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瀴潞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110121
基于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性,各个国家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我国采取事先强制申报制度,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要事先向反垄断法规定的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由国务院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我们国家采取事前预防的申报模式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这样的申报标准防止了经营者过分集中影响市场竞争的局面,但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一的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和现行申报标准相结合难以规制所有的可能严重危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发生后,对于蒸蒸日上的互联网领域,单一的采用营业额或者目前的申报营业额线,已经无法满足反垄断法最初的立法目的,因此面对互联网领域主体之间竞争的剧烈,频繁发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其所伴生的反垄断法问题,不论是对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不小的挑战。
2015年情人节之际,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宣布实现战略合并。依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①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目前并不处于盈利的状态,相反却花了大量的资金在这个烧钱的项目上,以营业额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则两者的集中将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其实,据相关信息指出,两家合并后估值或将达到60亿美元,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也几乎到了100%的份额。很明显,如果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合并,那么在市场中的其他打车软件将没有任何竞争力而言。在两者还没有合并的现在,试问我们打车有人会用易道打车、摇摇招车或者其他非滴滴和快的的软件么?在各种免费的红包轰炸下,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如果照章办事,在此情况下允许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不进行申报,则所引发的后果,也许在近期是不能显现出来的,但是随着弱势的竞争者逐步退出市场竞争,在相关互联网领域形成一家独大的局势后,再进行规制则为时已晚。
不能否认的是,每一个商主体从事商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他们并非公益主体,其不营利的烧钱行为,只是在等待一个合适的时机。这个过程中,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逐渐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都会陆续基于资金问题或者消费者是否使用等问题慢慢在市场中失去竞争力,从而退出竞争,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可选择范围也在慢慢缩小。因此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绝对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生活而独立存在,一定要对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所反映出来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积极的回应。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的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还没有发展到需要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过度的法律干预反而会影响科技的创新,抑制互联网的发展。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认为,“虽然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市场份额很大,但是他们的销售额并不高,因为大部分钱是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专车业务也只是刚刚起步,目前并没达到垄断的标准”。②苏州大学商学院沈健教授指出,“竞争的结果就是走向垄断,但市场伟大之处就在于,只要没有管制,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涌现新的竞争者,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从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问题,大家仍然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如果申报标准过高,就难以对一些实质上损害竞争的集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如果申报标准过低,又会无端提高经营者集中的运营成本,加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③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此,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应该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将互联网领域产生的新兴问题纳入由法律作为最后保障的大范围,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自由竞争。
[ 注 释 ]
①<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②持续“烧钱”恐将终止,两大打车软件巨头走到了一起——“滴滴”“快的”合并是否形成垄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08).
③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01:2-7.
[1]吴莉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袁日新.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适用[J].河北法学,2014,01:63-71.
[3]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01:2-7.