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九业 于海燕
1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2 牡丹江医学院,牡丹江,157011
医疗人性化视角下和谐医患关系的重构
梁九业1于海燕2
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2牡丹江医学院,牡丹江,157011
摘要在当前的医疗实践中,法律的调节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发挥,而医学道德的作用空间则遭到排挤,医疗人性化对和谐医患关系重构的支撑作用明显不足。为重构人性化的医患关系,笔者以医疗人性化的视角对医患关系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培养医患道德素养,重筑医患信任;重塑尊重生命和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维护医患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强化医疗人性化服务的实施等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人性化;法律;道德
医疗活动是一种医学技术活动,但从本质上来说,更是一种社会活动。医患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医患关系不和谐是医疗卫生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已严重制约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全面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建构新型的医患关系,必须让医疗回归“医乃仁术”的正途,大力宣扬“扬人性,湮物化”的医疗精神,使人性、仁术等传统医学人文精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 医疗人性化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1.1 医疗人性化释析
医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其本质的追求就应该是人性化的医疗。医疗人性化是出自于医生的仁爱之心,尽一切努力,甚至冒着某种风险,为病人解除病痛、增进健康,并为此提供尽可能好、尽可能周全、尊重生命的尊严、降低的服务[1]。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化医疗服务体现的是医事主体间的平等与尊重,情与情的交融,心与心的互动,情与理的沟通。人性化医疗服务的效应是通情、共情、理情[2]。
在新的医学模式下,医疗机构在提高医疗技术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患者对生命健康的追求,大力推进医疗人性化。人性化医疗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超越法律和伦理层面,即在遵守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献“仁爱”之心,建“宽慰”之言,施“岐黄”之术。因此,医疗机构应积极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在医疗诊治和医疗服务中兼顾患者的情感、思想和意识,促使患者产生积极的认知和行为,进而构建医患平等主体间人性化的关系。
1.2 医疗人性化视角下医患关系的内涵
从传统医学朴素的整体观,经过还原论的生物医学,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革新,传统的医学观念与医学精神已不能适应新医学模式的需要,必须随之发生转变。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仅要重视患者的生理需求,同时也要重视其社会、文化和心理层面的需求,即实现从治愈(Cure)到保健(Care)的转变。著名的医学史家西格里斯曾说:“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医生和患者,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类人多方面的关系”[3]。
在当前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在医疗人性化的视角下对医患关系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医疗人性化视角下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诊治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超越特定的法律、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而形成的以“人性”为中心而展开的一种包含生物、心理和社会等综合因素的特定社会关系。
1.3 医疗人性化与医患关系
生物医学最大的道德问题是临床医学的失人性化。医患关系的物化、分解与分离等技术化的影响是临床医学失人性化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在临床活动的医患交往方面。因此,回归临床医学的人性化、道德化,关键还是在医患关系。
医学是道德事业,伦理属性是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4]。在医疗人性化视角下,医患关系以社会道德为基础,以相互信任为核心,以法律规范为最后保障。医患之间的道德标准,是指医方在对患方实施医疗诊治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双方依据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关系。医患关系包含医疗诊治活动及医疗辅助活动两个层次,但不论在医疗诊治活动层面,还是在医疗辅助活动层面,医患双方都应该和必须基于彼此信任,活动方可顺利进行,也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和效果。患者向医方敞开自己身体或心理上的隐私,将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托付于医方;而医方要本着对患方“健康所托,生命所系”的神圣使命,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患者的健康服务,为患者的生命护航。
2 医疗人性化视角下医患关系不和谐的表现
2.1 医患双方对健康观的理解存在偏差
整体的医疗观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思想和观念,要求门诊医疗服务必须从医学整体化出发,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指导,做到无一病不穷究其因,无一方不洞悉其理,无一药不精通其性[5]。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医学模式的巨大促进作用,人们的健康医疗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医疗实践中,医方对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认识不足,医患关系的“物化”倾向愈来愈明显,导致诊疗过程缺乏人性化。但是,患方对健康的需求是多元的,是无止境的,这就势必造成医方对健康医疗的有限性与患方对健康医疗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医患双方在法律和道德上认知不统一
按照医学上的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医方在面对患方错综复杂的情况时,应选择对患者不伤害或者伤害最小的治疗方式。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即便医方选择最为合理的治疗方式也不可避免地给患方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证据规则》规定在医疗损害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导致了医方主观上为规避医疗风险,而过度依赖检查结果,过度检查现象普遍存在,医患关系的“物化”现象愈演愈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虽以专章的形式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纠正了《证据规则》的矫枉过正,但没有从根本上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另外,患者对健康的迫切追求以及对治愈疾病的过度期望,易把临床检查及治疗费用的高低和治愈疾病的程度相混同,这必然导致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医患双方在法律和伦理上的认知偏差,导致医患纠纷的无为生成。
2.3 “重法律,轻道德”的社会环境使医患关系更加异化
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反映在医疗实践中,是医患双方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现代医疗实践中,法律的调节作用得到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医患双方均将法律奉为开展一切医疗活动的最高标准。法律的调节作用无形中挤压了道德的调节作用,因此,道德在医疗活动及医患关系中的作用空间不断缩小,调节力度也不断弱化,逐渐被法律的约束力所取代。医患双方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致使双方在实施医疗活动中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这必然导致利益关系冲淡应有的信任关系。另外,患方权利的滥用也势必导致医方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导致防御性治疗的普遍存在和医疗物化倾向不断升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不应相向而生,法律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最后手段,不是用来对付彼此的利器。因此,和谐的医患关系应充分发挥医学道德的重要调节作用,离不开医患双方的理解与信任,这既是医方的伦理责任,同时也是患方的道德义务。在当下应结合考虑道德教化和法律约束在医学伦理道德上的作用,积极探索医事法律和医学伦理的有效兼容[6]。
