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2015-02-12 11:37孙亚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孙亚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论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孙亚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来保障此原则的顺利实现,同时也对侦查讯问人员的审讯水平和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法治条件下,正确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更加有效地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确保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关系侦查讯问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需求。在侦查讯问中缺乏共情的原因主要有:参照标准的误选、角色定位不准、先入为主、回应不恰当。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应该适时适度地运用共情技术,具体的实施要点主要有:视域融合、价值中立、因人因事而异、把握阶段性和层次性、把握时机和限度、角色转换自如、针对性与完整性并重、善用躯体语言、及时检验和修正。

共情技术;侦查讯问;预审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来保障此原则的顺利实现,同时也对侦查讯问人员的审讯水平和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讯问作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侦查环节,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关注领域,因而立法也从不强迫自证其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不同角度对侦查权力予以限制和规范,以促进侦辩力量的平衡,限缩可能存在的违法取证空间。在新的法治条件下,如何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更加有效地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确保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关系侦查讯问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需求。

一、共情的概念及作用

共情,又称“神入”“通感”“通情”“同理心”“同感”,意为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咨询者能敏锐、准确地领会和理解来访者所表达的意思和内含的情感,并将这种领会和理解向来访者传递[1]。共情是深入来访者内心世界的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共情以投入的倾听为前提,以设身处地的理解和敏锐的思考为中介,以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理解为核心,以引发来访者的思考和成长为结束[2]。按照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的观点,共情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咨询师站在求助者的立场,通过求助者的言行,体验、理解和接纳求助者的思维和情感;第二,咨询师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方法及自身经验,分析求助者心理体验和行为表现的实质性原因;第三,咨询师运用相关咨询技巧,将自己的理解和体验传递给求助者,并取得求助者的信任和反馈。

笔者认为,共情是指共情者置身于对方立场,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从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表现方面对对方的心理过程进行感受、体验和理解并予以反馈的过程及状态。共情标志着共情者积极交流和理解的态度与愿望。共情既是一种人格特质,也是一种心理过程[3]。共情是一种技能,是咨询者在咨询实践中逐渐培养并形成的一种品质,而不仅仅是一种热情、怜悯情绪或情感的表露。共情的

重要目的在于帮助来访者打开自己的内心世界,正视自己的经验和能力,真实地领悟到自己的情绪感受和思维方式,并以此促进来访者能力的成长[4]。

二、共情对于侦查讯问的意义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提问等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侦查行为[5]。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语境下的交际行为,为了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且保证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就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遵循心理—行为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充分挖掘讯问活动的功能价值,促进审讯取证方式的规范、文明和高效。

(一)必要性

由于侦查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和目的的不同,侦查讯问活动充满了对抗和博弈的色彩,共情技术以其自有的真诚、中立和尊重能够有效缓和激烈对抗的矛盾,甚至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与协作,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方面,侦查人员往往将自己定位为具有权威、正义、强势的形象,希望通过高压的态势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忽略了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不确定性——在一些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口供定案以及其他证据并不充分的特殊案件中,一旦嫌疑人翻供将导致案件侦查陷入被动,甚至僵局。

另一方面,认知和情感决定了行为选择。如果只注重对行为的改造,而忽略了犯罪行为背后本源动机的矫正,即使达到了眼前的追诉目标,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社会利益的维护。因此,从心理上进行由内而外的正确干预和积极引导,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和积极改造十分必要。

(二)重要性

共情技术有利于保证供述的稳定性,对侦查讯问活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基础性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共情,侦查人员能够设身处地地理解犯罪嫌疑人的困境和顾虑,准确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问题的症结所在,为确定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和方法奠定基础。

第二,通过共情,犯罪嫌疑人能够感受到理解和接纳,从而愿意敞开心扉,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进行自我探索和自我领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自己的问题。

第三,通过共情,能够提供一种使嫌疑人被压抑的痛苦情感浮现、释放并能够被理解和被接纳的环境,有助于良好侦查讯问关系的建立和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

第四,通过共情,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引导下进行全面、深入、准确的自我反思和探索,从而发现自己的“心中所有,意识所无”[6],突破自己的心理障碍,消除负面情绪和转变消极态度,最终进行自愿、真实的供述。

