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沛鑫(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于沛鑫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大范围普及,网络从最初的犯罪对象逐步演变为犯罪空间。现存的针对网络犯罪法律尚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网络犯罪。因此通过网络传播消息、煽动或教唆犯罪有着低门槛、低成本的特点。在我国,未成年人也是网络空间的主要参与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通过网络煽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严厉制裁影响和争取未成年人成为犯罪人的行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的刑法保护刻不容缓。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网络传播;未成年人;刑法保护
网络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参与主体,未成年人权益蔓延到网络空间,因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高度依赖网络空间的规范有序。然而,在传统社会解体向网络社会重构的过程中,尚未“成熟”的网络社会规则给违法犯罪行为大量的发展空间,借助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愈演愈烈。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呼吁法律及时更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刑法层面的保护。
与人类历史上数次主要由成年群体参与和推动的社会变革不同,未成年人第一次作为重要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的变革当中。随之而来的,是未成年人开始直面社会转型中的各种风险,未成年人特性中的不利因素在网络空间被急剧放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全新的挑战。
从人类社会演进的视角来看,网络社会同样处在“未成年人”的发展阶段,不断向社会主体成长的未成年人群体和不断改变社会结构的网络技术具有天然契合性。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建构者,网络社会则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未成年人是最具活力的群体,互联网则是创新的培养皿。然而,未成年人特性中的缺陷也被网络空间所聚焦、放大,传统社会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展的风险在网络社会中被急剧提升:(1)网络社会中不良信息数据的影响加剧,未成年人信息接触时间节点大范围提前,而相应的认识辨别能力不足。同时,信息获取范围急剧拓宽,大量不良信息涌入未成年人的头脑中,对心智发展易产生不良影响。2014年6月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预警书》中显示,该区与网络或网吧相关联的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目前超30%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与网络或网吧有关,网络成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诱因。1于洋:《网络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灾区》,载《法制日报》2014年6月5日.(2)传统的信息阻断机制解体,家庭和学校控制力减弱。传统社会中未成年人单一、局限的内部信息生态,借助社交网络平台急剧拓展,更容易不良交叉感染的同时也使未成年人易成为违法犯罪对象。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八起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其中四起案件与网络有关。例如,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霖祯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2佚名:《最高法公布8起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4起与网络有关》,载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31/c42510-27534535. html,访问时间:2015年10月1日.在网络不断深化,“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未成年人信息获取更加便捷的同时,管理难度亦加大。
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脆弱性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而是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2014年9月18日日本朝日新闻网报道,日本警察厅的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698名未成年人通过使用社区网站与陌生人接触而遭到性侵害,同比增加一百多人,为历史最高,特别是使用了手机软件中免费通话功能而导致的受害人数急速增加。3靳松:《日本未成年人因网络致性侵害事件急增》,载http://gb.cri.cn/42071/2014/09/18/7551s4697262.htm,访问时间:2015年10月1日.
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保护关注视角的演变
从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来看,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刑法保护经历了动态的发展过程:(1)网络犯罪初期,即“互联网1.0”时代,在性质上属于“以联为主的互联网”,在技术上无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只能实现人机互动,因此,网络在网络犯罪中主要是作为犯罪对象存在的,那个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一般表现为挑战系统,具有炫耀技术优势色彩,少数未成年技术天才是实施网络犯罪的重要群体;4于志刚:《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载《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2)网络犯罪中期,即“互联网2 .0”时代,在性质上属于“以互为主的互联网”,在技术上完全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从“人机互动”到“人人互动”,直接导致的结果是,网络在网络犯罪中开始作为犯罪工具出现,网络犯罪不再是针对系统的犯罪,而开始转型为针对普通人的犯罪,一般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开始普及,牟利性目的明显,大量未成年人开始成为犯罪对象;(3)当前,网络成为犯罪的空间,5于志刚:《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网络犯罪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未成年人群体成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高危群体的同时,还开始作为特定犯罪影响和争取的对象出现。
随着网络未成年人地位的演变,刑法对网络犯罪中未成年人的关注,亦应当从预防和制裁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向着保护和减少网络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转变。为此许多国家都针锋相对出台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管理政策。据欧洲开放权利组织(Open Rights Group)2014年开展的一项调研显示,为了避免让未成年人受到成人网站内容的影响,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现在已经屏蔽了该国国内约五分之一的网站。1佚名:《英国屏蔽20%网站保护未成年人》,载http://www.cnbeta.com/articles/307285.htm,访问时间:2015年10月2日.
