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2015-02-07 08:25:52魏晗曦,沙贵君,王昊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魏晗曦沙贵君王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我国法律对于使用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案件却屡屡出现,有的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个个的刑讯逼供酿成惨剧的例子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刑讯逼供有其产生的思想、法律、投入以及认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要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魏晗曦(1992-),女,土族,甘肃人,法学学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现场勘查;沙贵君(1964-),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理学学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三级)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侦查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犯罪现场勘查;王昊(1990-),男,汉族,山东人,法学学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含义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实施肉体或精神伤害,以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刑讯逼供严重时会造成恶劣后果,如造成伤亡以及冤假错案等。具体来说,刑讯是指侦查人员对被审讯人实施肉体或精神伤害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拳打脚踢、捆绑、不按规定戴戒具、长时间强光照射、不按一日三餐提供饮食、长时间不让休息和睡觉等形式。逼供是指侦查人员迫使被审讯人交代犯罪事实。刑讯逼供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恶劣的影响,而且一旦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发现并被追究,参与刑讯的司法工作人员将会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刑事处罚,这样对双方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

刑讯逼供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或精神的伤害,这是对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的损害。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刑法将刑讯逼供纳入规范范围,并根据情节及产生的后果设置相应的刑罚。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所以,刑讯逼供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

(二)刑讯逼供不利于司法机关形成良好的形象

司法机关本应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有力防线。但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却使司法机关的形象丑化,使司法机关的威严形象不复存在。因为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导致被冤者的强烈反对,而被冤者作为一个社会人,肯定有其一定的社会关系,这样就会间接地对其他人造成影响,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受到广泛影响,这样将不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三)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遭受种种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最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忍受其痛苦而不得不招供,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交代可能并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一方面,由于某些本无罪的人因为无法忍受痛苦而被迫招供,这样就会造成冤案、错案。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难以及时收集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从而造成积案、疑案。

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

长期刑讯逼供的思想对现代社会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产生不良影响。由于封建社会侦查技术落后,司法人员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刑讯逼供就成为司法人员获取证据的最有效方法、最主要方法,使得现在这种思想传统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产生。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行之有效且方便快捷的方法。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侦查权大部分集中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权力大,且受到的监督不够,只有在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时候才由检察机关批准。这样集中且得不到有效监督的权力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也没能在立法及司法中使用。

(三)司法投入及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能够给予侦查机关支配的资源仍然有限,逼取口供与其他勘验、侦查实验、技术性侦查措施等侦查方法相比需要的成本更低也更加容易实施。所以,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贪图效率而不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以求快速破案。

近年来,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犯罪方法也越来越隐蔽。集团型、高科技型犯罪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在侦查人员能力以及数量、侦查技术、侦查装备设施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样化的犯罪,这样在侦查人员在遇到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而侦查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刑讯逼供这种花费比较少且简便易行的方法,而忽视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四)认定、处罚等方面的原因

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虽然《刑法》已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集证据难以及难以认定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往往看得很轻,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查处刑讯逼供行

为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无奈的选择,并不存在重大的错误,这也促使了刑讯逼供的产生。

四、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

(一)树立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地位的理念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障,并提高其诉讼地位,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在司法实践中轻视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以往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不够重视的态度,从根本上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地位。加强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宣传、引导力度,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改变以往的错误认识。

(二)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

要将侦查权做合理的分配并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大部分的侦查措施以及刑事强制措施都可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实施,这样不利于对侦查权的监督和有效制约。所以,要将侦查权进行合理分配并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得到合理限制。

要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立法及司法中予以采纳。无罪推定是一项很好制度,它能够从源头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目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是有罪的人,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所以,要在立法及司法中采纳无罪推定原则并在司法工作人员心中确立无罪推定的思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一个无罪的人对待,从根本上转变思维,保护合法诉讼权利。

(三)加大司法投入提高侦查水平

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人员投入以及资金投入,使这些侦查方法能够切实有效地得到使用。随着司法投入的加大以及侦查技术的提高,可供选择的侦查方法更加多样化,刑讯逼供会逐渐被抛弃。司法工作人员会采取更加合法与合理的侦查方法来侦破案件,逐步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

(四)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增大查处力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地监督,使其被侦查机关集中行使。所以,要加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使侦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要增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使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真正受到法律惩罚。司法实践中很多刑讯逼供行为往往不了了之,或者仅仅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受到刑罚处罚。刑讯逼供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要对刑讯逼供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侦查取证并提起公诉,对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让司法工作人员认清刑讯逼供的违法性以及产生的后果的恶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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