弊、赔完课税、勒收伙吞、预征课税、以钱折银、买名妄禀、锁押讹搕等,极言其对灶民的种种毒害。由于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夸大其词以求引起受理者的重视与同情,或许并非完全符合事实,但依旧能说明灶民受衙门吏役欺压勒索的情形。
赋税负担沉重。南部县盐井分上、中、下、下下四等,乾隆五十一年(1786)时,上井每眼榷课银三两,中井每眼榷课银二两,下井每眼榷课银一两,下下井榷课银六钱,引税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二毫,由全县井灶分摊,再加羡余、截角等项银两,灶民负担尚不为重。至同治二年(1863),因陕西回乱,为接济陕西军饷,南部县开始抽收盐厘,每盐一斤抽钱一文③。光绪朝,朝廷财政日坏,无论是对外赔款还是编练新军、修建铁路,需款孔急,为解决财政困难,清政府多次加征盐厘,这些负担都落在了地方灶民身上。从光绪十一年(1885)至宣统二年(1910),南部县加征盐厘、引税共六次,灶民苦不堪言。灶民为减轻负担,采取种种手段逃避赋税,如买卖盐井不交契税④,不以实名注册⑤,甚至抗课不纳⑥。
(二)地方社会秩序
盐业是清代南部县最重要的产业,是县民“生理所系”,县民视之为重。在井盐生产、运销,井灶买卖、租佃及盐课征收的过程中,县民之间产生纠纷,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闹上公堂。非但盐井买卖、租佃过程中因产权不明或者有意勒价、恶撇银钱会引发诉讼,购买盐斤勒价、妄拿井厂器具、煎盐毁苗等类细故也往往兴讼。至于盐差在盐税征收过程中搕索钱财,首事加征浮收,县民更是难以忍受,往往联名具控,如果知县处理不当,县民往往上控,甚至控至省级衙门。如同治元年文天伸具告盐差范容等恶搕银两案①;同治十二年武生敬文瑜并灶民王宗文等21人具禀盐厘首事向东洋叠加盐厘案②;光绪元年(1875)灶民李春荣等六人具禀盐厘局首事并盐书账目不明吞公私敛案③。
在地方,因盐业生产、运销及盐税征收过程中引起的纠纷较为寻常,而因盐税征收引起灶民“暴动”则可视为扰乱地方社会秩序的极端事件。盐房档案12目录582卷宗及1020、1040卷宗记录了南部县灶民打毁厘局一事。光绪二十一年,四川省奉旨加抽征倭军需厘银,无论官运商运,行引行票,每斤加制钱二文。南部县各场灶贩听闻西充县盐厘仍照旧完纳,并未加收,心生不满,舆论纷纷,并怀疑有私加盐厘之事。正月二十八日,据南部县大王庙盐厘分局首事刘照青向南部县衙禀报,大王庙分局被附近灶民四五百人打毁,厘钱被抢,器具被毁。建兴场盐厘分局首事敬文汉等人也具禀,称正月二十九日下午“突来土匪多人,蜂拥入局,估抢厘钱六十余串,扯(烂)道票三千多张,抄毁分局”。三合场分局首士韩作霖等具禀,称二月初一日下午,“忽来土匪百余人,手执器械,蜂拥入局,抢去厘钱四十余串,将旗牌、衣服、应用物件尽行损坏,并首事书巡均受重伤”④。南部知县一面驰往现场进行处理,一面具向保宁府禀报情况,随后又上报四川总督、四川盐茶道、布政使、按察使⑤。
(三)士绅与地方社会
盐房档案中,南部县士绅多“致力耕凿”,拥有井灶,关心地方盐务,既作为代表向官方表达灶民的诉求,又代表地方衙门传达朝廷有关盐务方面的政令,并垄断了盐厘局总局及大部分分局首士职务,显示出在地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光绪二十八年,四川再次加征引税,每水引一张加征税银五两。二月初,南部县武举、生员、监生共32人,以贡生谢鼎为首,联名向南部县衙呈递禀文,称南部县地方瘠苦,盐斤销路不广,又光绪二十七年出现旱灾,颗粒无收,炭米昂贵,煎烧折本,盐厂停煎,盐井废毙,请求酌减引税,以抒厂困,并建议将引税均摊于全县帮输盐井。南部知县邓元鏸接到禀文后即将士绅所请上呈于四川总督及盐茶道,这一主张得到了上级批准,得以施行⑥。
遇到盐税征收不畅时,州县衙门往往委托地方士绅对灶民进行“劝谕”。如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取消土药税后,财政出现缺口,为弥补这一款项,度支部所奏酌加盐价抵补药税被批准,令各省遵照办理⑦。四川省加收票厘时,灶民观望迟疑,征税成效不大,南部县遵盐茶道批示,邀集县内绅士,令其对灶民“剀切开导”,以求速完⑧。由此也可见士绅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地方档案日益为学界所关注,近年利用档案史料所作的一些研究成果也陆续出版,从某种程度上,州县档案史料已不算是“新史料”,但就利用程度而言,档案史料远不及传统文献。具体到盐史研究,由于地方档案中涉及到盐业的并不多,时间跨度大、成规模的更少,并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尽管《南部档案》早已为学界所知,但其中的盐房档案却罕有学者利用,在这一层面上,盐房档案还是新史料,需要学者们尤其是从事盐史研究的广大学者的关注。笔者仅从清代地方政府对盐业的监管、地方盐业经济活动实态、盐与区域社会四个方面分析了盐房档案的盐史研究价值。当然,盐房档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制度具有地方性特点,但它又有超越地方本身的普遍性的一面,对于同时期盐史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不仅如此,盐房档案还可与其他文献记载互相印证,补充文献记载之不足,乃至纠正谬误。
随着史学界理论视野与研究方法的拓展变化,已有学者提出盐史研究要引入社会史的视角,重视区域史研究的路径,并践行历史人类学的方法①,这不失为当今盐史研究的一个新途径。但任何史学研究方法都需要有其实践的土壤,传统文献在践行上述方法上似乎力不从心。州县档案是地方政府在处理日常政务及管理地方时形成的,它具备了传统文献所没有的一些特性,更为微观与具体,更多反映区域社会实态。盐房档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较长时期内南部县衙对地方盐务的管理、盐税的征收情形,朝廷盐业制度在地方的执行状况,灶民的生活以及盐对区域社会的影响,既有清晰的时间序列,又给人很强的历史现场感,有望为新方法、新视角的引入提供实践平台与史料支撑。
与传统史料相比,盐房档案的确较新,有许多特色,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我们也不能“喜新厌旧”。在盐史研究中,以官修史书为代表的传统文献如正史《食货志》中的《盐法》、不同地区的盐法专志等所提供的史料最为宏观与系统,为我们呈现了最基本的史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新史料都是支离的,提供的是细节,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我们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比对,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②。把传统史料与盐房档案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对之进行解读,也更易于探寻史料背后的历史真实,才能更加深入地发掘出盐房档案的盐史研究价值。
(责任编辑:周 聪)
The Research Value of Salt History of Archives in Nanbu County's Salt Office in Qing Dynasty
Liu Yanwei
The archives in the salt office of Nanbu county in Qing Dynasty had a total of 1530 volumes, 8444 pieces, and were various in forms, rich in contents, ranged from Qianlong fifty-one years(1786) to Xuantong three years(1911). The achieves were real reflections for the situation of salt industry management of Nanbu county in Qing Dynasty, and they faithfully recorded the local economic activities related to the salt industry, in addition, they were microcosms of regional salt industry and social situation, which had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of salt history.
Nanbu archives; salt office; salt history; research value
A
1003—9864(2015)04—0041—07
K249
