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UCP600 下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与应对

2015-02-09 01:44杨晓宇
时代金融 2015年3期
关键词:收汇交单进口商

杨晓宇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一、信用证概述

当买卖双方就某一特定交易进行接触并达成协议后,必须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付款来保证交易的完成。相互信赖是他们作出决定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在国际货物贸易当中,进出口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对方资金及信誉状况,相互存在顾虑,出口企业在收到货款前迟迟不发货,而进口商在控制货权前不肯轻易付款。为了解决这种困境,银行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国际贸易结算中,在交付单据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形成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企业(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企业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UCP6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由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付款的义务的商业信用,转为由银行来付款的银行信用,出口企业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做到“ 相符交单”,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的统一惯例在1933年生成,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发布,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去掉了“ 商业”两字。随着国际贸易及其他技术的发展,UCP经过了6次修改,即1951年第151号出版物,1962年第222好出版物,1974年第290号出版物,1983年第400号出版物及1994年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目前,实施的是2007年第600号出版物的UCP,简称UCP600。

二、出口企业在信用证(L/ C)结算方式下结汇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信用证(L/C)结汇风险分为: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和信用证执行风险两种类型。

下面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

(一)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出口企业在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主要是所在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收汇的风险。例如,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危机、委内瑞拉的外汇管制、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等,都可能导致出口企业虽已将出口货物按合同或信用证(L/C)的约定执行,但作为受益人的出口企业却无法获得贸易货款。

(二)信用证执行风险

信用证执行风险主要指信用证(L/C)的开立、修改、生效以及单据操作中的风险。按照当事人是否故意,可分为欺诈性风险和非欺诈性风险。

下面介绍一下出口企业在此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1.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属于非欺诈性风险,指信用证的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弱的银行,因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无力支付,信用证的受益人所面临无法收汇的风险。UCP600也未就此对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予以特别说明。

2.收到假冒信用证的风险。假冒信用证的风险是欺诈性风险,一种情况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或者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了假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另一种是进口商自行伪造一份信用证,以传真形式发给出口企业,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口,骗取出口企业备货发运。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根本收不到正本信用证。由于该信用证下的运输方式主要是空运或者邮运,因此一旦货物出运,出口企业将失去货权。

3.信用证条款中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为非欺诈风险,是指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软条款的格式千变万化,隐蔽性很大,一般不为非资深专业人士所察觉。如在信用证条款中出现并被受益人忽略而接受,将导致受益人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增大收汇风险。

比如:1.信用证暂不生效,待申请人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2.正本单据直接寄给申请人;3.接申请人通知装船日期、港口、船公司、船名等信息后,受益人才能装船;4.收货单据需要申请人核实签字。这些都是典型的软条款。软条款出现在信用证上,间接的改变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这一独特属性。

4.UCP600“ 不可抗力”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四川某出口公司与日商按CIF TOKOYO成交一批农作物,金额为5.88万美元。进口方由日本东京银行开立一张即期信用证,指定由某四川分行议付,金额为5.88万美元,信用证有效期为2014年7月16日。在2014年7月15日出口公司在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发生了地震,银行停业3天。银行开业在2014年7月18日正常营业后,出口公司去银行交单,被告知“ 由于该信用证已过期,银行不再承担仪付责任。

出口企业认为由于银行因地震无法营业,导致企业交单延迟,不应该有出口企业承担责任。但根据UCP600条例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不能追究银行责任;同时又规定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经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和议付。

5.止付令的滥用。止付令的滥用是指法院对信用证业务或对票据法的理解不够全面,因申请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下发止付令,而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履行付款义务。如:A国甲公司通过银行向B国乙公司开立了一张可转让的信用证,乙公司将该信用证转让给B国丙公司,丙公司提交相符单据,向开证行承兑。甲公司与丙公司因另外一个经济活动发生纠纷,遂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法院接受甲公司的请求,冻结了银行应付给丙公司已承兑的付款。又如:货物到达进口自卸港口后,在运往指定地点时被盗窃,进口方起诉后法院签发了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向受益人承兑汇票。由于止付令的滥用,加大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

三、出口企业加强对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风险应对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虽然信用证付款属于比较稳妥的国际结算方式,但还是存在着相应的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在选择信用证付款作为国际结算方式时,应当每一个业务、每一个单据都要小心谨慎,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控,尽可能的规避收汇风险。

首先,评估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出口企业应通过外交部、商务部等机构对进口商所在的国家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进行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在信用证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起的出口收汇风险。

获取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大使馆以及经参处:我国在该国的办事机构,具有政策权威性;二是进口商所在国国际知名专业咨询机构;三是进口商所在国的中资企业单位。

其次,出口企业应该通过建立完善、严谨的业务流程来防范信用证结算项下的收汇风险。

第一,出口企业应始终将进口商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建立和完善进口商资信档案库,依托国内金融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加强对信用证(L/C)开证行的资信审核和评估。

第二,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和UCP600的规定处理好单据,做到相符交单。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实用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一是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比如单据的种类、份数、装运港、装运时间等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二是单据必须符合与UCP600适用规则。如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提单上必须体现按照UCP600关于海运提单需要体现的数据。

出口企业在合同洽谈阶段,也要有风险防控意识,将信用证(L/C)的开证期限、货物要求、单据要求、装运要求以及支付限制等条件都应在合同中体现。

第三,找其他大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行是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就是对信用证下的付款进行的“ 双保险”,当开证行出现倒闭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时,保兑行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付且无追索权。

第四,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增长,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由政治风险和商业保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保证期限为1~15年,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的最高赔付比例为95%,出口卖方信贷的最高赔付比例为90%。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大大降低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为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资金保障。

2014年,中国信保全年实现承保金额4456亿美元,向2600多家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1亿美元。2014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实现承保金额3448亿美元,增长11.5%。其中,支持服务贸易170亿美元;支持小微出口企业3.4万家,增长24.1%;承保新兴市场业务增长16.5%;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品结构优化,承保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等八大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出口增长8.2%。2014年,我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分别达到27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对“ 一带一路”及非洲国家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境外工程承包项目158亿美元;承保电力、轨道交通及化工项目出口251亿美元;承保能源资源类海外投资项目193亿美元。①

总之,信用证作为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在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必须要充分了解信用证条款及其蕴藏风险,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尽量规避收汇风险,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保障出口企业合法的收汇权益。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

[1]阎之大著.《UCP600的解读与例证》.中国商务出版社.

[2]李春景.《UCP600时代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卖方收汇风险及对策研究》.社科纵横,2014.04

[3]桑爱友.《UCP600下出口结汇的风险与对策探讨》.岱宗学刊,2010.03.

[4]张诚,朱艳阳.《UCP600对我国企业信用证结算的管控模式》.财经理论研究,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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