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亮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221116
通常来讲刑法法典的制定为后续形成刑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规范基础,但是鉴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刑法规范无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发展局面,这是因为案件擅断的摒除就必须提高刑法明确性规范的地位,而在这种状况下刑法中的相关规范也就无法满足现实刑法案件的需求,体现出刑法的一定滞后性。虽然现今刑法规范有批量化进行实质规范的增加,但是想要通过固定的刑法规范来满足所有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适用解释就发挥了其应有的补充作用。
现今罪刑案件擅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思想家们面对这样的社会状况仅仅是思考怎样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利进行限制,而没有将合理法律解释和类推法律解释分清楚,也就是说对于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解。但是一旦罪刑合理法律解释得到了确认之后类推法律解释也就无足轻重了[1]。而类推法律解释则是主要针对于被告人来讲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类推解释可以存在,而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类推解释就需要得到禁止。虽然这种关于法律类推的解释一直都存在非议,但是其在国外发达国家都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而在我国学术界中很多研究学者也对此表示赞同[2]。通常来讲法律类推解释包含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类推解释的正确运用也是建立在刑罚积极主义基础上体现出适用解释的合理性,而一旦类推解释在假借适用之名,那么适用解释将会面临一定的危险性。一般来讲进行不正确类推解释具体会表现出将解释范围进行扩大,例如在对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子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案件中,刑法中并没有这类案件的具体规定同样也不符合我国强奸罪的刑罚内容,如果将其并为强制猥亵罪也过于牵强,因而对于这种案件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将其作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定,而这这种状况下类推解释对于被告人来讲如果扩大解释范围,也不可能将被害人从男性身份转化为女性身份进而解释其犯有强奸罪,而显然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罪刑上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由此可见在刑罚积极主义基础上的适用解释的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危险性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由立法本身限制而避免的[3]。
对于上述案件中如果将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被害人扩大解释成女性,而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或者是犯有猥亵妇女罪会让一般人产生觉得较为突兀,也就是说这种类推解释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范围和预测范围,从本质上属于类推适用的范围。著名法学专家黎宏对此认为,从刑法积极主义的角度来讲适用解释的实际标准正是表现为“让一般人有较为突兀的感觉”,这是超出人们理解预测范围之外的解释。属于建立在刑罚积极主义基础上的适用解释的标准[4]。
除了会使人们感到有明显突兀感觉的类推解释之外,还有些解释不会使人们有较为明显的突兀感,例如在犯罪案件中将查看别人电子邮件按照刑法通信自由罪进行判定的话,属于人们的正常理解范围,即将电子邮件扩大解释成信件来进行定罪不会让人们有较为突兀的感觉。再比如将卖淫这一罪名扩大解释成通过不固定形式和他人发生性行为进而获得相应的报酬,主要目的为获取报酬。这样的扩大解释符合人们的理解,也是在刑法积极主义基础上的适用解释的标准之一[5]。
综上分析可知我国的刑法规范虽然对于现实刑事案件难以做到完全覆盖,但是建立在刑罚积极主义基础上的适用解释可以对其给与较大的弥补,在进行适用解释的推行的过程中要避免适用解释面临危险性,通过适用解释对现实刑事案件在基于法定刑事规范的基础上给与扩大解释,进而促进我国刑法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
[1]曹化.秩序与自由的碰撞——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基本价值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2]徐光华.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J].法学家,2014,05:109-124+179.
[3]李晓明.刑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博弈与抉择——从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说开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2:119-131.
[4]付立庆.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及其应对[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2:100-108.
[5]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03:12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