刘艳伟(1988-),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青年项目“清代南部县衙盐房档案研究”(编号:YWHQ13-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编号:11&ZD0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 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吴斌,支果,曾凡英.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李三谋.清代四川盐井土地买卖契约简论[J].盐业史研究,2001(1);史玉华.从《巴县档案》看清代四川的私盐问题[J].滨州学院学报,2005(2);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支果.自贡盐业合伙契约释例[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吴斌,曾凡英,祝君.盐业契约承首人制度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吴佩林,邓勇.清代四川南部县井盐业概论: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J].盐业史研究,2008(1);王雪梅.试探清末民国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中的债务清偿习惯[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汪崇筼.自贡盐业与徽州商业契约文书的比较[J].盐业史研究,2011(1);黄国信,叶锦花,李晓龙,等.民间文献与盐场历史研究[J].盐业史研究,2013(4)等等.
①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Q1-9-90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② 吴佩林,邓勇.清代四川南部县井盐业概论: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J].盐业史研究,2008(1).
③ 六部处分则例:卷二十一[Z].刻本,1776(乾隆四十一年).
① 档案中散见多处东、西、南、北四路盐役上报盐务事,并有宣统二年九月四路管井总役的清单(Q1-23-265)、宣统三年四路盐役比缴盐课银两单(Q1-23-271)。
②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61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③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0-986[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④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226[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⑤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0-56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⑥⑦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586[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①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622[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②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4-51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③ 王瑞庆,徐畅达,李咸若.(道光)南部县志:卷六·食货志·盐政[Z].刻本,1849(道光二十九年).
④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9-946[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⑤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5-326[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⑥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1-92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⑦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3-47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⑧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21-1070[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①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1-92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②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1-93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③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61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④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9-309[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⑤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Q1-18-142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⑥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643[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①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52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②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6-62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③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7-129[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④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2-582[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⑤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2-1048[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⑥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5-1077[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⑦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续录:卷二百一十七[Z].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09(宣统元年).
⑧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 Q1-18-1441[B].(南充市档案馆藏).
① 李晓龙,温春来.中国盐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和研究取向[J].史学理论研究,2013(2).
② 孟彦弘.评《走马楼吴简初探》:关于新史料与传世文献的比对[A]//吴简研究:第2辑.上海:崇文书局,2006.转引自赵世瑜.新史料与新史学:机遇与挑战——旧史料与新解读:对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再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