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550005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不能孤立的进行看待,而是需要人们辩证的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不过,学术界对于“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有着不同的见解。总的说来,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这个“事实”的含义是偏向于法律中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下面对这两个“真实”作一下解释。
法律中的真实是指:法官依照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经过一系列的相关审判之后所得出的案件事实。而客观真实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往,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力求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过,这样做的弊端显而易见。由于事件的发生不具有可逆性,所以,即使尽最大的努力来还原发生过的事件,也会和当时发生的情形有所出入。再者,每一个法官的自我修养和职业操守不尽相同,导致即使对同一个案件,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判决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别。如果有法官一位的寻求客观真实,以这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去对案件进行判决,那么,这个案件的审判将会持续很长时间。当法官发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根本不可行的时候,法官就会很自然的想到调解,群众对于这种法官弄不清具体情况想息事宁人的调解往往不满意,久而久之甚至会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传统的以客观真实为标准的司法审判慢慢的向法律真实来转变。鉴于每个当事人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其收集法律证据的能力相差很大。所以怎样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当前司法公正的主要着力点。
长期以来,法律专业的学者们研究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时候往往偏重于其中的一个观点,潜意识里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对立看待,夸大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与对立,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统一。所以,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应当从寻求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开始,由此来观察和看待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关系。所以,当研究或者证明关于标准的问题的时候,学者们应当结合他们自己的研究成果,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寻求法律真实同客观真实之间的结合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来看,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类认识事物总是由低级到高级、由感性到理性、由局部到整体,再由整体到局部的进行认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们的思维受到其所在历史时期的局限性。具体说来,法律真实也不是客观真实的对立面。应当正确的理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法律真实实质上是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由于法律真实同客观真实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不应当完全否定客观真实。经过法律界人士长期的研究和总结,得出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点的途径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1.法官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寻找到真实。2.用什么方法才能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心悦诚服,没有异议。总的来看,这两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法官寻求案件真相的过程同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产生认同的过程是一致的。法官发现真实的手段以及其实现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认同感的大小。相对来说,第二个方面更为重要。因为第二个方面牵涉到当事人包括普通民众对这个案件判决的认可程度,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看法。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至始至终都保持中立、客观、冷静的态度。对案件中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偏袒,如果在陪审员之中与本案当事人有亲戚或者朋友关系的,该陪审员应当回避此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得使用带有主观情绪色彩的语言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说话。只有这样做,法官的判决才能让大众觉得真实可信、客观公正。
在确立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平衡点的时候,还需要确立正当的证明程序。只有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证明过程中,使案件的所有疑点尽可能的得到消除,并通过正规的证明和审判程序才能做到让群众对判决结果信服。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当事人所诉说的情况进行质疑和反驳,这时就需要法官对其进行必要的帮助,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情况及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与证明相关的各项权利,包括当事人收集和提供的证据的手段和范围。
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态度以及诉讼中正当程序的有序进行,使当事人以及广大群众易于接受该案件的判决结果。
文章对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作了简要的介绍。当然,由于文章的篇幅所限,文中所设涉及到的仅仅是二者关系的一小部分。希望通过笔者对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简要介绍,对同行工作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
[1]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丁义军.强制执行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