3 建构医疗人性化的新型医患关系的路径
3.1 培养医患道德素养,重筑医患信任
人性化的医患关系对医患双方的道德素养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形成尊重生命和健康的良好互动,从而回归和发扬医学原本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应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树仁爱善良之心,秉严肃谨慎之风,怀和蔼可亲之度,杜绝医疗活动中的敷衍草率行为,以赢得患方的信任。另一方面,患者在追求自身健康和生命的同时,也应遵守医学发展规律,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端正心态,积极参与到医疗活动中去,在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应对医疗风险有正确的认知。
合理通畅的医患沟通既是患者的需要也是医务人员和医学科学发展的要求,是医院现代化、人性化管理的最终体现,更是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7]。因此,医方应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医患沟通体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在医疗人性化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而有效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利益冲突。
3.2 重塑尊重生命和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
在当前医疗实践中,医疗技术高度发展,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价值理性被明显弱化,道德理性的认知方式与和谐医患关系的价值需求脱节。医学人文精神的缺失,直接导致医患情感交流的欠缺和医疗物化现象的泛滥。因此,面对医疗功利主义和自我保护主义的冲击,重视医学人文精神十分必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时刻会受到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冲击。良好的人生素养,离不开对医学人文精神的学习和认知。提高人性化医疗服务意识应该使其正确认识医学是人生意义的实现和创造活动,不是简单的还原或强制医疗对象的一门技术。要真正实现医患之间的平等对话,合理发展和完善医学体系,就必须强化医学人文精神的内化作用。
因此,以患者为本,需要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尊重、理解、关怀患者“本身”,把医学科学技术与医学人文精神紧密结合在一起,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8]。为倡导尊重生命与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医方须提高医学人文技能,营造良好的医学人文氛围,将医学人文精神注入医疗诊治活动中。
3.3 维护医患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促进医患互信
当前,医患关系的形式从“主动——被动型”转为“指导——参与型”,这种新型的医患关系要求把医护人员和病人置于平等的地位[9]。传统的家长式医患关系模式已被新型平等的医患关系模式所取代。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是现代新型医患关系模式的固有属性与价值追求。
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也是由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医患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各自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而独立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予以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地位上不平等并不等于其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医务人员应树立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现代医患关系观念,对医疗知情同意书等文书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定位,牢固树立医疗服务理念。因此,患者并不是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应主动地配合和参与到医疗诊治与医疗服务中去,和医务人员一起对疾病作出正确的判断,共同探讨和制定治疗方案,充分体现双方的主体地位。
3.4 强化医疗人性化服务的实施
在当前的医疗实践中,过度医疗与医疗物化倾向严重阻碍了人性化医疗服务的实施。人性化医疗服务要求医方必须转变传统的医疗观念,从以“治病”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向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医疗模式转变。换言之,医务人员应从患者的立场出发,尽量减轻患者的负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让患者得到优质服务,满足患者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
人性化医疗要求医方全面提升医疗服务的标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医疗服务人员要把“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患者利益为根本”的服务理念贯穿于整个医疗实践中,通过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解除患者的忧虑,提高患者的认知,增强患者的安全感,强化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将医学服务作为职业伦理的体验,将医患互动作为人文情感的表征,形成和谐信任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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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社会学·
Re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View of Medical Humanity
Liang Jiuye et al
SchoolofLaw,Jilin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
AbstractIn current medical practice, the regulatory role of law be maximized, and the role of space in the marginalization of medical ethics, medical humane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play a supporting role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clearly insufficient.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human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he author of "Medical humane" perspective on the connotation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has been redefined, analyze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disharmony and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a culture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moral qualities, rebuilding trust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remodeling respect for life and personality of the medical humanities; mainta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equality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providing four of the Reconstruction Patient Relationship humane medical.
Key Words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edical Humanity; Law; Ethic
收稿日期(2015-07-15;编辑程欣)
通讯作者:于海燕,lawyerleung@163.com。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编号为125322394。
中图分类号R197.323.4
文献标识码ADOI:10.13723/j.yxysh.2015.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