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霞 冯飞 姜海波 邹玲玲
2007年,延安市被陕西省列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市。近年来,延安市为了适应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要求,确立以林果、棚栽、草畜农业为主的农业基础产业定位,带动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0年3月,全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625家,成员达2.6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2.7万户。但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小,现有注册农业合作经济大部分为小型农业合作组织,入社农户较少,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规注册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发展规模更小。
根据调查,目前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为主,股份制合作社存在较少,其中专业协会占总量的70%以上,其次是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数量最少。从入社资金看,吸纳资金能力最弱的是专业协会(有的甚至不缴纳任何费用),专业合作社次之,而股份合作社最具有吸纳股金的能力,与农户建立起紧密的经济关系。从吸纳农户的能力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较高,股份制合作社的吸纳农户力较低。从组建模式分析,农村能人大户带动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最为普遍,占总量一半以上,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相当比例,其余的是政府推动成立的。
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域分割较为突出,组织发展主要局限于洛川、安塞等几个县、区,分布集中,范围较小,其他县、区只有少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些区域甚至没有组织存在。同时,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县域联系较少,多数组织面向的都是当地的村民,组织之间的联系很少。另外,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明显的行业分布特色,涉及的领域仅限于林果、棚栽、草畜三大产业,其他行业很少,尤其缺乏加工业和复合型合作组织。
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组织中,50%以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无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活动经费多来源于会员会费(股金)、项目费和政府补贴等,只有3家合作组织能够较好的从组织外部融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组织运行规则在大部分合作组织中得到较好执行,但这种“自由”在有些合作组织中被定义为“随意”,不利于组织的稳定。另外,78%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设有社员(代表)大会,它是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64%的组织设有理事会,但也有35%的组织没有任何相关监督机构,组织活动完全没有监督约束,有的组织完全依靠农村能人大户和相关组织决策,连最基本的章程、内部治理机构都不设立,也不召开社员大会。从表1反映的决策机制分析,“一人一票”的合作社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但也存在有利于资本优势的决策和制度安排,即按股决策。
规模偏小,农户覆盖率较低。据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延安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100多万人,农业劳动力外出转移30余万人,占总量的30%以上,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不足10%。这说明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比较滞后,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东部发达的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有较大差距。从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效益、经营规模和社均参与农户等方面分析,各项指标也低于西部发达的四川等省。
与组织功能的较低层次相对应的是,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利益流失严重,农民追求的理想价值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延安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功能仅限于为农户提供原料和销售服务,加工流通型合作社很少,加上组织内部缺乏资金合作,难以形成高附加值的产业回报,组织自身经济效益不高,为其成员提供盈余返还和市场利益受到极大限制。从营销渠道方面分析,有超过半数的组织不直接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营销服务,渠道营销权被中间商掌握,在利益分配关系上,中间商占取了优势,与组织成员利益形成对立面,进一步削减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
现阶段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存在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的缺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农民初级形式的联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产权模糊,内部人控制凸显。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在能人大户主导、政府部门引导或依托单位的推动成立的,它们对组织在产品供销、技术培训和资金提供等多方面给予扶持,因此也部分控制了决策权甚至收益权,这种产权边界不清必然会导致相关单位与农户的产权关系模糊,一方面难以形成对组织成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另一方面也难以保护广大农户的权益。
组织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缺失。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特色决定其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合法权益,多数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甚至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章程,组织利益机制存在偏差,民主管理机制弱化,组织的凝聚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和能人。组织很少设立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不完善的机制导致生产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增加了组织的委托代理成本。
由于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低层次性和不规范性,以及组织内部关系松散,组织服务功能单一,致使许多农户对投资入社兴趣不高,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是能人大户和政府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组织成员也因组织经济效益较低、运行绩效不显著、组织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缺陷等因素,缺乏对组织的和关注。加上目前延安农业产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结构单一,后劲不足,组织发展缺乏产业支持,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加工企业不发达,能人大户的效应有限,组织发展缺乏足够的带动力,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组织拥有的动力要素及其强弱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构建动力机制是促进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首要任务。
加快延安农业市场化进程。市场经济发育不良,农业市场化进程缓慢,是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推动延安农业市场化发展。第一,取消非市场因素形成的条块分割,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第二,培育要素市场,进一步开放农村劳动力市场,发展农村资本市场,调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合作组织发展。
提高延安农业专业化生产水平。农户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较强的依赖性,必须使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同样,以产业为依托发展起来的合作组织更具有稳定性。因此必须在宏观上形成区域农业布局的专业化,使市场相对集中,形成规模经营,在微观上培养专业农户的形成,以此推进延安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推动延安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化经营是组织发展的有效推动力量,当前的推动路径是: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农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
明晰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保障功能、配置功能、激励功能和收入分配功能是合作组织成员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进行高效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产权建设是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竞争优势和较高绩效的制度基础。为此要建立明确的产权机制,明晰个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强化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保证组织成员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发挥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作用。
完善延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治理机制。第一,建立完善的保障组织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到组织活动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第二,培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意识,化解组织治理的资源约束,降低治理成本;第三,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延安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素质。农户受教育程度及其素质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一种正相关关系,高素质的农户对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较高,组织变迁的成本就越低,组织越容易创立发展。当前可以通过加强对农民培训和教育,提高组织成员素质。
促进土地流转,建立配套的农村土地制度。农业规模经营是组织发展的前提,农业规模经营是以土地的相对集中为前提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调整农村土地政策,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促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优化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合作组织的关系。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支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人力资本投资,降低农户交易成本,同时加大财政信贷等配套支持力度,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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