三、侦查讯问中缺乏共情的原因

(一)参照标准的误选

参照标准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不同的思考和行为模式。在侦查讯问中,以侦查人员自身还是以犯罪嫌疑人为参照标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断和选择,进而产生不同的讯问效果。共情技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要转换立场,设身处地地进行感受和理解。显然,以侦查人员自身为参照标准是无法达到共情、产生共鸣的,反而会使交流效果大打折扣,丧失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内心真实信息的机会。

(二)角色定位不准

虽然刑事诉讼的诉讼结构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置于对抗的地位,但这种对抗并不是绝对的分庭抗礼。在相互矛盾的价值追求之外,侦辩双方仍然可以找到意识共鸣点,从而实现矛盾对立中的统一和双方最大限度的利益合作。共情就是不断寻找共鸣和利用共鸣的过程。侦查人员在运用共情技术时,应暂时超越双方对立的价值立场,将自己定位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境遇的关注者、同情者、帮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在感受到宽容和信任之后,往往更容易倾向于分享自己的情感体验,从而提供有价值的供述信息。

(三)先入为主

良好的共情需要侦查人员去除“标签化”的思维定式,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一味谴责、训斥,这样强势定性的态度不仅容易使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错失发现审讯突破口的机会,无法收到预想的结果,而且可能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和对抗情绪,把犯罪嫌疑人推向更为坚决的拒供情形,使审讯的开展变得更加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后续的说服教育和情感感化。

(四)回应不恰当

侦查讯问是一个不断地传递信息、反馈信息的过程,犯罪嫌疑人会依据侦查人员语言和行为的回应来制定自己的“防守策略”,因此,是否恰当地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回应,往往是能否顺利推进讯问活动的关键节点。一般来说,鼓励、理解、信任、耐心等积极的回应会软化或动摇犯罪嫌疑人原本坚决的拒供信念,而谴责、训斥、厌恶、否定等消极的回应则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固化拒供动机或产生“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错误观念。

四、侦查讯问中运用共情技术的实施要点

(一)视域融合

视域融合即侦查人员在运用共情技术时应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和角度看问题。由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价值观等不尽相同,其认知水平、个性特征、行为选择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想准确地理解犯罪嫌疑人的内在心理特点,就必须于置身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去认识和理解在当时的现实和心理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内容、情感体验和意志选择,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最根本的动机或者最重要的关切点,这样既能够以此为基础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理解,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又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最核心的心理和人格特征,从而为侦查策略的选择和后续的积极引导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价值中立

首先,价值中立与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并不矛盾。立场决定了侦查人员思考问题的角度,侦查人员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中立则表明了思考和评价的客观性,旨在不带偏见地准确作出事实评价。坚持价值中立既可以不丧失侦查人员的根本立场和执法权威,又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侦辩双方的对立和隔阂。具体来说,侦查讯问中的价值中立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行为不评价、不指责、不干涉,超越双方价值观念的冲突,采取中立的态度,创造一种适合、融洽的氛围,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充分、客观地表达和认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行为,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意识、价值判断和选择,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诉讼中的尊重和平等[7]。

(三)因人因事而异

共情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机械套用,而是灵活多变的能动技术。共情的关键在于“唤醒”,在于实现犯罪嫌疑人对已有认知的合理重构。由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水平、情感体验、气质类型、个性特点各不相同,因而“唤醒点”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况,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经历、文化特征、性格特点等因素。例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胁从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他们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现实困境下的不理智或者过失而触犯刑法,在主观认知上具有其所谓的“苦衷”,具有更加强烈的抒发内心感受的愿望,因而他们更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侦查人员对于此类人员运用共情技术予以引导,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讯问效果。

(四)把握阶段性和层次性

侦查讯问作为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同阶段的讯问对共情技术的运用有着不同的要求。共情技术运用的基本目标就是领悟“有意义的信息”[8]以及对讯问双方关系的改善。在首次讯问中,或者在讯问初期,侦查人员应“小心翼翼”地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关系,仔细揣摩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和动作中潜在的深层含意;在侦查讯问的后期阶段,或者在续审、结束审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已经比较深入,讯问关系已经比较稳固,侦查人员可以适当使用相对尖锐的、批判性的表达方式来反向加深和巩固讯问效果。在准确共情的基础上,按照理解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共情划分为初级共情和高级共情。初级共情,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的一种基本认识和理解,它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获得查清案件事实所需要的基本信息和资料;而高级共情,意味着侦查人员不仅可以解读表层的信息,而且可以对那些含蓄的、不完整的表达作出准确的推理和判断。侦查人员应重视高级共情的运用,深挖讯问效果。