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风险提升和侵害行为危害的加剧,网络时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全新的发展趋势,因网络而生、因网络而异化和因网络而爆发的三类犯罪,曾经是过去应当关注的重点领域。
当前,对于未成年人危害性最为严重,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未成年化发展。借网络宣传争夺下一代,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在特定地区日益严重。
目前,特定地区利用网络宣传极端主义、恐怖主义,诱导大量未成年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新发展趋势。2于志刚、郭旨龙:《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中国法律应对——基于100个随机案例的分析和思考》,载《河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1 期.3 逯海军:《恐怖分子利用各社交网站宣传招募 网络反恐有9难点》,载《解放军报》2014年7月4日.具体来看:(1)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为恐怖势力开展活动的重要工具,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思想,传授暴恐技术,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策划恐怖袭击活动,是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恐怖主义犯罪宣传目标的转向未成年人,当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宣传,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弱点,同主流社会群体主要争夺下一代。(2)恐怖组织招募成员转向未成年人:目前恐怖组织招募成员的目标群体正在由成年人群体向未成年人群体转变,恐怖组织正在有计划地通过网络向青少年灌输极端主义思想,招募恐怖组织成员。恐怖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特别擅长利用网络和社交媒体蛊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2015年7月,一名涉嫌为“伊斯兰国”招募年轻女孩和未成年人的女性头目于7 月7日在西班牙被逮捕,西班牙方面称她与叙利亚境内的“伊斯兰国”恐怖组织有直接联系。3王宏彬:《IS女“蛇头”在西班牙落网 蛊惑年轻和未成年女性》,载《北京晨报》2015年7月9日.同样,“伊斯兰国”也试图在美国招兵买马,未成年人是其重点吸纳对象。4徐超:《“伊斯兰国”盯上美国青少年》,载《北京晚报》2015年2月5日.(3)恐怖主义犯罪的低龄化趋势。随着恐怖主义宣传和招募对象向未成年人转移,当前恐怖主义犯罪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2008年英国宣判了一名15岁的恐怖主义犯罪人引起全球关注,而近几年来13岁、14岁实施的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屡见不鲜,我国境内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人。2014年3月1日发生在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的涉案当事人就有一名年仅16岁的少女。
当前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基本模式,是根据传统社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进行特殊保护,同时,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毒品犯罪、色情犯罪、赌博犯罪规定了从重处罚。但是,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络时代急需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和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因此,从制裁未成年人犯罪的轻重缓急以及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紧迫程度出发,应当着眼建立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阶梯性递进式的反应体系,直接举措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从严制裁,进一步措施是建立煽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量刑评价体系,长期策略则是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综合罪名体系。
(一)初期举措:涉及未成年人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从严制裁
构建未成年人刑法保护体系的第一步,也是当前最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对于指向未成年人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行为,进行各方面的严厉制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设了刑法第120条之三制裁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据此可以对于指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予以制裁,但是,依然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提升法定刑,体现刑法的严厉制裁态度。同时,由于恐怖犯罪活动的网络化,目前恐怖犯罪分子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出现大量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宣传恐怖主义甚至实施恐怖袭击行为,对此,建议在刑法上有两点修正:(1)在刑事责任年龄上,有必要考虑修正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八种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恐怖活动犯罪”,满足现实的需要;(2)对于指向未成年人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行为,应当在立法上有明确从重制裁的条款。
(二)进阶举措:建立煽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量刑从严评价体系
构建未成年人刑法保护体系的第二步,也是进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1)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以未成年人为行为对象的煽动型、教唆型和帮助型等所有罪名,以降低入罪标准或从重处罚的方式,实现对于利用网络教唆、帮助等诱导、推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尤其是利用网络教唆、帮助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从严处罚。(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一些常见多发罪名的司法规则上升为立法规定,从而强化对这类行为的从严评价。
(三)远期举措: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罪名体系
在网络社会背景下,信息的能量得到充分释放,网络信息安全成为个体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其权益的重要保障。网络社会的本质是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各类新犯罪现象,普遍都与网络空间各类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息息相关,网络社会的犯罪发展趋势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保护需求。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和全新的信息传播、利用模式,信息安全重要性凸显的同时,传统的信息管控模式却进退失据,急需建立全新的信息管理法律规则,而刑事法则是整体法律规则中的关键一环,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领域应当是未来立法完善的重点。
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的内容安全。内容安全具有双层含义:(1)不良信息的排除和阻断。
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中应当尽量排除违法犯罪等不良信息。(2)合法信息保护和利用。未成年人的合法信息数据,例如身份信息、隐私信息需要充分保护,禁止非法获取和利用。
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刑法保护体系的第三步,也就是远期举措,是增设用以制裁制作、传播危害未成年人的不良信息、非法利用未成年人信息的专属罪名,严厉制裁危害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通过刑法的多角度、全方位、阶梯式的反应体系配置,建立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防护网。
作者简介:于沛鑫,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
收稿日期: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