(五)把握时机和限度

任何策略技巧的使用都要讲究时机和限度,共情技术也是如此。共情技术不是不分时机地随意插入和一味理解,否则容易犯“想当然”的肤浅错误和“感情用事”的非理性错误,易使讯问偏离主题,或者使犯罪嫌疑人下意识地顺应侦查人员的观点,失去感知和回忆的自主性,甚至产生误解和戒备,不利于共情关系的建立。一般来说,运用共情技术的最好时机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出现了供

述意向或者完整表达了对某一问题的情绪和想法之后。同时,表达共情应当适度。具体来说,就是要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知程度、罪行的严重程度、情感体验程度相匹配。共情的过度表达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小题大做”的感受,丧失交流兴趣或者使其感到威胁、诱发阻抗;共情的表达不足则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侦查人员不能理解自己的判断,从而减弱供述意愿。

(六)角色转换自如

在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不仅是公益追诉者、法律执行者,也是说服帮助者、教育改造者。共情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能够暂时转换立场,感受犯罪嫌疑人当时当地的处境和表达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与接纳,更重要的是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准确把握角色,及时切换角色的能力。共情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控制侦查局势,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自愿地供述、真心悔悟,因而共情是方法,引导是目的。如果一味地沉浸于共情而忽视了引导,就会犯“本末倒置”的错误,甚至“被共情”,违背了共情技术突破供述障碍以及推动侦查讯问顺利开展的初衷。

(七)针对性与完整性并重

侦查讯问是一场智力与心理的较量,为了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会根据讯问情势作出利己的判断和选择。有效利用共情技术,关键还在于坚持讯问内容的针对性与完整性并重。针对性是指要避免毫无意义的漫谈,以直接干预或适当沉默的方式,努力将话题固定在与犯罪事实有着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点”上,以免陷入无意义的消耗战。完整性是指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思路的连贯和完整,在正确引导的前提下,避免不适当的插入中断犯罪嫌疑人的回忆和思考进程,导致丧失有价值的证据信息和侦查线索。

(八)善用躯体语言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微妙的,可能会仅仅因为一句话或者一个动作就能激发嫌疑人供述或者拒供的决意,因此,侦查人员的“谨言慎行”非常重要。侦查人员除了充分利用语言、语气、语调等语言艺术来直接引导犯罪嫌疑人之外,也要重视目光传递、面部表情、身体姿势、行为动作等非语言行为的共情作用。如鼓励的眼神、肯定的表情、前倾的姿势、关注的神态等等均能向犯罪嫌疑人传递出信任、理解和接纳的信息,甚至有时比言语表达更为简便和亲切。侦查人员应该将两者恰当地结合起来,增强共情技术的运用效果。

(九)及时检验和修正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及时总结是非常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讯问中的核心信息源和决策焦点,随着讯问活动的开展和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变化,侦查人员对于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把握也要不断地修正。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共情技术在何时切入以及以何种方式运用都直接影响着讯问效果。因此,在讯问活动中,共情技术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普适性和连续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运用共情技术时要时刻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为标准来进行即时检验和修正,如可以采用试探性的提问或者观察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的方式来获得反馈,及时修正共情技术的使用和相应策略的选择,及早防范和避免讯问僵局的出现。

[1]王燕,白雪苹,张世平.解读心理咨询中的共情技术[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3).

[2]张松.共情:心理咨询的基本技术[J].许昌学院学报,2008,(4).

[3]黄翯青,苏彦捷.共情中的认知调节和情绪分享过程及其关系[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

[4][8]于鲁文.共情在心理咨询中的作用[J].健康心理学杂志,2003,(4).

[5]毕惜茜.侦查讯问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5.

[6][7]王硕.“共情”对质性研究效度的影响[J].教育学术月刊,2011,(7).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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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5)05-0038-04

2015-09-06

孙亚赛,女,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警务专业刑事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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